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社区公共秩序建构的时代背景

社区公共秩序建构的时代背景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毫无疑问,中国社会正处于这样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层面的转型过程之中,而且仍将长期处于这样的社会转型之中。在一般意义上,任何社会秩序的存在方式都体现为稳定性和变动性的统一,但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变动性的特点体现得更加明显和充分,从而使当代中国的社会秩序处于急剧变革中。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了全面的转型时期,原有体制的种种弊端纷纷暴露,大量社会问题也日益涌现,尤其是由国有企业改革所引发的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就业和社会福利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大隐患之一。与此同时,国家也加大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使社区逐渐成为承载和消化社会问题的主体。因此,社区的地位和作用开始明显地显现出来。

一、社会转型推动社会秩序变革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新的伟大历史进程,标志着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转型时期。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社会转型是指体制转轨,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旧的经济体制逐渐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方面的改革也相应展开,并得到不断深化。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当代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的跨越过程就是由所谓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了社会结构的转型、社会运行机制的转型和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型三个方面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它和社会现代化是重合的[1]。政治学对社会转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统治模式、利益表达和分配机制、政治合法性、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转变上。

毫无疑问,中国社会正处于这样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层面的转型过程之中,而且仍将长期处于这样的社会转型之中。伴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变革,必将对人民的社会生活、思想意识、需求期望、行为模式以及国家制度化的进程等带来深刻的变革。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认为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产生政治秩序混乱的原因不在于缺乏现代性,而在于为实现现代性所进行的努力[2]。由此,社会的转型过程必然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从社会哲学的视角来看,秩序作为社会运行和发展中的稳定和协调状态,是价值内核、社会规则和社会权威的有机统一,三者构成了社会秩序的三个要素。在一般意义上,任何社会秩序的存在方式都体现为稳定性和变动性的统一,但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变动性的特点体现得更加明显和充分,从而使当代中国的社会秩序处于急剧变革中。

1.社会规范体系的急剧变革。这里所讲的社会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制度、法律、习俗等方面。首先,就制度而言,我们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制度变革,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必然对人们的行为方式造成影响。其次,就法律而言,中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和诉讼法7大门类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而其中所涉及的主要的立法工作集中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据估算,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几乎每13天制定一部法律,国务院每6天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在立法工作得到极大加强的同时,许多不再适宜于社会生活的法律、规章和制度被废止。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大量原本在经济关系领域起作用但与国际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被修正或废止。立法速度如此之快,变化如此之大,鲜明地体现出法律制度正处于急剧变革中。再次,社会习俗更新迅速。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在一定意义上仍是费孝通先生所界定的乡土社会,血缘和地缘因素仍在社会交往中起着重要作用,传统习俗更新缓慢。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迅速,社会流动性急剧增强,业缘和趣缘因素在社会交往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传统习俗与现代时尚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体的日常生活,并不断为现代时尚所影响甚至取代。

2.社会权威的功能作用方式深刻变化。在社会生活的整体层面,社会权威的变化主要体现为政治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同作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社会生活呈现出总体性的特点,国家权力和政治组织起着统摄性作用,具有绝对的权威,其权力和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被整合为具有高度统一性的整体,各领域的功能也具有多重化、复合性和未充分发育等特点,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归属和依附于群体的利益。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就是单位体制的形成。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的总体性社会开始发生裂变,特别是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社会发生了全面的变化,单位体制逐步解体。国家权力和政治组织逐渐改变作用方式,一方面为适应经济关系和相应的私人生活的发展要求,政治权力不断从社会生活的微观层面,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微观层面和私人生活领域中退出,另一方面又不断强化自身在社会生活的宏观层面和深层次领域,包括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宏观层面和深层次领域的控制和影响。如果说领域分离是在经济生活不断深化和拓展的冲击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那么,国家权力和政治组织一方面正在适应着这种变化趋势,另一方面其自身也在不断通过自我调整、探索适应形势要求的功能作用方式,并不断开拓新的功能作用领域。

