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管制犯社区矫正的执行

管制犯社区矫正的执行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也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对象。本章主要论述管制刑的总体概况、管制刑的适用、管制犯的社区矫正这三个领域的问题,包括管制刑与社区矫正的关系、管制刑的量刑前调查、管制犯禁止令的适用以及对管制犯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诸多内容。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有效防止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作为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刑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唯一的非监禁性自由刑,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惩罚性最轻的一种主刑,它适应了世界刑罚适用的非监禁化、轻缓化的历史潮流,符合行刑社会化的总体趋势。同时,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也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对象。

但是,管制刑在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上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予以完善,特别是管制刑适用率偏低的局面亟须改进。本章主要论述管制刑的总体概况、管制刑的适用、管制犯的社区矫正这三个领域的问题,包括管制刑与社区矫正的关系、管制刑的量刑前调查、管制犯禁止令的适用以及对管制犯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诸多内容。这些内容不但有利于增强人们对管制刑的认识和理解,而且有利于发挥管制刑在改造矫正罪犯方面的独特作用。

对管制犯实行社区矫正,其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一、监督管理

对管制犯的监督管理,是指根据管制犯的服刑活动进行的行为监督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对管制犯的监督管理中,要特别重视根据管制犯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对他们实行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在对管制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在监督管理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机关相互配合,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管制犯社区矫正执行的长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司法所负责管制犯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工作和日常的监管工作;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整个执行环节有法律监督的权利,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执行;公安机关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管制犯,可以采取惩戒措施,对社区矫正机构报送的管制犯违反禁止令的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才能确保对管制犯所实行的监督管理取得成效。

(二)重视对管制犯的分类管理,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是刑罚个别化理论和刑罚人道主义精神在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它承认人身危险性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巨大作用。根据管制犯表现出的不同特点,相应地建立起不同类型的管理办法,以不同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组织、调节和限制管制犯的活动。针对每名管制犯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思想状况、心理特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应制定个别化的监督管理方案,以提高矫正质量。

对管制犯进行分类管理的前提,是对他们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运用多种技术和方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危险性进行的评定。西方发达国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一般可以分为统计式风险评估和诊断式风险评估两类。风险评估涉及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记录;

(2)犯罪类型;

(3)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

(4)价值判断;

(5)矫正情况;

(6)生活环境。

在风险评估基础上进行的分类,会标明相关方面的程度、类型以及应当采取的具体监管措施。例如,对于危险性大的管制犯,要进行严格管理;对于危险性中等的管制犯,可进行适度管理;对于危险性小甚至非常轻微的管制犯,可以进行宽松管理。我国已有一些地方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以实行分类管理。

例如,在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被纳入社区矫正满1个月后,需要通过《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系统测试评估,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A、B、C三类,然后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江苏省从2009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网络系统软件》,该软件对于科学确定风险等级、有效实施分级管理和开展针对性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我国已有地方对管制犯等社区服刑人员实行这种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机制。

为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突出对社区矫正重点对象的教育管理,提高社区矫正质量,2011年烟台市牟平区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创新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类矫正”工作机制。

1.分级管理

指按照矫正对象既往罪错和再犯可能性大小,结合现实表现,将其分别纳入“严管、普管、宽管”三级动态管理模式,分别以“红色、黄色、绿色”进行区分,并根据矫正成效及时调整矫正对象的管理级别。“严管”用“红色”标注,即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暴力性罪犯和盗窃、抢夺、诈骗等侵财型罪犯,因寻蛑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接受社区矫正,但在矫正期间仍不务正业的人员,有累次犯罪记录的矫正对象以及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列为“红色”人员,实行严管。对这部分矫正对象,专业社工服务中心选优配强监管帮教小组人员,加大监管和帮教力度。“普管”用“黄色”标注,即对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四无”人员,以及不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的人员,但重新犯罪可能性又不大的矫正对象,列为“黄色”人员,实行普管。“宽管”用“绿色”标注,即对于职务犯、老病残犯、交通事等过失犯,以及矫正表现突出,重新犯罪可能性小的矫正对象,列为“绿色”人员,实行宽管。对“宽管”矫正对象,各镇(街)在确保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从宽制订和落实矫正措施。

2.分类矫正

指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对未成年犯、老年犯、生活困难犯等特殊矫正对象进行区别对待,实施切合实际的矫正方式。对未成年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教育、监管“四步走”:

第一步,受人民法院委托,在判决前对未成年被告人能否实施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步,对纳入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建立监督考察小组。第三步,开展“五老”对接活动,为每一名未成年犯指定一位老教师、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模范等担任特殊帮教志愿者。第四步,加强亲情感化,使未成年矫正对象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对生活困难犯,确立“解难、帮扶、挽救”的工作思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这类人员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

