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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人生价值观

时间:2022-02-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在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中,马克思主义的人生价值观也处于核心的地位,只有从马克思主义人生价值观展开论述,才能进而逻辑地阐明马克思主义的人生目的观和人生道路观。因此,当我们对马克思主义人生观展开具体论述时,有必要从马克思主义的人生价值观讲起。马克思主义人生价值观是关于人生价值的本质、特性和评价的根本观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这说明主体的需要是形成价值所不可缺少的主观条件。

(二)马克思主义的人生价值观

在任何一种人生观中,人生价值观都处于核心地位,因为人生的目的说到底就是为了实现人生价值而确定的奋斗目标,人生的道路就是要达到人生目的,从而实现人生价值的实践过程,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把人生观简要地归结为人生价值观。同时,在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中,马克思主义的人生价值观也处于核心的地位,只有从马克思主义人生价值观展开论述,才能进而逻辑地阐明马克思主义的人生目的观和人生道路观。因此,当我们对马克思主义人生观展开具体论述时,有必要从马克思主义的人生价值观讲起。马克思主义人生价值观是关于人生价值的本质、特性和评价的根本观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价值和人生价值

“价值”是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美学等许多学科都研究的一个包容广泛的范畴。在多学科的研究中,各门具体学科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价值”的不同规定,而把这种不同规定贯穿起来的最一般的规定,就是哲学研究的价值一般规定。弄清价值一般规定,对于把握各门具体学科中特定的价值概念具有指导意义。我们要科学地阐明“人生价值”,也有必要首先弄清“价值”的最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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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一般的规定来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这里所谓的“人们”是主体,“外界物”是相对于主体的客体。“价值”作为一个普遍的或一般的概念就是从主体对待满足其需要的客体的关系中产生的:某一客体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或效用;主体为了肯定客体的这种意义或效用,用“价值”这个概念来加以标示。因此,价值的本质是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满足需要的意义或效用;或者说,作为一个普遍的或一般的概念,价值所体现的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就说,凡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或凡具有满足主体一定需要的效用)的客体,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没有价值的。在这里,主体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所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也就相应地包括物质客体和精神客体(或叫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价值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属性,不是人们主体的关系而存在,当我们说一个客体有价值时,并不是指这个客体自身对自身有什么价值,而是指这个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价值。离开了同主体的关系,离开了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任何客体都无所谓价值。这说明主体的需要是形成价值所不可缺少的主观条件。

根据“价值”的一般规定,所谓人生价值就是指“人生”(即人的实际生活过程)作为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是所谓“主体”相对于某一个体的“人生”客体来说,就只能是他人或由许多个人组成的社会。一个人的人生价值不是指他的“人生”这个客体所具有的价值,即对社会这个主体的需要能给予一定的满足。简言之,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就在于他的人生对社会需要的满足:能在一定方面、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的需要。而由于社会的发展是以社会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发展的需要包括着社会存在的需要,因而所谓“社会的需要”可以简言之为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需要,因此,一个人的人生价值作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可以相应地表现为从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方面对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作出贡献。一个人在自己的实际生活过程中给社会创造的物质成果(即物质生产的产品)和精神文明成果(即精神生产的产品,如科技发明、理论著作、文学艺术作品、对社会的良好道德影响等),都是对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所作的贡献,因而都是其人生价值的体现;反之,如果一个人在自己的实际生活过程中不给社会创造物质成果或精神成果,而是不劳而获,其人生就不仅不能为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作出贡献,反而只会阻碍社会的发展,从而人生就不可能获得价值。总之,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就在于他的实际生活过程对满足社会物质文明或精神文明发展需要所做的贡献。简言之,人生的价值就在于对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

