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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价值主体性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的解放,人的价值主体性的实现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旨趣。人的价值主体性,既构成了马克思继承和超越德意志古典哲学的认识,也构成了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应然性的价值诉求。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基于马克思主义本身的基本特点,也具有实践性、社会性、历史规定性和辩证性。从这两条线索来看,都蕴含马克思在分配正义中的最终价值诉求是满足人的价值主体性。

人的解放,人的价值主体性的实现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旨趣。人的价值主体性尺度,从根本上说就是人的发展,即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人的价值主体性,既构成了马克思继承和超越德意志古典哲学的认识,也构成了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应然性的价值诉求。

2.3.4.1 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的科学认识

马克思关于人的价值主体性的科学认识,一方面继承了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和德意志古典哲学对人的自由、平等等正义价值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超越了西方近代哲学的思辨哲学思维。这个超越从对“人”的科学认识开始的。马克思摒弃了近代形而上学的“抽象的个体”,而将实践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方式,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现实的个人从原来的实体性存在变成了关系性存在,因此,人的主体性就不再是抽象的价值,而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生成和发展起来的,在主体际间,主客体际间,客体际间的为我性和自主性,能动性和受动性的辩证统一。

人是立足于实践过程之上生成和发展起来的“现实的个人”,所以人的主体性才蕴含了相互联系的二重维度,其一是立足于实践活动中的认知主体,处理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在实践中,包含了规律与目的的关系,这里的认知主体性就体现在能动性和受动性的辩证统一上。这是自笛卡尔提出的“我思故我在”所彰显的人的认知主体性。其二是立足于实践活动中的价值主体。在这里,处理的是人与他者,人与社会,即在实践中,包含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体现了人的为我性和自主性。马克思不仅揭示了人的价值主体性体现在人的为我性和自主性上,更重要的是赋予了价值主体性产生,发展和实现的历史物质基础——生产实践。

在生产实践这个物质基础之上,人的价值主体性包含的人与他者,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共同体,事实与价值呈现了辩证统一的关系,从而突破了西方哲学在人的主体性认识上的实体思维,走向了辩证关系思维。而思辨唯心主义则将认知主体性(理性)作为价值主体性的根源,从而在正义论上陷入了思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走向了以普遍性和抽象性代替具体性和现实性之路,将正义的产生与实现都归结于人的理性和契约精神,失去了历史性、社会性和物质性的基础。马克思是坚决反对思辨唯心主义这种以普遍性和抽象性代替具体性和现实性的实体思维的,并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对人的“同一化”批判的同时,亦批判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的普遍性、抽象性、同一性的正义诉求。

由此可见,人的主体性并不是抽象的普遍的价值,而是人在实践中,在各种关系中生成和发展起来的以人的解放为目标的为我性和自主性,能动性与受动性的辩证统一。在实践基础上,人的主体性分为认知主体性和价值主体性,而人的价值主体性中包含的个人与他者,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共同体,事实与价值的辩证关系则是贯穿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中的范畴,也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所要去诠释的范畴,即如何在历史实践中实现它们之间的真正的统一,以实现人真正意义上的价值主体性。

2.3.4.2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中人的价值主体性的体现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基于马克思主义本身的基本特点,也具有实践性、社会性、历史规定性和辩证性。其鲜明的特色在于,通过分析社会历史中生产方式的发展,去分析分配事实和分配正义的价值诉求,并将价值诉求置于生产方式和分配事实的历史规定性之下。马克思解剖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路径是从形式性到异化劳动到私有制到剩余价值的分配,在建构后资本主义时代是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的。从这两条线索来看,都蕴含马克思在分配正义中的最终价值诉求是满足人的价值主体性。

首先,从“异化劳动”走向“自由自觉的活动”。

马克思在批判了资产阶级法哲学意义上的“正义”概念后,走向了批判资本主义的经济正义,而这里面,“异化劳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分析了在私有制条件下,“以劳动为原则的国民经济学表面上承认人,其实是彻底实现对人的否定,因为人本身已不再同私有财产的外在本质处于外部的紧张关系中,而是人本身成了私有财产的这种紧张的本质”[36]。在私有制条件下,人的劳动并没有真正实现人的价值主体性,实现自由自主的类本质,相反劳动呈现为一种“异化劳动”,造成了人与对象化产品,人与他者,人与自身的异化,由此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下公民与市民,个人与他者,人与共同体,人与人自身的对立,从而揭露了资本主义正义的形式性和虚伪性,指明资本主义社会下人与人是抽象的普遍的外在关系,是形式平等自由的关系。

如果说“异化劳动”“类本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还带有抽象的人本主义色彩。但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剩余价值学说的创立对资本主义剥削的剖析和批判就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了。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剖析,指出其分配方式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而剩余价值学说的创立,使资本主义中对工人的剥削,对工人分配的不正义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了。从这里面的分析中可看出,马克思并没有放弃从人的价值主体性出发,去批判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由此可见,资本主义不仅是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不仅是对无产阶级的不正义,也是导致整个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物化和异化。

