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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模式比较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目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均有不同的模式,现将这些模式加以归纳、分析和比较。劳动者养老权益主要受参保人数与退休人数的比例、收费率与替代率的比例等因素影响。以养老保险资金承担机制来划分,可将养老保险划分为强制储蓄型模式、社会保险型模式、福利国家型模式和国家统筹型模式。在这种养老保险模式中,劳动者的养老权益主要通过所有权完全归劳动者自己的个人账户制度来保障。
养老保险的模式比较_社会保障概论

3.2 养老保险的模式比较

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涉及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以及养老金的计发等环节。从目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均有不同的模式,现将这些模式加以归纳、分析和比较。

3.2.1 养老保险财务模式比较

从财务平衡机制来看,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划分为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两种最基本类型,以及同时具有两种类型特征的部分积累制,这三种类型都体现出不同的基金平衡要求和制度运行特性。

1.现收现付制

所谓现收现付制是指以近期内横向收支平衡为原则,对一年内养老保险需支出的费用进行测算后,按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参加养老保险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其实质是代与代之间经济利益的转移,即由在职职工一代承担已退休职工一代的养老权益,在职职工本人的养老权益则由下一代负担,从而实现养老权益的保护。

该模式易于操作,管理方便,且基金的平衡不受通货膨胀率和利率波动的影响。这是因为该模式以收支的短期平衡为原则,没有形成巨额的储蓄积累,实行以支定收,从而可以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基金贬值的风险,又可以减少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和风险,但这种模式由于缺乏长期均衡的基金积累而极易受到人口老龄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造成劳动者代与代之间的矛盾激化。

在这种模式下,在职职工的缴费只是体现其未来拥有享受养老金的权益,但这种权益在确定其基本养老金数额时并没有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与其在岗时对当地统筹账户的贡献大小无关。劳动者养老权益主要受参保人数与退休人数的比例、收费率与替代率的比例等因素影响。在这种模式所覆盖的范围内,当参保者的收费率与替代率确定时,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主要取决于当年参保人数,而参保人数是相对于一定的筹资范围而言的,当一定筹资范围内的参保人数越多,则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就越好得到保障;反之,则受到影响。当参保人数与退休人数一定时,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主要取决于参保的收费率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收费率越高,替代率越低,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就越好得到保障,反之,则受到影响。

2.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是指以远期收支平衡为原则,在预测未来时期社会保障支出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可以保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收支平衡的总平均收费率,将其分摊到保障对象的整个投保期。其实质是一种代内经济收入的转移,与其在岗时的缴费密切相关,其在退休时所获得的养老金权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缴费。收费率越高,则其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同时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率也是影响养老金权益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这种模式下的养老金由缴费基金和投资的增值额构成,在缴费基数一定的情况下,养老金的数额主要取决于基金的保值增值额。因此,这种模式不仅要求善于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而且要善于投资,以争取有较好的回报。一般而言,国家或社会为这种模式下的每个参保者建立个人账户,其缴费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全部记入这一账户,其退休后的养老金取决于个人账户基金总额,具有完全的便携性。

在这种模式下,养老金的根本来源是个人的强制储蓄,缺乏收入再分配功能。它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可以摆脱人口结构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又可以增加资本积累,促进经济增长。缺点是积累资金对经济波动、通货膨胀的承受能力非常脆弱,基金的投资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贬值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当经济发展处于较高水平,而且资本市场比较发达且能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时,采取这种模式才比较适合。

3.部分积累制

它是介于现收现付制和完全基金制之间的一种折中模式,兼容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基金制两者的特点。所谓部分积累制就是指将筹集到的基金一部分按现收现付原则用于支付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剩余部分为现在的劳动者积累起来,用于他们今后的养老支出。既能满足一定时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又能有一定的资金积累。它使现收现付制在遭遇人口老龄化时面临的资金压力得到减轻,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应具有的再分配功能,同时由于资金及积累的规模比完全基金制的小,所以基金贬值的风险也比较低。

