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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重大成果。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所以,保持国家长治久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

李庭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这是党史上第一个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加强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将把中华民族带入一个崭新的民主法治的新时代。

纵观世界各国,国家的良政善治无不依赖于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重大成果。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重大贡献。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还是比较重视法治的,1949年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公认是比较好的纲领和宪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几千年来封建专制的传统的“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的选择上发生过一些偏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文化大革命”中法治被严重破坏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法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做出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的战略决策的同时,又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战略任务;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一天之内通过了七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们称之为“一日七法”。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党推进法治建设的决心,和全国人民渴望法治的迫切心情。

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依法进行审判。这是一次具有非常特殊象征意义的依法治国的审判,它表明那种不要法制,仅凭一个文件或一句话就可以决定一个人的命运的时代结束了,中国走上了依法办事的道路。

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的重要意义。人们习惯把这部法律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这部法律能够得到制定实施,说明我们党对法律的地位、作用的看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政的一次深刻而又重大的转变。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七大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再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表明我们党对法治理念的认识不断深化和成熟。

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民主”,希腊文中由“人民”和“权力”两词所合成,原意指人民的权力。列宁说:“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1]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变革的推动者,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基本民主权利和义务,这是坚持人民权力地位的具体体现。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对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同为依法治国不可缺少之重器。一方面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宪法或法律所确认,才能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规范有序行使,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过程,本身也就包含着法制化和民主化过程。因此,我们说,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三、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天下太平,人民安居乐业,这是广大人民的殷切期盼。国泰民安,国家长治久安,这是衡量我们党治国理政能力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

搞建设,谋发展,建设四个现代化,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安定的社会秩序,这是我们党和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期实践积累的经验总结。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如果社会动荡不安,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丧失。所以,保持国家长治久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我国的社会还是比较安定有序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也会出现新的问题,如发展中的不平衡,资源环境的破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拉大,民生领域一系列突出问题等。我们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处理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和平发展、坚持党的领导等重大问题,正确处理好了改革、发展、稳定、惠及民生等重大问题,促进了社会稳定,保持了久安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环境。

社会主义法制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党的主张。邓小平同志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秩序,保障建设社会主义,保障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其他立法主体根据人民的意志和党的主张,根据立法权限,根据民主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很高的严肃性。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他法律法规必须在宪法统领之下,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都是无效的。

同时,法律具有很明确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普遍性和强制性。

法律一旦立法完成,必须向社会公布,让人们都能清楚明白地了解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权益就会有一个预期,有了矛盾纠纷或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根据法律,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讨回公道,而不用没完没了地去辩解、争吵,或者不断找组织、找政府、找领导,去上访。

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实施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废止。法律的颁布实施,将会产生一段相对时间较长的稳定的有效期。在这段有效期内,法律所规范确认的原则,将会受到尊重、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社会将会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如果靠政策、靠个人命令或意志,或靠搞运动来治理国家,就会朝令夕改,就会因领导人的变动以及看法、注意力、兴趣的不同而不断改变,社会稳定就没有保障。

另外,法律还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追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强制约束,促进社会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完善,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持续稳定、长治久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让人民过上长久的幸福生活、安居乐业创造了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

四、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和谐社会,反映了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期盼和愿望。

国家富强,社会和谐,人民安康,自古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我国正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化社会,从温饱型走向小康型,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经济利益格局重新布局,新旧思想观念碰撞,等等,必然需要经过大调整、大转型,才能适应新形势。这就需要我们始终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的持续过程,必须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法治社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体系,社会各个领域和各部门都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范的保障和约束,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部门文明等的建设都要法制化、规范化,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法治本身就是追求社会稳定和谐的产物。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都是创建文明、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高效的法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需要。所以,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4]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法律是治国理政之重器,是最重要最严厉的社会管理手段。科学立法是加强法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科学立法的本质是对各种利益关系的界定、分配、协调,其目的是为协调好人民内部各种利益关系,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保持人民内部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因此,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是制定法律的必然要求。当前,推进科学立法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拓宽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法律是制度的载体,法律体系的形成体现了国家各项制度的成熟。我国宪法和以宪法为统领的其他法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组织制度、司法制度等,保障了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和人民主权,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日益强大的标志。国家是国际法律秩序的主体,其国内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是其国际地位的基础。当前,时代发展呈现出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趋势,保护主义、霸权主义抬头,强权政治、新干涉主义有所上升,各国国力竞争和各种力量较量日趋激烈,民族国家无不以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为后盾,在国际舞台上为自己争取发展空间,维护自身利益。我们国家要统筹国际和国内两个大局,一方面要履行国际承诺,另一方面也要维护我国的法律主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上可信赖、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提高我国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反映了执政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能力,以及国家的政权领导力和凝聚力。同时,也展示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的风采和昌明形象。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实际上是国家经济社会管理体系,包含人大、政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体系,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济制度体系等体制机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这些制度体系和体制机制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继“四个现代化”后,我们党提出的又一个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地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更好地提高党带领人民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要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要更加注意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应该以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并且提出“管理就是服务”。一个服务型政府,应该是一个能够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和全社会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其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服务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

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公开化,使权力的运行更加明晰,权力的行使受到更多的制约和监督,在阳光下操作,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权力滥用错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人知法、懂法、用法,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执法者必须忠于宪法法律,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注释】

[1]《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页。

[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页。

[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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