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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可能带来的主要隐患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四川省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种植,主要集中在大豆、玉米、小麦、水稻上,具体见表4-16。总体来看,四川省工商资本在种粮上积极性较低,即使种粮也是以高附加值的绿色有机粮食种植为主,这在一定程度危及粮食安全。

当前,农地准入制度不健全导致农地存在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的风险,导致粮食安全的隐忧;工商资本吸纳原有土地劳动力有限,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可能导致失业劳动力就业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工商资本盲目、无序地进入与当前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吻合,可能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畅;在地方政府与企业强大利益链面前农户利益被弱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土地承包关系不稳等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同时还可能破坏农业生态文明,对农民心理造成冲击,改变农村基层固有格局等。

4.4.1 可能危及国家粮食安全

一直以来,确保国家18亿亩耕地,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安全供给,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任务。由于资本具有趋利性,作为人格化资本的工商企业必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如果引导和监管不力,可能会产生大肆圈地,导致“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的隐患,从而带来粮食供求不均衡及粮食价格的波动,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在16—18世纪,英国资本原始积累期间,新兴资产阶级和贵族通过“圈地运动”对农民进行土地的长期暴力掠夺,虽然形成了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却遗留下了诸多问题和隐患。工商资本承租农地的时间一般比较长,农地出租之后的用途变更方式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农地外部用途变更,导致农地非农化。工商资本开始建造度假村、别墅、高尔夫球场等。这种用途变更较为明显,更容易被发现和察觉。二是农地内部用途变更,导致农地非粮化。通常是将优先保障粮食种植的良田改为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等作物用地。这种情况相对比较隐秘,不易被发现。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国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由于种粮的风险大、周期长,比较收益低下,资本更偏好于比较收益高的经济作物,造成部分良田非粮化;部分工商资本下乡进行了资本化运作,部分企业大量圈地待价而沽,待时机成熟租给农业大户或其他企业赚取差价。更有企业在土地上盖别墅、建度假村,造成部分耕地“非农化”。此外,由于政府给予了大量农业补贴,部分工商资本存在套利后撤资,造成土地抛荒的可能。据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达2.7亿亩。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比2009年增加115%,占流转总面积的10.3%”[38]。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4亿亩,是2008年年底的3.1倍,流转比例达到26%,比2008年年底提高17.1个百分点。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287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个”[39]

虽然工商企业流转农地的速度在不断加快,但是种粮的比例非常低;即使和粮食生产有关的企业,比重也是越来越小,而且越来越倾向于农资供给、粮食加工、流通等在粮食生产链中相对高利润的环节。农业部的典型调查显示:“外来业主流转耕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只有7%以制种等方式与粮食生产相关,其他的无一例外的都是蔬菜、瓜果、药材等附加值更高的经济作物,更有甚者打着休闲观光农业的幌子肆意改变土地用途。”[40]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在一些工商企业租种的耕地中,种粮的比例只有6%。”[41]

调研显示:西充县属于丘区地貌类型,不便于大规模机械化耕作,西充特殊的丘陵地貌类型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多层次性,证明了现有的机械化耕作技术并不适用。丘区农业耕作只能大量靠人力劳动力,而工商资本若想盈利,只能依靠大量减少人工劳动的方式,因此人均耕种面积要上百亩以上才有效率。现实却是西充现有人均耕地约1.2亩,远远低于有效率的人均耕地面积临界点。同时,当地基本农田又只能种水稻等粮食作物,所以农民种粮的意愿并不高。目前,四川省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种植,主要集中在大豆、玉米、小麦、水稻上,具体见表4-16。

表4-16 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种植概况(亩)

目前,四川省工商资本在粮食种植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销售为目的的绿色有机粮食种植。由于普通的粮食作物种植几乎没有收益,所以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种植,也是以种植高附加值的有机绿色粮食为主。比如,四川省航粒香米业有限公司以有机稻米的生产、加工为主,种植有机大米11000亩,在四川省具有一定影响力。遂宁市蓬溪县一家企业以生产有机大米为主,每公斤大米售价6元左右,盈利空间向好。二是以有机农产品生产原料为目的的有机粮食种植。西充县金科种养殖有限公司是大型的高科技种养殖企业,主要以牛奶猪、葵花鸡、莲花茶等为特色。该公司兼有百亩良田种植大豆、玉米等大宗农产品,实现了循环农业、设施农业等立体化发展和规模化经营。这种情况下,有机大豆、有机玉米等仅是公司产业链的前端,属于原料供给环节。公司产出的生态有机农产品市场认可度高,销路通畅。三是在生产耕作期间以粮食套种为辅。比如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丝绸企业,不过在桑树种植以及蚕桑生产期间,该企业兼有大豆套种。据了解该企业套种了大豆2000亩。总体来看,四川省工商资本在种粮上积极性较低,即使种粮也是以高附加值的绿色有机粮食种植为主,这在一定程度危及粮食安全。

