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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公众责任保险一般仅限于被保险人活动的固定场所;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区域范围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

五、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责任保险所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等。

(一)公众责任保险

1.公众责任保险的含义

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公众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均为被保险人对公众或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涉及的受害人范围都很广,但两者的区别在于:①承保方式不同。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完全独立的责任保险单独承保且签发专门的保单;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存在一定联系且一般不签发专门的保单。②保险区域范围不同。公众责任保险一般仅限于被保险人活动的固定场所;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区域范围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公众责任保险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办公楼、饭店、工厂、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都可以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这方面风险。

2.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主要业务来源之一,在公众责任保险项下,它又可以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四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保险险种,它们共同构成了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体系。

(1)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其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它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从国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践来看,保险人在该种保险中,除了承担一般公众责任外,还承担着包括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预防责任、完工责任及个人伤害责任等风险。因此,它是一种以公众责任为主要保险风险的综合性公共责任保险。

(2)场所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种。场所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宾馆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以及各种公众体育、娱乐活动场所责任保险。

(3)承包人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是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它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

(4)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与一般公众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障的责任风险实际上是处于流动状态中的责任风险,但其运行的途径是固定的,从而亦可以视为固定场所的责任保险业务。

(二)产品责任保险

1.产品责任保险的含义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保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或用户或其他公众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且依法应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化妆品因不合格或存在内在缺陷而造成的对人体皮肤的损害,电视机爆炸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汽车因缺陷而致车祸,等等,均属于产品责任事故。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均应依法承担起相应的产品责任。在此,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装配者,产品修理者指被损坏产品或陈旧产品或有缺陷的产品的修理者,产品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出口商、进口商等各种商业机构,如批发站、商店、进出口公司等。

2.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产品发生事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二是被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以及其他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不过保险人承担的上述责任也有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如造成产品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供给他人使用即用于销售的商品,同时,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销售该产品的场所范围之外。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保险人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产品责任保险仅承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内在缺陷而发生意外致使消费者或使用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产品本身缺陷引起的产品本身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产品责任保险期限及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保。如果以“期内发生式”为基础,即使产品是在保险期限前几年生产或销售的,只要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并导致对消费者的损害,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人均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以“期内索赔式”为基础,不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是保险期限之前,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凡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得知或发现的,较多采用“期内发生式”,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立即得知或发现的,较多采用“期内索赔式”。

在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单中,通常规定两项限额,即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险单累计赔偿限额。所谓每次事故,就是指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的原因,造成多人伤害或者多人财产损失,无论其发生的时间是否有差异,都归结为同一事故。在每项限额下还可以划分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个限额,当产品责任事故发生时,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分别在各自的限额内赔偿。

产品责任保险的免赔额一般只适用于财产损失,而不适用于人身伤害。在财产损失中,无论受害者的财产损失程度如何,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保险人都不承担保险责任,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实行的是绝对免赔额。与此同时,在诉讼费用方面也同样适用免赔额的有关规定。

(三)雇主责任保险

1.雇主责任保险的含义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一般而言,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乃至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并非与此相一致,即均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而主要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或者将无过失风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即只有雇主才有解雇该雇员的权利,雇员有义务听从雇主的管理从事业务工作,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均通过书面形式的雇佣或劳动合同来进行规范。下列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未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凡属于上述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图的均属于雇主的过失责任,由此而造成的雇员人身伤害,雇主应负经济赔偿责任。此外,许多国家还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员承担无过失责任,即只要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不是其自己故意行为所导致的,雇主就必须承担起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雇主责任相对于其他民事责任而言是较为重大的,雇主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责任范围亦超出了过失责任的范围。

2.雇主责任保险与其他类似险种的区别

(1)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第一,保险对象不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没有限制,任何性质的企业雇佣的雇员,无论长期工、固定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等都可以包括在内;而工伤保险的保险对象是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二,实施方式不同。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由雇主自愿投保;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由政府授权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强制实施,各企业必须参加。

第三,保障程度不同。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较低,而且一般为一次性给付;而工伤保险除医药费、误工费和死亡伤残一次性补助金外,还发给其家属抚恤金等。

(2)雇主责任保险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第一,保险性质不同。雇主责任保险承担的是雇主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却是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属于普通人身保险的范畴。

第二,保险责任不同。雇主责任保险仅负责雇员在执行任务时或在工作场所内遭受到的意外伤害,即代替被保险人承担对雇员因工受伤、身故或患有职业病的经济偿付责任,保障雇主免受经济赔偿的风险;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对被保险人无论其是否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所受到的伤害均予负责。