马克思在论证共产主义分配方式中,在论述“按需分配”时,强调分工从强制走向自愿,人们的劳动从“异化劳动”走向“自由自觉的活动”,是实现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的社会基础性条件。“自由自觉的活动”表征着人的自主性,人的自由自觉的类特性。由此可见,只有“自由自觉的活动”,人才能实现与自己的类本质相统一。在分配方式的选择上,恩格斯指出:“最能促进生产的是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的全面发展,保持和运用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37] 由此可见,分配正义的最终价值诉求就在于实现人的价值主体性,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

“自由自觉”的活动深刻体现着人的自主性,体现了人在实践中的价值主体性,而“私有制的扬弃”,“个人所有制的建立”,使人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乃是实现人自主性的基础,因此,分配正义对于人的解放,人的价值主体性的确立有着基础性的意义。

再次,从“私有制的扬弃”走向“社会公有制”的建立。

从“异化劳动”到对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导致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和实质的分配不正义的根源。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采取的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的方式,所以在收入分配上才会采取“利息,地租和工资”的形式,而实际上,所有收入都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换形式。因此,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只是形式上的,而实质是无产者养活有产者,是对工人劳动的压迫和劳动产品的剥削。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里,社会生产和分配都具有了特殊性,资本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人格化,导致了人的片面发展,导致了物对人的统治,导致了人与人抽象的普遍的外在关系,导致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压迫。生产资料与活劳动的分离,导致了资本成为“统治活劳动能力的主人”[38],资本得到了劳动的使用价值或创造价值的劳动就可以实现剩余价值,从而同劳动相比不断增长,因此,对马克思来说,工人“必然会变得贫穷,因为他的劳动的创造力作为资本的力量,作为他的权力同他相对立。”[39]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不仅给无产阶级带来的是奴役和片面发展,对于资产阶级本身带来的也是异化和片面性,资本成为人格化的东西,资产阶级变成了剩余价值的疯狂追求者,出现了物对人的统治,人沦为了物的工具,成为了手段,而不是目的。

但私有制的建立又为人的价值主体性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0]由此可见,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的发展,私有制必将得到扬弃,从而实现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制”基础上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因为只有“社会公有制”才是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趋势,才能使人与他者,人与社会,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从对立走向统一,才能实现人的价值主体性。

最后,从“按劳分配”走向“按需分配”。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里面,与生产方式发展相一致,与“私有制的扬弃”和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制”的建立相一致的是,分配方式从采取剩余价值的各种分配到“按劳分配”再到“按需分配”的实现。在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很明显的是按需分配之余按劳分配更具正义性,而按劳分配较之于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也更具正义性。这是因为按需分配和按劳分配更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趋势,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更有利于人的价值主体性的体现。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中,在“按劳分配”之前的各项扣除,则更明显地体现了马克思对人生存和发展基本权利的关注和保障。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一方面是适应于“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的社会生产力”的,在这里消灭了阶级的对抗性和压迫性,实现比资本主义更进一步的更实质的分配正义,人与人之间实现了更实质的平等性,但是另一方面,“按劳分配”也是一种差异分配,默认了天赋差别和能力大小的区别,因此,并不能完全实现人的价值主体性。但这个阶段是社会生产发展基础上必不可免的。只有等社会生产力极度发达,劳动从强制性的异化劳动走向了自由自觉地自主劳动时,社会实现“按需分配”,即实现了基于人的具体性、多样性上的分配正义,人与人之间就实现了具体的普遍的内在关系。“按需分配原则不是一个平等的标准。相反,它与每个人唯一个性相适应,与个人性格和需要的多样性相适应。”[41]马克思偏重按需分配体现出马克思对人的自我实现的主体性追求。正如罗杰·汉考克所说:“马克思偏重按需分配的真正原因,似乎是一种隐含的道德自我实现理论。”[42]也唯有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才能从根本保证人的丰富需要的满足和丰富个性的发展,从而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个人与他者,个人与类本质的完全统一。

由此,马克思确立了分配正义的终极价值诉求,即确证人的价值主体性,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实现的复归”[43]。其具体的体现则是在社会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个人与他者,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共同体,个人与类本质的从抽象的对立和抽象的统一走向真正的具体的统一。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践性、辩证性、历史规定性和主体性集中体现了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其构成了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范式的特质,也成为发展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活力和特质,故此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理论基础。其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时空背景下,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继承与创新的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构建奠定科学的理论基础。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67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1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

[4]孙正聿等.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上)[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54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9

[6]同①,192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50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99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7

[10]孙正聿等.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上)[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543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7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63

[13]孙正聿等.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上)[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541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6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4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

[17][美]古尔德著. 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的个性和共同体[M]. 王虎学译.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49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05

[19]同①

[20]同①,49

[21]徐长福.从马克思实践概念的价值维度看“人文关怀”问题[J]. 哲学研究,2003(3):38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9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7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6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2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40

[27][美]古尔德著. 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的个性和共同体[M]. 王虎学译.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15

[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6

[29]张志伟等.西方哲学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19

[30]林建.论马克思历史观视野中的“历史”生成论诠释及其价值[J]. 哲学研究,2009(10):19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3

[32]同①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79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6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379

[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79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218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6

[39]同①

[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9

[41]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89

[42]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25

[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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