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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秩序的内涵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区公共秩序的行动主体由个体的人、社区群体或组织、政府组织等构成,社区内各种社会关系是以社区公共秩序的存在为前提,社会秩序是社区内社会关系的属性和状态。社区内社会结构体系是社区公共秩序存在的深层根据。规范体系构成社区公共秩序的制度载体,制度规范对于社区主体及其活动具有约束性、导向性和协调性等功能,这些功能的有效发挥使社区公共秩序得以生成和存续。社区公共秩序的存续是在社区主体的利益博弈中实现的。

一、什么是社区公共秩序

只有在界定社区公共秩序的内涵的基础上,才能解析社区秩序存在方式及其运行规律,找到解释社区公共生活中产生的各种秩序现象和秩序问题的理论根据。

我们认为,社区公共秩序是社区范围内各类活动主体在公共空间中进行各类活动、发生相互作用、协调相互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

其基本内涵概括为三个方面:

(1)社区内社会结构相对稳定,也即所有社区成员都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系。社区公共秩序的行动主体由个体的人、社区群体或组织、政府组织等构成,社区内各种社会关系是以社区公共秩序的存在为前提,社会秩序是社区内社会关系的属性和状态。社区内社会结构体系是社区公共秩序存在的深层根据。

(2)社区内各种社会规范能够得到正常的遵守和维护。规范体系构成社区公共秩序的制度载体,制度规范对于社区主体及其活动具有约束性、导向性和协调性等功能,这些功能的有效发挥使社区公共秩序得以生成和存续。

(3)将社区失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秩序状态分为三类:有序、失序和无序。失序并不是指整个社会没有秩序,它只是指社会秩序出现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的紊乱。社区失序是指因社会结构转型、市场经济转型和政府政策调整等所引起的社区秩序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的紊乱现象。如果社区中失序状态降低,有序状态提高,整个社区井然有序的面貌就会出现。

(4)社区公共秩序的存续是在社区主体的利益博弈中实现的。“人们奋斗所取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所谓利益,就是由社会主体所推动的,社会客体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过程中所结成的关系,具体体现为满足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的物质和精神形式[15]。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诺思认为:“秩序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社区公共秩序作为社区主体进行社会交往的结果同样与他们的利益有关,而这些利益的集中表现在社区资源整合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的强弱。社区公共秩序便是社区主体在围绕社区资源展开博弈的过程中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一种关系模式,维系这种状态或模式的关键在于规则的形成,并且规则本身就是社区成员在不断的博弈过程中形成的。然而,利益博弈过程同时也是成员之间关系的协调互动过程,协调又是通过规则来实现的,可以说,规则意味着行动的秩序。

由此可知,社区成员、社区组织、社区资源、权力结构、规则体系是研究社区公共秩序的主要概念工具。第一,社区成员不仅是受宏观社会结构影响的被动接受者,更是不断进行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能动者,他们与地方性的社会力量相联系,是进行社会动员和公共参与的主要力量;第二,社区组织是社区内的主要行动单位,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社会组织等组织化的力量是社区精英参与公共权力分配的主要要素;第三,社区资源是组织参与社区权力分配的动力,精英和组织依靠拥有资源的多寡来决定其在权力秩序中的地位;第四,权力秩序将最终决定社区民众、社区精英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从而决定社区结构;第五,规则体系是社区公共秩序运行的游戏规则,它们既塑造着社区民众和社区组织的行为,又被各类精英和组织所创造。

二、社区公共秩序的结构要素

(一)价值核心:社区公共秩序的内核

帕森斯指出,在行动与秩序的连接中,“价值是构成社会秩序的绝对必要的条件”。这里的价值是行动者的观念性存在,是一群人共享的信仰,布坎南称之为“一致同意标准”,青木昌彦称之为“共同信念”,布尔称之为“价值的安排”。社会交往过程中,在价值核心这一共同知识的指导下,社会成员无需担心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就可以正确预期他人可能的行动,从而大大减少了交往中的不确定性。

