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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1996年10月,已有95个国家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要求作品在首次出版时,每一份复制品上都标有“著作权标记”。公约没有明确承认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这是《世界版权公约》的一个特点。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

第三节 《世界版权公约》

一、《世界版权公约》概况

由于在著作权保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美国和美洲的大多数国家从一开始就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为了协调著作权的国际保护,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并召开会议,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署了《世界版权公约》。公约于1955年生效,并于1971年修订过一次。截至1996年10月,已有95个国家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加入了该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对著作权采取非自动保护原则,不保护人身权利,保护的财产权利较少,保护期限也较短,对新加入的国家不要求追溯保护。因此,《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水平实际上低于《伯尔尼公约》,这就为一些愿意采用较低保护水平的国家提供了另一种国际保护的选择。《世界版权公约》第17条规定,本公约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伯尔尼公约》的条款,或影响该公约成员国的资格。

由于美国在80年代后期退出世界教科文组织转而加入《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世贸组织的成员都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第1~21条及公约附件,因此《世界版权公约》的影响将日益减少。

二、《世界版权公约》基本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共包括7条实体条文和14条行政条文,并有一份“附加声明”和两项议定 。该公约不允许成员国作任何保留。《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民待遇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适用国民待遇的基本标准也是“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

(二)非自动保护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既不采用《伯尔尼公约》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也不以交存、登记或其他程序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而是作出了一种折衷性的规定,即以“著作权标记”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世界版权公约》要求作品在首次出版时,每一份复制品上都标有“著作权标记”。著作权标记由三部分组成:“著作权所有”的英文缩略符号、著作权人姓名(商号)和出版日期。根据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国民的任何作品以及在成员国首次出版的作品,作者只要在其作品上注明这一标记,任何在国内法中要求履行任何手续的成员国,都应当视其为“已经履行了应有的手续”,该作品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受到保护。否则,该作品将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自动进入公有领域。公约还对著作权标记在各类作品复制品中的加注部位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上述要求只适用于在本国领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不是本国国民的作品。首次出版是指经作者或著作权人授权的出版,未经授权的出版不构成公约所说的首次出版。

“著作权标记”制度原则上只适用于已出版的作品,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应当有法律措施保护其他各成员国国民尚未出版的作品,而无需履行手续。

(三)著作权独立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没有明文规定著作权独立原则,但由于著作权的地域性,事实上在各成员国享有的著作权是独立的。从公约的有关条文中,也同样反映出著作权相互独立的结论。

(四)受保护的权利

《世界版权公约》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包括哪些内容,但以举例方式明确指出要求保护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演绎权。公约没有明确承认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这是《世界版权公约》的一个特点。

(五)保护期限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的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但如果成员国在公约在该国生效日前已经将某些作品的保护期限限于从作品首次出版起的某一段时间,则这些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应少于首次出版之日起25年。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应少于10年。”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当公约在某成员国生效时,已永久处于该国公有领域的那些作品或作品中的权利”,因此公约不具有追溯效力。

案例

著作权独立原则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

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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