3.价值理念的内涵变化显著。价值理念是在一定范围的社会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统摄力和整合力的深层次价值观念。总的看来,改革开放之前,整体主义价值理念在社会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这集中表现为在处理个体与集体、个人与国家、自由权利与政治权力等关系中坚持以后者为本位,前者附属或屈从于后者。从具体内容来看,这一时期,政治国家倡导具有较强烈的理想色彩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价值观,并强调通过灌输使之成为有国家强制力和社会体制保障实施的、统摄社会生活的、单一性的价值理念。如果把这种价值理念及其实施放到中国历史传统中理解,一定意义上可以看出传统政治和文化中的政治伦理化或伦理政治化的色彩。在实行改革开放后,个体主义价值理念日渐凸显出来,并且表现出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一方面,社会主体的自立意识、权利意识、爱国主义精神、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等在不同层面和不同程度上得到深化;另一方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一定范围内蔓延开来。在经济生活领域,效率意识、竞争意识等得到加强,但诸如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掺假制假、偷税漏税、不讲信用、欺诈行骗等现象屡有发生。在政治生活领域,一方面,干事创业、依法执政的观念在一定意义上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的现象较为严重。在文化生活领域,一方面,西方道德观念被大量引进和吸收,中国传统道德观如仁、义、礼、智、信等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并在一定意义上得到弘扬;另一方面,对西方道德观念消化不良、对中国传统道德食古不化的情况仍较普遍存在。

由此可见,社会的转型是社会秩序变革的一般动因在当代中国社会秩序变革中的具体和集中实现形式。社会秩序变革具有多种动因。从直接性的角度来看,社会制度或社会规范体系的更新是社会秩序变革的直接动因;从社会主体的角度来看,个体需要的不断拓展、群体间的利益博弈和国家权力体系的推动等是社会秩序变革的主体动因;而从历史的宏观视角来看,社会结构体系的演进是社会秩序变革的深层次动因。正是这些动因的综合作用,才使社会秩序不断变革。

二、基层社会秩序变革的制度变迁:从单位制、街居制到社区制

秩序是在自由、平等、正义等“终结性”价值下人们主观追求各自目的的结果。制度是秩序的稳定化形式,是权力的外化、书面化与具体化。社会制度是社会秩序的载体形式。制度对于我们理解社会发展和变迁至关重要,因为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制度的净化和吸纳作用,可以将这些因素化解在制度的框架内。

(一)单位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整合与调控模式

单位作为新中国制度创新的成果之一,是在社会资源总量相对不足与现代化进程相结合这一特定背景下产生的。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公有制的确立,国家对城市各种组织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几乎全部的城市组织均被纳入政府的行政管理系统。单位作为社会活动中的基本单元,逐渐获得了其完整的表现形式,成为党和国家强有力的代理者,不仅负责分配一切生产生活资料,而且帮助政府控制整个社会的秩序。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单位体制得到了逐步的强化。在中国城市社会,单位成了基本的社会组织,整个城市社会都单位化了,单位以外的社会空间变得相当狭小,社会只有依赖于单位才能运转,这样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单位体制。

单位制是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管理的产物,单位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三位一体的功能,以行政性、封闭性、单一性为特征。单位制度的建立,使中国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状态下实现了对整个社会生活的高度组织化,使党和政府能够运用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有效地组织动员群众,以应对当时政治和经济的内外压力。在社会资源严重短缺的状态下,单位体制为有效利用和整合有限的资源,对于国家能够集中相对贫乏的资源将其投入关键领域具有关键意义。借助于单位这一新型的特殊组织,几乎全体人民都不同程度地纳入了行政权力的控制范围。“单位体制的构建是当代中国依靠独立的权威力量推进现代化进程的必然结果,是中国构建新的社会调控体系、谋求社会整合的尝试。”[3]

