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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自古以来,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多种多样,其中道德和法律是基本的手段。大学生应充分认识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基本特点和要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践行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自觉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模范。社会公德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影响他人的关联性。警察来了给中国人开了一张罚款单,因为德国法律规定浪费行为是要受到惩罚的。

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社会生活基本上可分为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三大领域。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生活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自古以来,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多种多样,其中道德和法律是基本的手段。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公共秩序就越复杂,道德和法律的作用就越突出。在日常公共生活中知荣明耻,自觉履行道德和法律义务,是锤炼人道德品质、提升人生境界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公共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大学生应充分认识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基本特点和要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践行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自觉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模范。

第一节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公共生活领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扩大,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需要维护公共秩序。

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

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是人们生活中相互对应的两个方面。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私人生活往往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是家庭内部的事,是个人隐私方面的活动,和社会生活没有非常直接的关联,封闭性和隐秘性是其特点。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不对别人产生直接影响和关系,是小范围的私事,它和公共场所不同。私人生活中的是非判断讲究个人私德,主要是家庭方面,称为家庭美德。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必定与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开放性和透明性,这方面的道德建设叫社会公德,是在社会公共场所起作用的道德规范,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社会公德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影响他人的关联性。所以,我们经常讲要与人为善,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要爱护环境、致力于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私人生活不仅不受法律的干预,而且还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但是,公共生活就不一样了。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肯定是在关系到他人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公共生活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在公共生活中,人们没有藐视公共规则的权利、没有随意破坏公共规则的自由、没有在公共规则之外漂游的特权。否则,公共生活就会陷入紊乱的状态,人们各自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

人类社会的公共生活是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人们为了抵御恶劣的自然生存环境,在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氏族部落共同体中过着群体生活,个人与群体天然一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极为简单。原始人的自然交往主要发生在血缘群体内部。在血缘群体内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是同一的。为了对付恶劣的自然环境及其他群体的侵犯,相邻的血缘群体之间也会进行某些交往,结成某种暂时的、松散的联合体,由此,社会公共生活开始萌芽。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打破了原始社会人们的交往基本以血缘为纽带的状况,社会交往在生产方式的变化发展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公共生活领域也得到了较大的扩展。但是,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中,商品生产与交换只不过是农业经济的“补充”或“偶然”活动,分散经营、彼此独立小农经济没有也不可能产生紧密的社会联系,社会交往受到很大限制。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在现代大工业基础之上的生产和交往方式,使人类的交往由偶然交往进入普遍交往阶段,“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1]伴随着资本主义现代化大工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更加普遍和频繁,公共生活领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快速,使以前难以想象的洲际交往都成为普通的事情。1920年,16岁的邓小平留学法国,从重庆到上海,乘船走了8天,从上海到马赛,整整颠簸了39天。今天,任何一个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在17小时内,都可以到达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使人们可以真正做到“秀才不出门,尽知天下事”。20世纪末以来,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把地球变成一个“村落”,人类公共生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活动范围的广泛性。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公共生活的场所和领域不断扩展,从传统的公交车、影剧院、图书馆、公园、集体宿舍等,到新兴的证券交易所、人才市场,网络技术使人们的公共生活进一步扩展到虚拟世界。人们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介入社会公共生活。公共活动场所的增加,使更多的人从家庭中走出来去参与公共场所的活动。但是,同样一件事情,你在自己家里做可能是允许的,但是在公共场所就不一定允许了,因为它有可能会影响别人。这是公共生活的社会性和其他人的关联性所决定的。

