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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融资模式之间的比较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投资风险来看,BOT项目的投资者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权益投资人,主要包括国际工程投资公司即建筑商、设备供应商、产品购买商以及机构投资者等等;另一部分就是项目的债务投资人,主要包括国际上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等等。

从投资风险来看,BOT项目的投资者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权益投资人,主要包括国际工程投资公司即建筑商、设备供应商、产品购买商以及机构投资者等等;另一部分就是项目的债务投资人,主要包括国际上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等等。从数量上看,BOT项目的投资者是比较有限的,这种投资是不能随便放弃和转让的,因此,每个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而言是比较大的。

ABS融资方式的运作则相对简单。在它的动作中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无需政府的许可、授权及外汇担保等环节,是一种主要通过民间的非政府的途径,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动作的融资方式。它既实现了操作的简单化,又最大限度地减少酬金、差价等中间费用,降低了融资成本。由于证券化资产已真实出售给SPV,原始权益人因而失去了对那些资产的控制权,所以对原始权益人来说,融资过程并不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从而形成表外融资。这有利于原始权益人以有限的财力从事更多的投资,同时将投资风险分散和限制在更多的项目之中。

BOT可以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国家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作为非政府部门的项目公司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同时,政府也将大部分项目风险转移给了非政府部门的项目公司。

凡有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过一定的结构重组都可以证券化。比如,不宜采用BOT方式的重要的铁路干线、大规模的电厂等重大的基础设施。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BOT方式和ABS方式在基础设施领域应用中各有所长,应灵活运用,不应片面强调哪一种方式,而应区分阶段具体的情况,选择运用其中一种方式。在80年代中期出现的ABS方式,在国际上正处于蓬勃发展之势,在粤桂基础设施建设中,可以考虑作为融资创新模式,积极加以探索应用。

ABS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虽然归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机构/公司,简称SPV)所有,但项目资产的运营和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SPV的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只是为了实现“资产隔离”,实质上在这里ABS项目资产只是以出售为名,而行担保之实,目的就是为了在原始权益人一旦发生破产时,能带来预期收入的资产不被列入清算范围,避免投资者受到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影响,SPV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与决策。因此,在运用ABS方式时,不必担心项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而被外商所控制。发行信托凭证筹集建设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发行信托债券时应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对发行主体进行严格审定,要选择资信程度较高的信托投资公司,实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模式。

(2)在发行金额方面,要明确“两个上限”的原则,一是建立在地方债券的专用性基础上的发行金额以项目投资资金需要额为限;二是建立在项目收益性基础上的发行金额以当地税收收入和预计项目未来现金流入为限。监管部门可根据地方财政的债务累积额、债务清偿情况、地方税征收水平等因素,调控资金信托型市政债券的发行额度。

(3)在债券期限方面,目前各地发行公司债券型市政债券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由于试验区基础设施投资周期较长,为了保证资金的运营效益和偿债能力,确保项目投放期限和受益期限的匹配,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和投资者的可接受程度,建议信托型收益债券的期限为10~30年。

资产证券化是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利用资产证券化在粤桂基础设施建设中进行融资,与一般融资模式相比,是由其担保公司代偿到期本息。这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级别便提升到了金融担保公司的信用级别。对一些资信级别较低的原始权益人来说,使能通过信用增级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来筹集建设资金。由于BOT项目的所有权、运营权在特许期限内是属于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再把项目的运营权分包给运营维护承包商,政府在此期间则拥有对项目的监督权。当特许期限届满,所有权将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机构。ABS方式中,项目资产的所有特殊的适应性,无疑是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的创新。

所有成功实施的PPP项目都是建立在伙伴关系之上的。可以说,伙伴关系是PPP中最为首要的问题,没有伙伴关系就没有PPP。PPP中民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与其它关系相比,一个显著的独特之处就是项目目标一致。公共部门之所以和民营部门合作并形成伙伴关系,核心问题是在其中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在某个具体项目上,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的产品或服务。民营部门是以此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公共部门则是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PPP中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并不是分享利润,而且还需要对民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进行控制,即不允许民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任何PPP项目都是公益性项目,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共享利益在这里除了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之外,也包括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相对平和、稳定的投资回报。在PPP中,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理分担风险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其它交易形式的显著标志。事实证明,追求整个项目风险最小化的管理模式,要比公、私双方各自追求风险最小化更能化解准公共产品领域内的风险。PPP管理模式中,更多是考虑双方风险的最优应对、最佳分担,而将整体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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