从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或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来看,人生的价值也只能体现在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之中。我们知道,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个人通过的一定的生产关系、政治关系、思想关系等等而相互联结成的统一体。个人的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前提: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每一个人做出一定的贡献,没有个人的存在和贡献,社会就不能存在和发展。因此,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来看,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每一个人又都是社会的产物,只有依赖于他人、依赖于社会才能生存和发展,因而他也有义务为他人、为社会做出贡献。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生产劳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最本质的特征,而生产劳动从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因为“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3]。正是在生产劳动中,人们才结成一定的社会联系或社会关系,并进而在此基础上发出其他社会关系。正是这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现实地规定了人的本质。可以说,人的本质和人所特有的一切,如人的思维、语言、劳动技能等等,归根到底都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的,都是社会关系总和的体现,因而都离不开社会。只有在各种联系中,人才成其为人,其生命才能得到维持和发展。文明社会是分工越来越复杂精细的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其吃穿住用一般都是许多不同性质的劳动的结晶,不可能是一个人的劳动,因而必须依赖其他人的劳动、依赖整个社会才能获得,在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日益多样化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离开了对他人、对社会的依赖,每一个人都无法生活下去。也就是说,一个人要生存下去,都必须从他人或社会那里获得一定的生活资料。然而,每一个人从社会那里所获得的生活资料都是他人创造的,是他人对社会的贡献。只有每一个人都对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社会才能满足每一个人的需要;如果每一个人都不为社会作贡献,那么,每一个人也就无法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从而也就不能生存下去,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其自身的发展了。因此,就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来看,个人也需要为社会的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总之,根据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无论是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来看,还是从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来看,个人都必须对社会的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这样,我们衡量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就只能看其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及其大小了。

以上论述表明,根据“价值”的一般规定和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人生的价值就在于对社会发展的贡献。而所谓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严格说来,它意味着个人给社会提供的东西必须大于个人从社会那里得到的东西,因为只有这样,基本人生才能不仅对维持社会的存在,而且对促进社会的向前发展真正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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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价值与现实价值

上面的论述表明,人生的价值在于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但是,要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就要有作贡献的品德和才能,最好是德才兼备。这里所谓“德”或“品德”就是一个人所应具有的为社会发展作贡献的思想觉悟、道德境界、生活目标、奋斗精神等等。所谓“才”或“才能”就是一个人所应具有的为社会发展作贡献的体力和智力。如果一个人只有为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品德而没有为社会发展作贡献的才能,他的美好愿望就无法实现,从而其人生也就很难为社会的发展作贡献;如果一个人只有为社会发展作贡献的才能而没有为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品德,他的才能就不可能很好地用来为发展作贡献,甚至不能用来为社会发展作贡献,从而其人生就不可能获得应有的价值。因此,一个人能否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以及其贡献之大小,一个人的人生能否获得价值以及价值之大小,主要取决于他是否具有为发展作贡献的品德和才能以为其品德之高低、才能之大小。当一个人发挥其品德和才能的作用为社会作出一定的现实贡献时,其人生也就获得了一定的现实价值。与这种现实价值相对,人的品德和才能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时就是一种潜在价值。潜在价值与现实价值虽然有潜在和现实的区别,但它们又是紧密联系的,潜在价值是现实价值的源泉,现实价值是由潜在价值转化而来的。当人的品德和才能的作用通过劳动实践发挥出来,从而为社会作出一定的现实贡献时,潜在价值就在一定的程度上转化为现实价值。可见,所谓现实价值就是实现了的潜在价值,潜在价值则是未实现的现实价值。人生价值就是人生的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统一。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大小,直接取决于其潜在价值的大小和实现的程度:一个人的潜在价值越大,且越得到充分的实现,他的人生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就越大,从而其人生价值也就越大。