(二)单位体制的弱化与街居制的困境

随着单位制的弱化和城市社会的快速转型,整个社会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需求多元化、组织功能多元化的趋势,逐渐消解了传统城市管理体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使单位外空间大大拓展。但是,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依旧是单一的行政型管理体制。这样造成了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中的基本矛盾,即社会需求多元化、社会化与街居管理体制的单一化、行政化之间的矛盾。我国的街居制是辅助“单位制”建立的,其设想是单位制管理有工作单位的职工,街居制管理没有工作的居民。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出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基本确立了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街居制。“街居制”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为组织架构,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进行日常运作。但由于我国城市基层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使街居体制日陷困境。

1.职能超载。街道办事处设立之初的一个重要假设是:管理人群的少数性和管理事务的相对简单性以及社会功能的相对次要性。在单位居于社会整合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街居体制只是发挥了补充作用,处于社会整合的边缘地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我国城市基层管理出现了很多新的领域,街居制的负载量越来越重。首先,单位制的瓦解导致单位职能的外移,要求街居来承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以及机关单位后勤体制的改革,使得各单位将自己原来承担的政治行政职能、社会职能剥离出来,回归给政府和社会。鉴于目前我国社会中间组织尚不发达,现有的比较成熟的街居体系几乎成了唯一的接受主体。其次,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无单位归属人员以及外来人口的增多,给街居增添了更多的管理、服务工作。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的社会,各街区的老龄人口尤其是离退休人员显著增多,老年人口的活动空间基本上是家庭所在的街区,这就势必要求每个街区都要为众多的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开展专门为老龄人服务的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非公经济快速发展,“无单位归属人员”中除了原有的少数未就业的家庭妇女和个别的社会闲散人员外,增加了大量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待业青年和失业下岗人员等,对这些不断增加的“无单位归属人员”,街居组织需要加强思想教育和社会管理工作,起到社会整合的作用。随着城乡社会流动的加剧,城市街区的外来人口越来越多,外来人口尽管给街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也给街区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压力。因此,目前街区的管理对象除了作为主体的正式居民外,也包括居住在本街区的非正式居民;街区工作的内容除了为正式居民提供管理和服务外,还需要对外来人口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再次,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引起了管理重心的下移,由此带来了原来实行“条条”管理的很多部门将任务下放到街区,给街区增加了很多新的管理内容,如市场管理、园林绿化、交通道路、民政福利、市容市貌等管理项目。综上可见,我国目前的街居体系不仅承接了单位剥离出来的职能,还增加了很多新的管理领域;不仅要承担行政功能,还要承担社会功能,甚至有些街区还承担部分经济功能。街居体系的职能已经大大超载,但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2.职责不清。突出的表现就是条块矛盾。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垂直型的专业管理,忽视了分级的多层次管理,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着严重的条块分割。各个区自主权力的扩大,强化了区级政府作为辖区经济运行主体的地位,地方利益主体地位和本位主义观念的强化,使区与区、块与块的矛盾与冲突显性化。而就城市管理而言,层次越低,综合性越强;层次越高,专业性越强。因此,在市级政府层面,应该强调条的专业性管理职能,条指导块;在较低级的街道层面,应当强调块的综合性管理职能,条融于块;而区级政府则担当两者的协调工作。由于街道中的单位隶属于不同的行业管理部门,基本上属于条条管理。面对当前日益复杂和不断增加的社会事务,原有的“条块分割”体制已经越来越难以胜任强化城市管理的任务,条块矛盾突出,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街道办事处对不少问题名义上有协调权,实际上协调又常常变成扯皮、推诿的借口,使街道、居委会处于尴尬的境地,影响了街道和居委会在群众中的认同。