3.2.2养老保险资金承担模式比较

以养老保险资金承担机制来划分,可将养老保险划分为强制储蓄型模式、社会保险型模式、福利国家型模式和国家统筹型模式。

1.强制储蓄型模式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即公积金制,是指国家依法要求雇员或雇主和雇员缴纳定额保险费,建立特别基金,专款专用,分别计入每个雇员的账户,由国家设立的基金会或私人机构专门管理。当雇员年老或发生危险事故时,政府把其全部储蓄及利息一次性返还给受保人,或者受保人也可以自行选择分期领取年金和利息。这笔基金除了支付投保者的利息和行政费用之外,还要用于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

实际上,这种模式是一种国家强制劳动者进行的养老储蓄制度,政府机制的作用非常有限,政府没有给予资金上的支持,仅提供一定政策上的优惠,基金主要由雇员或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形成,市场机制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在这种养老保险模式中,劳动者的养老权益主要通过所有权完全归劳动者自己的个人账户制度来保障。目前,这种模式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智利的个人账户制度和中国香港的强积金为代表。

1955年,新加坡政府为确保劳动者在退休或不能工作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而开始实施中央公积金计划,其最初的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他们退休后有所依靠。为此,新加坡政府建立中央公积金局,对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同时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

在新加坡,每个劳动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拥有独立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个人账户基金由雇主与雇员共同缴费筹集,并且经常调整缴费率。账户基金完全属于雇员个人所有,并且可以继承。政府财政没有拨款,仅仅提供担保和政策优惠。这种以储蓄基金制为主体的养老保障制度,节省了大量的财政开支,抑制了消费膨胀,增加了社会积累,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现在会员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初步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虽然在运用公积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宽限制,但政府仍然牢牢抓住公积金最终保障作用的核心。面对人口老龄化和平均寿命延长的趋势,新加坡开始实行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最低存款的数额要逐步调高到8万新元,根据政府的测算,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保障会员在退休若干年后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1999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通过了《强制性公积金条例》,订立了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架构,其目的是为应对香港人口老龄化的压力,确保劳动者积累资金安度退休生活。

强积金计划的法定供款是由雇主和雇员根据雇员收入分别供款5%,并设定供款的上下限。如果雇员的月收入少于4000元港币(下限),雇员本人可以不供款,但雇主必须按雇员收入的5%供款;如果雇员每月收入超过2万元港币(上限),则雇主和雇员各需缴纳雇员收入的最高上限2万元的5%;对于超出部分,雇主和雇员可以选择是否自愿性缴费。所积累的强积金交由一个私营机构管理,但受积金局监管。所有由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权益必须保留至计划成员达到退休年龄为止。雇员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养老金必须达到65岁法定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一次性全数提取。

中国香港的强积金制度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吸收和借鉴新加坡、智利等国养老保险的成功经验,顺应当今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的趋势而建立起来的,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低水平、广覆盖、强制性。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出发,强调强积金计划应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截至2007年11月30日,全港有99.6%的雇主、98.9%的雇员以及75.2%的自雇人士都参加了强积金计划,强积金的覆盖面可谓让人惊叹。同时为了推行强积金计划,政府规定除了获得豁免的单位之外所有的单位都必须强制参加,如雇主不安排雇员参加则属违法。二是采用完全储备积累的个人账户制。中国香港的强积金制采取储蓄积累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形式,一方面通过将个人养老金的多寡与其积累额相挂钩,鼓励人们自觉积累,避免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三是基金完全交由私人机构运作,计划多样性。中国香港的强积金由雇主与个人按照等额原则共同分担缴费责任,并根据当地资本市场发达、金融工具丰富等特点,采取民营公积金运营模式,把基金完全交由私人机构运作,起到了效益与监管并重,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2]四是政府承担监督者的角色。与新加坡政府在中央公积金制度中扮演担保人的角色不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扮演的主要是监督者的角色,个人须对基金投资风险负责,因为分散投资的决定权在个人账户所有者手中。

