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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需要法治引领促进

时间:2022-03-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10月19日,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件。本案因休庭调解后未果,五通桥区法院当庭做出判决:2016年起三被告每年各承担二原告黄谷400斤;2015年10月起三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二原告生活费100元;2015年10月后二原告产生的医疗费凭票由三被告各承担六分之一。因此,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应体现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要求,都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道德建设需要法治引领促进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古人云:“法明而民利之也”,“法明白易知而必行”。孝道的培植或许可以探索由法治来支撑、引导和保障。只有让百姓皆知法守法用法,自觉用法律的标准约束自己的一切行为,才能自然走“孝道”、行“正道”,不会大逆不道。我们看一个七旬父母状告三儿索要赡养费的民事案件,原告系被告父母,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三被告(三个儿子)从2015年9月起每人每年各承担二原告黄谷400斤;请求判决三被告从2015年9月起每人每月各支付二原告200元;二原告从2015年9月起的医疗费由三被告各承担六分之一;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2015年10月19日,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件。本案因休庭调解后未果,五通桥区法院当庭做出判决:2016年起三被告每年各承担二原告黄谷400斤;2015年10月起三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二原告生活费100元;2015年10月后二原告产生的医疗费凭票由三被告各承担六分之一。自古以来人民就把崇尚孝道视为做人的道德基础,提出“百善孝为先”,“孝德之始也”。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时代,深入研究孝道文化历史地位和现实价值,对于褒扬孝道美德,弘扬孝道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有些人却道德失范,以种种理由不赡养老人,不善待族亲。在他们看来,这种事纯属“家务事”,党纪国法够不着,单位组织管不了。殊不知,其不孝行为已经违反了《宪法》 《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不孝行为不为法律所容,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纯德治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道德标准存在的多元与模糊的情况,也就是道德评价的角度是多重的。比如说前不久新闻中播到的有一个年轻的父母带着自己的子女在香港游玩,那么小孩子内急又找不到厕所,父母只好让小孩在路边解决,然后就这样一件事情,引起的道德评价是截然对立的。有的人说小孩子内急嘛,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人说那么这是不文明的一个表现,应该去找厕所。纯德治缺乏强制力,违反了道德没有一个强制性的约束力。德治严重依赖舆论环境压力:德治的治理效果严重依赖于强大的舆论环境场。大家熟悉的南京的“彭宇案”引发了“扶老人”系列事件及相关的道德讨论。包括扶老人,老人跌倒扶不扶,到底扶不扶甚至上了春晚。我们常说,法理不外乎人情;西方也有法律谚语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一般都体现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只有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才能被人们所信仰、所遵守。因此,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应体现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要求,都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立法要立良法。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应加强与道德的协调和衔接,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还应注重对法律的道德效果和道德风险的评估,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或修改,使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力量。

执法要扬正气。执法既是法律行为,也体现鲜明道德导向。执法要文明规范,体现人文关怀,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防止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使执法活动获得坚实的道义基础。要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和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律很多时候只能做出原则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真正起到引导社会向上向善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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