3.权责不一致。街道行政管理的范围仅局限于街道所属单位及居委会,而对于区域内的部、省、市属单位则没有管理权,对于区域城市建设也没有规划权、实施权。街居体制下,上海不仅是街道一级,就是区一级的政府职能权限也是不完整的。一方面是条线专业管理部门因力量有限而管不到底,另一方面是街道组织由于缺乏相应的职权而管不到边,使身处基层第一线的、人财物资源极为有限的街道组织难以应对,其结果不是工作人员疲于奔命,就是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4.资源缺乏。社会转型和单位体制的解体,使社会资源出现了分散和重新整合的趋势。单位占有资源的优势已经丧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资源就自动流入街道、居委会。传统体制下,虽然许多单位组织集中在同一行政区域,但由于各自隶属于不同行业或系统,利益的分割使各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极其缺乏。而且由于单位的官僚化和行政化,长期以来造成了社区内的单位组织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基本没有往来的状态。由于辖区内的单位组织的行政级别都高于街道、居委会,即便有“共驻共建”等形式的活动,但对街道和居委会而言,所能调动的资源极其有限和缺乏。这种资源的分割与缺乏造成了街道、居委会动员功能发挥不足,更难以有效整合辖区内的各种资源来推动社区的发展。但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对社区的资源整合功能和动员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街居体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发展的需求。

(三)城市社区建设的初步探索

在社会学史上,“社区”这个概念最初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的。在滕尼斯那里,“社区”这个概念表示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于人情味的社会共同体。在此之后,“社区”这一概念被各国学者加以引申和扩展,但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范畴。社区建设任务由西方发达国家于1951年提出,以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390D号议案为标志,“社区发展运动”的倡议正式发出,该议案的主要设想是通过在各基层地方建立社区福利中心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联合国倡导下,在“社区服务”中引进了“发展”的概念,演变为“社区发展服务”。

在中国,“社区”一词在20世纪30年代被引进,而作为一个广泛使用的名词始于1986年。当时,民政部为推进城市社会福利工作改革,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口号,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并将后者区别于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办的社会福利,就另起了一个名字,称之为“社区服务”,由此引入了社区概念。

1991年民政部为了开拓民政工作又提出“社区建设”的概念。1991年5月,时任民政部部长的崔乃夫明确指出,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应该着重抓好社区建设。他提出开展社区建设主要基于如下考虑:社区服务已经不能容纳社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包容量更大、更全面的概念来促进社区服务和整个社区全方位的发展;社区的事情不能光靠政府,还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力量,要两条腿走路;社区建设是健全、完善和发挥城市基层政权组织职能的具体举措;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转变职能的前提下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模式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社区建设就是建立这一模式的基础工程。

在此期间,有关社区概念的含义与范围,理论界和实践管理部门一直有着不同的理解。理论界比较注重社区中关于“共同体”的含义,而实践管理部门注重于社区概念中的“区域”含义。1991— 1992年,民政部先后召开了3次全国性的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对社区的定位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1992年10月,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在杭州下城区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自此以后,“社区服务”的提法进一步延伸扩展为“社区建设”,社区建设基本上相当于国际上所流行的社区发展概念。

我国当时的社区建设主要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民政部首先选择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青岛等城市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的试验。经过数年的试验探索,在各地取得大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于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这一文件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标志着此前多年的试验探索阶段宣告结束,社区发展进入了整体推进、全面拓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在中央的指示下,各地迅速掀起了社区建设的热潮,社区建设在全国蓬勃开展,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新一届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全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热潮中,和谐社区建设自然成为题中应有之义,这是因为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而社区和谐又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此,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号召要在全国大力推进和谐社区的建设,他特别提道:“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区,应当是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区。”以此对和谐社区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此,和谐社区建设已经成为十六届四中全会至今的社区建设的主线。

应当讲,社区建设是被作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思路和重大举措提出来的。社区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要远远超过单纯的社区服务。在第一个阶段,社区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延伸,强调的是政府自上而下的投入、管理和直接介入。在第二阶段,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提出后,人们在研究如何提高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同时,开始更加关注如何通过社区成员参与本社区公共事务,塑造新的共同体和共同价值,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和社会交往,建设和谐的社区关系。其中,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并建立新的社区管理体制是最重要的核心目标。而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关键在于权力不断下放。一方面是市区权力向街道的下放,如一些城市向街道办事处下放包括监督检查权、统筹协调权、行政执法权以及考核评议权在内的多项职权;另一方面是政府权力向社区的让渡,通过民主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强化社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等措施,政府事实上已经将社区的人权、财权和涉及社区的公共事务处理权还原给了社区。社区权力的逐渐扩大,使得社区的自治能力得到加强。通过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同时,在社区建设中,没有个人和组织的广泛参与,社区建设就无从谈起,社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都是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区资源要实现共有、共享,使社区各类资源得到合理、高效的配置。