根据农业部贺军伟、王忠海、张锦林(2013)的调研:“工商企业进入农业,主要瞄准了附加值较高的蔬菜、水果、花卉、苗木等经济作物和生猪养殖、水产养殖等规模化、特色性的养殖业。在湖南省衡阳县,前几年搞粮食生产的工商企业有十来家,现在只剩两家,一家是湖南安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是富农优质稻专业合作社。目前,两家在全县共流转土地43000多亩。而在这仅有的粮食生产的企业中,其重心已经开始向粮食加工、流通以及农资经营等产前产后利润率高的产业链环节转移。”[42]如果按照这种趋势发展的话,必将严重威胁到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在土地资源稀缺,适合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连片农地更是少之又少的情况下,如果粮食播种面积大幅减少,则必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目前,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促进了消费结构的深刻变化。消费需求增长日益加快,粮食供求处于“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的状态。在一定时期内,如果其他因素不变,粮食价格自然就会上涨,最终将损害消费者利益,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

据四川省调研显示:茶叶类企业中没有出现种粮现象。大型种养殖企业出现了部分粮食种植,但有的企业只属于昙花一现。比如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建山安吉苗木农民种植企业,该企业在2002—2008年一直在部分种植粮食。不过由于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以及季节性用工的短缺,种植粮食出现了严重亏损。因此,该企业从2009年开始放弃了粮食种植,因地制宜,改投苗木、林木、种兔养殖等,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4.4.2 国外工商资本可能借机控制我国农业产业链

由于我国农业外资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现代农业发展的潜力巨大,国外资本依靠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和完善的渠道体系,逐步从单一产业环节发展到控制整个产业链,形成“逐步渗透、分步控制”的格局。国外工商资本大量进入,借机以游资形式对农业资本市场进行投机和炒作,对农业产业链进行蚕食和控制。首先,可能通过控制农产品原材料和期货市场,对我国农业产业链生产环节进行成本控制;其次,对农业产业链中游具有巨大增值空间的加工和流通环节进行控制,扰乱市场秩序,侵吞仅有的产业链利润空间;最后,外商资本在产业链终端,对农产品销售渠道、定价和品牌进行操纵。此外,在我国稀有特有农业资源上,外商资本极有可能凭借强大实力控制整条产业链,造成我国稀有特有农业价值流失、农产品资源浪费,严重危及我国农业资源安全和农业发展主导权。外商资本投资农业,极有可能扰乱我国大宗农产品市场定价权,危及农产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对我国居民正常的消费生活也带来不良后果。

4.4.3 可能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

戈登·道格拉斯(Douglass,1984)从三个层面对农业的持续性进行了定义,他认为:“可持续农业是环境重要性、食物充足性和社会公平性的有机统一。”[43]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土地肥力的保持和延续则是其中的核心,而土地利用方式和农业生产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土壤的退化和土地肥力的延续。在传统农业中,一方面人通过劳动能够把动物消耗能和植物储藏能天然地结合起来,并使劳动积蓄能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使得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组成部分能直接返回土地,使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未遭到人为破坏,进而使农业生态环境保留完好。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44]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后,由于受到短期利益的驱动以及短期回收成本的影响,企业有可能在短期内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对土地进行短期掠夺性开发,造成土地的退化,影响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此外,农业的投资回收期长,如果企业面临着高风险而且对市场前景担忧,很有可能提前撤资。这种情况下,除了农业投资无法收回成本外,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用地以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源等都将遭受较大的破坏。尤其是一些受保护被非法占用的良田,恢复还原的成本极高。实践中,工商资本为了短期利益进行掠夺性经营,导致某些区域的土地已经结块硬化,肥力严重下降,造成了严重的土地撂荒,农民无法还原复耕。此外,工商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可能种植了高附加价值的经济作物。在资本退出后,如果农民选择种植粮食,则土地复垦和平整的难度很大。比如,遂宁市某企业,承包了两个镇耕地、林地共计3万亩,在政府的支持下筹资建立了农业现代产业园。结果上千亩地变了性质,导致农民无法还原复耕。对于农业老龄化、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的农村而言,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控制和改变,将极有可能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影响我国的粮食安全。