社区公共秩序的价值核心来源于社区活动主体及其活动所内含的价值追求及其结果。正是在一定时空条件基础上,社区活动主体及其活动的交互作用中形成了一定阶段和领域中稳定的价值关系,这种稳定性的价值关系是社区规则得以生成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这种稳定性的价值关系在多方面、多层次上表现出来,凝聚为一个相对稳定的有机系统,成为构成社区公共秩序的核心要素。

社区公共秩序一经生成,就会有其价值核心。一方面它表明某一形态的社区公共秩序已经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它反映着社区公共秩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与社区主体的需要、目的之间是否相一致的关系。作为深层次的本质,它从根本上决定着某一时期内社区公共秩序的价值趋向与变革趋势。

(二)社区规则:社区公共秩序的外在表现

在现实社区生活中,公共秩序的建构往往与规则相联系,体现为特定时期内的结构性特征。规则是社会关系的固定化形式。马克思指出:“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之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16]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社区规则从来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类、多层次交织在一起发挥功能,由此整合成社区规则体系。所谓规则,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对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现实的规则包括风俗、习惯、道德、礼仪、宗教和法律等多种形式,因此,社区规则总是以系统的方式存在,即表现为一个网络化、处于叠加状态的规则体系,围绕着规则而展开的各种活动如交换、谈判以及协商等就成为建构社区公共秩序的实际过程。

这些规则既包括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制度、规章等,同时还包括更多的非明确规定的社会性的规则体系,如风俗、习惯、人际关系的准则等。当这些规则被不同的主体所运用时,比如行政组织更多采用行政性的手段来贯彻自己的意图,但仅仅依靠这种技术是不够的,还需要利用社会性的内部规则、社会性的治理手段,否则就会产生社会主体如居民、社团等针对行政的“弱者的反抗”,并且这些社会性的主体同样也会利用行政性的规定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三)社区权威:社区公共秩序的主导力量

权威范畴在社会科学领域被广泛涉及。“在政治学和法学当中,权威通常被理解为一种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包括制定法规的权利及所有与国家统治有关的较次要的权利。权威应当区别于权力,后者被理解为实现强制服从的能力。”[17]“权威性资源,指对人或者行动者产生控制的各类转换能力。”[18]从较宽泛的意义来看,权威概念往往“指任何一种被视为合法的权力系统或社会控制”[19],并因此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中。由此看来:其一,权威的产生是与其他人进行比较的相关性,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可称之为社会权威;其二,权威与权力和权利有关,但区别于两者;其三,权威强调的是对人或事物的控制力、影响力。

所谓社区权威,是社区实体控制或影响对象的属性和能力。第一,社区实体是指客观存在的社区权威的载体,社区实体多种多样,可以是社区中的人、社区制度规范,也可以是政府或社区组织,社区权威虽不能脱离社区实体而独存,但并非社区实体本身;第二,社区权威是指一社区实体对另一社区实体或其他多个社区实体控制或影响的能力;第三,社区实体相互控制和影响的结果是形成意志实施与服从的关系,即权威关系。在社区实际生活中,权威关系各方的地位和作用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是相互转化的,并不存在永恒不变的地位和作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权威不同于权力,但有着密切的关联,两者存在着交错的关系,可能统一,也可能不统一。一般说来,有权力即有权威,有权威不一定有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当然,也存在有权力却丧失权威的情况。权威的实现形式可以是通过社区实体的活动以潜在的影响力自动实现出来,也可以是通过强制性的权力中介得以实现。这一切都影响到社区公共秩序的性质和状态。

(四)结构要素的内在关联

社区公共秩序是一个由各要素按照有机联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按照系统论的基本原理,系统整体并非各要素的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特性是各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各要素的意义取决于其在系统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要理解社会秩序这一系统整体,不仅应剖析系统要素,而且应进一步分析其结构性关系。