一个中国人去德国经历过这么一件事,让人听了很受震动。他和同事去德国出差,当地办事机构的同事们接待了他们。去饭店吃饭时,他发现别人吃饭都很安静,唯有他们这一桌比较吵闹,临桌坐着几个老太太,提醒他们安静一些,因为这不是在自己家吃饭,这是公共场所,会影响到别人。同事为了表示接待的热情,点的菜比较多,结果没吃完,剩下了。当他们正打算走时,那几个老太太又过来了,为什么呢?因为她们说不应该剩下这么多菜。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剩不剩下菜是个人的事,花的是自己的钱,跟别人没关系。但是德国人的观念不一样,他们认为,你虽然是自己花钱,但浪费的是大家的资源,不是个人的事情,所以他们觉得有义务制止。中国人认为他们多管闲事,就吵了起来。对方很生气,打电话叫来警察。警察来了给中国人开了一张罚款单,因为德国法律规定浪费行为是要受到惩罚的。事后,这群人很受教育,感到很惭愧。这个中国人回来后还把这张罚款单复印了分给朋友们,并在网上写了一篇文章叫《一张发达国家的罚款单》。这件事告诉我们,节约不只是个人的私事和美德,而是成为了一种公共道德,甚至是法律加以约束的。可见,活动场所的改变使得节约这样一种行为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第二,活动内容的公开性。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公众性生活,它能被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不具有排他性,它涉及的内容是公开的,没有秘密可言。因此,为了提高公共生活质量,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对自己的公共生活行为负责。

第三,交往对象的复杂性。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往往是在“熟人社会”中活动,交往圈子很小;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人们更多地在陌生的公共环境中与陌生人打交道,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交往对象并不仅限于熟识的人,而包括进入公共场所的任何人,因此,公共生活领域更像一个“陌生人社会”,增加了人际交往信息的不对称性和行为后果的不可预期性,从而造成了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第四,活动方式的多样性。当代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公共生活的内容和方式,如商场购物、歌厅娱乐、广场漫步、公园休闲、图书馆学习、体育馆健身、互联网冲浪等,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及年龄、兴趣、职业、经济条件等因素,选择和变换参与公共生活的具体方式。公共场所的增加和公共设施的完善,也为丰富人们公共生活的内容和方式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一)秩序及公共秩序

秩序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矩之意。

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指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行为规范和有序状态。它是社会生活保持相对稳定与和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群众生活秩序等。

公共秩序可称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人类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组成的有机整体。秩序之于社会,就像规矩之于方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秩序社会便无法正常运行。秩序是由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来制约和理顺的。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它的公共生活规范和要求。列宁曾经说过,即使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也存在着“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在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

(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在公共生活中的具体要求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公共场所和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准则;二是有关公共场所和活动的法律法规;三是个人在公共场所和活动中的较高的品格追求。公共秩序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因为我们每个人都要在社会中生存,公共秩序越好,人们的生活就越方便,越安全;反之,公共秩序混乱,社会发展就将失衡,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就将恶化、对立,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将失去自然基础。

所以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来保障良好的公共秩序,否则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如果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良好的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对公共生活秩序化的要求就越高。在当代社会中,公共生活的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愈加突出。

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要素中,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

当代社会的公共生活不但显示出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而且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也是前所未有的。如果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随心所欲、各行其是,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不仅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要受到影响,社会的生产活动也无法正常开展。因此,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随着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大,个人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社会成员无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进入公共场所,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这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以及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日益扩大的今天,生产活动与日常生活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叉重合现象。例如,商场对于生产者、经营者来说,是销售商品、实现利润的场所;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购买商品、满足生活需要的地方。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使网络不仅成为人们通讯娱乐休闲的工具,也成为现代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场所”。生产场所与生活领域交叉重合的情况,使公共秩序的状况对社会生产活动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3.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在经济发展使人们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以后,社会成员必将对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产生迫切的需求,因此更需要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舒心的生活环境,这些都需要不断改善社会公共秩序作为保障。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是社会成员生活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明确要求: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公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为此,关注民生,不仅要重视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更要重视他们的生活质量。这都有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井然有序。

4.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国家现代化依赖于人的现代化和公共生活的文明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的文明程度和秩序意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表现。但也应当看到,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史,一些传统陋习仍然在今天的公共生活中时有所见。例如,在公共场所依然可以见到一些公德缺失的不文明现象:不爱护公物、随地吐痰、排队加塞、过马路闯红灯、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和文明风尚,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部分国家社会公德规定如下:

(1)新加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抛杂物、随地吐痰,禁止在地铁里吃东西,否则罚款。在禁烟区吸烟者及失职的管理人员,属初犯的,罚款1000元(新加坡币,下同)以下,重犯者被罚款高达2000元。上公厕如不冲水,受批评,若再犯,名字连同照片将会上报纸。1994年,18岁的美国青年费伊在新加坡损坏出租车,向停放的出租车扔鸡蛋、摘牌照,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连当时的总统克林顿亲自出面说情也无济于事。

(2)朝鲜:平壤多雪,每逢一夜大雪过后,次日清晨,居民不用动员就会自觉拥向马路,清扫积雪,排队上公共汽车;街道干净整洁,不见杂物。戴着红领巾的学生向身边驶过的外宾车辆举手行礼或鞠躬致意,使人感到朝鲜确实堪称礼仪之邦、文明之国。

(3)约旦:每年4~5月间,首都安曼的居民都要参加公益劳动,打扫环境卫生,清理垃圾,还乐于助人。

(4)韩国:韩国人的特点是爱国,以使用本国产品自豪。政府重视倡导精神文明,严惩那些伤风败俗、有损国格的行为。1996年7月,在泰国边境发生的5名韩国游客捕杀野生熊被泰国当局逮捕的事件曝光后,韩国总理李寿成认为这丢尽了韩国人的脸,于是立即下令外交部严厉制裁这5名在外国出丑和犯法的人,以端正风气。

(5)瑞典:在富国瑞典,节俭之风十分盛行,行贿、受贿的现象十分鲜见。举行各种会议,大都是一杯咖啡,有的再备些点心。红包、礼品之类十分少见。对来访者极少送纪念品,即使非赠送不可,其价值最多也只相当于当地人一两个小时的工资。如果双方是公务上的关系,即使送一瓶酒也属贿赂行为。瑞典贿赂现象极少见的原因一是大家都比较富裕,不追求奢侈生活,没有必要再贪小便宜;二是国家颁布了严厉的反贿赂法;三是对贿赂行为有着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从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入手,努力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成为文明城市建设的典范。这些城市公共生活安定有序,公共场所秩序井然,环境优美干净,道路整洁通畅,社会风气健康向上,人际关系比较和谐,人民安居乐业,不礼貌、不道德、不健康的行为很少出现。这也从侧面说明,有序的公共生活已成为城市文明风尚的重要标志,同时也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

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最初是自发形成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公共秩序日益重要和复杂化,人类便愈加自觉地采用各种手段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在原始社会,原始人主要以图腾、禁忌、风俗等形式作为共同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规则。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有了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一些在长期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得到社会成员广泛认可的规范以民间风俗、礼仪和宗教教规、戒律的形式继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公共生活中的基本秩序及其规范开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以强制的方式对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作出限制和规定,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道德和法律逐渐成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力量。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中的良好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虽然道德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但是二者又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法律中包含有道德,道德规范中也具有法律内容。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依靠道德,也要依靠法律。

在公共生活中,道德可以用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犯罪的产生。道德是法律的补充。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的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把复杂而广泛的社会关系全部纳入其调控的范围,因为其发挥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道德发挥作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它能够调整许多法律效力所不及的问题,不仅深入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而且还深入到人们的精神世界。道德能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为法律的实施创造外部条件;道德还能提高个体的道德素质,为法律的实施创造内部条件。

道德和法律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道德和法律有着共同的目标,但两者的作用却不同。法律有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可是,道德的实践规约作用是弱势和有限的,它作用的方式主要靠社会舆论的褒贬和劝说,依赖良心的自我把持和自由意志的高度自觉,不像法律一样有社会强力机构的支撑、明细精确的条文规定、具体而现实的处罚措施。对于心地善良者,道德会起到巨大的鼓舞与鞭策作用,但对于顽劣不化者,除了言论上的谴责外,还要运用法律来惩罚,因此说:“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2],法律则以“他律”的形式体现了道德的基本精神。如果说道德是法治的道义基础和精神保证,法律则是道德得以实施的制度保障。

