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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践性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上,马克思将分配正义的产生置于生产实践过程之中,马克思将分配的性质、方式、正义的价值规范都归结到物质生产方式中。同时分配正义的标准也是产生于社会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是建立在实践范畴上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也正是在实践范畴下,唯物主义与辩证法才得以统一,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才得以成立,因此,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践性是辩证性、历史规定性和主体性的基础。

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基本特征,既是马克思哲学超越传统哲学的理论根源,也是马克思继承和超越德意志价值哲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在实践的理论基础上,实现了事实与价值的辩证统一,实现了主客体在现实中的统一,实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实现了正义理论范式的转换,实现了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统一。

在传统哲学中无论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都没有解决好主体和客体、人的内在意识与现实生活的关系。困扰德意志古典哲学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主体的意识或价值取向如何走出他的内心世界而进入到外在的客体去。在康德那里就有了“道德绝对命令”,但怎样进入到外在的客体中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黑格尔的劳动理论中提出的“外化、对象化”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正如马克思所说:“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18]因此,黑格尔在唯心主义体系中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马克思的实践范畴解决了这一难题。马克思哲学以实践逻辑上的“感性——对象性关系”范式代替了近代形而上学的抽象主体范式,从而使意识走出了“内在性”,在人的主体性与客观物质世界之间搭起了桥梁,从而解决了机械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片面性,使辩证法得以正确地确立。

但马克思的实践范畴不同于西方思想史上的实践范畴。在西方思想史上,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有了实践范畴,但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一直到德国古典哲学时的康德,其实践范畴仍然主要指向的是人们的道德活动,真正将实践范畴从伦理学范畴转化为哲学范畴的是黑格尔。但黑格尔的思辨唯心哲学体系造成了巨大的流产,因为其“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19]费尔巴哈则“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是真正人的活动”[20],由此可见,在马克思之前的德意志古典哲学家那里,是将物质生产活动排除在实践范围之外的,并没有看到物质生产实践在人类社会历史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马克思那里,实践指的是人所特有的对象性活动。实践范畴不仅具有唯物主义性质,也具有辩证的性质,是人的对象性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主客体辩证统一的活动,其中,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础的实践活动。因此,从本体论来看,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根本联系就在于实践,实践是人存在和生产的继承性方式,以物质劳动过程为本体的展开就是社会和历史存在的根本。从价值论来看,“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包含许多维度,其中首要的是价值维度,即把实践作为世界的价值本质、人的终极价值”[21]。在实践这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对象性活动中,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得到发挥,人的自由,自我实现,人的内在的价值才能走出内在性得以实现,因此,劳动成了马克思价值哲学的本体。

立足于实践这个范畴上,马克思实现了正义理论研究范式的转换——从“思辨唯心主义”正义论转为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论。正义理论是对事实进行价值判断的理论,其中,最基本的判断就是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上,有两种路径:其一,从价值的先验判断再推理到事实的建构上,这是西方大多正义理论的路径;其二,从事实分析到价值判断的路径,这就是马克思的正义论。值得注意的是,在马克思正义理论里面,“事实”是“实践事实”,而不是直观的“事实”。立足于实践这个范畴,马克思在继承德意志古典哲学关注人的自由等传统的时候,实现了价值与科学的辩证统一。

正义理论中诸如自由、平等、所有权、应得、人的价值主体性、人的自我实现等价值规范有了科学的来源。正义理论中的价值规范在西方传统哲学中一直来源于人的理性或契约等等,而在马克思那里,来源于人们以劳动实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生活。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22]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正义才从一个思辨唯心主义的永恒范畴转化为立足于人类实践过程之上的社会性和历史性概念。

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上,马克思将分配正义的产生置于生产实践过程之中,马克思将分配的性质、方式、正义的价值规范都归结到物质生产方式中。用物质生产过程的历史社会形式,用生产方式中生产关系的性质来说明分配正义的问题。由此可见,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其理论本源还是来自于马克思的实践逻辑,将立于社会生产实践逻辑之上的社会历史结构作为分析分配正义的场域。

同时分配正义的标准也是产生于社会生产实践的过程中。在社会生产实践中,由于现代交换活动的出现,才有了自由、平等、所有权、应得、人的价值主体性等分配正义的价值规范。在社会生产实践中,由于每个人的分工不一样,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一样,故此有了分配正义的阶级性。这在恩格斯《反杜林论》中对杜林的永恒平等反驳中就可见,正义标准的阶级性和历史性。也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分配正义与否的评价标准才会呈现出相对性与绝对性,无产阶级党性与人类性的辩证统一,这在后面的辩证性中会详加论述。

马克思将无产阶级分配正义的实现归结于生产方式的变革和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而不是改良主义者的“在分配方式上兜圈子”。这一思想的理论基础在于实践本身的批判性。马克思曾说:“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23]“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主要应理解为用“实际”的即物质实践的方式对现存的“事”即实践的批判,而“物”的改变正是通过人之“事”即实践的改变来实现的。由此可见,正是由于实践本身的批判性,才使立足于无产阶级解放基础上的全人类解放的党性原则和阶级诉求通过生产方式的变革和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来实现,其中,包括无产阶级正义意识的觉醒也是无产阶级在生产实践中人所特有的批判意识的沉淀与升华。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是建立在实践范畴上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唯有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才能实践事实与价值的辩证统一,分配正义理论的价值规范的产生和发展及其实现才有了科学的根据,克服了西方传统哲学的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法,马克思才实现了正义理论研究方式的转换。也正是在实践范畴下,唯物主义与辩证法才得以统一,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才得以成立,因此,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践性是辩证性、历史规定性和主体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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