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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遭控告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3 出口商品遭控告——出口与反倾销倾销是指一国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的贸易行为。至此,中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例如欧盟反倾销委员会2009年7月通过投票表决,宣布支持欧盟委员会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如此严重的反倾销给中国出口和整个经济发展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33 出口商品遭控告——出口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的贸易行为。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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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在全球反倾销形势中,中国一直是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印度、欧盟和美国均对我国有过大量的反倾销调查。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数字显示,在2006年前6个月的全球反倾销诉讼中,有三分之一针对中国,而全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有63起。2006年上半年,WTO的149个成员总共提起了87起反倾销诉讼,与2005年同期的105起相比大幅减少。然而,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却由2005年的23起增长至32起。至此,中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这一状况到今天也一直未有大的改变。例如欧盟反倾销委员会2009年7月通过投票表决,宣布支持欧盟委员会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事实上,2009年以来海外尤其是欧美国家针对中国钢材的“双反”案例接踵而至。由于外需的疲弱,2009年上半年我国钢材呈净进口局面,钢材、钢坯折合粗钢净进口135万吨,而2008年同期净出口1988万吨。以无缝钢管为例,2008年中国对欧盟出口该产品达55.2万吨,2009年前5个月则下降至不足7万吨。在出口量已经大幅萎缩的情况下,欧盟仍要求征收反倾销税,实在令很多人感到费解。如此严重的反倾销给中国出口和整个经济发展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倾销与反倾销的相关知识。

◆倾销与反倾销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与贸易自由化趋势的演进,区域利益集团化的格局也在强化,国际贸易争端日益频繁且加剧,由此给各国经济造成了不可低估的危害。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世界市场的日益饱和,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愈加激烈。中国一直是遭遇反倾销调查较多的国家,反倾销调查一直困扰着中国的企业家们,成为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舞台上角逐的重要因素之一。

那么,什么是倾销呢?所谓“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情况(枟对外贸易法枠第30条)。简单来说,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使得进口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具体说来,构成倾销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二是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三是这种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当倾销情况发生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倾销造成的损害、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根据倾销的目的和时间的不同,可将倾销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偶然性倾销。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者因公司改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不能出售所剩余货物,所以才用倾销的方式在国外市场上抛售。这种倾销一般不会对进口国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产生不利影响,并且由于时间较短,进口国一般较少采用反倾销措施。二是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这种倾销一般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出售商品,在打垮或摧毁了所有或大部分竞争者,从而垄断市场后,再提高商品的价格。其目的是占领、垄断和掠夺国外市场,以便获取高额利润,许多国家都会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其进行抵制。三是长期性倾销。长期性倾销是指长期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出售商品。这种倾销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其出口价格至少应高于边际成本,否则,长期出口必将导致亏损。倾销者一般通过采用规模经济或获得本国政府出口补贴的方式来进行这种倾销。

面对他国的倾销行为,利益受损害的国家该如何行动呢?应该实行反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其目的主要是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支柱产业。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它的合理范围或者应有的程度,反倾销措施便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也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如果主观地把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认定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商品倾销的幅度,进而无理地采取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则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例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关贸总协定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面临的反倾销形势越来越严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数量上看,反倾销案件不断增加。如前所述,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数字显示,中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从地域上看,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断增加,从发达国家扩展到发展中国家,措施更加严厉。如1993年4月15日,墨西哥对中国10大类4500种商品征收最高达1105%的进口税,堪称迄今世界贸易史上最高的反倾销税率。

从产品种类来看,近年来对华反倾销涉及的商品类别正在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资源密集型产品向科技密集型产品延伸,主要集中在中国具有比较优势和出口竞争力的“拳头产品”上,如纺织品、农副产品、机电等。同时,涉案金额不断攀升。