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有效防止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2011年,该区已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468名,其中在矫人员342人,期满解除126名,所有社区服刑人员都能积极改造,思想稳定,重新犯罪率不到1%。

在对管制犯进行监督管理时,还应建立、健全日常的汇报、考核机制,以期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管制犯应至少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汇报本周的思想动态和活动情况;至少要每个月亲自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报告自己认罪服法和参加公益劳动的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司法所每个月应至少到管制犯家里和所在社区走访一次,每个月至少与管制犯进行一次谈话,并对管制犯的思想动态、身体状况、改造效果等及时进行记录,并提出下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当然,这里的走访活动,既可以由专职的社区矫正官进行,也可以由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进行。这里的谈话,既可以是当面谈话,也可以是电话交谈。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以实现掌握管制犯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为最终目的。

(三)加强对管制犯遵守服刑义务情况的监督

社区矫正虽然是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方法,但绝不意味着罪犯可以放任自流,相反,罪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社区矫正工作者要重视和加强对管制犯遵守服刑义务的监督工作。《刑法》第39条所规定的管制犯所应当遵守的五项服刑义务,虽然具有笼统性、抽象性、可操作性差的缺陷,但它毕竟是对管制犯的法律约束,如果能监管到位,对于保证刑罚执行的效果也将大有裨益,不可忽视。例如,在会客方面,应对管制犯交往人员的范围作出限制,不允许其与有劣迹的人(如同案犯、同类犯罪行为人)进行接触;会客的时间、场所也应有所限定,不允许其在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进行会客,不允许其在夜间进行会客等。又如,在迁居或者外出方面,应向司法所提出申请,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点。对于短暂外出的,告之其在外出期间应定期以电话、书面等方式汇报自己的相关情况;对于长期外出的,可以委托到达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负责管制犯在其辖区内的监督考察工作,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如果是迁居,应该报告迁人的地点、迁居的理由以及有关的房屋状况等,并将执行档案一并转移到迁入地的社区矫正机关,以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四)强化对管制犯遵守禁止令情况的监督

禁止令是为了保证管制、缓刑的刑罚执行效果,而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宣告的一个决定,它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管制犯遵守禁止令的有关情况,也是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予以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具体而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管制犯的具体执行工作,因此也是对禁止令遵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第一机构。人民检察院也是禁止令的执行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此外,公安机关是禁止令的制裁机关,即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对禁止令的遵守情况也具有监管权利。

(五)健全奖惩机制,提高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

对管制犯实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具体包括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奖励分为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惩罚包括刑事惩罚和行政惩罚。刑事奖励,即根据管制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综合表现,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其进行减刑。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只有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对管制犯进行减刑。上述减刑的条件,必须以平时的考核评议为基本依据,而不能想当然地甚至凭个人的好恶来任意决定。行政奖励可以包括表扬、记功和物质奖励。反之,如果管制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较差,拒不接受改造矫正,甚至重新实施犯罪行为的,则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健全的、科学的奖惩机制,对于调动管制犯接受矫正改造的积极性、提高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杜绝人为操控甚至司法腐败,都具有重要的价值。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近十年间,我国已有不少地方出台了奖惩考核办法,并对奖惩的程序和审批等事项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有力地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被判处管制、被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板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对被判处管制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达到以下减刑起报分值的:矫正期在一年以下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00分、矫正期在一年以上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50分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假释。

第二十五条对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间隔等,参照《浙江省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纪要》(浙高法〔2002〕188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处分为: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矫正对象当月累计扣10分以上或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价等级为差、或半年度累计扣分30分以上、或本年度内累计扣分50分以上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第二十八条对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三)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逃避监督管理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余、漏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奖惩结果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公开。社区矫正对象对奖惩结果有意见,可以在3日内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审,在5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告诉当事人。社区矫正对象对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区、市)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区、市)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三十一条对年度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审批,应当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县(区、市)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二条对呈报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假释,应当由司法所会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区、市)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区、市)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查,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核,由市级公安机关提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其中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减刑(假释)奖励,由县(区、市)级公安机关将有关材料转递社区矫正对象原执行机关,原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三条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应当由司法所提出意见,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四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需要收监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收监必要的,应当由司法所会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依法定程办理。

第三十五条对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必要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司法所会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区、市)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区、市)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县(区、市)级公安机关提请有关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或假释后,由公安机关送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执行。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加之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可以预见,非监禁刑在我国的适用数量会越来越多,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会大幅上升。传统的见面、走访、报告等监管方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对管制犯的监管要求,因此,有必要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提高管制刑社区矫正的科技含量。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迁居;而传统的监管模式恐怕难以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管制犯脱管和漏管现象的发生。通过运用信息通讯等科技手段,能有效地提升对管制犯的监管水平,提高监管效率,节省人力、物力,降低监管成本,为对管制犯进行考核、评议等提供扎实可靠的电子数据依据,同时对管制犯也是一个不小的威慑,必将有效地防止脱管和漏管现象的发生。我国已经有不少地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将科技手段运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之中,成效比较明显。