2.社会保险型模式

社会保险型模式强调以参保人自保为主,国家适当予以资助为辅,政府通过有关立法强制实施,实现社会共同负担和社会共享。其保险金由多方共同承担,同时实行多层次保障,以满足社会各个层次的不同需要,从而调动多方面投保的积极性。其主要特点有:第一,保障对象覆盖每一个工薪劳动者以及未就业的普通公民;第二,保障基金来自于个人、企业或单位、国家三方共同承担;第三,老年人所得到的养老保障水平按投保情况分为高低不同的层次,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普遍基础养老金,即人人都享有的养老金,享受的条件是达到退休年龄并曾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过一定的保险费。第二个层次是雇员退休金,享受的对象只限于企业的雇员,企业主或政府在职人员则没有这种保险项目。第三个层次是企业补充退休金,是在雇员退休保险基础上根据企业效益的好坏附加的保险项目,一般由企业单独投保,企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可自行规定投保和领取的办法。这种模式最早为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养老保险法时设立,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是世界各国中最长的。它设立的宗旨是保障老年人的生存,使领取养老金者能分享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依据法律规定,德国所有公民都可参加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基金管理由养老金受益者和雇主共同参与管理,通常会设立一个双方平等参与的委员会,而政府不会介入委员会的管理事务。当然,这些管理机构的权限是相对有限的,主要涉及日常运作管理方面。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三支柱模式,法定的公共养老保障体制是德国老年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支柱。而职业养老金计划是德国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中最为主要的组成部分。1974年,德国颁布了《职业养老金法》,所有职业养老金计划都必须遵循这部法律,补充养老金计划是通过个人的就业合同、企业对所有员工的承诺协议或者集体就业协议来签订的。对于在公共部门依靠工资薪金收入的工作者来说,补充职业养老金计划通常采用集体协议的形式。此外,德国还积极发展以老年储蓄为主的第三支柱,这一支柱主要体现为自愿参加的老年储蓄以及资本积累型的老年储蓄两种,其中一部分具有风险共担的特点,另一些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条件。

3.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是在经济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的基础上实行的。它贯彻“普遍性”原则,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为目标,保障范围覆盖全体国民,甚至一些外国人,而不管其是否为工薪劳动者,也不管退休前工资多少。只要缴纳一定保险费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同一水平的养老金,其特点:第一,覆盖面广,养老待遇基本上与个人工作年限和个人所缴纳的费用无关,并且操作简单明了,手续简便;第二,强调养老金待遇享受的普遍性,发放对象为所有老年人,同时退休人员还享受与收入有关的年金;第三,养老金主要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由国家和企业解决,个人不缴纳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因此,必然导致高税收政策,增加财政负担。英国和瑞典是这种养老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英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国家基本养老保障是其联邦政府提供的第一层面制度安排,目的在于提供一个最基本的养老保障。其基金主要通过国家保险和税收进行运作,实行现收现付制模式。其中,国家保险的缴纳是以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为征收依据,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养老收益,而税收收入主要是为超过国家养老金受益年龄的老年人提供的。这一层面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以获得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保障。这一层面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普遍性,与就业无关,面向所有满足规定年龄和资格标准的国民;二是同一性,在收费标准和津贴标准上采用同一标准,不因个人收入差异、政治地位等有别。

在此基础上,英国还建立了各种与工薪收入相关联的养老金计划,从而构成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这一支柱是英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最具特色和“复杂性”之处。从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的发起人来说,它可以是国家发起的国家收入关联计划;也可以是由雇员的雇主单位发起的职业养老金计划;还可以是由社会商业机构或社团发起设立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等类型的“积累制”计划。[3]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个人自愿养老储蓄的第三支柱。

4.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国家不向劳动者本人征收任何老年保险费,老年保险所需要的全部资金,都来自于政府的财政预算。工薪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均可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从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看,国家统筹式养老金制度对领取人规定了基本的条件,一般是必须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这种模式对于稳定社会、保障退休者的晚年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快,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暴露出来,比如,由于资金来源过于单一,使国家或企业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加重的形势下,问题更加严重。随着前苏联的解体以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了。

3.2.3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比较

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中,无论是采取现收现付制模式,还是完全积累制模式,都存在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尤其是在完全积累制模式,存在着大量的积累基金。而这些基金要在相当长时间后才支付,为了避免基金贬值,确保劳动者的养老权益,必须对积累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目前,国内外现行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公共管理模式

