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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形势分析与预测

时间:2022-03-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从无到有、逐渐完善,迈出了巨大步伐,取得了重大进展。这可以说是中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先驱。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由各地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订,其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
甘肃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形势分析与预测_2011~2012年甘肃省社会发展分析与预测

甘肃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形势分析与预测

2007年,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的潘岳指出:从2005年起,国家环保总局掀起数次“环保风暴”,从第一次关停没有做环评的30家特大项目开始,到第二次松花江事件后对大江大河流域的化工业布局排查,到第三次以遏制二氧化硫排放为目的的区域限批,再到太湖蓝藻之后的流域限批,“环保风暴”一次比一次猛烈,环保总局在既有法律法规范围内已经把传统的行政手段用到了极限。这种疾风骤雨式的大规模执法行动,虽然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存在着不稳定性、阶段性,甚至还有寻租的可能,因此,作为行政手段的“环保风暴”已经刮到了尽头。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环境污染的高发期,环保事业已经进入到一个利益博弈阶段。在严峻的形势面前,告别“风暴”走向制度,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必然选择。[1]

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说,社会制度是为了满足人类基本的社会需要而形成的一组相关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它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互动及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它在各个社会中具有普遍性,在一定历史时期里呈现稳定性。作为社会结构的重要成分,制度具有行为导向、社会整合、文化传递的功能。制度通过塑造人们的身份、认知和记忆,通过对事物进行范畴化,产生一种共享的观念和思维方式,从而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强大的规范和约束作用。[2]环境保护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也必然受到社会相关制度的引导和制约。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从无到有、逐渐完善,迈出了巨大步伐,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利益分配机制的变动和群众对环境保护认识的不断提高,制度与行为之间的不适应性逐渐浮出水面。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是适应新时期环保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的现实需要,也是支撑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举措。

地处大西北的甘肃,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双重作用下,环境保护形势相当严峻:生态环境整体依然脆弱,局部地区仍在恶化;高耗能高污染为主的产业结构对环境的压力不断增加,污染治理历史欠账较多;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差;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突出,农业面源污染严重,人居环境较差;环境监测监察、科技、宣教等能力不足,投入较少。与此同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经济转型、促进统筹协调发展的新阶段,经济增长与环境需求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环境已经成为约束甘肃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地区生态环境的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需求决定了甘肃的环境保护道路必须既具有与其他地区类似的共性,也具有符合甘肃发展需求的特殊性。探索和建设一套符合国家整体要求、又能体现甘肃地域特征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以此来规范和引导甘肃的环境保护行为,就成了目前甘肃环境保护的当务之急。

一、甘肃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总体形势

(一)甘肃现有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概况

虽然环境问题古已有之,但直到20世纪50、60年代,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飞速发展带来了工业污染、臭氧层空洞等一系列环境公害事件,环境保护才真正跃入了人类的视野。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环境保护工作才正式提上了世界各国的议事日程。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后,中国在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出台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32字方针。这可以说是中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先驱。1978年的《宪法》首次列入了环境保护的内容,即第11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到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从此,中国的环境保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此后三十多年来,中国逐渐建立了一套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组成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具体来看,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了修订过的《宪法》(1982)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环境保护单行法。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处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地位,是环境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原则和依据。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单行法有《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水污染防治法》(2008)、《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等。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颁布或通过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环境保护单行法。它可以起到解释法律、规定环境执法的行政程序等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的不足。如《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等。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由各地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订,其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等。

环境标准为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依据,其中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色金属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GB5085-85)》;环境基础标准,如《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3839-83)》;环境方法标准,如《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GB1496-79)》;环境标准物质标准和环保仪器设备标准等六类。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包括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及议定书等。目前我国已缔结及参加了大量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如《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其中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从图3-1可以看出,自1982年起,甘肃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从无到有,逐渐增加,近年来制订步伐加大,其中2007年达到了7件,环保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和充实。最近几年,甘肃省制定的环境地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甘肃省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8),《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2010)等。尤其是2009年甘肃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约束激励机制的意见》,从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保综合决策机制、环保优先经济发展机制等9个方面,在全国率先提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约束激励机制,具有创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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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甘肃省环境保护工作所依据的制度制定年份分布图(截止2011年9月)

