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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约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是一项民事权利。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又被称为无形财产权,形成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一国法律确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有效,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在参加国际公约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有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享有独占权。同时地理标志和拓扑图也在协议中成为知识产权的新成员。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是一项民事权利。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又被称为无形财产权,形成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一)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是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1)人类智力劳动创造成果,首先表现为某种信息,信息是无形的。知识产权通过载体表达信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是载体所负载的信息,取得载体财产权不等于获得附着于载体上的知识产权。

(二)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排他性或独占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在一定地域内有效。一国法律确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有效,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其他国家没有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在参加国际公约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四)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享有独占权。超过法定期限,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使用。

知识产权,就是让信息的创造者对有关信息拥有某种财产权,并通过这种财产权控制信息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的传播和他人对信息的使用,从而收回创造的成本并获得利润。(2)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从诸多国家立法实践和相关国际公约来看,多从划定范围来说明知识产权概念。以下是当今世界广泛适用的知识产权基本范围。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定的范围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知识产权包括: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4.科学发现的权利;

5.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TRIPS协定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TRIPS协定的全称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文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是: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协定中包含的未披露信息,主要是指商业秘密。实际上,该协议是将商业秘密保护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之内,从而使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内容之一至少在国际贸易领域得到了统一。同时地理标志和拓扑图也在协议中成为知识产权的新成员。

相对上述两大国际条约所列广义知识产权而言,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即著作权。本章主要从狭义角度进行介绍。

三、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因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以商品经济发展为基础,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实践,逐步建立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1982年通过《商标法》,1993年首次修订,2001年重新修订后实施,形成现行《商标法》;2002年公布《商标法实施条例》。1984年通过《专利法》,1992年首次修改,2000年第二次修订,2001年公布《专利法实施条例》。1990年通过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2001年首次修改,2002年公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方面,1980年,我国加入《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90年加入《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2001年,随着“入世”议定书的签订,我国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这些国际条约构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知识产权主要国际公约及主要内容

1883年,在法国巴黎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优先权原则等。1967年,51个国家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旨在促进国际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确保公约所建立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1981年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缔结《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又称马德里协定。该协定是商标国际注册的主要国际规定。1970年于美国华盛顿签署《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对专利申请案的受理及审查程序作出了国际统一规定。1886年,在瑞士的伯尔尼缔结《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并在1971年、1979年最后作了修订。该公约贯穿国民待遇原则,确立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以及版权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和权利保护期等主要版权法制度,成为版权领域主要国际公约。1993年,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定。TRIPS协定的主要贡献是将有形商品的国际贸易原则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并以此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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