总之,必须综合运用风俗、道德、纪律、法律等手段,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

第二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道德是分领域和层次的。道德中的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公德作为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成为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今天,社会公德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大学生应当自觉培养公德意识,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

一、社会公德的含义、作用及其特点

(一)社会公德的含义

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社会公德可以从不同方面加以界定,其内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指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这些公共生活准则是需要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二是指与私德规范相对应的公德规范。私德是人们在私人生活和交往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公德则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三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有着广泛的适用性的制度、守则等。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二)社会公德的作用

社会公德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具有无可替代性。

首先,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必要条件。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基本规范,社会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难度和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社会成员往往就不会产生大的纠纷,或者能够自行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避免因琐碎小事而酿成剧烈纷争和严重混乱,使人们能够在稳定而有序的环境中安居乐业。

其次,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础,对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建设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最后,社会公德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民族文明的“窗口”。今天,人们不仅要以建筑、道路等物质环境来评价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更要从人们的公德水平来衡量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德水平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软实力”的重要象征,是亲和力、号召力、影响力的基础性要素。社会公德的提高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社会公德的特点

社会公德作为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继承性。继承性是一切道德的一个重要特征,公共道德更不例外。千百年来,人类在共同生活、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遵守的为人处世的道德传统,这些道德传统凝结着人类的道德智慧,构成了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在人际交往中尊重他人、信守诺言;在公共场合注重礼貌、相互谦让等。无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它都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2)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被视为每个社会成员应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是社会为维护公共生活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社会公德素养。

(3)广泛性。社会公德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适用范围。在一个社会中,社会成员无论具有何种身份、职业和地位,都必须在公共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

(4)简明性。社会公德大多是生活经验的积累和风俗习惯的提炼,往往不需要作更多的说明就能被人们理解,如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等就是起码的生活共识,“不随地吐痰”、“不乱穿马路”等公德规范,更是简单明了。

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社会公德内容的发展

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进展而不断发展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共同纲领》第42条规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这就是全国人民熟悉的作为社会公德的“五爱”的要求。这些要求,鲜明、朴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起到过很好的教育作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原来社会公德的“五爱”要求之中的“爱护公共财物”改为“爱社会主义”,形成了“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新“五爱”,并且把新“五爱”确定为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公德。《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明确把新的“五爱”规定为社会公德。

1996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把1982年宪法中提出的新“五爱”提升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该《决议》的第11条规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样就把“五爱”确定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时在第11条中,对社会公德作出了新的概括和规范,规定“全面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

中共中央2001年9月20日通知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重新强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的有关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11条规定:“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这就是继续把“五爱”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时,也重新强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关于社会公德的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15条规定:“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这是关于社会公德的进一步明确和强调。我们现在所遵守的社会公德,就是指这里规定的“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二)我国社会公德的基本内容

社会公德的内容是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文明礼貌

文明礼貌作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人类为维系正常生活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文明礼貌作为社会公德的一个基本规范,是社会交往的必然产物,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文明礼貌是打开心扉的一把钥匙,是交流思想的窗口,是沟通感情的桥梁,它反映着个人的道德修养,体现着民族的整体素质。我们国家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今天,倡导和普及文明礼貌,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人们道德素质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树立国人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需要。

2.助人为乐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总有需要他人帮助和关心的时候。因此,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助人为乐精神,是社会主义道德核心和原则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助人为乐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自古就有“君子成人之美”、“为善最乐”、“博施济众”等广为流传的名言。把帮助别人视为自己应做之事,看做是自己的快乐,是每个社会成员应有的公德,是爱心的表现。助人为乐对于大学生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养成助人为乐的美德和习惯,将是正在成长成才的一代有为青年一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正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大学生应当“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力所能及地关心和关爱他人,在对他人的关心和帮助中获得人生的快乐。

3.爱护公物

爱惜和保护公共财物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它要求公民要关心、爱护和保护国家财产,同一切破坏和浪费公共财物的行为作斗争。