(二)2011年甘肃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状况

1.相关制度有步骤制定,环境执法有法可依,环境保护行为得到有效引导

(1)制定《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推进建设节约型政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和全社会用电量持续快速增长,节能降耗困难增多、压力加大。经过全省上下坚持不懈的努力,工业领域节能管理已日趋规范,节能改造普遍实施,节能空间逐年压缩,而各级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较低,存在较大的节能空间。因此,大力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不仅能够提高公共机构自身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建设精干、高效、廉洁的政府机关,而且能够挖掘出一定的节能空间,形成工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新局面。2008年10月,国务院公布施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这对依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甘肃省结合实际,为进一步增强《条例》实施的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提高《条例》的落实效果,以省长令的形式公布了《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三个层次明确了既有统一监督管理,又有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完善了节能管理手段和措施,规定各级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制度,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使衡量“节能与不节能”有据可依,形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倒逼机制,并细化了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措施。这一办法的制订和实施,不仅提升了公共机构工作人员主动节能的责任意识,还将产生示范效应,提升全省民众节能环保意识,践行低碳办公、低碳生活的环保行为。

(2)制定《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依法保护生态有章可循。甘肃省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于200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以保护天然青杄林及其森林生态系、天然祁连圆柏林、鸟类及其森林生态系为主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区。长期以来,由于对保护区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以及过度开发等原因,致使资源数量日益减少,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森林效益逐步削弱。为控制这一现状,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一区一法”的要求,甘肃省制定了《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并于2011年1月1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条例》依法明确了保护区的功能、管理运行机制以及保护、建设、监督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促进了保护区的管理和发展。这一《条例》的制订和实施,改变了过去重开发轻保护、重恢复治理轻预防保护的老方式,用制度手段避免了“先破坏后治理,边建设边破坏”的环境保护思路,明确指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生态优先、持续发展”的原则。这将对该保护区的发展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条例》还提出,“对建设、管理保护区以及在有关保护区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这些都为合理的环境保护行为提供了有效引导。

(3)出台全国首部省级林业生态地方法规《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林业生态环境是林木和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基础。作为黄河、长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的甘肃省,林业生态面临诸多问题: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森林覆盖率低,湿地严重退化、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逐年扩大、生物多样性递减。随着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但是现行的各项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多为某一方面的单项规定,缺乏对林业生态的统一的监测、监督和管理规范,不利进行统筹规划和采取有效的监测监督和保护措施。因此,甘肃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4月1日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具有创新性的地方法规,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和加强一个省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全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将进一步促进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等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推动区域经济、地方经济和林业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4)应对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出台《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2009年初,国家提出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2011年中央1号文件对此进行了全面部署。甘肃省水利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本省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起草并修改完善了《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办法》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用水效率管理、纳污能力管理和监督考核体系等六章三十九条内容,对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建立省市县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河道纳污控制指标的原则、主体和报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了监督考核体系。该《办法》指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原则,采取综合管理和需求管理、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等措施,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甘肃省水利厅还组织编制了《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并对《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进行了修订完善,为《办法》内容的充实完善提供了技术依据。

(5)出台《关于贯彻国务院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进草原保护建设的实施意见》,促进全省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牧区牧业发展和牧民增收,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决定从2011年开始,在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甘肃省是全国六大牧区之一,拥有草原2.68亿亩,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积2.41亿亩。这些草原不仅是全省面积最大的土地类型,而且是全省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长江、黄河、内陆河的重要水源涵养和补给区,是阻挡河西风沙源区沙尘、保护河西绿洲的重要生态屏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补助奖励政策,促进全省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甘肃省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提出了该《意见》。《意见》提出了实行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等具体的政策措施,并对这些措施的组织管理办法、奖励考核制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有效引导牧民行为,从根本上遏制草场退化的趋势,实现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增收的“双赢”目标。