由于潜在价值作为其作用未发挥出来的品德和才能都是内在于人体的,所以有人把它叫做“内在价值”;而现实价值作为发挥品德和才能的作用所形成的对社会发展的现实贡献则是表现于外的,因而有人称之为“外在价值”。但严格来说,在这里使用“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概念,不如“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概念准确。第一,人生的价值作为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本质就是现实的,人的内在德性和才能在未表现为对社会的现实贡献时还只能是一种潜在的或可能的人生价值,而潜在的或可能的人生价值并不就是人生价值;如果把这种潜在的或可能的人生价值叫做人的内在价值,就容易使人错误地当作现实的人生价值,因为按照一般的理解,一个现实对象的内在的东西总是现实存在的。第二,把现实的人生价值叫做外在价值,则容易使人把它误当作外在于人生(即与人生没有关系)的价值。第三,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能把人生的价值从潜在到现实准确而揭示出来;而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则使人把它们误解为两种并列而无联系的人生价值,或把它们误解为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总之,在讨论人生价值时,使用“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概念表示人的内在德性和才能的潜在意义和人生对社会发展的现实贡献,要比使用“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概念准确。

关于“自我价值”和“个人价值”问题

在谈到人生价值时,还不能不谈到所谓“自我价值”和“个人价值”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的一些混乱和错误的解释是应该澄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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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我价值”有种种说法,第一,有些人,如存在主义者,把自我价值看作是绝对排斥他人的社会的孤独个体的不受任何制约的绝对自由,认为“我的自由是价值的惟一基础”。显然,这种所谓的“自我价值”只能是一种虚幻的东西,因为人是社会的产物,人的自由总是只能表现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自然的认识和利用,那种脱离任何社会联系的孤独个人或自我、那种不受任何条件制约的绝对自由都是不可能存在的。我们社会上有些人曾受到此种自我价值观的影响,不顾客观条件和社会需要,盲目地强调要自由地进行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自我实现。其结果当然只能在实践中碰壁,这是不言而喻的。第二,有些人认为,所谓自我价值就是自我作为生命活动的客体对自我作为需要的主体所提供的满足,也就是自己通过自身的活动来满足自身的需要。这样理解自我价值,其目的在于表明自我可以不依赖社会而获得价值。如果抽象地从“价值”概念的最一般规定(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来考察,这种关于“自我价值”的观点似乎是可以成立的,但我们在这里谈的不是抽象的“价值”概念,而是具体的人生价值。只要稍加思考,我们就会知道离开了社会提供的条件,个体自己是无法满足自己的需要的,从而也就无法形成自己满足自己的所谓自我价值。事实上,每一个人最基本的吃穿住用都是许多不同性质的劳动的结晶。个人要在最基本的需要方面获得满足。首先就必须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作出贡献,然后才能从社会那里换回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而自己从社会那里获得的东西正是别人的劳动创造的,它体现的是别人的价值,而非自己的所谓自我价值。自己的劳动给社会作出贡献虽然体现了自己的价值,但这种价值却是自己的人生对社会的价值,而不是自己满足自己的所谓自我价值。可见,离开社会条件把“自我价值”理解为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第三,学术界不少学者把“自我价值”理解为与“社会价值”相对的,认为人的社会价值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而自我价值则似乎没有社会意义,严格说来,这种理解是不合乎逻辑的,因为人生的价值作为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本质上就是一种积极的社会意义,没有社会意义就不能称之为价值,这样,那种与“社会价值”相对的“自我价值”也就不能成立。实际上,所谓“自我价值”就是以第一人称的方式断定的个人的人生价值。从现实性上讲,所谓自我价值就是个人或自我的人生对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这也就是自我的所谓社会价值。从其潜在性来讲,所谓自我价值就是个人或自我内在的德性和才能,这也可称为潜在的社会价值。因此,所谓自我价值也是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统一,或者叫做潜在的社会价值与现实的社会价值的统一。