价值核心是社区公共秩序的核心要素,渗透于其他要素中,作为统摄性的因素发挥其功能,决定着社区公共秩序的价值属性、功能发挥取向甚至系统整体的变化方向。首先,价值核心决定着社区规则的价值属性和内容的演变。一定的社会秩序生成后,不同的社区规则按照价值核心的要求重新整合起来,构成一个规则系统,作用于社区主体的活动过程。在社区公共秩序运行中,符合价值要求的既有社区规则,将存续下去,不符合要求的规则,将逐渐被淘汰。同时,按照价值核心的要求,新的社区规则将会创生出来。其次,价值核心作用于社区权威的活动过程。当社区公共秩序价值体系的主导性因素与社区权威的主导性力量作用方向相一致时,将推动两者的共同拓展。反之,将使两者陷入冲突状态,并将最终迫使两者甚至社区公共秩序整体发生变化。

社区规则是社区公共秩序的具体内容。从社区规则与价值核心的关系看,社区规则是价值核心的依托。价值核心内隐于社区规则中,通过社区规则表现出来。没有社区规则,价值理念就没有依托,更谈不上实现。从社区规则与社区权威的关系看,社区权威通常利用在规则制定中的主导性地位来影响社区公共秩序,即当社区规则符合社区权威的要求时,社区规则可以发挥约束性、协调性和导向性功能,不符合时,社区规则的运行会遇到障碍,社区权威也将力图通过改变规则来改变相应的社区秩序结构。

社区权威是社区公共秩序生成与存续的主导力量。社区权威作为社区行动主体的属性和能力则具有主动性,能够通过自身的积极作用来实现对社会规则乃至价值核心的控制或影响。

总之,各要素在社区公共秩序的结构整体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正是各要素的交互作用,才生成了社区公共秩序的整体特性和结构功能。当各结构要素协调统一时,社区公共秩序将维持其稳定和协调状态。否则,将最终导致社区秩序的混乱与动荡。

三、社区公共秩序的特征

社区公共秩序是作为一个复杂的微观社会系统存在的。复杂科学强调系统思维,系统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1)系统各单元之间的联系广泛而紧密,构成一个网络。因此每一单元的变化都会受到其他单元变化的影响,并会引致其他单元的变化。(2)系统拥有多层次、多功能的结构,每一层次均成为构筑其上一层次的单元,同时也有助于系统的某一功能的实现。(3)系统在发展过程中能够不断地学习并对其层次结构与功能结构进行重组及完善。(4)系统是开放的,它与环境有密切的联系,能与环境相互作用,并能不断向更好地适应环境的方向发展变化。(5)系统是动态的,它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而且系统本身对未来的发展变化也有一定的预测能力。

根据对系统特征的认识,我们分析社区公共秩序也是由社区内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其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察。

(一)整体性

社区公共秩序的整体性是指整体的秩序,这是其根本性特征,反映社区公共秩序的全貌。在哈耶克的观点中,自生社会秩序是一种抽象的整体秩序,所谓整体便意味着它能够把所有的社会要素整合为一个系统,从而对社会主体普遍有效。现实的社区公共秩序作为系统整体涵盖或贯穿了所有相关的社会主体及其活动,它在社区活动中生成,又反过来作用于行动主体及其活动。

首先,社区公共秩序作为一个整体,是由价值核心、社区规则、社区权威等若干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是社区公共秩序系统的最基本的成分,也就是其存在的基础,离开了这些要素就谈不上社区公共秩序。作为一种整体性存在,社区公共秩序所指涉的对象及其属性都超越了具体的感性经验的范围和层次,只有以理性反思的方式才能从整体上得以把握。

其次,构成社区公共秩序的各个层次的要素之间并非是互不相干的,而是存在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就是指社区公共秩序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性,如果把各个组成部分分割开了,社区公共秩序也就无法存在了。

再次,社区公共秩序是各种要素的有机集合而不是简单相加,其整体的功能不等于各要素的功能之和,社区公共秩序整体具有不同于各组成要素的新的功能和属性。构成社区公共秩序的单一要素不可能具有社区公共秩序整体的效能。

(二)结构性

社区公共秩序的结构性反映的是社区公共秩序内部诸要素之间稳定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在不同的条件下,社区公共秩序的不同层次的属性、特征和关系就会分别凸显出来。结构的秩序将着力分析社区公共秩序的一种构造形式和制度安排,研究某一时段内相对稳定的静态社区权力结构。孔德提出其社会静力学的研究目的时说:“根据一个假定的抽象,应当把人类秩序作为一个不变的东西首先加以研究。这样,我们就能对各个时期和各个地方必然相通的各种基本规律作出估价。这种系统的工作有助于我们以后对逐步进化作出全面的解释。逐步进化的基本萌芽一直是存在着的,但只有在真正人性的制度逐步实现时,逐步进化才有可能。”[20]