爱惜和保护公共财物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每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它既显示出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也是整个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的公用设施能得到妥善保护并保持良好的状态,是使公共生活有序进行的基本保证,同时也有利于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珍惜、爱护公物,就意味着全社会的公共财物能够物尽其用,用有所值。相反,如果社会公共财物遭到破坏,全体社会人民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每个有责任心的公民,应当像珍惜与爱护自己的财物一样,精心保护公共财物。

4.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社会公德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保护环境不仅仅是指讲究公共卫生、美化个人生活环境等,还包括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能源等广泛内容。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不多,保护环境对于可持续发展、维护子孙万代的根本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保护环境主要是指保护自然环境,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绿色环境、矿产资源、动物资源等,也包括保护文物资源、文化资源、社会管理资源等人文环境。热爱自然、保护环境是当今时代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热爱自然、保护环境,从根本上说,是对全人类的生存发展利益的维护,也是对子孙后代利益的负责任。作为有较高文化素养的一代有为青年,大学生要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身体力行,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带头宣传和践行环境道德要求,做保护环境的模范。

5.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遵纪守法的实践是提高人们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每个社会成员既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要遵守特定公共场所和单位的有关纪律规定。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人员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正常的生活秩序容易被破坏,这就需要用纪律与法律来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大学生应当全面了解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各项法律法规,熟知校纪校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自觉遵守有关的纪律和法律。

我国宪法把遵守社会公德作为公民的义务,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我国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养成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总之,全体公民遵守社会公德是一条公理,违背和践踏社会公德就等于违背“天理”。

三、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一)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基本现状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公德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道德中社会公德的优良传统,它是根植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关系而产生的,也是对以往社会公德观念的优良成分进行扬弃所取得的成果。中国传统道德中的“礼让”、“诚信”、“惜物”以及强调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等,都属于优良公德传统。我国的公德建设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与批判继承优良传统道德的成分密不可分。

改革开放为我国社会公德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生产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也使得公共生活的领域得到进一步扩大,人们之间的交往更加频繁,一些新的社会公德规范和要求在实践中形成并被人们所接受。例如,人们在相互交往及公共场所活动时更加注意言谈举止的文明礼貌,一些行为礼仪已被人们了解、接受并逐渐成为习惯;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公德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人们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等等。

各种形式的社会公德建设实践活动正在蓬勃开展。从20世纪50年代以“五爱”为主要内容的公德教育,60年代在全国掀起的学雷锋活动高潮,80年代初的“五讲四美三热爱”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到90年代及其后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以及社会各界组织的“希望工程”、“送温暖”、“志愿者”、“手拉手”、“春蕾计划”、“扶残助残”、“百城万店无假货”、“保护母亲河”等活动,都成为社会公德建设的良好载体,使人们通过亲身参与和体验,增强践行社会公德的自觉性。

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主流是健康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担忧的现象。比如,少数人缺乏基本的公德意识,一些人对社会丑恶现象听之任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些人说一套做一套,常常为图一时方便或一己私利而违背公德,如破坏公共财物、交往不讲诚信、恶语中伤他人、向窗外乱扔杂物、在名胜古迹上乱画乱刻、带宠物随地大小便、传播垃圾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等。具体地说,我国社会公德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一些人的社会公德观念比较淡薄,比如肆意破坏公共设施,认为公共设施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必用心爱护,甚至将公共设施作为发泄情绪的对象。有的人丧失了起码的公共卫生和清洁的习惯与准则,对公共生活环境不予保护,随意损害。相反,对个人生活的空间却十分重视,为了整洁和舒适,不惜投入巨额资金,追求私生活的优越环境。这种巨大的反差,足以证明社会公德观念的淡薄程度。

(2)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的规章、制度、公约等不能得到普遍遵守。尽管各级政府、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为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健康发展,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文明公约、乡规民约等,但其约束程度仍然有限,执行的效果仍不尽如人意。有些人视规章、制度、公约为儿戏,我行我素,不以为然,使得对公众有益的规章、公约成了摆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制约作用。

(3)对陌生人警惕,冷漠有余,关心、帮助不足,对与自己有亲情、友情的人,才肯投入十分的热心、关心和帮助。在这样的道德观念支配下,出现了许多无视社会公共生活道德的现象。例如,对处于危难之中的、急需帮助的陌生人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哪怕是举手之劳也不愿相助;与陌生人接触时尽可能保持相当的距离;甚至不惜对陌生人采取欺骗、欺诈等不正当的手段。