关于“个人价值”,有的论者把它与人的“社会价值”对立起来,认为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人作为客体对作为主体的社会的“贡献”;而个人价值则是指个人作为主体“在社会整体中受到的尊重和满足”,也就是向社会的“索取”[4]。这样理解“个人价值”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少矛盾和混乱,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第一,上述介绍表明,这样理解的“个人价值”同与之相对的“社会价值”都是指个人的个人价值或个人的社会价值。这实际上就等于说:“个人价值(即个人的价值)包括个人的个人价值和个人的社会价值。”这样,作为总名的“个人价值”(即个人的价值)与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个人价值”在概念上就很难不造成混乱了。第二,按照以上关于“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理解,当其讲到个人的“社会价值”时,所谓价值指的是客体(即作为客体的个人)对主体(即作为主体的社会)的“贡献”,价值是客体的属性;而当其讲到个人的“个人价值”时,所谓价值则指的是主体(作为主体的个人)对客体(作为客体的社会)的“索取”[5],价值是主体的属性。这样,前后两个概念中的“价值”一指贡献、一指索取,一是客体的属性、一是主体的属性,在逻辑上互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第三,如果以对社会的索取作为个人价值,那么,其逻辑结论就必然是:谁向社会索取得多,谁的人生价值就大。这岂不是鼓励大家向社会索取吗?这与作者希望大家努力为社会作贡献的本意正好相反,若在实践中奉行起来便必然造成不良后果。可见,上述关于“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对立的理解,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都是不可取的,这样理解的“个人价值”是一个应该停止使用的不规范的概念。至于用“个人价值”表示个人的人生价值,那么,它实际上就应该是指个人的人生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也就是个人的人生对社会发展的贡献。这样理解的个人价值同自我价值一样,都是潜在价值与现实价值(或潜在的社会价值与现实的社会价值)的统一。

人生的价值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生的价值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可以说,人生的价值作为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统一,必然要求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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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人生的价值作为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是人发挥其品德和才能作用的结果,而人们要获得为社会作贡献所应有的品德和才能,就必须要有享受物质文化生活(包括吃穿住用、接受科学文化教育、参加文艺体育活动等等),以发展其体力、智力陶冶思想和情操,从而提高其品德、增强其才能的权利;而且,人们要现实地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还必须要有人格和价值得到尊重的权利以及一定的自主自由和充分施展自己才能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就难以具备应有的品德和才能,就难以充分发挥其品德和才能的作用,这样,其潜在价值就难以得到提高和充分实现,从而就不利于其人生价值的创造。同时,人们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还必须为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也就是要自觉地承担为社会发展作贡献的责任。如果只要求享受社会给予的权利而不承担为社会作贡献的义务、责任,其人生就不可能有价值。只有在享受应得的权利的同时,为社会承担义务,对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其人生才能获得价值。因为人生的价值就在于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事实上,正是在履行社会义务的过程中,人们的人生所具有的潜在价值才得以实现,从而转化为现实的人生价值。可见,人们要获得提高自己的潜在价值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的人生价值,既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也就是说,人生价值作为潜在价值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的人生价值,既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也就是说,人生价值作为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统一必然要求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但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人的权利和义务却很难得到应有的统一,常常发生严重的分裂,从而使人们难以实现其应有的人生价值。在这样的社会里,统治阶级享受着过多的权利,却很少承担社会义务,甚至不承担任何社会义务,他们把自己的欢乐与幸福建立在广大劳动群众的痛苦和不幸之上。在这样的社会里,广大劳动群众处于受压迫的地位,他们被迫承担过多的社会义务,而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应享有的许多基本权利却常常被剥夺,在劳动异化极其严重的岁月里,广大劳动群众所尽的义务、所创造的财富越多,他们所受的剥削和压迫就越深重,从而他们原有的权利就被剥夺得越多,生活就越贫穷、越悲惨。这样由于受到统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他们的人格和价值不能得到尊重,体力受到摧残,智力难以得到发展,创造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扼杀,从而他们对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所作的贡献便必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人生价值便必然不能得到实现。因此,私有制社会是最妨碍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而最不能尊重和提高人的价值的社会。

