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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的学校教育制度

时间:2022-08-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隋初文帝时提倡学校,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官学。隋唐时期,则主要由礼部兼管。隋文帝在中央设立国子寺,国子寺设置祭酒作为长官,专门管理学校教育工作。国子监设国子祭酒1人,为中央官学最高教育行政长官。律学为18岁至25岁,学习年限为6年。学生入学后一切饮食服用皆由学校供应。唐朝学校教学计划服从于科举考试的要求。

第二节 隋唐时期的学校教育制度

隋唐时期,特别是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学校教育发展的鼎盛时期。学校种类之齐全,管理之严密,生徒之众多,都是前代无法比拟的。因此,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学校教育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学校教育制度的典型。

一、教育行政体制

(一)完备的学校系统

隋初文帝时提倡学校,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官学。在中央设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此外在太常寺设有太医署、大理寺设有律学。

唐在隋的基础上,中央官学设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律学六学,属于直系,是学校的主体。前三学似属大学性质,学习儒家经典。后三学似属于专科性质,书学研习书法,算学学习历算,律学学习律令。

东宫的崇文馆、门下省的弘文馆以及医学,属于旁系。这“二馆”为收藏书籍、校理书籍和研究教授儒家经典三位一体的场所。医学,亦属专科性质。皇族子孙另立小学。还有崇玄学,学习《道德经》、《老子》等,亦似大学性质。

唐代在各府、州、县分别设有府学、州学、县学,在县还设有市学和镇学。各府州还有医学和崇玄学。唐代学校系统的构成情况如下(见图5-1):

图5-1 唐代的学校系统图

唐代的私学也很发达,当时名师大儒,也多聚徒讲学,传授经业。有乡村蒙学、学者讲学等多种办学形式。此外,农村里还有私立小学。

总之,唐代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了学校,有官学也有私学,有经学学校和专门学校之分,有小学、大学和专科性质学校之分等,学校的类型多种多样,学校系统相当完备。

(二)教育行政机构

我国古代始终没有专门的教育行政机构。汉代中央教育行政由太常兼管。隋唐时期,则主要由礼部兼管。据《新唐书·百官志一》载,唐代礼部设尚书1人、侍郎1人,“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礼部尚书和侍郎下设礼部郎中、员外郎,掌礼乐、学校等事项。也就是说,在唐代,礼部是中央管理全国教育的最高行政机关,但它也不是专门的教育行政机构,管理教育只是其职责之一,由礼部尚书和侍郎以及礼部郎中、员外郎分别负责。

在礼部的统管之下,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设有具体的主管机构或人员。隋文帝在中央设立国子寺,国子寺设置祭酒作为长官,专门管理学校教育工作。这是我国历史上设立专门教育行政部门和设置专门教育长官的开始。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改国子寺为国子监。

唐承隋制,中央官学中的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由国子监具体管辖。国子监设国子祭酒1人,为中央官学最高教育行政长官。祭酒之下设司业2人,助祭酒掌邦国儒学训导之政令。设丞1人,管理六学学生的学习成绩。设主簿1人,负责文书簿籍,掌管印鉴。这较汉代有很大发展,汉代太学只设博士祭酒1人主持教学和重大活动。宋代以后,国子监有时也行使全国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

地方官学归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具体的主持者为长史。《新唐书·选举志上》记载:“州县学生,州县长官补,长史主焉。”学生的毕业考试由长史主持,合格者由其于每年冬季报送尚书省礼部参加科举考试,亦可以升入中央四门学。

唐代的中央教育行政,除了由礼部主要负责外,其他一些部门也兼有教育行政职能,如崇文馆归东宫直辖,弘文馆归门下省直辖,中央和地方的医学都归太医署直辖,中央和地方的崇玄学隶属于礼部之下的祠部。

二、官学制度

隋唐官学制度已臻于完备,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设置了专门的学校管理机构

唐代设置了国子监,为专门管理中央官学的行政机构。国子监中设有祭酒、司业、监丞、主簿等职,并对其职责做了明确划分,使中央官学的管理得到了加强。地方官学归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具体的主持者为长史,地方官学校内的事务则由博土和助教负责。

(二)形成了一系列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1.入学制度

学生从入学到毕业都有制度化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学校入学年龄一般以14岁到19岁为限,学习年限为9年。律学为18岁至25岁,学习年限为6年。

