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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强制责任保险为主导的绿色保险体系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强制责任保险为主导的绿色保险体系王涛辉法治的不健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为了给环境保护创造一个好的法律平台,贵阳、无锡、昆明等市法院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机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和跨行政区域的诉讼,对环境污染的管理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为建立日益健全的环保制度,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仍普遍使用自愿投保的方式。

建立强制责任保险为主导的绿色保险体系

王涛辉

法治的不健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为了给环境保护创造一个好的法律平台,贵阳、无锡昆明等市法院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机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和跨行政区域的诉讼,对环境污染的管理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目的通过这样一个环境保护审判厅,对涉及到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去执行实行“四合一”的开庭审理模式,涉及环境相关案件的由环保局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处理由法院执行。这样做实际上为保险事后理赔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基础。为建立日益健全的环保制度,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仍普遍使用自愿投保的方式。在全国其他的试点发展很慢,实际上就是因为这样的一个约束。

首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需求不足的问题,所谓需求不足就是严重企业污染的成本比较低,由于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所以导致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不足。

其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也不足,这表现在保险公司产品相对较少,产品涉及责任范围条款可能跟企业的需求不是很吻合。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环境风险不易有效地分散,由于保险公司对这类产品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或者风险相对比较大,会给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在承保理赔上难度很高,成本也很高,这样的话对投保企业的金融风险难以控制,效益难以保证,这样保险产品的供给相对受限。

由此可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陷入困境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开展保险环境试点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目前,世界各国都倾向于用强制保险,就我国具体情况而言,环保压力很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同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淡薄,受到很多企业经济效益的限制,不愿意支出这一部分的成本,因此自愿投保的的发展方式受到经济上的制约,发展比较慢。具体的突破方式可由环保部门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业或产品目录,对企业环境污染的不同程度采取不同的做法,制定不同的条款责任。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实行强制保险。

通过强制保险使保险公司得以补充投保的基础,从而使企业的投保面得到扩大,同时对保险经营也是一种保障,而且为产品的开发和长远发展带来一个更好的基础。对污染较轻的行业和企业,如电子科技、食品应该由政府给予积极的引导,对这样的企业可以保证补贴和税收政策,初期的启动还是需要政府给予补贴,让企业看到它的社会责任。这样既能使受害者得到经济补偿,也能减轻企业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政府和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将企业保险的投保作为污染治理资金安排,以及环评优先的先决条件,引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保险行业也可以实行奖惩制度,对自觉采取高环保技术,降低污染的等级和积极自愿投保的企业,给予在费率上的优惠,让企业加强自身的管理,降低污染事故的发生,共同把这项事情做好。激发企业自觉的保护环境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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