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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改革的具体过程及成效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在进行经济调整工作的同时,着手研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不仅是财政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整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活经济的关键一步。利改税之后,企业只需依法向国家纳税,税后的利润留给企业安排使用。利改税改革中,设置了几个新的税种,调整了若干产品的税率,征税办法也有所改进。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在进行经济调整工作的同时,着手研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在税制改革方面,确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即由上缴利润改为交纳税款,税后余利由企业自行支配。1981年,在总结若干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同时,财政部先后在湖北、广西、上海、重庆等地进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扩大试点工作。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指出:“今后三年内,对价格不作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应该改革税制,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这项改革需要分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进行。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要分两步走。”

根据这个精神,从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从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其具体内容是:对国有企业保持原有工商税(按销售收入计征)的基础上,把相当于基数利润的部分改为所得税,所得税后的利润再按情况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凡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先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另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缴国家的部分,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缴等办法,一定3年不变;凡有盈利的国有小型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按八级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交税后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高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企业按固定比例上缴一部分利润。对企业税后留成利润,国家要求企业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其中前三项基金的总和不得低于企业留利总额的60%。

由于各级政府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财税部门积极努力,一年多来,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比利润留成、利润包干等办法,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的大部分利润用征收所得税的办法上缴,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基本上固定下来,对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稳定国家财政收入,起了良好的作用。二是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1983年国营工业企业比上年增加利润42亿元,按利改税第一步改革执行的结果,国家所得占61.8%,企业所得占38.2%(用于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奖金),这就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三是扩大了企业财权,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当年实行利改税的工业、交通、商业企业共留利121亿元,比1982年增加27亿元,增长28.2%。据中央17个工业部门和27个省、市、自治区统计,到1983年底,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国有工业企业共有26,500家,占盈利企业总户数的94.2%。

但是,在“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中,有些问题还没有解决。主要是:①尚未做到完全的以税代利;②税种比较单一,难以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中进一步解决。

利改税第一步实施之后,随即在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财政部于同年8月10日报送的《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进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主安排使用。主要内容有以下四点。

第一,改革工商税,将原工商税一分为四,按性质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四个地方税。同时,把产品税的税目细划,适当调整税率,以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杠杆作用。

第二,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按一户一率核定税率征收调节税。调节税税率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以核定后的1983年利润为基数,对基数部分依率计征,对增长部分实行减征,减征的幅度由利改税第一步的60%改为70%,计算方法由环比改为定比,时间由3年不变改为一定7年不变。

第三,对有盈利的小型国营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一般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在核定基数时,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新定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调整了累进的起点和级差。老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起点是30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起点提高到1,000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平均税负,比老八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了3%~5%,减轻了小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四,改进了企业留用利润的分配办法。职工奖励基金占企业留利的比例,由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企业主管部门商定,并由各地区、各部门层层核定到所属企业。企业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一般应将50%用于发展生产,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30%用于职工奖励。

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不仅是财政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整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活经济的关键一步。具体地讲,实行利改税的优点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可以通过税收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利改税之后,企业只需依法向国家纳税,税后的利润留给企业安排使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利于国家进行重点建设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能够更加充分地行使自主权。

第二,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利改税改革中,设置了几个新的税种,调整了若干产品的税率,征税办法也有所改进。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当前价格不合理所造成的矛盾,有利于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同时还可以通过税收,对某些产品的生产进行鼓励与限制。

第三,可以给企业增加活力和压力。利改税在国家财政还有困难的情况下,采取了若干扩大企业财权的措施。例如,放宽了对大中型企业减征调节税的政策,给企业增加了后劲;放宽了小型国营企业的划分标准,使享受优惠待遇的小型企业数目增加;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降低了税负等等。这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搞活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加强了企业的盈亏责任,也给企业增加了压力。改革以后,企业经营得好,就能发展;经营得不好,就会在竞争中失败。这就能通过经济的方法奖勤罚懒,对企业进行鼓励和鞭策。

第四,可以为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在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完成以后,可以完全按税收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范围,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使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这将有利于打破“条条”和“块块”的干预,实行政企分开和简政放权

在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利改税可以使企业向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向大大迈进一步,有利于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通过推行“利改税”,建立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突破了30多年来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上缴利润而不能缴纳所得税的禁区,促使国营企业向着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在企业内部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创造了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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