在社会主义社会,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压迫制度的废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产生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为人们求得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而为更好地实现其人生价值提供了保障。按照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体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努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从而保证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以及不断发展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素养、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等等权利。同时,社会主义通过对全体人民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帮助人们确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利义务观,只有大家懂得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社会主义社会为人们求得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提供了根本的保证。当然,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旧社会痕迹的残留,由于生产力水平还不很高和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上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实际上不平等的现实还不能完全避免,阻碍人们实现人生价值的因素还不能完全消除。但这不是我们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改革的成功、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许多社会弊病会逐渐减少直至消除,人们会获得越来越有利于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实现人生价值的各种条件,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在许多方面享受着以往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比拟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那种侵犯别人的权利或只要权利不要义务的言论和行动都是必须反对的。我们要努力自觉地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以便更好地实现和提高自己的人生价值。

人生的价值与人作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

人生价值作为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统一所要求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说到底也就是要求人们把自己作为目的的权利与作为手段的义务统一起来。

人作为目的要求在政治、经济和物质文化生活诸方面享受各种应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对于发展自己的才能,从而提高自己的潜在价值并使之得到实现,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社会必然存在分工的情况下,每一个人作为目的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又都是他人作为手段对社会所尽的义务提供的。如果没有他人作为手段对社会尽义务,每一个人都无法获得自己作为目的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如果每一个人的作为目的都只是从社会那里索取,而不同时作为手段为社会尽义务,每一个人就无法作为目的而存在,社会也不能存在和发展。因此,每一个人想作为目的存在,同时就必须作为手段存在,只有作为手段为社会尽义务,才能获得作为目的所应享有的权利。从人生价值的实现来说,如果一个人只想作为目的向社会索取,而不同时作为手段为社会作贡献,其人生价值就无法实现,因为所谓人生价值就在于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总起来说,每一个人要发展自己、提高自己的潜在价值并使之实现,就需要作为目的享有各种应有的权利;而他要真正提高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则更必须使自己作为目的的权利与作为手段的义务统一起来。

在私有制社会里,人们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分裂,说到底就是人作为目的的权利与作为手段的义务的分裂,它表现为统治阶级把自己的贪欲作为高于一切的目的,而把广大劳动群众单纯地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在权利和义务上的根本一致,说到底也是人们作为目的的权利与作为手段的义务的统一。在这里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是整个社会最根本的目的,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又只有以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生产劳动为手段,在这里目的和手段有机地统一在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正是在目的和手段的这种统一中,社会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作为目的应从社会获得的权利,但同时又必须作为手段为社会尽义务。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为人们把自己作为目的的权利与作为手段的义务统一起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种种原因,还不能完全避免目的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分离的情况。例如,有的人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把下级和群众当作单纯的手段加以驱使。但是,这是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正是社会主义所要消除的不正常的现象。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上有时会出现把人单纯地作为手段进行愚弄和驱使的情况,就片面地强调人只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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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有人为了强调个人的价值,把资产阶级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而提出的“人就是目的本身”,“没有人可以把他单单用作手段”的思想片面地加以强调,宣扬“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似乎人只作为目的而不同时作为手段才是有价值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没有看到,在分工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人人要作为目的而存在,较之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必须同时作为手段而存在;只有把自己作为目的的权利与作为手段的义务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实现自己应有的人生价值。至于有人在“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口号下,企图把自己只当作目的、把别人只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那就是一种不尊重别人的人格和价值的极端自私自利的剥削阶级的思想了,这更是马克思主义所坚决反对的。在我们的社会里,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人作为目的所应享有的权利,同时又应自觉地把自己当作手段去努力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为他人、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从而使自己的人生获得应有的价值。

人生价值与不朽

人生价值问题还与所谓“不朽”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什么是人生的不朽?短暂的人生又如何能够不朽?这一直是古往今来的许多思想家反复思考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人生观根据对人生价值的科学理解正确地回答了这一问题。

