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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责任承担模式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政府、单位或雇主、个人等多方分担养老保险责任,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主流趋势。除了因缺乏社会保险,只能由个人或家庭自我负责养老保障的特殊情况外,在制度化的保障机制中,也有极个别国家的养老金完全由个人负责,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智利。智利20世纪80年代后推行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确立了养老保障的个人负责模式。
养老保险责任承担模式_社会保障概论

8.2.1 养老保险责任承担模式

根据养老保险的责任承担机制,可将养老保险划分为政府负责型、责任分担型、个人承担型、混合责任型四种模式[7]

1.政府负责型

政府负责型是指由政府直接负责的养老保险制度,它通常以国民年金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与个人承担社会保障的纳税义务,政府通过预算来为国民提供养老金,政府对养老保险事务实行直接管理并严格监督。这种模式的最大特征就是强调政府责任,实现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普遍性,发放对象包括所有老年人,普遍性中充分地体现出了公平性。不足之处是可能因人口老龄化而给财政带来负担,最终反过来损害这种制度的健康发展。

福利国家实行的国民年金保险制度就属于政府负责型的制度安排。在这些国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通常与是否参与社会劳动和是否缴付养老保险费没有关系,它通常只强调是否属于本国公民和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有部分国家实行双层或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处于基础层次的养老保险采取政府负责的国民年金形式。需要指出的是,曾经风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中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来确立公民“老有所养”的基本权利,退休金支出亦全部由政府和企业(也以财政为后盾)承担,个人不用缴纳保险费,从而也可以纳入政府负责型养老保险模式的范畴。

2.责任分担型

由政府、单位或雇主、个人等多方分担养老保险责任,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主流趋势。这种模式是基于责任分担或责任共担的原则确立的,其特点是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责任由多方共担或分担。由于强制性责任共担,这种模式一般只能适用劳动者甚至主要是工薪劳动者,从而属于选择性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责任分担型养老保险制度既有政府、单位或雇主、个人三方分担型,也有单位或雇主与个人双方分担型。不过,即使是单位或雇主与个人双方分担型,政府也负有相应的责任。责任分担型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和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的特色,同时又具有较强的社会互济性,从而更有利于调控养老保险的财务风险,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责任分担型养老保险是大多数国家选择的制度模式。

3.个人负责型

除了因缺乏社会保险,只能由个人或家庭自我负责养老保障的特殊情况外,在制度化的保障机制中,也有极个别国家的养老金完全由个人负责,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智利。智利20世纪80年代后推行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确立了养老保障的个人负责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劳动者参与养老保障制度,但政府与雇主均不承担缴费义务,而是完全由劳动者个人缴费。所缴保险费完全计入个人账户,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有偿运营,所得收益再充实到个人账户中去。劳动者退休后可以领取自己账户中的养老金用于养老。

这种责任模式强调个人自我负责,即养老责任完全由个人承担,政府责任很小,缺乏互助共济性和风险分组功能,亦无缩小不公平和维护公平的功能。它在实践中除了为个人进入老年后积累一笔养老资金外,主要是起到提高储蓄率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该模式能否真正解决劳动者的养老问题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4.混合责任型

实际上,一些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养老保险制度时,在肯定责任分担机制的前提下,既注意到国民的普遍性福利,也重视个人责任的适当回归,从而出现了既有政府负责的层次,又有二方或三方分责的层次,还有个人负责的层次的制度现象。这种多层次结构的养老保险体系作为责任分担的演变,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更新和更有效的方案。

以日本为例,日本既有政府负责的水平较低的国民年金保险,又有责任分担型的职业年金保险。在中国,公务人员采取的是政府负责的养老保险制度,而企业职工则选择了责任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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