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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公平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财政管理权限时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立法权限关系、财政收支权限关系、财政管理监督权限关系等方面。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与国家财政活动有关的财政关系。财政法的特征是财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或特有的征象,它反映财政法的本质,是对财政法概念的进一步揭示。财政法是属于公法性质的部门法。

第一节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概述

(一)财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分配过程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财政关系,是在国家财政分配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国家财政关系,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及其价值分配,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一部分社会资财,以保障国家行使职能,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形成的分配关系。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公平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家财政活动的范围,国家财政关系可分为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收入关系是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取得财政收入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税收关系、国家信用管理关系、国有资产收益关系、罚没关系、规费征收关系等。

(2)财政支出关系。财政支出关系是国家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投入关系、政府采购关系、财政转移支付关系等。

(3)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财政管理权限时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立法权限关系、财政收支权限关系、财政管理监督权限关系等方面。

(4)预算管理关系。预算管理关系是国家各级机关在进行预算活动和预算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执行机关、中央与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及其预算活动程序关系。此外,与预算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和国家金库管理关系,也属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5)财政监督管理关系。财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对国民经济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和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关系。

(二)财政的特征

整个社会经济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此即私人经济;另一类是国家或者政府相互之间及其与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经济活动,此即公共经济。这种分类对于理解财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作为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中的企业财务、私人家计等有很多不同。财政的基本特征是:①财政的主体是国家,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同时,政府活动需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促使国家实现自身职能。②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③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个部分,其涉及领域广阔,并围绕满足公共欲望这一中心展开。④财政分配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和永续性。上述特征是私人经济所不具备的。

(三)财政的职能

财政的职能是财政范畴所内含的基本功能。财政的职能主要有如下四种。

1.分配收入的职能

由于财政的内容是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活动,即集中部分社会财富而后再进行分配,因此,分配收入是财政的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财政分配收入的职能具体表现为对分配关系的调节,即财政能够调节国家、企业、居民等各分配主体之间的物资利益关系。在整个社会分配体系中,财政分配占有重要地位,它包括公共经济领域以及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之间的分配。国家财政在进行公平收入分配中,必须优先考虑效率,并做到公平与效率二者兼顾。

2.配置资源的职能

财政资源配置职能,是指财政通过收支活动调节和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向和数量,使社会总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财政的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总资源的平衡,财政通过收支活动,使社会总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的配置达到均衡;二是把满足政府需要的资源在政府各部门之间进行最合理的配置,以最大限度地做到用最少的财政支出取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财政配置资源的手段,主要有预算、税收、国债、转移支付、投资支出、财政补贴等。

3.宏观调控职能

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是指国家财政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由于引起有关各方在生产要素分布和国民收入占有份额上发生变化,从而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引导、调节和控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财政和税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编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统筹安排各项财政支出。因此,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为间接的宏观调控,并以规范、合法和注重效率为原则,侧重于政策调节和宏观管理,目的是弥补市场短缺。国家运用财政杠杆调节国民经济中的重大比例关系,主要是通过国民收入价值的分配和再分配来实现的。

4.监督职能

财政的监督职能,是指财政在分配与调节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过程中,对国家财政管理相对人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的信息控制,以及对社会经济各个方面进行有效制约的职能。财政监督职能贯穿于整个财政分配活动中,通过财经监督使财政管理活动依法进行。

二、财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公平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与国家财政活动有关的财政关系。由于财政关系内容十分丰富,财政法对财政关系的法律调整范围也十分广泛。从目前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权限划分和实际财政工作中形成的关系看,我国财政法调整的对象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财政收支管理体制关系。它是在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以及财政管理关系。

(2)财政活动程序关系。它是在依法定程序进行财政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3)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它是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财政管理权限的横向和纵向划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上述两类财政关系存在的前提。

(二)财政法的特征

财政法的特征是财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或特有的征象,它反映财政法的本质,是对财政法概念的进一步揭示。财政法有如下特征。

(1)财政法是属于公法性质的部门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法学界有不同的主张和标准。一般认为,公法是保护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私法则是保护一切私人利益的法律。

(2)财政法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制定法,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国家的干预。

(3)财政法是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的行为法,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财政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4)财政法是运用综合性调整手段的综合部门法。调整手段是划分部门法的一个重要依据,不同的部门法,除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外,其调整方法往往也是不同的。

三、财政法的地位

财政法的地位,是指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及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理由和价值。依据一般法理,要判断财政法的地位主要是看财政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财政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财政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是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此财政法的调整与其他任何部门法的调整都既不存在交叉,也不存在冲突,从而有其不可替代的理由和价值。由于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的性质相同的法律规范就能够组成一个部门法,因此财政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有自己独立的位置的。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财政法同与其邻近的部门法之间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财政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社会法等的密切联系,都是值得重视和需要深入研究的。

四、财政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即部门法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财政法的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的财政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财政法的体系不同于财政法的渊源。确定财政法的地位和体系,既应以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依据,也应参照整个法律部门的划分,还应根据现行法的数量和规模及其发展趋势,以有利于法的制定和法的适用为原则,并适当考虑研究部门法的方便。

财政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加之其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性,以及财政法律规范文件数量众多,从而使其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部门法。以预算法为核心、国债法、税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法律构成了财政法的体系。

本章主要介绍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税法将在下一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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