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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商品清单中文版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单边出口管制是由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是实施歧视性贸易政策的手段。单边出口管制的国家通常采取以下措施来实现其控制目标:(一)出口许可证最普遍使用的手段是出口许可证制度。出口许可证根据商品、管制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许可证。

一、出口管制的含义

出口管制(Export Control)是指国家出于某些政治、军事和经济目的,通过法令和行政措施,对本国出口实行管理和控制,限制和禁止某些战略性商品和其他重要商品出口国外。

二、出口管制的目的

(一)出口管制的政治目的

出口国为了干涉和控制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局势,在外交活动中保持主动地位,遏制敌对国家或者臆想中敌对国的经济发展,维护本国或者国家集团的政治利益和安全等目标,通过出口管制手段,限制或禁止某些可能增加其他国家军事实力的物资,特别是战略物资和可用于军事的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或者通过出口管制手段对进口国施加经济制裁等手段,迫使其在政治上妥协就范。

(二)出口管制的经济目的

出口管制的经济目的是保护国内稀缺资源或者不可再生资源,维护国内市场正常供应,促进国内有关产业部门或者加工工业的发展,防止国内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稳定国际市场上的商品价格,避免本国贸易条件的恶化等。

三、出口管制的对象

出口管制的商品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战略物资及尖端技术。例如,军事装备、高技术产品等。这些产品对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科学技术的优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2)国内紧缺物资。其包括国内市场紧缺的商品及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等。这些商品直接影响国内市场的供应,是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物资。

(3)珍贵文化艺术品及黄金、白银等特殊商品。

(4)“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为了缓和、避免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或迫于进口国的压力,被迫管制具有竞争力的商品,如发展中国家纺织品

(5)对政治对立、关系紧张或国际组织实行制裁的国家出口的商品。

(6)出口国或组织垄断的商品。

四、出口管制的形式

(一)单边出口管制

单边出口管制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的需要,制定出口管制方面的法案,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对本国的某些商品出口进行审批和颁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管制。单边出口管制是由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是实施歧视性贸易政策的手段。例如,早在1917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1917年与敌对国家贸易法案》,禁止对“敌对国”进行财政金融和商业贸易。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又相应地制定并多次修改了各种出口管制法规条例。总体上来讲,管制程度较以前有所松动,手续也日渐简便。

(二)多边出口管制

多边出口管制是指几个国家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国际性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管制货单和出口管制国别,规定出口管制的办法,以协调彼此的出口管制政策和措施,达到共同的政治和军事目的。

五、出口管制的措施

出口管制的目标在于限制本国商品的出口规模和出口市场。单边出口管制的国家通常采取以下措施来实现其控制目标:

(一)出口许可证

最普遍使用的手段是出口许可证制度。出口许可证是指出口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获得许可才行。政府通过出口许可证制度,可以控制一些产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出口许可证一般也只适用于本国需要进行深加工的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以及一些生活必需品或者高科技产品。出口许可证根据商品、管制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许可证。

1.一般许可证

一般许可证又称为普遍许可证。这类许可证无须向有关机构申请,只要在出口报关单上填明管制货单上该商品的一般许可证编号,经海关核实,就可办妥出口手续。

2.特种许可证

特种许可证是指需要由有关机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例如,对于那些属于敏感商品的出口,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特种许可证。出口商要在许可证上填写出口的内容和目的地以及用途等,再附上其他有关证件一起报批,获批准后方能出口。

(二)国家专营

国家专营又称为国家垄断,是指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和组织直接控制和管理。通过国家专营贸易,政府可以鼓励发展一定类型的进出口方式,控制一些重要或者敏感产品的进出口,寻求最佳的进出口地理分布以及商品生产结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国家专营主要集中在3类商品上:第一类是烟和酒,这是由于烟酒的税很重,政府可以从烟酒的贸易中获得巨大的财政收入;第二类是农产品,一些国家常常把农产品的对外垄断销售作为国内农业政策的一部分;第三类是武器,武器的贸易一般都由国家垄断。

(三)征收出口税以及出口工业的产业税

政府对管制范围内的产品出口课征出口税,并使关税税率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以达到控制的目的。出口税的征收会影响商品的国内、国外价格并减少出口量。一些国家对一些特殊商品用出口税的方法限制其出口。

一些国家对某些生产资源密集型产品的产业征收产业税,这些工业往往是出口生产工业,征收产业税提高了成本,从而可以达到限制出口的作用。

(四)实行出口配额制

出口配额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某些商品的出口最大数额。出口配额与出口税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有一个明确的数量限制,即出口达到规定限额以后即完全禁止出口。它结合出口许可证有效地控制出口规模,如美国对糖、日本对稻谷和小麦都实施这种数量的控制措施。实施出口配额能否取得成功主要取决于国内外供求的具体情况。