凡贵族家庭出生的子弟及省试下第的举人,不必经过什么手续,可直接进入中央各学学习。凡地方诸州县学生中的优秀者,由各州长史考选,汇送给中央,可入四门学学习。平民能入中央四门学学习的,称为特殊生,名为“俊士”。学生入学后一切饮食服用皆由学校供应。

唐代中央官学教育的等级性非常强,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入学资格。教育的等级性、阶级性由此可见一斑。“六学”中以国子学地位最高,学生必须是文武三品以上官员的子孙,学额300人。其次是太学,学生为五品以上官员的子孙,学额500人。再次为四门学,学额1300人,其中500人为文武官七品以上官员的子孙;另800人选庶民中的优异之人。除此之外,凡各州贡举进京省试落第的举人,也可进入四门学学习。书学、律学、算学是专科性质的学校,面向八品以下官员的子孙及庶人,但学额少,都在50人以下。所学课程相同,程度相当,地位的高低是由学生的身份等级决定的。

“二馆”又高于国子学,限于皇亲贵戚和宰相功臣子弟,等级最高,学额最少(共50人),而实际教学程度在儒学中最低。

地方学校的学生主要是中小地主的子弟。

2.束脩制度

唐代各学规定,官学的学生一律称“生徒”。生徒入学要行束脩礼。中国古代自孔子开始,学生初入学时要带一些酒肉之类的东西拜见教师,仪式非常隆重,这种仪式叫做行“束脩之礼”,是为了表示对教师的尊重。束脩之礼由政府明文规定是从唐代开始的。交纳束脩的多少,根据学校的等级不同而不同:国子学和太学学生每人送绢3匹,四门学学生每人送绢2匹,律学、算学学生每人送绢1匹,地方的州县学生亦送绢2匹。此外,还须赠送酒肉,分量不限。这些束脩的分配原则是三分送给博士,二分送给助教。这是教师于所发俸禄外的额外收入。

3.教学制度

从学习内容来看,无论是学习儒家经典,还是学习有关专科性的知识,其范围、程度远远超过了前代。

唐朝学校教学计划服从于科举考试的要求。当时把儒经分大中小三类。大经为《礼记》、《春秋左传》;中经为《毛诗》、《周礼》、《仪礼》;小经为《周易》、《尚书》、《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大经和中经为必修科目,小经为选修科目,《孝经》、《论语》为公共必修科目。不同的学校要求学习不同的内容。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开设全部儒家经典课,但不要求人人全习。规定学习二经,指的是一大一小或二中;学习三经,指的是大中小各一;通五经者,大经须全通,其他各经任选。各科目还规定了修业年限:《孝经》、《论语》共学1年,《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尚书》各为1年半,《易》、《诗》、《周礼》、《仪礼》各为2年,《礼记》、《左传》各为3年。学生要在9年内修完规定的学习内容。

书学除研究书法以外,每日习书法,学《石经三体》3年,《说文》2年,《字林》1年。兼修《国语》、《尔雅》等。

算学学习《孙子》、《五曹》、《九章》、《海岛》、《张丘建》、《夏侯相》、《周髀》等。

律学学习律令,同时兼习格式法例。

《论语》、《孝经》是书学、算学和律学的公共必修课。书学、律学修业年限为6年,算学的修业年限为9年。

地方学校所学课程与中央同类学校相同。但是,实际的教学水平不能和中央官学相比,学生能通一经以上即可毕业,或在地方委以职务,或升入四门学继续学习,或参加科举考试。

各学都有经名家编选、审定,由政府统一颁行的教科书。贞观初,太宗命中书侍郎颜师古考订五经,编成《五经定本》,颁行天下。其后,为统一五经的理解和讲授,又组织以国子祭酒孔颖达为首的明儒撰写《五经正义》180卷,颁行全国。唐代发挥中央集权政治优势,还选派著名科学家为中央各专科学校编审教材,如《算经十书》、《新修本草》等,对科学技术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地方学校的教材也是由朝廷颁定的。

4.考核制度

为了检查学业,唐代中央官学建立了严格的考试制度。国子监“六学”考试分三种:旬考、岁考、毕业考。旬考、岁考由博士主持。旬考在旬假前一日举行,考学生10日之内所学习的课程,包括诵经1000字,讲经2000字,问大义1条,笔试帖经1道。获得3分为通晓,2分为及格,不及格的有罚。岁考是考一年以内所学习的课程,口问经义10条,通8条为上等、6条为中等、5条为下等,下等为不及格,须重习(即留级)。重习后岁试仍然为下等则罚补习9年,仍不及格,则令退学。毕业考试由博士出题,国子祭酒监考。考试及格即取得科举资格,可出校应省试,考试及格欲继续求学的,四门学的毕业生则补入太学,太学毕业生则补入国子学。不过这种升格法并未加深其学业程度,只表示提高其地位罢了。

