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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革历程及成效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起步可以追溯到国有企业改革第一阶段—初步探索阶段,在制度创新阶段中,几近波折的股份制改革正式在国有企业中积极推行,并开始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趋势和主要形式。十五大后,全国各地兴起了第三轮企业股份制改革热潮,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和国有经济的整体搞活。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起步可以追溯到国有企业改革第一阶段—初步探索阶段,在制度创新阶段中,几近波折的股份制改革正式在国有企业中积极推行,并开始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趋势和主要形式。

1984年7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公司—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标志着改革开放后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正式起步。继北京天桥百货股份公司成立之后,一些小型集体企业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上海、广州、沈阳等地也开始了股份制的试点工作,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的公司逐渐增加,试行股份制的公司包括大中型国有企业,行业也开始逐步扩大。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全民所有制经济巩固和发展决不应以限制和排斥其他经济形式发展为条件,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这一大政方针的确立,为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铺开了道路,带来了我国股份制改革实践的大飞跃。

1984年到1986年,按照中央的部署,在一些地方有选择地确定一部分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少数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多数企业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发行股票和债券,从而扩大了生产和经营能力,各地股份制企业迅速发展,迎来了改革开放后我国股份制改革的第一次发展高潮。1986年年底到1987年下半年,关于股份制“姓社、姓资”问题的争论相当激烈,对股份制改革持怀疑态度的观点仍然存在。

1987年股份制试点初次遇到阻力,有人借中央推行承包制向股份制发难,提出股份制就是私有制,全民企业实行股份制就是资产私有化。实践中又存在盲目扩大试点企业范围的现象,随着我国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迅速增多,由于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经验,缺乏立法、管理措施及相应的监督机制,试点企业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试点做法很不规范等问题逐步显现,使不少人对股份制持怀疑态度。在这种情况下许

多已制定的股份制试点方案搁浅了,已经试点的企业进退两难。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可以继续试行。”同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出台。此后,我国出现了一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比较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制试点证券市场的培育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股份制试点企业迅速增多,1988年试行股份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达6,000多家。

1990年11月和1991年4月,上海、深圳两市经批准先后开办了专门的证券交易所,这是我国股份制改革进程中采取的重大举措。同时,股份制试点突破了只向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发行股票的禁区,1991年11月30日向国外法人和自然人发行B种股票,中国的股份制改革跨出了走上国际市场的第一步。

随后在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中再次肯定了股份制,股份制试点又迈出了新步子。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国家体改委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并相应颁布了15个配套法规,准备在规范现有股份制企业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建立一批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国务院还组织成立了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促进股份制改革的健康良性发展。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制的重要形式。至此,股份制改革迎来了改革开放后第二次发展高潮,该阶段以党的十五大确立了股份制的地位为标志。理论和政策上的重大突破,使我国迎来了改革开放后股份制改革发展的第三次高潮。1997年9月,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对国有企业推行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予以充分肯定。其论述表明,我们党继十三大、十四大之后,对股份制的性质、作用等问题的认识有了新的更大的突破。十五大确立了股份制的地位,是近20年理论探索和改革开放历史实践的总结,也是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的结果。对股份制内涵的认识,也从此开始逐步清晰并形成一致。十五大后,全国各地兴起了第三轮企业股份制改革热潮,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和国有经济的整体搞活。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至此,国家关于股份制改革的政策已从试点、积极试行到可以搞,进一步发展成为积极推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也开始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趋势和主要形式。

所谓股份制改革,事实上包含两个层面的改革,一个层面是企业产权制度层面,另一个层面是证券市场层面。在企业制度改革层面的改革,即把原来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国有企业改造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国家作为所有者控股、经理层作为经营者管理企业的公司制或股份制企业。在此基础上,有选择、有条件地推动一部分股份制企业成为大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大众发行股票,发挥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接受大众股东的监督。

伴随着中国股份制在曲折中前进的历程,其效应也充分显现,具体体现在:一是企业通过股份制的形式聚集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扩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并走出国境,掌握了一定技术,为国家与企业树立了良好形象。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找到了在企业内部的具体实现形式,解决了企业在运行中的方式方法困境,从而推动了企业体制上的改革。三是股份制改革有助于企业产权清晰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制后的公司可以以独立商品生产者活跃于市场中,社会主义宏观经济有了与市场相适应的微观经济基础,保证股份制企业不断壮大与发展。四是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不再是政府有关机构的附属物,政府职能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来规范企业的运行,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通过股份制,企业更关心投资者近期及长期的利益,企业的发展亦有了机制的保证。

但在具体实践中,与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资产评估困难,产权难以界定,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股份制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财产关系是决定股份制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必须首先明确企业资产的产权,从而为进一步理顺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最终处理好资产权力、资产责任和资产风险等奠定基础。但一方面当时还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资产评估机构较少、资质较低,评估手段和方法有待完善,因而对股份制企业的资产无法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加以评估。二是股份制国有企业内部制衡机制尚不完善,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经营管理缺乏有力地监督。三是企业实行的股份制缺乏规范和管理,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后,一些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仍由原有的企业主管部门任命,仍然是政府主导,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改制后的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四是股份制企业的分配没有合理界定,难以起到惩罚和激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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