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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元时期的学校教育制度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辽朝的教育制度草创于辽太祖时期。金朝的学校教育制度效法唐、宋,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官学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元朝的学校教育,开始于太宗窝阔台时期。至世宗忽必烈时期,学校教育的发展进入兴盛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官学体系和教育管理机构。元朝的教育行政呈现政出多门的特点,中央没有统一的教育行政机构,国子监归集贤院统辖,蒙古国子监归蒙古翰林院统管,回回国子监隶属于翰林兼国史院。

第二节 辽金元时期的学校教育制度

一、官学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辽、金、元借鉴和吸收了汉民族办学的经验,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了以学习儒经为主的各种类型的学校。他们在中央都设有国子学、太学,在地方依各自的行政区划设立了不同规模、层次的学校。

1.辽朝的学校教育制度

辽朝的教育制度草创于辽太祖时期。辽朝的中央官学有5所国子学、3所国子监;地方官学有府学、州学、县学。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官学体系。

2.金朝的学校教育制度

金朝的学校教育制度效法唐、宋,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官学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至世宗、章宗时期,金朝教育达到全盛。

金朝的中央官学有6所:国子监、小学、太学、女真国子学、女真小学和女真太学。

国子监系金朝最高学府,始创于海陵天德三年(1151年)。小学附设于国子监。两学都以宗室、外戚皇后大功以上亲属以及诸功臣和三品以上官员的兄弟或子孙为招生对象。所不同的是凡年龄在15岁以上者入国子监肄业,不满15岁者则进入小学学习。除了教学任务以外,它还管理中央其他各学事宜。国子监又是当时金朝教科书的刊印发行中心。

太学始创于大定六年(1166年),学生来源有两类:一是五品以上官员的兄弟或子孙;二是地方各府推荐的生员以及终场举人。

大定十三年(1173年)金朝正式建立了女真国子学,设女真进士科,在女真族的历史上产生了第一批进士。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又建立了专门以培养女真族人才为目的的女真小学和女真太学。

金朝的地方官学主要有府、镇、州学和女真府、州学,此外还有医学。

3.元朝的学校教育制度

元朝的学校教育,开始于太宗窝阔台时期。至世宗忽必烈时期,学校教育的发展进入兴盛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官学体系和教育管理机构。

元朝的中央官学主要有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和回回国子学。

国子学是专门学习汉文化的学校。实行“升斋等第法”和“积分法”。

蒙古国子学旨在发展本民族文化,加速培养本民族人才。

回回国子学是专门学习亦思替非文字(即波斯文字)的学校。是我国中央官学最早的外国语学校,它对于当时中西文化交流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元朝的地方官学主要有路学、府学、州学、县学以及小学、社学的儒学系统。除此以外,还开设了蒙古字学、医学、阴阳学等专门学校。

(二)学校管理体制和教育行政体制

在学校管理体制上,辽、金、元也多承袭汉人之制,中央设置国子监,作为中央官学的行政机构,国子监设置祭酒、司业、监丞、主簿等职,管理国子学的校务。但各朝的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

金朝国子监除管辖国子学外,还统管太学、女真国子学和女真小学。金朝国子监在行政上隶属于礼部。辽、金的地方官学没有专门的教育行政机构,学校中置博士或教授,全面负责学校内部的教学和行政事务

元朝的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也都相应地设置了国子监、蒙古国子监、回回国子监作为其行政机构,并分别设置祭酒、司业、监丞等管理职务管理各学事务。

在教育行政体制上,它们也多模仿汉人之制。元朝的教育行政呈现政出多门的特点,中央没有统一的教育行政机构,国子监归集贤院统辖,蒙古国子监归蒙古翰林院统管,回回国子监隶属于翰林兼国史院。

元朝地方教育行政与中央教育行政一样,也是政出多门。元朝地方行政分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在各行省全部设置儒学提举司,设提举1人,副提举1人,吏目1人,司吏2人,统管诸路、府、州、县学祭祀教养、钱粮等事及考校呈进著述文字。至元二十四至二十六年间,又设江南诸路儒学提举司,统辖诸路府州县学祭祀钱粮之事。儒学提举司有权任命地方官学的教师。诸路蒙古字学由专设的蒙古提举学校官管理,蒙古提举学校官归蒙古翰林院统辖。后又增设蒙古学政,归肃政廉访司管辖,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蒙古字学官和蒙古提举学校官的监察。诸路医学由医学提举司管理,医学提举司归中央太医院管辖。诸路阴阳学设教授一人,全权负责,上归太史院领导。

(三)教育教学制度

1.教学制度

从教学内容上看,辽、金、元的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除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教学外,都以儒家经典为主要内容,所用教材也是唐宋以来的经史。