虽然我们必须承认,面对复杂性不断增加的城市社会事务,社会空间的根本性转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城市改革过程中,社会利益分化加剧,利益矛盾显性化,如何为改革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摆在城市工作面前的首要课题。在此背景下,将社区建设的初始目标设定在重构城市社会基层管理体制,以维护基本的社会稳定是务实的选择。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存在方方面面的不足,如社区行政化色彩浓厚、社区自治力量薄弱等,但以社区为中心的社会管理体制重建,确实起到了转接从单位体制中剥离的社会事务,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基本稳定的作用。

三、建构社区公共秩序的现实依据

从历史演进的长远观点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区建设和社区研究热潮旨在探索,如何在后单位社会实现社会空间的根本性转换,形成城市社会的良善治理的社会基础这一基本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毋庸讳言,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期,社区这一城市社会生活的微观单元,汇集了众多矛盾,社区工作无疑是一揽子复杂的社会事务的聚集地。但这并不是说,社区建设只能围绕着实务取向,以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为唯一目标。其深层目标仍在于回答走出单位社会的理想城堡以后,如何实现有秩序的、美好的城市生活。因此,从现实来讲,建构社区公共秩序是必然选择。

(一)社区内部异质性的加深

20世纪20年代以来,帕克和沃思等人就对城市的异质性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的研究。芝加哥学派社会学家沃思的《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城市性》是对城市特有属性分析的重要贡献。他认为,城市越大,城市社会分层及存在系统越复杂,在一定人口密度和规模的前提下,形成城市社会异质性社会结构关系[4]

我国城市处于社会结构转型阶段,社区的内部构成逐渐多元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会控制逐渐松动,社会流动性加强、可选择的范围扩大,城市人口的流动性迅速提高,城市社区的异质性进一步凸显出来。城市人口的高流动性,城市人口中移民比重大,也是造成城市社区内部异质性的因素之一。城市移民来自不同的地方,必然带来不同的民俗民风、生活方式等。在这些城市移民中,一部分是有一定技术、学历的大学生、研究生,他们的经济收入比较有保障,有稳定的工作,像上海近年来吸引了不少内地人才落户上海,成为新上海人。还有一部分是外来打工人员,由于中国社会长期的两元社会隔离,致使他们在收入、身份、教育程度上普遍低于本地平均水平,在融入本地社会比前者遇到的阻力更大。由于文化、身份、习俗等的差异,原有的城市居民对“外地人”往往会产生一定的戒备心理和不安全感。社区内部人群的差异可能引起居民心理上的相互不认同,从而引发矛盾与摩擦,这关系到社区的生活品质和社区的稳定。

(二)市民利益的社区化

单位利益的社会化转移,为社区空间的呈现提供了利益和功能驱动。1980年以来,中国对劳动用工制度逐步进行改革,使劳动用工关系的非契约关系逐渐向契约关系转变。这种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带来了一系列的结果,使“单位”的服务功能、福利功能、保障功能以及政治宣传功能等逐步弱化,居民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正在向纯粹的雇佣关系发展。特别是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单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行,其本身具有的经济功能得到了强化,企业开始以追逐经济效益为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单位逐步剥离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为企业减负,改变“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单位社会化功能的转变首先表现为福利的社会化,个人原来在单位获得的单位福利可以通过社会公共福利的形式得以实现,个人原来在单位的业余生活可以通过社区的特定组织来实现。所以,单位作为国家-个人的中介关系格局和治理模式被打破,让社会承担起社会的职能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意味着需要发展和培育新的载体来承担单位制解体所释放的功能,否则将造成极大的混乱。而社区作为城市基层社会公民生活的共同体,则满足了这种需求,将逐渐成为城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

