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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欧模式与北美模式的比较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两个较早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它们制定了相对完善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体制。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处理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起到了主导的作用。据此,如果棉织物的生产商希望满足北美自由贸易区对第60章产品设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除了使用原产于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完全获得棉花外,别无他法。

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两个较早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它们制定了相对完善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体制。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处理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起到了主导的作用。事实上,后来成立的自由贸易区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基本上采用或参考了这两种原产地模式,随之在国际上逐步形成了两个主要的原产地规则模式——泛欧模式和北美模式。

目前,纳入泛欧原产地规则体系的自由贸易协定约有50个,包括的国家有欧共体15国,马耳他、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2004年后加入欧盟的12个国家,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冰岛等欧洲自由联盟四国,并延伸到地中海、巴尔干地区,加勒比海、非洲、太平洋地区,以及墨西哥、智利等南美洲国家。自1997年始这些国家实施了以泛欧对角累计制度为基础的原产地规则,通过泛欧累计规则的统一应用,各分离的自由贸易区合并为一个泛欧网络。

采取北美模式的主要有北美自由贸易区、加拿大—智利自由贸易区以及墨西哥—智利自由贸易区、墨西哥—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墨西哥—玻利维亚自由贸易区、墨西哥—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区、墨西哥—北三角集团(Mexico-Northern Triangle)自由贸易区[32]、智利—加拿大自由贸易区、三国集团(G—3)自由贸易区[33]、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中美洲共同市场[34]

在技术性层面,泛欧原产地规则模式与北美原产地规则模式之间存在着一些比较显著的区别。[35]

(1)在泛欧模式中,“完全获得产品”系指产品完全产自欧盟或其他与欧盟签订贸易安排的成员国;对于“非完全原产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判定则主要根据产品是否经过“充分的制造和加工”。泛欧模式的原产地规则对每一项关税税则下的产品获得原产资格所必须进行的制造和加工工序都作了清单式说明,对于第28章、第29章、第31—39章、第84—91章以及第94章内的产品,在一般标准外还设置了替代标准[36]。在北美模式中,对于“非完全原产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判定则主要根据产品是否经过“实质性加工”来判断,与“充分的制造或加工”表述不同。

(2)在制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时,泛欧模式与北美模式都同时采用税则归类改变、价值增值和加工工序三种实质性改变标准,但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侧重程度有所不同:北美模式几乎完全依靠税则归类改变的方法,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占了全部标准的90%[37];而在泛欧模式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只占了37.6%,它同时重视对区域价值和加工工序标准的使用。

表6-6 泛欧模式与北美模式下第60章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在上表可见,泛欧模式原产地规则采纳了加工工序标准,规定了进口材料所处的加工阶段,即天然纤维或与之同等级别的原材料。依据泛欧原产地规则的规定,针织和钩编棉织物至少要在泛欧区域中经过两道工序加工,即由天然纤维[38]纺成纱,再对纱布进行针织或钩编。而北美模式采用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规定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可以赋予原产地,但同时提出了多种例外情况。一旦使用归入例外章目或品目的材料,产品则无法获得原产资格。按照北美模式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必须发生源自任何其他章或品目的改变,若源自第52章(即棉花产品)的改变,则不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据此,如果棉织物的生产商希望满足北美自由贸易区对第60章产品设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除了使用原产于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完全获得棉花外,别无他法。

(3)区域价值标准的使用在北美模式中较少出现。仅在特定情况下,当产品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的标准而产品的区域增值又不少于交易价格的60%或净成本的50%时,可以按区域价值标准认定为原产产品[39]。相比较而言,泛欧模式则比较注重区域价值标准以及其与加工工序标准的配合。在制定区域价值标准时,泛欧模式一般会设定最高区外进口成分的标准,区内原产产品的价值计算以出厂价格为依据[40];北美模式更倾向于设定最低区域成分的要求,区内原产产品的价值以离岸价为计算依据。

机械产品为例,北美模式原产地规则和泛欧模式原产地规则大都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但很显然,两者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完全不同。

表6-7 泛欧模式与北美模式下品目84.07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4)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设置方式不同。泛欧模式下,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主要是按品目(4位)和章目(2位)设定的,有时会采用“ex”对归入同一品目的具体产品进行例外描述。而在北美模式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按章目(2位)、品目(4位)、子目(6位)加以设定的,同时为保证体系一致性对完全获得产品也以章目(2位)改变方式设定。研究统计,北美自由贸易区中约40%的税目要求品目改变,54%的税目要求章改变[41]。可见,北美模式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设置方式更严格,涉及的产品领域更广泛。