我国春秋时代的哲学家老子曾讲:“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寿。”[6]这是说,一个人只有有失其做人的根本,不能有长久的价值;只有肉体死亡后仍然活在人们心中,才是真正的长寿。老子在这里提出的就是人生的“不朽”的问题,他所谓的“久”、所谓的“寿”就是指的人生价值的永垂不朽。在他看来,只有不失做人根本(“不失其所”)、永远被人怀念(“死而不亡”)的人生才是不朽的。与老子约略同时的鲁国叔孙豹更具体明确地谈到了“不朽”问题:“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7]这是强调人生的不朽在于有所建树(“立”),在于自己的品德、功业、言论具有长久不废的价值。老子和叔孙豹都看到了人生的不朽在于人生具有永存的价值,但由于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把人生的不朽与社会的进步发展联系起来考察,所以他们只是回答了怎样的人生才是不朽的,而没有进一步回答为什么这样的人生是不朽的;而且,被他们视为不朽人生的内容如“德”、“功”、“言”也显然具有其阶级的局限性,不一定完全是对社会进步发展的真正贡献。

我国现代资产阶级哲学家(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张东荪在上世纪20年代把人生与宇宙进化和文化发展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总结为一个人永存不朽的人生价值就在于其人生能顺应宇宙进化的潮流和人类向上的天职,对人类的思想、功业、品德有所增进,对推进文化的发展有所贡献,从而有助于宇宙的进化,真正对后世人生产生积极的影响。在这里,张东荪把人生价值的不朽与对文化发展(从而对宇宙进化)的贡献以及对后世人生的积极影响联系起来,无疑是深刻的。但张东荪在这里仍然只讲了怎样的人生是不朽的,而没有进一步论证为什么这样的人生是不朽的;而且,张东荪当时所理解的文化带有严重的资产阶级局限性,根据他在其前后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唯物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的攻击来看,他根本否认马克思主义是对人类文化发展的贡献;同时,他对宇宙进化和社会发展的理解都是从唯心主义的错误立场出发的,因为他把宇宙的进化看作是无实体的空架结构样式的突变,否认宇宙的物质性及其发展的辩证性,又不承认历史领域的因果决定性,否认史观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这样,他就仍然不能科学地说明人生“不朽”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人生观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与辩证关系以及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科学地揭示了人生的价值,从而也就不难解决人生“不朽”的问题。人的一生是短暂的,何以又能永存不朽呢?这里所谓的“不朽”并不是指人的肉体生命能长生不死或永不腐朽,而是指人在其有限的生命历程或有限的实际生活过程中所创造的人生价值是永存的或不可磨灭的。那么,短暂的或有限的人生所创造的价值何以会永存不朽呢?马克思主义人生观既然认为人生的价值在于对社会发展的贡献,那么,它就必然认为人生的不朽或人生价值永存只能存在于社会的永恒发展之中。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规律的,它是在社会基本矛盾的推动下由量变到质变、沿着从肯定到否定再否定之否定的道路辩证地运动或曲折的前进的。社会的每一步发展作为辩证的否定都是对过去的扬弃,它既要扬弃以往的消极东西,更要继承和发扬其积极成果。如果社会的每一步发展都不能继承和发扬以往的积极成果,而是抛开已有的成果从零开始,那它就永远只能在周期性的倒退中停滞不前。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中之所以能不断前进,而没有陷入永恒的停滞或倒退,就是因为它的每一步发展都在抛弃以往消极因素的同时继承发扬其积极的成果。而人们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对促进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就正是这种不断被继承和发扬的积极成果。因此,人生的价值作为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便必然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被继承和发扬,从而便必然要随着社会的永恒发展而超越个人生命的有限时空,获得永存或不朽。可见,每一个人的人生虽然是短暂的或有限的,但只要其人生对社会的前进发展作出贡献,其价值便可以长留天地,永垂不朽。