5.奖罚制度

官学的学生在学期间一律享受公费,包括衣服、膳食都由朝廷和地方政府支付。学生考试成绩不佳,有“停公膳”的处罚;学业、品行俱佳者则给予奖励。

中央官学建立了初步的学生守则,每学众推一人为知学,协助监司管理生徒。凡六学学生操行过劣不堪教诲、连续下第或九年在学无成、艺业不勤、酗酒喧争、樗蒲六博、不守法度、凌慢有司、游处非类,有其一者,令其退学,即开除其学籍;悖慢师长、强暴打斗者,解回原籍;结聚朋党、肆意斗讼、谇骂有司者,开除学籍送司法机关处置;违反假期规定、无故离校等,都要受罚。

6.休假制度

唐代中央官学的假期有明确的规定。假期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旬假”,10天休1天。长假为“田假”和“授衣假”,田假在5月,授衣假在9月,每次各放假一个月,准许学生回家探亲。如果学生家距学校路程超过200里的,或家有大事,则酌情延长假期。如已延长而逾期过多的,则令其退学。

7.教师制度

中央官学的教师有博士、助教、直讲等。博士分经进行讲授,助教佐博士,直讲佐助教。一经开课,课未讲完,不得中途调离或充任他职。律、书、算学博士、助教,各以专业教授学生。地方学校的教师除教学外,还有服务地方、导扬风化的作用。

中央各学师生皆有定额,是载之于法必须遵守的,如国子学博士7人,助教、直讲各5人,学生300人,师生比是1∶25。太学、四门学师生比例则分别为1∶45和1∶72。每年各校招生数额根据该年毕业学生人数确定,以保持教学秩序。

地方学校教师编制和学生的名额也是法定的。一般大都府学和中都府学都是博士1人,助教2人,生徒60人;下都府学是博士1人,助教1人,生徒50人;上州府学是博士1人,助教2人,生徒60人;中州府学、下州府学以及县级各学,都是博士1人,助教1人,生徒分别为50人、40人、35人。医学都是博士1人,助教1人,生徒10~20人。

博士、助教既是学校教师,又是朝廷有品级的官员。如国子学博士是正五品上,助教为从六品上,其他六学的教师等级和待遇依次减等。地方府、州学的教师品秩多在八品和九品。唐代官学教师的经济待遇视品秩高低而有较大的差距,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可相差近10倍,九品教师能保证基本生活

唐代对教师和教育行政官员与国家其他官员一样还实行定期考核。每年小考,每三至五年大考,教师主要考核其业务、品德和教学效果,根据考核的结果决定升迁、奖励,如由四门学助教升为太学助教等。《登科记考》卷二十一载:“诸博士、助教,皆计当年讲授多少以为考课等级。”柳宗元在《四门助教厅壁记》中有贺知章等四门学助教,因“通经力学”、“博雅庄敬”(《柳宗元集·四门助教厅壁记》),岁末被报送礼部而得到升迁的记述。可见,唐代已经能从教学的质和量两方面来考核教师工作。

三、留学生教育制度

早在汉代,就有外族派遣子弟来中国留学。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外文化教育的交流又有很大发展,中国的文字、《论语》、《五经》、《千字文》等被传到日本、朝鲜等周边国家,对它们的文化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隋唐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科学技术、文化教育都达到了新的水平,加上政策比较开放,与亚洲各国的文化教育交流更加频繁,长安成了亚洲文化教育的中心。派遣留学生是中外文化教育交流的一种主要形式。当时,突厥、大食、吐蕃、高昌、渤海国,以及朝鲜半岛的新罗、百济、高丽等,都派遣留学生来长安。特别是日本,派了大量的官员和学生来华学习。贞观年间,各国留学生来华最盛,人数约在千人以上。

凡到长安的留学生,一律入“六学”学习,享受与中国学生一样的待遇,有的还参加了科举,也有的任了官职。唐允许留学生自由地与中国人交往,允许他们到各地旅游、访问,把采购的物品带回国。留学生居留多长时间自便,在中国学习期间,要求他们按唐人衣食住行方式生活,以便更好地学习和领会中国文化。唐代的政治经济制度、天文历法、医药、种植技术,以及诸子百家的书籍等,通过留学生传播到各国,同时也学习了各国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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