(4)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上缺乏基本的诚信,只要对自己有利,就不顾及对方的利益,随意违反契约、承诺、规则,这样的结果往往是诚实的人成了被利用的对象,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不诚实的人却从中渔利,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诚实的道德价值自然得不到普遍的认可。

(5)人与人交往中的礼仪规范受到明显的忽视,尊重他人的基本礼仪规范未能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有人甚至以礼仪是一种道德虚伪为由,否定礼仪的道德价值,以粗鲁无礼为荣,表现出道德修养的缺失、对他人的不尊重。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从认识层面上看,表现为对道德之于生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持冷漠的态度;把公德与自身的生活相割裂,从而产生了在对待公德态度上的矛盾;对处于发育之中的现代公共生活道德缺乏主动自觉的认同感。从现实社会的影响层面上看,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使得人们的价值选择呈多元化趋势;作为精神生活动力和归宿的理想与信仰价值受到冷落;部分成人群体公德素质低下对整个社会的公德状况产生了不良影响。

当代大学生已成为我国传播社会公德意识和践行公德规范的重要力量。从总体上看,当代大学生具有较强的社会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志愿者已成为无偿献血、捐献骨髓、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的主力军,“学雷锋”、“三下乡”以及多种形式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已成为增强大学生社会公德意识与社会责任感的有效形式。但是,少数大学生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表现出的某些陋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大学生的评价,同社会对大学生的期望不相符,也有损大学生自身的形象。

大学生是社会整体文化素质水平较高的青年群体,社会对大学生公德的修养和实践水平有更高的期望与要求。同学们一定要把这些期望化为提高自身修养的强大动力,努力培养自己的公德意识,树立遵守公德的良好形象,争做践行社会公德的模范,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社会的公德建设。

(二)在实践中增强公德意识,践行公德规范

高等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和辐射源。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科学素质,对宣传、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公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公德与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实践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培养公德意识离不开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增强公德意识,努力做社会公德规范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参加志愿者服务等公益事业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了解社会、拓展实际工作能力,尤其是增强社会责任感有极大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公德意识的实践活动有很多具体方式,既可以通过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普及公德规范,传播文明新风,也可以结合自身的专业特点服务社会、回报社会;既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加入各种社会公益组织。大学生参与公德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学习,可以从实践中体会到什么是符合社会公德规范的言行,什么是不符合社会公德规范的言行,从而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德素养,并带动他人,影响社会。

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规范。社会公德所规范的行为包括社会公共生活中最微小的行为细节,这些细节极容易被人们忽略,而它一旦被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所忽视,往往就可能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因此,崇高的公德意识要在点点滴滴的日常小事中培养,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其实,践行公德并不难,提升敬人礼让的境界同样不难,比如,见到老师、长辈主动问候是讲公德;乘坐公交车主动让座是讲公德;在银行、邮局等公共场所排队时站在“一米线”外是讲公德;最后离开教室时随手关灯是讲公德;外出旅游时不在景点设施上随意刻画是讲公德,等等。社会公德的境界,就是在这些不起眼的举手投足间慢慢升华的。

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开始构筑起一种全新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成为重要的信息平台与交流工具。网络生活已成为大学生课余生活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信息采集、网上聊天、网络游戏、BBS论坛、网上交友等。

网络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可以成为大学生学习、交流的重要工具。然而,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又可能因使用不当或缺乏规范而损害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的发展。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着不少突出的问题,例如,网络色情信息泛滥,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软件、游戏、影视作品、音乐、书籍和论文等知识产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欺诈与失信现象不断升级;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对网络的破坏日益严重等。这些问题已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了极大危害。由此可见,网络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高科技作为先决条件,更离不开伦理道德作为其发展的支撑力量。