元朝在教学制度上,继承并发展了宋代的三舍法和积分制,实行“分斋升等”和考试“积分制”。

分斋升等和考试积分的具体办法是:国子学共分上、中、下三等六斋,即每等两斋,东西相向。下等两斋左曰游艺,右曰依仁,凡诵书、讲说、小学属对者在此两斋。中等两斋左曰据德,右曰志道,凡讲说《四书》、肄习诗律者在此两斋。上等两斋左曰时习,右曰日新,凡讲说《易》、《书》、《诗》、《春秋》科,学习经义等在此两斋。六斋中每斋学生数目不同,每季考试其所习经书课业,合格者只要没有违犯过学规,就可以从下到中到上斋依次递升。

考试积分与科举是紧密联系的,在国子学内坐斋二年以上,并且没犯过学规的学生,才被准许参加积分考试。而且汉人考试内容比蒙古、色目人难,汉人考上两斋所习内容,蒙古、色目人考中两斋的内容。一年积满8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员。高等生员限40名,其中蒙古、色目各10名,汉人20名。年终,积分合格者可以参加贡举。凡积分相同而官缺不足时,按入国子学先后和时间长短定夺,如果当年积分不够或积分够但名额已满时,当年积分不能延用到下年,以此来迫使学生勤奋用功。三年不通一经或在学坐斋不满一年者,则予除籍。学生出贡后待遇上也有差别,凡蒙古学生可授六品官,色目学生授七品官,汉人学生只能得到从七品官。蒙古、色目人学业优秀者甚至可以不参加科举直接授官。

2.教师制度

辽朝官学的教师主要由汉族知识分子充任,后来虽然培养出许多契丹族知识分子,但是教师一职仍然多为汉族士人来承担。教师的任用方式主要是皇帝诏授和考选,如《辽史·武白列传》载:陈国子博士武白,被辽军所俘,在辽上京诏授国子博士。《续文献通考·选举考》载:“圣宗统和七年(989年)三月,宋进士挈家来归者十七人,命有司考其中第者补国子宫。”

金朝的教师仍以汉人为主,太学博士王彦潜、西京教授曹望之、国子助教张暐,国子祭酒冯延登、党怀英、刘玑等都是汉族知识分子。同时,契丹族、女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知识分子已占有一席之地。如鲜卑族的元好问,女真族的完颜宗叙、尼庞古鉴、纥石、烈良弼、蒙括仁本等,都是金朝有名的教育家或教师。《金史·选举志》载:世宗大定十三年(1173年),将女真进士全部授予教授职。金国子学和太学都设有助教,一般由两个人担任,女真族和汉族各1人。无论是汉人还是少数民族,任教师者,无论任中央官学的教师,还是任地方官学的教师,一般都要进士出身。金朝还对教师进行考核和评价,规定“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金史·选举志》)。

元朝的教师则蒙、汉及其他少数民族兼用,如元世祖至元初年,国子监以当时著名的教育家和学者许衡为祭酒,继而由当时任国子司业的契丹人耶律有尚接任。此后,著名学者吴澄、李孟、齐履谦等相继掌管国子学。

元朝时教师的素质要求很高,如元世祖要求诸路学校遴选博学洽闻之士或高业儒生充任教授,成宗要求选拔年高德邵、学问渊博、士行修洁、恬退自处、不求闻达、堪充师范之人充当学官。仁宗时下令国子监学官可不拘品级,只要有才德,虽布衣也选用。总的来看,对教师的要求无外乎德行和学问两个方面。

从任用方式上来看,元朝中央官学的教官有朝廷直接授命的,有的是进士被委以教职。地方官学的教师的任用方式有多种多样,集贤院、礼部、儒学提举司、地方政府官员等都有权选用教师,他们选用的教师多为进士或落第的举人。此外,还有皇帝下诏赐授下第举人教职者,如延祐年间,仁宗下令赐会试下第举人70岁以上者从七品流官致仕,60岁以上为府学教授,其余都授以山长、教授等职。至正年间,顺帝下诏授江南下第举人为路府州儒学教授。地方官学的教师还有任期的规定,教授3年一任,可连任两届,学正、学录及山长3年一任,在本岗不满30个月不得迁转。元朝在地方官学教师的任用上已有种族歧视的倾向,朝廷规定,汉人、南人两举不第须年50岁以上才授学正、山长之职,而蒙古、色目人两举不第者30岁以上即可赐学正、山长等职。

元朝教官有明确的职责规定,如《元史·选举志》载:国子学“设博士,通掌学事,分教三斋生员;讲授经旨,是正音训。复设助教,同掌学事,而专守一斋。正录(即学正、学录)申明规矩督习课业”。

元朝对教师有严格的监察纠举制度,如果中央官学的教师“教之不以其道者,监察御史纠之”(《元史·刑法志二》),如果不称职,还要罪及原推荐之人。生员违纪由学正、学录纠举。地方官学教师如果教养无实,不称职者,例如训诲无法、举止鲁莽、应付差事者,罚其薪俸并交廉访司纠举。如果教师携家人进入学校亵渎居止、行为不臧,或侵吞学田财产、荒废庙宇者,也由肃政廉访司纠举。在晋级考试中,如果有冒名替代、舞弊作奸者,也交由肃政廉访司严厉查办。