人生价值与人生幸福

人生价值还与人生幸福有着内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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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人们在追求实现人生价值的目标或理想的过程中,当感受到或理解到自己追求的这种目标或理想(从而自己的人生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时,就会产生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或愉悦,这就是所谓的人生幸福。简言之,所谓的人生幸福就是人生理想或人生价值的实现在主体精神上引起的一种满足感或愉悦感。可以说,追求实现人生价值的奋斗过程就是人生幸福的源泉,而人生幸福则是对现实人生价值的主体感受。特别是当主体意识到自己创造的人生价值将永垂不朽时,其幸福感会更加强烈。因此,谈到人生价值就需谈到人生幸福。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幸福观。享乐主义人生观以享乐为人生目的,以权力、地位为人生价值之所在,便必然以获得重权高位为人生幸福;拜金主义人生观以金钱或财富为人生价值之所在,便必然以获得大量的金钱或财富为人生幸福,如此等等。总之,幸福观总是同价值观保持一致的,是价值观的必然延伸或产物。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幸福观作为价值观的一个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在人生幸福观和价值观也是这样。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既然认为人生的价值在于对社会发展的贡献,那么,它就必然以为他人、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为人生的幸福,从而把个人的幸福与他人和社会整体的幸福统一起来。

人生价值的评价

以上我们谈了有关人生价值的本质和特性的种种问题,现在则要进一步谈到人生价值的评价问题。

人生价值的评价就是对人们的人生是否有价值以及其价值之大小作出判断。这里的关键是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问题,就是依据什么标准去判定一个人的人生是否有价值以及其价值之大小。

一般说来,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不尽相同。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人生价值观,因而也就有不同的人生价值评价标准。封建地主阶级讲究世袭特权和门第等级,主要以政治权力或社会地位为人生价值之所在,因而政治权力的大小、社会地位的高低(包括出身的贵贱或门第的高低)便成为其品评人们的人生价值及其大小的标准;一个人的权力越大,地位等级越高,其人生价值便越大;反之,其人生价值就越小。资产阶级贪婪地追求金钱和财富,以金钱和财富为人生价值之所在,因而其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是金钱和财富的多寡:“金钱确定人的价值:这个人值一万英镑,就是说,他拥有这样一笔钱。谁有钱,谁就‘值得尊敬’就属于‘上等人’,就‘有势力’,而且在他那个圈子里在各方面都是领头的。”[8]在资产阶级眼中,一个人的金钱和财富越多,其人生价值便越大;反之,其人生价值就越小。由此看来,在阶级社会中,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按照剥削阶级狭隘偏私的评价标准,真正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作为决定力量推动历史前进而深受剥削压迫的广大劳动群众的人生价值就不能得到承认,这无疑是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那么,在阶级社会中,关于人生价值是否有一种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呢?我们认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是有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人生价值评价标准。