(一)大学生网络道德问题的背景

现在的教育环境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思想多元化,这必然会影响大学生的道德观。大学生是互联网上的主要力量,网络已成为大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发表具有个性的言论和交流感情的主要途径之一,网络正在极大地改变着高校学生的生活方式、学习方式、交往方式、娱乐方式甚至是语言习惯。大学和社会间的“围墙”已经没有了,网络使具有不同价值观的信息迅速和广泛地传播,学生能在第一时间获知社会负面新闻、具有消极影响的社会言论等,因而对教师正面道德教育的可信性表现出选择的态度,无限广阔的网络空间对有限的学校道德教育的抵消作用越来越大。而网上信息良莠不齐、泥沙俱下,形形色色的不道德言行也乘虚而入。所以,提高网络道德水平,做文明网民,也已成为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对当代大学生的迫切要求。

(二)大学生应当在网络生活中加强自身的公德自律

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大学生应当在网络生活中加强自身的社会公德自律。

(1)正确使用网络工具。网络是一个内容庞杂、覆盖面广的信息共享平台,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便利地浏览新闻、查询资料、下载数据。大学生应当学会利用网络这一先进工具获取最新信息,使之成为提高自己学习能力的重要工具。目前网络上存在不少虚假、低级、庸俗甚至反动、淫秽和色情的内容,同学们要提高鉴别善恶美丑的能力,做到不涉足不良网站,不浏览不良内容。

(2)健康地进行网络交往。网络已成为一种人际交往的媒介和工具。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收发邮件、实时聊天、视频会议、网上留言、网上交友等。网络交往要做到诚实无欺,不应该通过网络进行色情、赌博活动,更不能侮辱、诽谤他人。同学们应通过网络开展健康有益的交往活动,积极参与网络文化的建设与管理,营造有利于个人身心健康和个人品德培养的良好的网络环境。同时,在网络交往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相信、约会网友,避免受骗上当。

(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适度的上网对学习和生活是有益的,但长时间沉迷于网络对人的身心健康有极大损害。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同学上网成瘾,沉迷于网络而不能自拔,进而导致耽误学业、甚至放弃学业的现象。值得同学们警惕的是,沉迷于网络尤其是游戏已成为近年来青少年刑事犯罪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学生应当从自己的身心健康发展出发,学会理性对待网络。

(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网络的虚拟性以及行为主体的匿名隐蔽特点,不利于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得道德规范所具有的外在约束的效用明显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维护网络道德规范的基本保障。大学生应当在网络生活中培养自律精神,在缺少外在监督的网络空间里,自觉做到自律而“不逾矩”。

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正确理解公共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对于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进步,提升自身文明素质,满足生存与发展需要,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在公共生活空间,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明确的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

法律的作用可分为法律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法律的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不能截然分开。(一)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对社会起着强大的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一般认为有两个方面:第一,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的作用,它是法律社会作用的核心。第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就是指法律对于关系整个社会,不分阶级、阶层、社会组织、集团和个人的事务,都一视同仁的作用。比如,环境保护法、交通道路法、通讯法、科学技术法等法律所起的作用。统治阶级是通过法律来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其阶级统治的目的;法律若没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法律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的作用就没法发生,那么统治阶级的统治就不可能维持和存在。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的功能,法律是各项社会活动的保障。

在经济方面,规定基本的经济制度。例如,所有制形式、分配形式、交易原则、甚至生产、消费、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宪法规定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安全生产法、税法、合同法等),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基本的政治制度,保障民主管理、民主政治的顺利推进。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们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并在《刑法》规定十大类犯罪种类(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侵犯人生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以此达到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在文化建设方面,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思想准则和价值观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宪法》还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通过保障文化建设达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建的目标。

在对外交往中确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促进国际交流、合作,营造和平的外部环境,争取发展的最大空间。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

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树立崇尚法律的理念,在公共生活中做守法的模范。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地作出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授权性指引是指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指引是指运用禁止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指引是指运用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2.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测,从而自觉、自主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减少和化解一些矛盾和纠纷,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的预测作用有助于全社会确立正常的法律意识,自觉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法律的预测作用对于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3.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是人们的行为。这里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于强调其“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等,因此,其公职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对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就是合法与不合法,他们的公职行为只有合法的,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就是非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社会民众来说,法律对其的要求是不能违反法律,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4.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国家是强制的主动主体,作为被强制对象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则是被动主体。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即实现法律,确保法律的应有权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从强制作用的角度看,法律对于义务者来说是一种强制约束,对于权利者来说则是一种强制保障。