对许多人来说,手机是一个非常普通的通讯工具。但为在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免费配一部手机,那绝对是一件新鲜事。2011年10月21日,记者从四川乐山市司法部门获悉,乐山市市中区将推行一种名为“司法e通”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相关部门只需要通过手机就可以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位监控,来监督其积极改造。

1.“司法e通”监管社区矫正对象

据了解,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相对应,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社会团体、志愿者来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乐山市市中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以来,经过不断调查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矫正对象人数多、分布广,很容易出现脱管失控。”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副局长刘银树告诉记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由于管理人员不足,导致工作量大但效率低。另外,矫正管理人与矫正对象之间缺乏信息互动,让社区矫正工作进展较缓慢。传统的管理方式成本过高,欠缺信息化管理手段。

经过不断摸索与考察,乐山市将从2012年4月起试行“司法e通”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通过手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位监控。刘银树说:“届时,将有100名矫正对象率先纳入“司法e通”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

2.一人一机实时定位追踪矫正对象

据介绍,该手机的外观与普通的手机一样,除了拥有一般的通讯功能外,还有GPS定位功能。每个矫正对象都将免费获得一部,社区矫正管理者就可利用电子地图实现高速定位查询。

在特殊情况下,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的管理者会为矫正对象设定活动区域。有了“司法e通”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后,当矫正对象超出所设定的活动区域时,系统会自动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越界时间、地点。同时,系统将自动给矫正对象及其对应的管理者发送告警短信,警告矫正对象已经处于越界位置,同时也提醒矫正管理人员,及时处理越界情况。

如果矫正对象出现关机等情况,“司法e通”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也会及时提醒管理人员。另外,“司法e通”社区矫正管理系统还可对矫正对象的历史轨迹进行查询,如之前矫正对象在什么时间去过什么地方,都可一一显示。如此一来,就可摸清矫正对象的行踪,预防其再次犯罪。

二、教育矫正

在对管制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在教育矫正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对管制犯的教育

对管制犯进行教育,应该坚持因人施教、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谈话教育相结合、内部人员教育与社会人员教育相结合等多方式、多渠道、多内容地进行。

在对管制犯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育:

1.法制教育。

开展法制教育,应当是对包括管制犯在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的主要内容。针对管制犯的犯罪行为,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给社会、社区特别是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从而使他们树立法律意识,避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思想教育和公德教育。

要对管制犯进行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荣辱观、苦乐观,形成判断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的标准,养成良好的、正常的社会公德。思想教育和公德教育的形式不应局限于说教的方式,还可以通过组织参观、小组谈论、阅读有关报纸、观看国家时政新闻、撰写读(观)后感等方式进行。

3.职业技术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实际上是学知识和练技能相结合的综合性教育,通过教育,使管制犯掌握从事一定职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其再次融入社会打下基础。社区矫正机构应努力将管制犯的职业教育纳入到当地教育规划,充分利用当地的职业教育机构来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并争取给管制犯创造一定的实习、实践机会。

4.生活教育。

生活教育可以帮助管制犯掌握必要的生活知识技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教育的内容包括进行人际关系教育、个人理财教育、闲暇管理教育、独处管理教育、个人风度教育等。

(二)组织管制犯参加公益劳动

组织参加公益劳动是对管制犯进行教育矫正的一个重要内容,可以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增强其悔罪意识,达到矫正其不良心理、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同时,参加公益劳动也是补偿管制犯对社会和所在社区所造成的损害的一个有益途径,可以争取社区对其犯罪行为的谅解,为早日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等四项原则组织管制犯参加公益劳动。公益劳动原则上应当在所在社区内进行,并在社区矫正机构的带领、监管下实施。劳动的项目可以多种多样,如植树、种花、打扫卫生、便民维修、交通安全维护等。为了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我国的很多地方都专门建立了公益劳动基地,定期、定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机构与劳动单位签订公益劳动基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沟通,制定并完善相关考核办法,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公益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评奖惩。从这些地方来看,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个月基本都不少于12小时,而且一般都在社区服刑人员的业余时间进行。根据《刑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而公益劳动最本质的属性之一即为无偿性,因此,在安排管制犯从事公益劳动时,应当尽量考虑管制犯的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避免在时间安排上发生冲突。这一方面有助于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衔接,避免无谓增加对管制犯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证管制犯能够正常参加工作,基本维持其家庭收人。