马克思主义价值观认为,每一个人,无论是伟大的人物,还是平凡的或是渺小的人物,其人生价值如何都不取决于他自己主观的自我评价,而在于社会的客观评价。在阶级社会中,虽然不同的阶级,乃至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人生价值评价标准,但是,只有根据社会发展规律,从人类进步或社会发展的角度去确定人生价值评价标准,才是客观的和公正合理的。能够做到这一点的阶级,只有肩负着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并且最无偏私的无产阶级;能够代表无产阶级确立客观公正的人生价值评价标准的,只有反映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乃整个进步人类)利益的马克思主义人生观。马克思主义人生观根据社会发展规律,从人类进步或社会发展的角度论证了人生的价值就在于对社会发展(或人类进步)的贡献,从而就必然要以是否对促进社会发展有贡献以及其贡献之大小来衡量或判断人们的人生是否有价值以及其价值之大小。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人生价值评价标准。按照这一标准,人们的物质生产成果、精神生产成果以及高尚的道德情操、奋斗精神等等对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促进,都是对社会发展的贡献,都是其人生价值的体现。按照这一标准,不管什么阶级,也不论什么人,只要在其生命历程或实际生活过程中能为社会物质文明或精神文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从而对社会发展作出实际的贡献,其人生就是有价值的;其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对社会发展所作贡献的大小——贡献大则价值大,贡献小则价值小;至于那些没有对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甚至只向社会索取、单纯消耗社会财富的人,其人生就不会获得价值,甚至只能形成阻碍社会发展的负值。事实上,历史上那些人们公认为创造了崇高人生价值从而流芳百世、永垂不朽的人物,都是对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的人物;而那些活得没有价值,甚至遭人唾骂、遗臭万年的人,则在总体上都是对社会发展没有贡献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人。马克思主义的这种人生价值评价标准着眼于对社会发展或人类进步的贡献,从而避免了剥削阶级的狭隘性和偏私性,因而它对任何无产阶级和历史上一切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杰出代表都给予了崇高的评价,而且也对属于剥削阶级的英雄人物给予了肯定的甚至高度的评价。这些评价所依据的都是被评价的历史人物对社会发展或人类进步所作的实际贡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据此对不同阶级的不同人物所作的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力地表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人生价值评价标准是客观的和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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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实际过程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因而马克思主义价值观要求对人生价值的评价须遵循具体性、历史性原则。这首先表现为它要求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应是具体的、历史的,而不应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各种特定的历史条件或社会因素在对立统一中相互作用的结果,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也都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发展向人们提出的客观要求以及每一个人的实际生活过程都是不同的,从而人们为社会发展作贡献的方式和内容也是不同的,因此,科学的价值评价标准在以人们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为尺度评价人生时,便必须根据不同的历史情况而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带上不同时代的历史特点。否则,抽象地赋予价值评价标准以某种僵死的或永恒不变的内容,就会导致价值评价和价值导向的失误,甚至颠倒。例如,在我国新民主义革命时期,运用大规模的暴风骤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的方式,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解放全中国,这是当时我国社会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和主要任务,因而这时直接或间接地参加推翻三座大山的群众阶级斗争,就是为我国社会发展作贡献的主要表现,也就是创造人生价值的主要表现。而当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后,迅速发展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便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时人们的人生价值就主要体现为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贡献。如果这时仍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们创造人生价值的方式和内容来衡量,以是否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来判断人们的人生是否对社会发展有贡献或是否有价值,那么,那些整天不抓生产、不搞业务而专事整人、夺权、搞大批判、反对发展生产力,从而阻碍社会发展的人就会被认为是最有贡献、最有价值的人;而那些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辛勤劳动,从而真正对我国社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就会被当作白专分子或修正主义分子、专资派等等而加以否定和批判。这种价值评价的大颠倒正是“文化大革命”的实践给我们留下的沉痛教训。它告诉我们,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决不能被当作僵死的公式到处套用。科学的价值评价标准必须是具体的、变化的。就是说,它必须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去具体的理解和评价,才能得知人生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从而才是有价值的;它因此还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以便始终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保持一致,防止发生脱离实际的弊病,从而永葆其生命力和有效性。

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关于人生价值评价的具体性、历史性原则,不仅要求价值评价标准的具体性和历史性,而且还要求具体的历史地看待每一个人的人生,从而实事求是地对其作出具体的历史的评价。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处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具体的社会环境中,他们的人生能否对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以及其贡献之大小,都是通过其思想和行动及结果具体地表现出来的。同时,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影响,其思想和行动在其一生中还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有的人可能不断进步,不断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从而创造出光辉的人生;有的人可能不断趋于反动,形成充满罪恶的一生;也有的人可能在某个或某些阶段为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而在别的阶段又作了阻碍社会发展的事情,但在总体上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仍是主要的;还有一些人可能在许多时候作了阻碍社会发展的事情,但在某些时候也为社会的发展作过一些积极贡献,不过在总体上仍然是过大于功。这许多复杂的情况都是在人的一生中具体地历史地形成的。我们要准确地对人们的一生作出评价,就必须从每一个人所处的特定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他们的思想行动及其结果的具体情况出发,要全面考察其人生的各个阶段的发展变化,并要从总体上加以把握,既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评价,又要从总体上对其整个一生是否对社会发展有贡献及其价值之大小作出科学的判断。这样,我们就能防止对人生价值作出抽象的超历史的错误评价,避免评价过程中出现贬低或拔高的偏差。从而使人们的人生价值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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