该模式是指由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因年老退出劳动领域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给予经济补偿并且由政府直接参与管理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国际上看,公共管理模式又可细分为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与松散管理模式。其中,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将参保人的部分收入以费或税的方式集中到一家公共管理的中央基金,政府社保部门直接负责这部分资金的投资运营,从而实现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该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家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代表国家管理养老保险,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能参与。新加坡是采取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它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全部交给中央公积金局来管理。而松散管理模式是指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和社会团体管理的模式,其重要特点就是由国家的专门机构负责养老保障的一般监督,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或雇主和雇员两方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实施具体监督,由公共的、少数私营的、公共私营合作的各类机构实施操作和服务,管理和监督分离,基金的收与支分离。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一些欧盟国家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

2.私营管理模式

该模式是指将所有缴费交给政府认可的私营机构投资运营。这种模式一般用于职业年金或部分公共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现在国际上将该模式分为完全私有化模式和部分私有化模式两种。采取完全私有化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就是智利,强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交由政府认可的私营机构运营管理。而部分私有化模式的代表国家之一就是哈萨克斯坦。

从各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运行情况看,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直接管理模式侧重于以政府机制作用为主导,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其运行效率较低。而间接管理模式则侧重于以市场机制作用为主导,有较高的运作效率,从而使劳动者养老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但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都既要发挥政府在保证基金安全及投资收益率方面的监督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基金投资运营中的主导作用。

3.2.4 养老保险的计发模式比较

养老保险的计发模式包括确定给付模式和确定缴费模式。

1.确定给付模式(DB计划)

所谓确定给付模式(Defined Benefit),也称为收益基准制,是指在设定以保障一定生活水平所需要的养老金替代率的基础上,并考虑相关影响因素来测量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其给付公式为:B=Cty,式中:B为保险金给付标准;y为劳动者退休前的收入水平;t为缴费时间;C为调节因子。其实质是“以支定收”模式。养老金的标准一般按照参保者的年龄、工作年限、工资基数等因素来制定,只要参保者符合规定的条件,他就能享受养老保险计划所规定的相应待遇,这一待遇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而与其对社会保险的缴费或贡献并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待遇往往是事先可以计算或确定的,而缴费往往是根据人口变化、工资增长等因素进行调整,这种模式主要是实现养老保险金的横向平衡,具有较强的再分配功能,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通常与现收现付模式联系在一起,反映了养老保险待遇与就业期间的收入水平、缴费期限、收入替代率、收入再分配等因素的内在联系。在DB模式下,积累基金的投资风险由作为计划举办人的政府或雇主承担。DB模式更易于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目标,但其运作的透明度不高,给付公式的设计比较复杂,不易为受益人所理解,且劳动力流动时的可携带性比较差。

2.确定缴费模式(DC计划)

所谓确定缴费模式(Defined Contribution),也称为缴款基准制,是指通过保险精算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缴费比例或标准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其给付公式为:B=AR,式中:B为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A为养老保险缴费积累数额;R为利率及投资收益。当劳动者退休时,以其个人账户的积累总额(本金加上利息)作为养老金。其实质是“以收定支”模式,劳动者养老金的收益水平取决于其个人在劳动期间对社会保险缴费的贡献或全部工作年限以及基金积累的投资回报率。这种模式一般与基金制养老保险制度相联系在一起,体现了养老金待遇与缴费积累数额、利率及投资收益之间的内在联系。其中,投资收益状况对养老金待遇将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DC模式引入个人账户管理运营参保人的缴费和投资收益,参保人对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投资运营具有相当的投资决策权。因此,在DC模式下,积累基金的投资风险由参保人(雇员)自己承受,当然,其投资收益也主要由雇员自己享有。DC模式极大地加强了劳动者在职时的缴费与退休后获得的退休金之间的关联,给付公式设计简单、明了,管理的透明度高,劳动力流动时的可携带性也比较强。当然,DC模式的再分配效应就比较差了。确定给付模式与确定缴费模式的区别,见表3-1。

表3-1 确定给付模式与确定缴费模式的简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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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袁志刚. 养老保险经济学.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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