社区公共秩序是要素与结构的统一体。首先,结构关系是社区公共秩序整体性能的决定因素。社区公共秩序之所以不等于诸要素的简单相加,其原因就在于各要素按照一定结构组成了有机整体,结构的特征与变化趋向决定着社区公共秩序的特征与变化趋向。其次,社区公共秩序的结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内部诸要素的相互作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不断调适。

(三)动态性

社区公共秩序的动态性也就是动态的秩序过程。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指出:“一个社会的秩序的主要功用在于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交往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率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但是,秩序的稳定性决不意味着它们不变化。从惯例、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到成文法、普通法和个人之间的契约,所有这些秩序不断地演进着,从而不断地改变着对我们来说可行的选择。”哈耶克也强调,社区秩序的建构不仅是一个外部力量介入的结果,同样也是一个社区内部不同行动者通过互动、结成权力关系的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各个主体结成权力关系,通过协商、交换、合作等形式来实现维系社区公共秩序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各个主体的利益取向各不相同,但都力求通过相互作用过程本身加以实现。换句话说,要研究社区内公共秩序的运行机制、社区社会结构变化的内在逻辑,不仅仅要关注既定的社区结构,更要分析社区中组织、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及其互动过程。

(四)开放性

社区公共秩序的开放性,揭示的是社区公共秩序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复杂科学指出,一个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可以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信息,当外界条件达到一定的阈值时,从原有的混沌无序的混乱状态,转变为一种时间上、空间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社区是城市社会的细胞,也是城市社会的微观缩影,但它毕竟要身处宏观的国家及中观的省市、城区环境中,必然与外部环境进行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与外部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社区公共秩序正是凭借这种交换得以维持和更新。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社区公共秩序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它必须在开放性和封闭性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在封闭性空间上,它应当有利于促进社区共同体内部知识的增长和认知的提升,并为社区共同体的存续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凝聚力;从开放性角度看,即使一个封闭的社区秩序系统也无法避免来自系统外部的竞争压力,因此,社区公共秩序系统必须保持开放性来降低系统熵值,以防止内部的低水平自我复制,并从外部吸收能够促进增长和进化的动力。

归结起来,社区公共秩序可以看作是远离平衡态条件下的开放系统,其主要特征是:(1)社区公共秩序是一种抽象的整体性存在;(2)社区公共秩序结构追求的稳定与协调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价值指向;(3)社区公共秩序不是绝对的均衡,而是动态的、内在的非平衡的状态,是开放的系统状态;(4)社区公共秩序就是非平衡开放系统的相对平衡状态,更确切地说是趋近相对平衡状态的衍化过程;(5)社区公共秩序系统内部各单位之间、系统与社区外围环境之间都存在着竞争与协同的张力关系,而促使这一关系实现动态平衡的必要环节,是社区公共秩序系统内部以及系统与大环境之间的相互交换。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用系统的观点来考察社区公共秩序,本质特征是用整体的、动态的观点来认识社区公共秩序,所强调的重点不是社区公共秩序要素的离散性而是其整体性,不是社区公共秩序发展的静态性而是其动态性。

四、社区公共秩序的功能

(一)协调功能

社区公共秩序侧重于通过潜在的影响力来影响社区主体的实践活动方式。社区公共秩序生成后,超越于任何社区个体的人、社区群体或组织,具有辐射作用和凝聚作用,通过其外在表现社区规则体系来引导社区空间范围内的社区主体的活动及社区关系的调处。正如诺思所指出的,“一个社会秩序的主要功用在于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交往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率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社区主体通过各种方式接受社区活动信息,经过主观体验和认知,通过其价值系统、社区规则、社区权威作用的发挥来将各种社区力量程度不同地统一到社区公共秩序的总体目标上来。