第三,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不同。雇主责任保险计算保险金额的依据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所应赔付的雇员年工资的倍数来确定;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却以保险双方事先商定或估算的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承保的条件不同。雇主责任保险需要以民法或雇主责任法为客观依据;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要是自然人均可以自由投保。

3.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雇主承担的责任一般包括:一是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在保险单列明地点及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法或依雇佣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因患有与其工作有关的职业疾病,致使雇员伤、残、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雇员的医药费;三是应支出的包括抗辩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法律费用。在了解其基本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1)受雇过程是指雇员的受雇佣期间。

(2)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是指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一个雇员所从事的工种,雇员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列明的或与列明的工种有关。

(3)职业疾病是指经过医院确认的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4)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对象是雇主对其雇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雇主自身包括其企业董事会成员,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的人身伤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战争、暴动、恐怖、罢工、核风险等原因引起雇员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的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施行的手术所致的伤害等属于除外责任。

4.雇主责任保险的期限及赔偿限额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一年期,既可以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为基础,也可以工程期为保险期间。一般情况下,多以“期内索赔式”来承保雇主责任保险,也就是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计算保险单的责任期限。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是规定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即以每一雇员若干个月的有效工资收入作为其发生雇主责任事故时的保险赔偿额度,每一雇员只适用于自己的赔偿额度。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额度与永久完全伤残赔偿额度及部分伤残赔偿额度是有区别的。部分伤残的赔偿金额等于该雇员的赔偿限额与适用的赔偿额度比例的乘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责任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在赔偿上可以实施权益转让原则,即在赔偿后可以向责任方进行代位求偿。在雇主责任保险中也可以有免赔额的规定,特别是当雇主责任险附加医疗保险时,一般都规定每次事故每人的免赔额。

(四)职业责任保险

1.职业责任保险的含义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职业责任风险的特点在于:第一,它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导致的责任事故。第二,它不仅与人的因素有关,同时也与知识、技术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关。第三,它限于技术工作者从事本职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如某会计师同时又是医生,但若他的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则其行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职业责任事故就不是保险人可以负责的。

2.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

(1)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医务人员由于医疗责任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加剧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且依法应当由医疗方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以医院为投保对象,承保医生、药剂师等在履行职责时,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使他人遭受伤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会计师因履行职责时作为或不作为而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必须是被保险人以会计师身份为他人服务时所导致的财务损失,不包括他人的伤残、死亡以及实物财产的损毁。

(3)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在职业服务中发生的一切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以事故发生或索赔为依据,它通常采用主保险单(法律过失责任保险)和额外责任保险单(扩展限额)相结合的承保办法。

(4)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建筑工程设计的法人团体(如设计院、所等),因设计工作中的疏忽或失职,导致所设计的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承保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由于业务上的错误、遗漏或其他过失行为,导致他人财物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此种保险单又可扩大承保代理人由于未能按照授权或指示所引起的对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3.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对于从事某项业务被保险人或其从事该业务的前任或其任何雇员或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从事该业务时,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而违反或被指控违反其职业责任所致的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一般情况下,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赔偿金和诉讼费用。其中,保险责任范围不仅包括专业人员由于职业上的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包括被保险人从事该业务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的职业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

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和罢工,核风险,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被保险人的契约责任,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等。

4.职业责任保险期限及赔偿限额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职业责任保险承保方式有如下两种:一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即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二是以事故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者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后者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为了控制无限延长,保险人通常会规定一个后延截止日期。

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上不列明保险金额,而仅规定赔偿限额,即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赔偿限额一般分为: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前者不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后者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诉讼费用在赔偿限额以外赔付。

(五)个人责任保险

个人责任保险,是指以个人的侵权行为或其所有物,因意外导致的法定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并专门适用于家庭或个人的各种责任保险的总称。从宏观而论,个人责任保险可以纳入公众责任保险范围,但个人责任保险经营实践中又包括了超出公众责任保险范围的业务,如个人职业责任保险等。对于家庭或个人而言,能够导致经济赔偿责任的原因一般包括如下四个方面:一是个人的侵权行为;二是个人或家庭所有的静物责任;三是个人或家庭所有的动物责任;四是合同责任。任何个人或家庭客观上都存在着法律责任风险,这种潜在的风险使个人责任保险成为当代社会城乡居民所需要的一种风险转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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