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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形势的发展,为进一步发挥联合国际局的作用,在联合国际局的提议下,51个国家签署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国于1980年6月3日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历史和组织结构

联合国组织系统中有16个专门机构,每个机构都有独立性,各自有自己的章程、管理机构、行政首脑和工作人员等,有一整套专门处理某个特定领域问题和组织该特定领域活动的机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是这些专门机构中的一个,专门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事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83年和1886年。1883年《巴黎公约》正式通过,其成员国组成了“巴黎联盟”;1886年《伯尔尼公约》通过后,其成员国也组成了“伯尔尼联盟”。这两个联盟都设有相应的秘书处或国际局作为执行机构,分别负责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的事务。1893年,两个执行机构合并,命名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总部设在伯尔尼,1960年,总部迁往日内瓦。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形势的发展,为进一步发挥联合国际局的作用,在联合国际局的提议下,51个国家签署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4年12月1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截至2008年5月29日,该组织共有成员国184个。中国于1980年6月3日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有: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或秘书处)。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既属于巴黎联盟或伯尔尼联盟又属于该组织的国家组成。它的主要职能包括:任命总干事;审查和批准协调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以及总干事关于该组织活动的报告;通过该组织的财务规定和各联盟共同的经费预算;批准旨在促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的行政管理措施;决定秘书处的工作语言;确定哪些非本组织的成员国和哪些政府间组织以及非政府间组织能够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参加会议。成员国会议由该组织的成员国组成。其主要职能包括:在尊重各联盟自主权的基础上,成员国就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交换意见,提出任何建议;为发展中国家制定法律和技术发展合作计划;通过发展合作计划预算;通过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修正案;决定哪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可以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会议。协调委员会既是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执行机构,也是一般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就联盟提出的问题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身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意见;起草大会或成员国会议的议事日程;为会议起草计划和预算。国际局是常设办事机构,受总干事领导。其主要工作是组织会议;提供会议材料;传达会议文件和精神等。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3条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相互配合,促进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各知识产权联盟的行政合作。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4条规定了该组织的职能:协调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执行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以及相关联盟的行政任务;参加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向申请各种知识产权的人和各知识产权人提供各种直接服务;鼓励和促进缔结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为发展中国家和有需要的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收集和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和研究成果;仲裁和调解知识产权争端等。

【注释】

[1]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和发展》,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2]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3]参见罗文正、古祖雪:《试析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载《湖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4]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2~544页。

[5]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6]参见李颖怡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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