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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具体过程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证明的具体过程(一)举证关于举证,理论上有多种说法:第一种观点认为,举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活动。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凡对争议事实可能起到证明作用,且不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排除的证据,均具有可采性,应当被法官予以采纳。

二、证明的具体过程

(一)举证

关于举证,理论上有多种说法:(1)第一种观点认为,举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举证即是原告在证据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状记载的事实,提出证据,证明所提诉讼请求成立的诉讼程序和活动。第三种观点认为,举证是指原告在法庭上以证明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为目的,将有关的证明材料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的工作,是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第四种观点认为,举证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出示有关的物证,播放视听资料等工作。还有观点认为举证不包括法庭询问。这些观点之所以未达成共识,实际上是在举证主体、举证对象、举证与举证责任的关系、举证与质证的区别以及举证与事实主张的关系等诸方面存在分歧。

本书认为,诉讼中的举证是指案件的庭审中,法律允许的诉讼参与人采取多种方式向法庭展示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的诉讼活动。其具有几个主要特点:①从主体上看,举证方并非仅为原告(控方),还应包括被告(辩方)。②从时间上来看,举证只能在庭审中进行,一般在法庭调查阶段。③从方式上来看,一般情况下举证人应在庭审中向法庭公开展示证据。

(二)质证

关于质证,理论上也有多种说法:(2)一种观点认为,质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通过辨认、言词辩驳或其他方式予以质询,以供审判人员审查真伪诉讼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质证是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以解除疑义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是审查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第三种观点认为,质证又称对质,即诉讼中就同一事实,组织两人或两人以上当面质讯诘问的一种询问和证明形式。第四种观点认为,质证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听取、核对、辩认、询问等方法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诉讼活动。还有观点认为,质证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而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旨在对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等活动。应该说,这些观点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们或是仅说明了质证的部分对象,或是仅说明质证的基本形式,而均缺乏从量和质上对质证的内涵予以全面而准确的阐述。

本书认为,要科学揭示出质证的内涵和本质属性,应结合质证的基本构成要素来进行,即质证是指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公开的说明和辩驳,以供法官对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予以判断的一项法律制度。质证是证据法上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诉讼正当程序的必要保障,同时也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必要前提。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据力的大小直接决定着诉讼的结果,当事人有权就对方所举证据提出质疑,其目的在于影响或动摇法官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和采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举证之后,法官不能凭个人好恶和某种利益驱使而对证据主观臆断,只有通过当事人相互质证,才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从而准确地认证,公正地裁判。

(三)认证

对于认证,学界的认识较为统一,认为其是指在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基础上,由法官对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进行鉴别、核实并最终确认其效力的诉讼行为。认证具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据是否可被采纳。凡对争议事实可能起到证明作用,且不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排除的证据,均具有可采性,应当被法官予以采纳。二是确定证据的关联性。凡对待证事实的存否、真伪、状态及程序等具有一定实质性证明作用的证据,均具有关联性,只是强弱、大小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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