◆中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现代,倾销的历史可追溯至20世纪初的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西方国家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于是发达国家纷纷开始加强反倾销方面的立法。但随后它们又运用法律工具对贸易对象实施不公正待遇,特别是无视发展中国家商品成本低廉的事实,多方设置贸易壁垒。我国出口商品更是频繁遭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诉讼,其根本原因是中国商品物美价廉,对国外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为阻止中国商品进入,一些国家提出反倾销诉讼。具体说来,中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国贸易迅速崛起,引起他国高度警惕。中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在国际市场,尤其是在某些特定区域市场上的占有份额急剧扩大,这种情况引起了国外同类产品生产国的疑虑。我国产品依靠劳动力和原材料等方面的较低成本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但这往往成为国外对中国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的主要借口之一。

二是欧美各国对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观念根深蒂固。WTO将倾销定义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两套标准,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是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相比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美欧等发达国家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这种歧视待遇使得中国商品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在实行“第三国参照”时,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但在实际的选择上,各国当局都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存在很强的主观倾向性和随意性,这导致了倾销行为判定中的不公平性。如2000年欧盟在对中国彩电倾销案的诉讼中,就把新加坡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美国、日本、丹麦、智利和新加坡等发达国家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很显然,这些国家的相似产品的价格高于我国国内价格,因此,诉讼结果对我国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三是中国企业对反倾销应诉不力,引起各国积极对华反倾销。一开始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时,我国法律界和企业界对反倾销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其基本态度是抵制。事实上,实施反倾销调查并不意味着倾销成立,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成立的概率大约为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为倾销。中国企业极少积极应诉倾销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国企业缺乏一致对外的行动。有些企业因为自己在欧盟市场份额少而甘愿放弃,有些企业因为畏难情绪而退避三舍,有些企业则存在“搭便车思想”,希望别人冲锋陷阵而自己坐享其成,进而形成大家都不愿或难以应诉的不良局面。如此便诱发对华企业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恶性循环。如1994年,美国裁定“中国大蒜倾销案”之后,起诉方律师看到中国企业不愿应诉,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同时,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蓝染料等。实际上,中国企业只要积极应诉,还是很有可能胜诉的。

◆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目前,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反倾销形势越来越严峻,面对各种正当和不正当的反倾销,我们应该积极应对。

一是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增强品牌意识。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战略及策略,将价格竞争转换为以质量取胜和以服务取胜的品牌竞争上来,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这样既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提高出口产品质量,还可以通过树立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由于反倾销主要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因此,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的状况,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二是建立健全与反倾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反倾销问题不是个别企业的问题,而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问题。中国一直未被当作是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国家,不能理所当然地像其他市场经济国家那样按照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因此,中国政府应该尽快通过外交手段敦促欧美等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力争使得国外行政当局在每一件具体的案件中给予大多数中国企业市场经济的待遇。同时,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反倾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使相关的法律规则尽快与世界接轨,适应世界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可能摆脱在反倾销诉讼中的不利局面。

三是增强企业反倾销观念和意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国内企业要有荣辱与共的意识,齐心合力,协同作战,共同开拓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作为中国政府应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采取适度的奖励措施,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此外还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和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

四是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在对华反倾销案中,很多中国企业选择了放弃应诉,其主要原因是企业不了解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缺乏精通国际商务规则的专业人才,不知该如何应诉。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

五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作为行业性的组织,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它一方面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利益与要求,影响政府的决策;另一方面它将政府的决策传达给企业,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协调。因此,行业协会要真正发挥作用,承担起规范外贸秩序,组织行业联合行动,与政府联合建立健全产业安全预警、预报机制等方面的责任。同时行业协会还应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对外合作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企业如何正确决策与经营。尤其是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行业协会商会更要认真研究主要出口国家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解决国际贸易摩擦与纠纷,积极带领企业走出国门,拓展国际空间,争取国际话语权

总之,面对国际竞争,我国企业不但可以积极应对外国对华反倾销,还可以正确使用反倾销这一正当手段,拿起反倾销武器,主动出击,保护我国企业自身的正当权益。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避免国外的反倾销行为,采取措施积极地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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