社区公共秩序的协调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协调个人行为。个人对现行秩序安排的法理性的认同和信赖,能淡化机会主义行为,减少搭便车行为,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是协调社区交往行为。公共秩序是人们通过在实践中形成的社区交往形态和习惯准则,达成一种社区主体之间相对确定的互动关系,从而减少了社区交往行为中的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等若干价值判断与行为判断,大大简化了人们认知过程和选择过程,缩减了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选择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从而“将一群乌合之众变成一个具有凝聚力的团体”[21]

(二)控制功能

社区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调适和整合,社区矛盾就会凸显出来,甚至会产生根本的对立与冲突。社区公共秩序的控制功能发挥的过程正是防止社区陷入失序特别是无序状态,从而维持社区生活正常运行和发展的过程。

社区公共秩序控制功能的实现结果主要表现为创造环境、划定界限、提供预期等。所谓创造环境是指为社区实体创造了活动的稳定、协调的社区空间;划定界限是指为社区实体的活动标识了可为与不可为的范围;提供预期是指社区实体在活动前已明确自己的活动如遵从秩序要求会带来的什么样的后果。

此外,社区公共秩序的控制功能发挥不能依赖强制力推行,必须考虑控制限度的问题。“社会干预的每一增加给作为社会成员的人带来的利益应大于它对作为个人的人引起的不便;社会干预不应轻易激起反对自身的渴望自由的感情;社会干预应当尊重维持自然秩序的感情;社会干预不应是家长式的,因而不能制止道德上病组织的自行消亡;社会干预不应限制生存竞争,因而不能取消选择过程。”[22]

(三)社区公共秩序缺失的风险

如果社区公共秩序功能弱化和缺失,将会导致社区失序,即由于社区主体的心理或行为失调,以及社区控制系统功能的失调等,社区公共秩序在一定范围内和某种程度上受到破坏、出现混乱的状态。社区公共秩序系统中各结构要素不再是一个有机构成的完整、统一、协调的体系,而是处于彼此冲撞互相矛盾的分裂、离散状态。

从社区公共秩序结构要素分析,社区秩序缺失表现为价值核心紊乱、社区规则失效、社区权威散乱三个方面:一是价值核心紊乱,指社区主体无法形成共同认可的价值体系和价值目标,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等深层次问题暴露出来,并造成日益严重的价值偏离;二是社区规则失效,指社区规则的信度受到质疑与挑战,无法发挥其约束效能;三是社区权威散乱,指在社区主体互动中无法形成互相认可的互动模式和互动关系,难以形成有影响力的主导力量,社区关系不断紧张、扭曲和激化。如果这种状态不及时改善,将会造成社区共同体的不协调与不稳定。

五、社区公共秩序的目标指向

社区公共秩序表征社区的存在属性和状态,从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相对区分的意义上,社区公共秩序既是一种社区具有相对稳定性或处于协调状态的客观事实,又是社区在运行和发展中具有协调性或处于协调状态的内在价值趋向。

根据帕森斯的划分方式,秩序可区分为两类,即规范性秩序和实际秩序。“规范性秩序总与一定的规范体系或规范性要素的体系联系着,不管它们是目的、规则还是其他规范。在这个意义上,秩序意味着依据规范体系的规定而发生的过程。”“当过程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规范性时会出现实际秩序;而为了维持这种实际秩序,规范性要素必不可少。”[23]在我们看来,规范性秩序作为理想秩序或可能秩序,是人们对社会生活应然性或规范性状态的憧憬。实际秩序与规范性秩序在社区公共秩序主体的实践过程或社区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具有寻求统一的内在需求,作为两者有机统一结果的理想社区公共秩序是社区和谐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过程也就是社区主体追求协调的动态过程。

关于和谐社区,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生活环境,发展社区服务,方便群众生活。”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和谐社区”的概念,指出:“推进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区公共秩序的目标指向。在价值导向上,它旨在通过建构、维护公共秩序来保障社区居民的各项权益,寻求基层政权的“善治”,再造“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秩序与公平、效率的辩证统一。在利益取向上,它主张公域与私域的和谐交汇,公益和私益的唇齿相依,在整合的基础上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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