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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起源与发展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表明,监禁矫正的成本明显高于非监禁矫正的成本。正是这种大无畏的开创精神以及奥古斯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贡献,后人把他称为“感化工作之父”、“世界上第一个伟大的观护人”。继奥古斯特开创性的工作之后,1879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了一项法案,授权波士顿市设置专职矫正社会工作者,10年之后,该项制度延伸到州高等法院,使马萨诸塞州成为全美第一个在全州范围内设置矫正社会工作的州。
社区矫正的起源与发展_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案例评析

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事制裁体系的存在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但也存在严重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禁刑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相对肉刑等刑事制裁手段而言,监禁刑是一种进步,但其对人道主义的违背也非常明显。美国著名犯罪学家格雷沙姆•赛克斯(Gresham Sykes)在其《囚犯社会》一书中提出,监禁刑剥夺了犯人的自由、剥夺了犯人的物品和服务、剥夺了犯人的异性关系、剥夺了犯人的自主性、剥夺了犯人的安全感,而这些剥夺都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

(2)监禁刑使被监禁人身心受到损害。西方许多国家都对监禁刑对被监禁人造成的身心损害进行过研究,他们发现,监禁对被监禁人的身心损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空间拥挤对被监禁人身心的影响。监狱普遍存在的过度拥挤现象,使被监禁人拥有的空间极其有限,而这种过度拥挤“构成了身体和心理疾病的主要基础”[9]。其次,被监禁人生活的监狱是一个极易形成挫折情景和挫折情绪的场所。在监禁生活中,被监禁人基本上在他人控制下,没有自主、自立的生活,这使他们很容易产生挫折情绪,如愤怒、攻击倾向、恐惧感、抑郁、自卑、绝望等,从而使其自尊心、自信心、情绪稳定性、自我评价等降低。再次,被监禁人在监狱生活可能形成他们孤独的人格特征。监狱生活基本是与现实生活失去关联的生活,对外而言,被监禁人基本处于与外界隔绝的状态,与家人及亲戚朋友的交往和沟通基本上没有;对内而言,被监禁人也很难与管理人员建立平等的交往和沟通关系,这使他们经常处于孤独状态,这种状态的持续可能带来孤僻、冷漠、恐惧等不良心理,严重时不仅会导致身心疾病,而且可能导致被监禁人的自我毁灭行为。

(3)负性互动影响监禁矫正的效果。监禁矫正的目的在于通过监禁矫正被监禁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人。但监狱中的被监禁人都是犯罪人,在与正常人的交往和沟通被隔绝的情况下,被监禁人之间的交往和沟通成为他们最主要的交往形式。在交往和沟通内容方面,由于思想观念和原有行为方式的影响,在隔离环境下,一方面可能使他们原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继续延续,另一方面被监禁人之间还可能相互教唆,致使他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朝着更恶劣的情况发展。

(4)监禁使被监禁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断。使被监禁人回归主流社会应是监禁矫正的基本目的。但在监禁矫正中,由于上述几个因素的影响,被监禁人一方面不可能及时了解社会的变化,另一方面会形成一套监狱特有的情景意识和行为方式,以适应监狱的生活。这使被监禁人走出监狱后面临极大的不适应,而这种不适应使他们处于“危机”状态,这种危机状态如得不到有效的缓解,有可能使他们重新走向犯罪。

(5)监禁矫正成本过高。监禁矫正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个方面。直接成本包括相关设施建设费用、工作人员费用、运行费用、被监禁人的生活费用等;间接成本包括犯罪人员被监禁给原工作单位造成的损失、被监禁人家庭资源的损耗、被监禁人社会贡献率的降低等。研究表明,监禁矫正的成本明显高于非监禁矫正的成本。瑞典1997年的统计表明,在监禁刑执行中所需费用情况是:一级警戒监狱,每人每年需2 435克朗;二级警戒监狱,每人每年需2 033克朗;三级警戒监狱,每人每年需1 932克朗;四级警戒监狱,每人每年需1 598克朗;平均每人每年需1 999.5克朗。而在非监禁刑的执行中,一名犯人一年仅需145克朗。[10]

监禁刑的上述缺陷也许不是一时之间形成的,也不会立刻表现出来。但这些严重的不足促使很多人对监禁刑进行反思,试图改变并弥补这些不足。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约翰•奥古斯特就是其中的先驱者之一。奥古斯特生于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不久的1785年。此时,殖民统治时期的肉刑制度如鞭挞、截割、手枷等仍然普遍存在于监禁刑中。但此时要求人道地对待犯人的呼声也时有所闻,1825年,以革新狱政为目标的波士顿监狱协会成立。1841年,“华盛顿全民禁酒协会”在波士顿成立,奥古斯特参加了该协会,并成为协会中最热心的成员之一。在奥古斯特看来,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复仇而进行恶意的惩罚,而是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基于这样的思考,奥古斯特经常到监狱探望因酗酒而被判刑的犯人,并向波士顿违警法院提出了对酗酒者暂缓处分、由他保释进行感化教育的请求,这一请求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将酗酒者的判决时间推迟三个星期,交由奥古斯特教育感化。奥古斯特运用个案工作的辅导方法改善被保释者个人、被保释者的生存环境及其与环境的关系,在到期这些人重返法庭受审时,一般都会由于行为的改变而获得宽大处分,如罚款等。之后,奥古斯特放弃了制鞋本行,全力以赴地从事感化罪犯工作,其工作对象也由酗酒者扩展到其他类型的犯罪人员。他认为,如果自己的工作能够使十分之一的犯罪人员得到改变也是值得的,因为改变一个罪犯,就等于是把他从死亡中拯救出来。从1841年开始到1859年逝世,奥古斯特共保释了近2 000人。正是这种大无畏的开创精神以及奥古斯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贡献,后人把他称为“感化工作之父”、“世界上第一个伟大的观护人”。

继奥古斯特开创性的工作之后,1879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了一项法案,授权波士顿市设置专职矫正社会工作者,10年之后,该项制度延伸到州高等法院,使马萨诸塞州成为全美第一个在全州范围内设置矫正社会工作的州。之后,美国其他州也开始陆续制定类似的法律。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观护法案》,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在英国,社区矫正最初由志愿者进行。1907年,英国颁布了《感化犯人法》,规定设置观护人机构,负责被判感化的人在释放后的监督、咨询、协助以及与之交往等有关事宜,明确了由法院任命的专职人员为矫正对象提供公共服务的矫正社会工作格局,改变了以往以志愿方式开展感化矫正的发展方向。1925年,英国制定了《刑事裁判法》,规定设置“感化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任命、报酬和其他行政事务工作,从而形成了社区矫正的基本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区矫正得到了快速发展。从目前世界各地社区矫正的研究和使用情况看,欧洲国家走在前列。197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立法规定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犯罪人员要在闲暇时间无偿为社区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动,此后,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也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从社区矫正的类型看,有各种训诫、合同治疗、罚金、缓刑、假释等。在美洲,北美国家社区矫正的情况大体与欧洲相近,一些在欧洲实行的社区矫正类型在北美一些国家也基本上得到了实行。在亚洲,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吸收英、美等国经验的基础上于战后发展起来。在相关法律建设方面,日本1947年制定了《恩赦法》,1949年制定了《犯罪者预防更生法》,之后,又逐步制定了《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保护司法》、《刑法》、《刑诉法》、《少年法》、《少年法院法》、《妇女辅导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法律网络体系。在机构设置方面,设置了更生保护委员会和保护观察所等政府机构,同时又设置了更生保护会、兄姐会等民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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