5.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并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律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作出规定,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二是法律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三是法律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法律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法律的教育作用在法律的作用中是普遍存在的,可以通过多个方面和多种形式加以实现和体现。法律的教育作用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的内心认同,进而自觉遵守。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我国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有一系列公共生活法律规范。其基本立法精神,是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环境的基本前提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与自由。为了帮助大学生了解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这里简要介绍与大学生关系比较密切的几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我国当前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较好,但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的社会因素仍然很多,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案件仍呈上升趋势。由于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大学生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大学生要学习和掌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做到自己守法,还要带动他人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 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使人懂法、守法,既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又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造成侵害;另一方面规范、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在有效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该法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其基本原则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内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种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章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共4类,110多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对违法行为作了较为合理的分类,而且扩大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范围。违法行为范围界定的扩大,意味着对私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在新纳入处罚范围的违法行为中,有不少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新出现的或者日渐严重的社会现象。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对私权构成侵害,对社会秩序造成干扰。将它们纳入处罚范围,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外国人适用)等。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缩减了罚款和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根据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规定罚款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 000元、3 000元以下和5 000元以下等不同档次。将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并规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适用的细分体现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慎用,本质上是对人权的尊重。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有以下几方面:

(1)主体的适用。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酗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处罚程度的适用。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①情节特别轻微的;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③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④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⑤有立功表现的。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①有较严重后果的;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④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不予执行拘留的特别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行政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①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②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③七十周岁以上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4)追诉时效的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其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有如下方面: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结伙斗殴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等,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例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的,以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例如,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等,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等,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处罚程序”一章,分三节对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在调查程序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在传唤时间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听证程序和救济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监督。《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回避的3种情形。例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等,均规定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责任及时处理。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行使该项权利必须依法。如果不经允许就可以随意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甚至在活动中使用暴力,势必会造成社会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为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使全国各族人民能更好地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包括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6条。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律。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则》,是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法规。

1.《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则。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三是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2.《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主要内容

(1)《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所称的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称的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称的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表示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等,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

(2)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这里的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煽动民族分裂的;④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4)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和逐渐加重,环境保护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法律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来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超出生态系统可以承受的范围。全体社会成员都有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1989年12月26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7条。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有关的法规和规章。

1.《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三点:一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这是指国家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建设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其核心内容是强化环境管理,具体包括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新污染等。三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将环境保护与人们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联系起来。其具体内容包括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实行排污收费和资源有偿使用、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等。

2.《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任务、原则、制度和措施。《环境保护法》将环境界定为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在明确了依法保护环境范围的同时,特别强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我国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主要有: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我们每个人在公共生活中都容易遇到的问题,直接影响我们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学生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不仅要做到自己遵守交通法律规则,而且要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促进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守法意识的增强。

《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124条。国务院配套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时生效。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一是依法管理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无论是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还是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及有关纠纷的处理,都应当依法进行,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二是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通行规则、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抢救费用的支付等方面都体现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该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1)道路通行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应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2)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以下7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互联网在成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便捷手段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型工具。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各种以互联网为工具的新型违法犯罪,如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开办赌博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等。大学生应当了解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定,增强相关的法律意识。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方面,规定了网络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立法目的是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网络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监管网络上各种活动、制裁网络上的不法行为,不应最终束缚信息网络的发展。二是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从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功能出发,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网络上的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三是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网络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既要针对网络的特点作出新的规定,又必须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

2.《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1)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3)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4)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此外,该决定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分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思考题

1.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有哪些特点?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2.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3.结合自己的认识与理解,谈谈大学生应当如何增强自身的公德意识。

4.遵守网络生活中道德要求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5.举例说明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阅读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2.《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读本》,学习出版社,2001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276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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