(五)出口禁运

出口禁运可以看作出口配额的一种极端形式,即出口配额为零。这是一种最严厉的控制措施,一般将国内紧缺的原材料或者初级产品列入禁运之列。

一些国家为了达到制裁另一些国家的目的,可能对所有商品实行出口禁运。在有的情况下,几个国家的政府为了协调出口管制政策,达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联合进行多边出口禁运。1949年11月成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即巴统),其目的就是共同防止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输往社会主义国家。然而,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巴统逐渐放宽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管制,其作用日渐减小,至1994年4月1日正式解散。《关于常规武器与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控制的瓦瑟纳尔协定》(以下简称《瓦瑟纳尔协定》)于1996年7月12日成立,11月1日实施,这个机构有33个国家参加(包括苏联、东欧国家),对武器等110种商品的进出口进行管制,主要出口管制对象是:伊朗、伊拉克、利比亚、朝鲜4个国家。

(六)跨国界联合的出口垄断

跨国界联合的出口垄断是指世界上某种商品的主要出口国组成国际垄断组织,以联合行动对出口量加以限制,从而控制国际市场价格以牟取最大利润。最典型的是石油输出国组织,即欧佩克(OPEC)。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概述

谈到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美国的出口管制是对整个出口体系的管制,而并不存在专门针对高科技或针对中国的独立的出口管制制度。由于长期以来影响中国利益的主要是美国对高技术的出口限制,因此人们经常听到“对华高技术出口管制”的说法。

但事实上,所谓“对华高技术出口管制”只是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涉及中国和高技术出口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要了解“对华高技术出口管制”,就必须了解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基本情况。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几类产品的出口:军用或防务产品;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某些核材料和技术;可用于开发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或用于发射这些武器的导弹技术的产品。限制用于军事目的的产品或技术无可厚非。

与中国相关且饱受诟病的主要是对于上述第二类,即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的出口限制,其中涉及许多高科技产品和技术。

此外,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还用于执行美国对特定国家的经济制裁,如古巴、伊朗和叙利亚。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有《出口管理法》(EAA)、《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和《国际突发事件经济权力法》(IEEPA)。这三部法律都是国会颁布并经总统签署的正式立法,是与出口管制制度有关的最高级别的法律基础。根据美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运行特点,每一项立法在执行的时候通常有一个负责主要执法任务的行政机关。在多数情况下,该行政机关会依据国会法律授权,颁布执行法律的行政法规,与制度执行有关的具体细节通常都规定在这些行政法规中。

因此,对于研究美国联邦政府层面的某项具体制度而言,该制度的国会立法基础、主要负责部门和相关行政法规是必不可少的研究对象,其中研究相关行政法规的详细规定尤为重要。

美国出口管制的内容大概可以分为两类:用于军事和防务目的的产品和技术;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因此,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主要由两个联邦行政部门负责:美国国务院(相当于外交部)负责用于军事和防务目的的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负责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管制。

军用产品和技术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是《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为执行该法,美国国务院颁布了《武器国际运输条例》(ITAR)。所有从事军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出口、中介等行为的个人或企业都必须经美国政府注册。《武器国际运输条例》中规定了军用产品和服务出口所需许可证或授权的具体要求和审批程序;此外,《美国防务目录》(USML)中详细列明了受管制的军用产品和技术名单。

许多军用产品的出口仅美国国务院授权是不够的,而必须获得美国国会授权。美国国务院中具体负责出口管制事务的是政治军事事务局下属的国防贸易管制处。

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是1979年颁布的《出口管理法》。但《出口管理法》其实早已因过期而失效,其建立的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管制制度却因《国际突发事件经济权力法》(IEEPA)对于美国总统的特别授权而延续下来。

因此,尽管《出口管理法》本身已失效,但其中与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管制相关的规定事实上仍然有效。为执行该法,美国商务部颁布了《出口管理条例》(EAR),具体规定原产于美国的产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和再出口管制制度。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的授权和审批主要由美国商务部负责,但在决定是否批准的过程中,美国采取了一种类似于联席会议协商决策的机制。也就是说,对于具体产品和技术,美国商务部可能在接到出口申请后将是否批准出口的决定权交给其他更加熟悉该产品和技术的相关部委,包括美国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甚至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连中央情报局(CIA)都可能参与其中,负责对交易一方的背景进行调查。美国商务部中具体负责出口管制事务的是产业和安全局(BIS)。

美国的出口管制主要由国务院和商务部负责。除此以外,能源部和财政部在个别产品和技术上也拥有出口管制的权力。若国务院或商务部做出不允许出口的决定,负责执法和保证决定实施的部门包括商务部、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以及司法部。商务部与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出口环节的控制以及违反出口管制行为的调查。若有人违反出口管制,则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对于达到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由于触犯的是联邦法律,则由美国司法部负责刑事调查并提起刑事诉讼。

(资料来源:http://intl.ce.cn/specials/zxgjzh/201411/20/t20141120_3949360.shtml)

世界各国除了对进口商品实行各种限制措施外,对扩大本国商品出口大都采取种种鼓励的措施。同时,也对某些商品,特别是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的出口,实行管制措施,限制或禁止它们的出口。本章主要介绍了出口鼓励的主要措施、不同类型的经济特区的特征、出口管制的目的及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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