(三)加强对管制犯的心理矫正

心理矫正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应当根据管制犯的不同情况,对管制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矫正不良心理等不同内容的心理矫正活动。可以通过心理测评程序,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对有心理需求的进行个案心理咨询,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有心理危机的积极实施心理治疗。将心理矫正的理念引人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改变管制犯潜意识中的不健康认知方式,消除不良心理,逐步完善其人格“强迫症状指标正常、焦虑指标正常、抑郁指标不正常……”“你要适当的调节好自己的情绪,积极面对生活的挑战”

2011年11月2日,湖北省南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心理矫治中心正式利用心理测试平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和诊治。至此,心理矫治正式步入该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域。

2011年以来,南漳县以创建“省级示范心理咨询室”为契机,坚持高标准建设、高规格配备、高效率运行的原则,构筑了集心理测试、心理诊治、危机干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平台。为保证心理矫治中心办公场所达到上级规定要求,该县司法局筹集8万余元资金用于矫治中心心理咨询室建设,并将局机关两名获得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工作人员调剂到心理矫治中心作为专职咨询员。

据悉,该县心理矫治中心主要依托触摸屏心理测试一体机内置的症状自评量表(SCL-90)症状自评量表、抑郁自评量表、焦虑自评量表、01son婚姻质量问卷、父母养育方式评价量表(EMBU)、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MMH)等12套量表,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心理测试和风险评估,同时为测试人员建立心理测试档案,对测试出具有高风险的人员,制定心理危机干预预案,矫治中心配合司法所进行心理矫治和危机干预。

南漳县司法局局长陈中武介绍,该县司法部门将心理矫治列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措施,并坚持每季度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一次巡回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及时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正确处置心理问题,帮助其解决心理郁结,让他们始终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状态。

三、帮困扶助

帮困扶助,是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与发展问题和困难的工作。在对管制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在帮困扶助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管制犯的帮困扶助工作

社区矫正机关要重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管制犯的帮困扶助工作。接受刑罚处罚是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最主要的方式,除此以外,犯罪分子还可能会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内容,从而使其个人经济上也遭受重大损失。犯罪分子的个人生活境况可能大不如前,甚至还可能会落入穷困潦倒的悲惨境地。虽然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应当实行同工同酬。但在实践中,管制犯可能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学校开除学籍,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被单位无条件解聘,甚至于在服刑过程中受到各种歧视,更是司空见惯。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管制犯的帮困扶助工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管制犯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管制犯落实责任田。这对于稳定社区服刑人员心理情绪、保障其基本生活、预防其重新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

(二)帮助管制犯解决家庭困难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犯罪人是否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的家庭关系有直接的联系,社区矫正机关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妥善解决他们的家庭困难。良好的家庭关系、温暖的家庭生活,是预防再次犯罪的关键。如果没有一个起码的家庭环境,没有和谐的家庭氛围,罪犯难以得到家庭的温暖,就有可能在绝望的情绪之下,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社区矫正机构要把帮助管制犯建立和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解决其家庭生活困难,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生活无着落”的三无型管制犯,社区矫正机构要通过当地民政等部门,将他们安置在社会救助站中,使其住有所居、生有所养。对于有其他类型困难的管制犯,则应提供形式多样的临时性救济和帮助活动,以帮助其渡过难关,重启新的生活。此外,从长远考虑,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将管制犯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的救助范围、建立过渡性安置实体等途径,解决管制犯面临的各种家庭生活困难,以使其体会到国家、社会对于他们的关怀,树立生活的信心,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加速重新融入社会的进程。

(三)帮助管制犯办理就业手续

与普通人一样,管制犯在服刑之后也面临着就业问题,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社区矫正机关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问题。管制犯群体中的个人情况差别很大,其中不乏高学历者或有一技之长的人,即使是一般的管制犯,通过参加公益劳动、接受劳动知识技能培训,也能为日后就业奠定一定的基础。社区矫正机构应通过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形式,积极为管制犯提供就业信息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他们办理就业手续,特别是申办多种证照的手续,积极促进他们实现就业。条件允许的,还应当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自2008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浙江省玉环县各司法所结合工作实际,在加强对矫正对象日常管理的同时,努力探索人性化管理新思路,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帮困扶助工作。例如,坎门司法所发挥矫正对象一技之长助其就业。该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中了解到矫正对象陈某负债待业在家,生活十分拮据。在恳谈中得知陈某有过半年的厨师工作经历,所领导决定发挥其专长。经过多方打听,得知某单位正急需一名厨师,于是立即把招聘信息告知陈某,通知他去应聘。日前,陈某来电说自己已被录用了,现已工作一个月了,生活有了保障,心里非常高兴,表示会好好珍惜现在的工作。截至目前,该所已为8名矫正对象提供了各类帮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