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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控告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3.4 申诉控告的法律责任1.行使申诉控告权利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诉控告是国家公务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行使申诉控告权的公务员所提要求不能脱离事实和规定,不能提出过高或无理的要求。国家不仅从法律上赋予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民主权利,而且有从实际上保障这种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切实措施,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坚持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有错必纠,有损必偿的原则。

8.3.4 申诉控告的法律责任

1.行使申诉控告权利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诉控告是国家公务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遭到非法或不当侵害时,有权向其主管机关或其他法定受理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赔偿损失及惩处责任人。对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切实保护公务员的正当权益。与此对应,公务员在实施其权利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保障自身的权益,并不意味着可借此损害他人的利益。公务员在行使申诉控告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就可能侵害他人或国家的利益,同时侵害行为人也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法律规定公务员在进行申诉、控告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

(1)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忠于事实是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权的重要前提。公务员的申诉控告行为合法、合理、有效的关键,就在于从事实出发,用事实说话,为受理机关的调查处理并作出正确决定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

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权,必须做到向受理机关如实反映情况,不夸大、缩小甚至故意捏造事实,证据充分;同时必须保证所掌握的材料和情况都是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的。诬告陷害他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对公务员在申诉控告中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行政或监察机关要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道歉,挽回影响。

(2)公务员在申诉控告过程中提出的要求必须正当。行使申诉控告权的公务员所提要求不能脱离事实和规定,不能提出过高或无理的要求。当受理机关已经作出恰当处理后,公务员不应该再提无理要求。

(3)公务员要遵守受理机关就申诉控告问题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了施加压力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聚众闹事、冲击受理机关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

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诉控告案件的过程中,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必须认真查明事实,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在限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2.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错误处理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务员制度确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利,不仅是公务员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的有力武器。实事求是地讲,国家行政机关错误处理公务员或处理不当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公务员负责。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不法或不当侵害时,为了补偿其因错误处理所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为了使公务员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慎重处理涉及公务员权益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承担对公务员错误处理后的法律责任。同时,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机关对公务员申诉控告权的真正实现和申诉控告制度的执行负有重要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对公务员来讲,获得申诉控告权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如果这种手段不能保证公务员受侵害的权益得到切实恢复和补偿的话,那么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便只不过是一种法律摆设,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国家不仅从法律上赋予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民主权利,而且有从实际上保障这种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切实措施,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坚持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有错必纠,有损必偿的原则。

依照具体情况,行政机关对公务员错误处理后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要负责及时纠正错误处理决定,一经发现由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必须尽快予以纠正,撤销不正确的处理决定,并有效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减少申诉和控告。如果有关决定只是部分不当,应对不当部分宣布无效。

(2)经济责任。对公务员错误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一般应与损失的数额相当。“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给公务员本人在工资、奖金以及福利待遇方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3)名誉责任。名誉责任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人员的错误决定给公务员在名誉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对因错误处理给公务员造成了不良影响,就要在一定范围内消除这种影响,还要向公务员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与此同时,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侵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的,应当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作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应当进行内部或公开通报;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拒不执行受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对申诉控告人打击报复的被申诉控告机关及责任人,视情节追究以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在纠正对公务员的错误处理时,如果发现造成错误处理的原因不是客观因素所致,也非一般认识错误和过失所致,而是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打击报复造成的,应对有关责任者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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