此外,在一定区域内,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区位特点和耕作习惯,农地的经营形式也是经过多年的实践而决定的。各区域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情况,积极发展当地独具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工商资本具有趋利性,为了追求更高效益的农业,注定会变相地改变区域性农业种植模式。目前,农业物种多样性正在逐渐丧失。周立(2011)指出:“在美国,由于放弃了传统农业,栽培物种的遗传多样性正在消失。有97%曾经出现过的蔬菜品种至今已经完全丧失。一些老品种存在着很多的优良抗性和品质特性。它们的减少使现代作物育种和品种改良失去丰富的遗传基础。”[45]由于资本下乡的影响,现今的农村已经今非昔比,不再是“屋舍俨然、阡陌交通”。农业生态文明一旦遭遇破坏,则会对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深远影响。不过辩证地来看,这也可能为调整和优化规模化种养业结构、保护性开发农村各种资源、合理规划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蓝图提供契机。

4.4.4 可能损害农户与企业双方利益

1.可能损害农户利益

一是吸纳劳动力数量有限,带来农户生计维持问题。

在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中,农民转化为雇佣工人以后,失去了土地这个赖以生存的保障。因此,资本必须使失地农民具备畅通无阻的就业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主要通过兴办新农场来吸纳失地农民,将其工资限定在与资本增殖相适应的范围,用无声的经济关系制约着雇佣工人。随着资本的不断积累,对农业工人人口的需求也在不断减少,因此造成了长流不息的相对过剩人口。

目前,在我国城镇化率有待提高、非农产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实际进度将受到很大制约。在城镇化滞后的情况下,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出路有两条:第一,盲目流入城市。有调查显示,工商资本直接经营农地,原承包地农户的劳动力仅有20%左右能进入企业工作。[46]由于现有城市部门就业能力有限,因此流入城市的农业劳动者只能沦为城市边缘群体。第二,愿意进入但无法进入城市的农民只能继续留在农村。这种情况下,可能形成资本主导型雇工农业和传统家庭耕作并存的模式。此外,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在这些因素的共同制约下,失业劳动力的就业得不到充分保障,这必将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在大规模农地流转中,农地流转后农民可持续生计问题是最为重要的问题。虽然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关注了失地农民的转移就业问题,但仍面临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对囿于年龄、体质等制约的弱势农民而言,其劳动能力和学习培训能力下降,导致其转移就业难度相当大;二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租金收益普遍较低,这对于农民可持续生计的能力的维持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因此,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中,更需要看到其社会价值,而不仅仅只看到农地的经济收益。如果能够在农地流转的同时,通过设置集体土地中的预留地,以备在必要之时进行灵活调整,为自愿耕种农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可使大资本和小农户和谐共荣。

二是农户谈判能力弱导致的利益损失。

工商企业下乡租赁农户土地的过程中,农户在与企业利益博弈时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受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职能缺位等因素的影响,很容易造成农户利益受损。比如,在土地流转中,工商资本下乡本是个发现土地价格、提升土地价值的过程。但因地方政府与企业共同利益的需要,部分企业设法压低土地租赁价格,而且在合同中也未设定土地价格弹性增长的机制。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但在地方政府与企业组成的强大的利益链面前,农民谈判能力弱的问题暴露无遗,农户的利益被大大弱化。

三是股份制形式下的农户利益受损。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企业以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入股,而农户则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实现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这种形式下,存在着两种潜在风险:一是如果股份制公司破产,则有可能将农民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进行破产清算。在当前社保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失地农户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二是在这种形式下,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的监管有限,农户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这有可能形成工商资本一股独大的局面,随时损害农户利益。

四是企业违约造成的农户利益损失。

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面临着三大风险:一是自然风险。农业是天生弱质产业,自然因素对农业起着直接的影响。二是市场风险。传统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存在,造成农业产业相对分散,市场议价能力普遍不强。农业产业链的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还不够成熟,可能导致市场终端价格波动,给企业带来风险。三是政策风险。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有着“三个不得”,政策变动对企业经营而言是个极大的挑战。在工商资本下乡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危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国家可能随时出台新政进行干预。在这三种风险并存的情况下,企业极有可能出现违约,带来三种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导致出租农户地租的损失;二是不能保证作为产业工人的农民就业稳定性;三是短期利益下掠夺性开发造成土地结块、肥力下降等问题,导致土地的还原复耕成本上升。