2.制度先行,政府环境保护管理效率提高

政府是环境保护的管理主体,政府自身的管理行为也必须得到制度的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报批环评文件。环评文件审批的快慢直接关系着新上项目的开工建设。2011年2月,为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甘肃省环保厅制定并下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为3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为20日。经过半年多的实施,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限大幅缩短,为项目建设提供了高效优质的服务。

3.坚持因地制宜进行制度创新,成效略见

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有效引导和规范环保行为。由于各地自然生态环境的不同和生活方式、习俗等的差异,地方的环境保护制度必须因地制宜,建立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近年来,甘肃各地在建立既能适合当地环保需求,又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环保制度建设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石羊河流域是全国内陆河中水资源矛盾最突出的河流之一。在石羊河流域治理中发现,受当地有水多用的传统思想观念影响,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达172%。从2007年开始,武威市开始实施水权水价改革,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逐级分配”的办法,把水资源层层细化到用水户,颁发水权证,用市场化的手段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由“多用低效”向“少用高效”转化,农民凭水权证购水浇地。现在,全市31.06万用水户都有水权证,入户率达100%。水务部门搭建的交易平台,形成了水权交易市场雏形,水权交易日渐成为常态。在用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用水户节约的水权还能上市交易增加收入,这使得民众的节水意识大大提高。2008年至今,全市水权交易350多起,交易水量450多万立方米。在水权改革这一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石羊河水资源无序开发局面得到初步遏制。2010年,武威市水资源配置总量为16.12亿立方米,比治理前的2006年实际用水量减少了7.14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灌溉用水减少了8.84亿立方米。

文县碧口镇李子坝村位于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境内有大熊猫、金丝猴、羚牛、大鲵和珙桐、红豆杉等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10余种,还有地方特有物种“文县疣螈”。2008年12月24日,李子坝村村委会主任任华章代表全村父老乡亲和北京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签署了甘肃省首个村级环境保护协议。协议规定:该村群众只要做到对协议保护地进行巡护并杜绝乱砍、盗猎、乱采、滥挖,就会在能源、茶叶产业等方面得到补偿。两年多来,白水江保护局投资30万元实施协议保护项目,对森林巡护队员进行技术培训,配备了照相机、摄像机、卫星定位仪等设备,按协议兑现了补偿;李子坝成立了无公害茶叶专业合作社,全村210户茶农建起节柴灶,每年可节柴60多万公斤。如今协议取得了良好的环境保护效果,当地森林覆盖率提高,野生动物活动迹象明显增多,同时茶农收入也大幅增加。

二、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制度过于整齐划一,造成环境不公平

中国是一个地质地貌多样化突出,区域、产业发展不平衡,人口素质高低不均的发展中大国,在全国一盘棋层层签订环保责任书的环境保护治理制度下,地区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治理成本的差异往往被忽视,从而导致表面均等下的实际不公平。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综合体系。甘肃省位居长江、黄河的上游,地处青藏、黄土、蒙新三大高原的交汇地带,是全国的资源大省、环境大省,作为水源涵养区和生态屏障区,是全国生态公共产品供给的极为重要的部分。在历史上,甘肃作为全国重工业基地,为全国的经济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积累了繁重的环境污染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甘肃的经济发展仍欠发达,以“两高一资”为主的工业基础和产业结构在短期内还得不到根本改变,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在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中,甘肃要消化巨大的环境保护任务,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阻力。

(二)以政府管制制度为主导的环保制度安排,充斥了行政命令的做法

中国的环境保护制度是典型的自上而下方式。一方面,环境制度建构和实行的主体均是政府而不是社会公众;另一方面,在制度中以政府行政干预和控制为主的管制制度安排占据了主要地位,而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制度安排则很有限,市场化程度较低,仅是法规制度和行政命令的补充。其相应的执行体系表现为,以环保目标责任书为依托,由政府作为制订和监督管理者,运用行政手段,来执行环境管理、监督、信息公开、预警、奖惩等一系列的制度。即,由国家环保总局制订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各省,与各省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再由省政府分解任务,与各市(州)签订目标责任书,再层层分解,最终落实到具体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和企业法人。各层级都以行政命令方式执行。