(5)处理重要产业原产地规则的方式不同。泛欧模式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更关注农产品,对其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也更具限制性。对大多数的农产品,泛欧模式原产地规则是以完全获得的标准制定原产地规则的,即严格排斥区外成分的介入。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更关注服装纺织品汽车行业,专门设定两章对服装与纺织品、汽车这两个敏感行业制定特殊的原产地规则。这些原产地规则因存在许多例外(如汽车产品不适用吸收规则)而表现得十分复杂。

举例来说,对于归入第16章的已加工食品,北美模式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是“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品目16.01至16.05”。这就意味着,经过加工使一项商品的税则归类从《协调制度》的任何其他章改变至第16章,即可赋予原产资格。另一方面,“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的要求明确无误地杜绝了在第16章内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工序赋予原产资格的可能性。假设将冻猪肉(HS品目02.03)从匈牙利进口到美国,与从加勒比地区进口的香料(《协调制度》品目09.07—09.10)、在美国种植并生产的谷物混合,制成新鲜猪肉香肠(HS品目16.01)。因为进口的冻肉归入第2章,香料归入第9章,在对香肠制品的原产地进行判定时,无须考虑美国原产的谷物是否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只需考虑冻猪肉和香料等非原产材料在美国加工后是否发生了税则归类改变。所以该香肠制品因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从而可以获得美国原产资格。而泛欧模式采用的是加工工序标准,要求使用归入第1章的活动物并对其进行加工制造,且加工过程中所使用归于第3章的材料必须是完全获得的。

如果比较一下这些规则的实质——即进口投入需要经过多少加工工序才能获得原产资格,我们就会发现,泛欧模式针对第16章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比北美模式原产地规则更严格。在泛欧模式下,制造第16章的原产产品,必须使用第1章的材料(活动物)或者第3章的材料(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且第3章的材料必须是完全获得的。这就意味着,使用进口肉类加工成肉制品以获得原产资格是不可能的。在使用进口成分的情况下,活动物必须是在该国屠宰,才能将这些肉类加工成第16章的肉制品。如果是鱼类制品,泛欧模式将更加严格,因为它要求必须使用完全获得的鱼,即鱼必须是在该国捕捞的。

表6-8 泛欧模式与北美模式下第16章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① 来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 TA)附件401:特定原产地规则。
② 来源:《以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为一方(在欧盟的框架内执行),以斯洛文尼亚为另一方,建立联盟的欧洲协定》关于“原产产品”的定义及其行政合作方法的议定书4——官方公报L051,1999年2月26日,第3—206页。

而在北美模式原产地规则中,第16章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就显得宽松多了,因其允许使用归入第2章[42]的肉类,并将其加工成第16章的产品。对于鱼类制品,情况同样如此。因此,将鲜、冷、冻或盐渍的肉类或食用杂碎进行加工,制成第16章的产品,就足以获得原产资格。

再以第61章为例,进一步说明北美模式对服装和纺织品设定的原产地规则之严格。下表中摘录的是北美原产地规则中的“纤维以后”规则。[43]这是一项相当苛刻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使用在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大量生产的纤维制成的某些纺织品和服装制品。它要求归入第61章的产品从纤维开始就要使用北美原产的材料,才可以经过其他加工获得北美原产资格。此外,某些服装必须符合第61章注释1的要求,即这些服装所有肉眼看得见的衬里织物也必须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相比之下,泛欧模式原产地规则允许使用进口的纱线或纤维材料在成员国境内加工并制成服装制品。

表6-9 泛欧模式与北美模式下第61章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6)对于累计规则的应用,泛欧模式广泛的采用了单边累计、双边累计和对角累计多种累计方式。北美模式原产地规则更多地强调双边累计和完全累计的应用,对角累计暂时没有任何适用。

可见,北美模式与泛欧模式在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等原产地标准的设置方面,以及累计规则、微小含量等附加规则的制定上有不同(见表6 10)。这些不同规定构成了泛欧模式和北美模式的独特之处,也为各自的贸易政策发挥着重要的配合作用。

表6-10 泛欧模式与北美模式的原产地规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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