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的具体过程及成效

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的具体过程及成效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国初期至1978年,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企业只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个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做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决定。同年7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若干文件。中央组织扩权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建国初期至1978年,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企业只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个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企业与国家的利润分配主要采取统收统支的方式,物质资料由国家统一分配,生产由国家统一安排,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没有物资采购权,没有自主生产权和销售权,也没有用人权,企业领导由上级任命。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普遍存在负担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人,企业本质上是政府的一个机构,除了执行生产职能外,普遍存在着企业办社会的现象。企业职工的岗位属于“铁饭碗”,工资主要受行政级别或工资级别的影响,与企业业绩好坏没有关系,广大劳动者普遍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到了1978年,整个国家工业经济的活力明显不足。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有24%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亏损;全国重点企业主要工业产品质量指标有43%没有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一部分工业产品品种、规格不对路,质量不合格,造成积压;工业调整、整顿任务繁重。

从具体实践来看,1978年10月,重庆钢铁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四川化工厂等6户四川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率先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开启“自下而上”的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乃至整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起步的标志。1978年12月,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认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严重缺点在于权力过于集中,对企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应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做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决定。同年7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若干文件。自此,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国有企业改革拉开了序幕,并推向全国。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思想的指导下,1979年2月,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工业扩大企业权利,加快生产建设步伐的试点意见》,把试点的工业企业由6户扩大到100户,同时在40户国营商业企业中进行了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四川省扩权试点的主要做法是:在计划管理上,允许企业在国家计划之外,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制订补充计划,对于国家计划中不适合市场需要的品种规格也可以修改;在物资管理上,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短线产品和炸药等危险品仍由国家统购统配外,大部分生产资料可以进入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不经过物资部门直接订立供货合同,也可以在市场上采购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企业也可以自销一部分产品;在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上,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好坏分享一定的利润,并可用于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集体福利和职工的奖金,即试行利润提成;在劳动人事管理上,企业有权选择中层干部,招工择优录取和辞退职工。此外,对于生产性资金,企业可以自己掌握,合理使用,上报备案;企业内的奖励不再按月或季度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由企业领导自己掌握,合理使用;中层及以下干部由企业党委在编制定员内任免。

上述改革措施的施行,使试点企业的经济活力明显增强,经济效益显著提高。1979年上半年,四川省84户试点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长了15.1%,实现利润增长26.2%,上缴利润增长25.3%,均高于非试点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品种的增加,亦优于一般企业。

1979年4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召开了企业改革试点座谈会,座谈会明确提出扩大企业自主权必须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权、财权、物质权、外贸权、劳动用工权、职工奖惩权和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方面的权利。中央组织扩权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1979年5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京、津、沪三市的8个企业进行企业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选择了首都钢铁公司、北京内燃机总厂、北京清河毛纺厂、天津动力机厂、天津自行车厂、上海柴油机厂、上海汽轮机厂、上海彭浦机器厂这8家国有工业企业进行全国性扩权改革试点。

1979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5个文件:《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规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试点地政府让渡了生产自主权、产品销售权等14项经营权,这种做法使得国有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有了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企业经营向着良性方向发展。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并肯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上,明确提出要使企业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这些措施的效果非常明显,1979年无论是国有工业企业实现的利税,还是国家财政收支,甚至企业职工的工资都比上年有了显著的增长。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针对经营权下放的改革出现了行为短期化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处理国家和企业间的利益分配,解决让利放权中出现的问题,1982年起中央开始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在企业的预算约束、内部管理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要求,部分问题得到了解决,但由于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差异,改革效果不太理想

由于让利放权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于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又开始了新的尝试,股份制试点和企业承包制同时开展,从经营权向所有权过渡的改革开始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