3.学生制度

入学资格与学额。辽、金、元三朝官学学生的入学资格,是有比较严格的等级限制的。契丹族、女真族和蒙古族在各自占统治地位的朝代,是享有特权的。

金朝规定:国子监以宗室及外戚皇后大功以上亲诸功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子孙年十五以上者人太学,不及十五者入小学。太学招收400人,其中150人须是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孙,其它250人为曾得府荐及科举落第的士人。

元朝规定国子学招收学生200人,其中半数是蒙古贵族子弟,另一半是色目人和汉人贵族子弟。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也都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地方学校首先招收地方官子弟,布衣子弟的学额是有限的。元朝对该入学而不入学者有强制措施。《通制条格》卷五《学令》载:大德十年(1306年)令“在籍儒人不遣子入学,别习他业,量事轻重,由各处提调官纠治”。可见,元朝教育具有强迫教育的性质。

学生的待遇和学规。学生在学期间,享受政府拨给的钱粮,并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如学生可免除一生杂役,还有旬假、节辰假等休假。政府给学生如此优厚的待遇旨在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同时还有严格的学规,违犯学规者有罚,不率教者则斥退,成绩优秀又遵守学规者,可直接授官或参加科举考试。

4.教育经费制度

辽、金、元官学的经费主要来自官府拨给的学田和钱粮。

金章宗泰和三年(1201年)九月更定“赡学养士法”规定“生员给民佃官田人六十亩,岁支粟三石;国子生人百八亩,岁给以所入,官为掌其数”(《金史·本纪第十一》)。

元朝中央官学没有学田,国家直接供给钱粮,地方官学一般都有学田作为固定的经费来源。元初,学田由地方官吏掌管,结果“学田”往往变成“官田”,遭到各地官学的反对。至元二十年(1283年)中书省议定,学田所收钱粮,由所在官司明置簿籍,依数收贮,遇有开支,学官申报有司,依公支用。至二十三年(1286年)诏令江南诸路学田复给本学,以便教养,学田收入的钱粮,一般用于春秋释奠、修葺校舍和赡养生员,不许挪作他用。地方官学的钱粮之事具体由儒学提举司负责,对于学田有以熟为荒、减额征租或巧立名目冒支的,提调官将严加追究。

二、辽、金、元时期的书院制度

辽、金、元时期,书院的大发展是在元朝。元朝统治者对于书院采取保护、提倡和加强控制的政策。

元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年),南宋灭亡,国家统一,社会相对稳定。元朝书院发展出现两种动向:一是在一些热心“地方教化”人士的倡议和筹划下,全国不少路、府、州、县开始了书院的重建工作。二是南宋灭亡以后,汉蒙之间的民族矛盾加剧,有些士人不仕新朝,纷纷避居山林,自办书院,专事教授和学术研究;有的则应聘在地方富豪所建书院中任主讲。面对这种情况,为了缓和民族间的矛盾,争取汉族知识分子,元朝统治者因势利导,对他们自办的书院予以认可,并积极倡导不愿出仕的汉族知识分子创办书院,进行学术研究和讲学活动。于是书院蓬勃发展,在数量上甚至超过宋朝。同时,元朝统治者发挥国家政权的优势和力量加强对书院的控制和管理,使书院官学化。

元朝书院官学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兴办书院,以为天下书院的示范或向导。据有的学者研究,元朝书院计有408所。在这408所书院中,除9所无法知道其所在地点外,其余399所则分布全国13个行省中的7个行省。据曹松叶《宋元明清书院概况统计》:元时官办书院占总数的52.49%,其中高级的官办书院占7.8%。官办的书院在学官管理、教学管理、经费管理等各方面都与官学无异,这类书院实质就是官学。

第二,政府任命书院的教师。据《元史·选举制》记载:“书院设山长一员”,与地方官学的学正、学录、教谕一样,是经礼部、行省和宣慰司任命的。延祐开科后,多以落第举人充任山长。山长同地方官学的学正一样,经考核合格,可以升为路学教授。很明显,这样的书院山长,实际上已成为由政府任命的地方学官。

第三,设置书院学田。元政府在鼓励民间士绅捐资创办书院的同时,还积极为书院设置一定数量的学田。书院把学田出租给佃户,岁入租税以作办学经费。因而,学田是书院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元政府在书院设直学一职,负责掌管书院的钱谷之事,直学要由郡守及宪府官挑选任命,即通过设直学,控制书院的经费使用权。元政府拨学田给书院,一方面保证了书院教学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控制了书院的经济命脉,从而也就控制了书院。

第四,控制书院的招生、考试及生徒的去向。书院的学生在学有所成后,可由地方官推荐,经监察机关考核,可做教官或任官吏。

书院的官学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术的发展,但是,促进了书院管理的制度化,并且积累了政府管理民间学术和教学活动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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