随着企业制度、福利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的改革,大多数居民的利益从单位剥离出来,并转移到社区中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市场化趋势。住房建设的市场化,使许多人成了业主。业主同分配住房的住户相比,有一个极大的不同,即业主非常关心自己的物业以及与其相关的社区利益。分配制度下的住户最关心的是何时还能分到更好的住房,至于现住房子的维修、防火的成本有多少、清洁费用怎样支付是不需要担心的,这一切都由单位包揽。住房的自有自用,使居民的利益空间与居住空间合二为一。通过市场购房的自主选择,住房成为个人财产后,随着产权的明晰化,人民对自己居住的社区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关注。业主委员会的出现正是居民维护自我权利意识觉醒的产物,近年来它在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起来,日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社区居民的维权意识、公民意识不断增强,推动了社区自治的发展,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也在日益凸显,这也正是居民利益社区化的客观要求。于是,在单位之外生长出来的社区逐渐成为人们利益的聚集地,成为重构人们新型生活方式的重要空间。

(三)社会问题在社区的集中显现

单位体制解体导致了大量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下沉到社区。随着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特别是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的计划,这个计划使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但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下岗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许多人员的关系归属到了他们所居住的社区,社区因此成为就业、社会稳定等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经济类型的多元化带来了大批私营从业者及大量流向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无单位归属人员。如何有效地对这些人进行管理,成了新时期城市社会管理的一项新课题。伴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康型的生活方式使居民对居住地的建设、管理、安全、服务、休闲、环境等社会服务有了更高的期待。而且大规模的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带来了对居民的动员、搬迁、安置以及处理有关纠纷等种种难题。由于政府职能转换和体制不完善,缺少相应的机构来承担,使众多的职能沿着政府层级的“漏斗”,自然而然地向城市的基层社会沉淀。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社会问题以几何级数扩大。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细胞,必然折射出城市的社会问题,如老龄化问题、治安问题、就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不同社区间并不是匀质分布的。像老龄化突出的社区主要集中在两类社区,分别是位于旧城的传统社区和位于城市外围的中低价位商品房社区。这类社区居民收入层次普遍偏低,老年夫妇的“空巢”家庭比例较高。社会转型期社会治安情况普遍严峻,入室盗窃、入室抢劫、行骗案件的比例上升很快。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以及老商品房社区,由于没有严格的门卫保安制度和物业管理,治安问题往往比较突出,居民的安全感大大降低。认清城市社会问题在社区的非匀质分布现象,为针对不同类型社区公共秩序的建构提供了依据。

(四)现代城市社区邻里关系的淡化趋势

社区在从传统向现代的发展过程中,邻里关系的淡化是一个普遍现象。近年来形成的大批新的住宅小区中,住宅套间为单元的结构,左邻右舍没有任何的亲缘、业缘关系或交往历史,造成了新型住宅社区居民之间邻里关系的淡漠。一些传统社区,人们在其中居住的时间较长,长期的接触和了解,人们彼此知道各自家庭情况,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从而建立起了稳固亲密的邻里关系。而现代社区,由于住房产权变更的便利性,人们可以随意选择自己喜欢的社区居住,出售或者购买房产。这样就使传统的“熟人”社区转变成“生人”社区,造成社区居民间社会交往频率的降低。另外,随着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城市人对家庭的休闲功能更为重视,在社区里精神得到放松,对住所的私密性要求越来越高,相当部分现代人似乎更乐意保持社区中的匿名性,没有精力和兴趣发展邻里交往关系。总体来说,高收入阶层社区居民相对于低收入阶层社区居民,对社区的依赖程度更低,发展邻里交往的主观积极性偏低。一些高收入阶层的社区居民具有普遍的淡漠与戒备心理,他们更多的是需要社区提供一个安静、安全、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