(三)公众参与缺乏制度空间,亟须完善

政府行为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与环节,社会中的微观经济主体则是环保制度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监督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渠道较少。首先,从参与的制度保障来看,中国的环境保护公众活动大多是由政府及其附属社团组织发起组织的,公众仅是被动参与。公众的主动参与没有明确的对应制度,或仅仅是口号式的制度原则,没有具体的细则。其次,从参与的过程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事前的参与不够。《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可以看出,法律中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主要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但由于环境破坏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事前的预防非常重要,现有法律在引导公众参与预防中存在缺憾。再次,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缺乏制度空间。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公众参与全球性的环境保护事务中,以国际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等为代表的国际性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力量。但中国的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发育缓慢,目前不过2000个左右,而且这些组织中大部分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扶持的官办型民间组织,真正由民间自发形成的草根组织凤毛麟角。地处偏远西北的甘肃,截至目前,仅“甘肃绿驼铃环境发展中心”一家为正式注册的草根型环保非政府组织。在对该组织的访谈中发现,他们在实施环保项目的过程中,往往要受到当地政府的多方管理,而这种管理,通常是行政干预手段,他们不知道有什么法律可以维护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政府也很难找到合适的法律法规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管。该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对目前的环保民间组织面临的形势进行了犀利的概括:举步维艰,在夹缝中求生存。

(四)企业重治理轻防止现象普遍存在,制度导向反而激励环境破坏行为

理论上,环境保护制度中确立了“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治理原则,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实行的是层层签订和落实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即进行“末端控制”。环境制度安排大多是危害发生后再实施的治理,污染防治与生产、消费脱节,企业等责任主体的环境保护行为几乎完全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在实践中依然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增加了环境执法和环境治理的成本。

同时,环境保护法中虽然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但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性和执法上的困难,许多企业没有进行有效治理,承担治理责任的主要还是政府。政府补助治理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激励了环境破坏。环境公害由企业造成,应该由企业自己承担治理成本,但政府除了运用排污费收入以外,还运用财政收入来治理污染,这一方面对没有排污而依法纳税的企业而言明显地不公平,另一方面,因为政府做了本来应该由排污企业自己做的事情,减少了排污企业的私人污染成本,从而激励了排污企业排污。

政府在具体的执行手段上,还存在重规制而轻激励、重收费而轻防治、重惩罚而轻奖励的特点。如低额度的收费标准和罚款,使企业交纳排污费等于购买了合法的排污权,不仅没有有效规制排污企业,反而激励了对环境的破坏。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符合甘肃特色的环境保护制度

从全国环保宏观制度上,要根据甘肃在全国范围内的生态功能作用,对甘肃进行生态资源价值的评估和测算,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现自然资源市场化,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在微观上,要进行有针对性地因地制宜的制度创新。如,可根据甘肃作为多民族地区的特点,充分尊重民族同胞的智慧,在民族地区挖掘传统的环境保护方式方法,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地域环境保护制度,以适应各民族地区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

(二)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从根本上减少企业排污

要从根本上减少企业排污,必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放弃传统的“高污染、高耗能”的资源依赖型模式,向以生态为基础的集约发展模式转变。要加快节能技术推广运用。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广、应用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降耗新技术,对那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能源产业、新型环保产业、高科技产业,要加以正确引导,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

(三)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

首先,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状况,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基本的前提。其次,要建立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具体操作流程,参与途径等,同时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公众以正当途径合法保护自己的环境权,参与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工作。

除直接参与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另一有效途径就是通过环保非政府组织。鉴于目前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状况,首先,需要国家立法对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设立与登记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给予环保组织生存发展的空间。其次,要明确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空间,具体流程,并依法鼓励环保组织积极参与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最后,要制订民间组织参与的约束性制度,引导其在合法的范围内行动。

执笔人:沈冯娟

【注释】

[1]张沉:《潘岳:流域限批已是‘环保风暴’最后一招》,《经济观察报》,2007-07-10。

[2]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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