2.可能损害企业利益

农户在外来资本获得巨大收益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巨大的心理落差。农民集体要求收回土地;而在土地经营利润微薄、发展前景黯淡时,则要求与企业续约。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对于外来的工商企业不言而喻。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制度,我国农村公共品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集约化平台投入不足,企业需要投入不菲的成本来弥补。在隐性成本存在的前提下,如果此时农民集体提出毁约,那么企业可能连成本都未能及时收回,就不得不提前撤资,这对企业而言则是巨大的损失。

4.4.5 可能出现垄断大资本对中小资本的排挤现象

资本集中,是把已经形成的许多单个资本集中起来,是资本家剥夺资本家,许多小资本变成少数大资本。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里,由于农业中的垄断趋势加强,以及国家队农业的干预有利于生产集中,如国家对农业的各种补贴,是以更低面积和农产品的销售总额为依据的,从而生产量和生产资料集中于少数大农场,绝大部分的利益也都落入大农场主手中。

工商资本尤其是大资本流转农用地,可能引发大资本对农地流转市场的垄断,扰乱区域内中小资本的合理有序流转。大资本在农地流转的量较大,对于区域内土地再流转造成了阻滞。工商资本在流转价格上一般要高于其他形式流转的价格,尤其是具有雄厚实力的大资本,土地流转价格可能高出40%~50%以上。这不仅冲击了原有的流转市场,而且大大弱化了中小资本的竞争力,同时带来后续区域性土地流转价格的不充分竞争。这种无序、非理性的竞争打破了原有的相对平衡的区域性农地流转市场,对于土地流转甚至政府公信力都带来不良影响。

目前,我国工商资本投资农业还处于风险投资阶段,还未达到规模产业经营期。地方政府作为农地的第一监管者,具备了权力寻租的制度基础。同时,在土地流转中,地方政府和村级集体组织存在越权、越位的可能性,影响了土地流转的公平和效率,更偏向于大资本等流转大户。由于地方政府和工商企业间的共同利益链条,地方政府可能牺牲农户的利益,变相地为工商企业服务,极有可能造成大资本“长时间、大规模、低价格”地占用农地,逐渐蚕食区域性流转的土地,垄断当地的土地流转,形成不完全竞争,这不仅对中小资本形成了打压和限制,更是对当地农户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大资本一股独大的垄断局面,限制了区域间要素的自由流动,弱化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可能带来危及粮食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改变农村基层社会结构等隐患。

4.4.6 可能弱化农民主体地位,对农民心理造成冲击

在我国农村散户居住和家庭经营的前提下,如果单纯依靠工商资本与家庭农户进行谈判,那么交易成本较高、效率低下。因此,在土地流转中常常伴随着基层政府力量的介入,从而存在着为工商资本创造有利条件而忽视农村家庭的复杂性。尤其是在推进整村或数村农地同时流转的情况下,每个土地流转家庭的农户差异性很大。如果忽略了这种差异性,采取强制流转,则可能导致土地流转中各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义务。”然而出租土地给工商资本后的租金收益相当可观。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代表农民,而是取代农民实施农地流转。这样的利益诱因,进一步固化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权力,大肆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从而不断出现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反租倒包”等形式出租大规模农地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土地流转给非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必须经过大多数村民的同意方可进行。相关调查亦表明,在现行大规模农地流转过程中,确实通过村民决议程序来决定是否进行大规模农地流转。不过,程序合法并不意味着结果公平和农民受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织控制和租金收益谋利,从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

在对农民的心理冲击上,第一个心理冲击主要是指农民身份的转变。如果对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不加以严格准入和动态监管,则可能引起农村新圈地运动,从而进一步弱化农民主体地位,引发强势的工商资本与孱弱小农并存的新型农村二元结构等隐患。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改变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从过去一个经营自己土地、生产农产品的业主,蜕变为给别人生产农产品的雇工。在农业劳动力吸纳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更多的农民甚至被排挤出雇工行列,只能另寻出路。这对农民心理冲击巨大,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即使是被聘为雇工的农民,这种从主人到雇工的角色转换,短时期内他们并不能适应。有调查显示:农民经营主体的改变,可能导致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下降,责任心不足,单产不断下降,影响到工商资本的投资回报率。

另一个心理冲击,主要来自于对外来资本的不信任。尤其是在农村老龄化、村庄空心化、农民兼业化趋势日趋明显的今天,老人们对外来资本普遍不信任。尤其是外来资本经营后的高收益与传统农地收益之间巨大的差距,更是让村民确信外来资本的机会主义心态和投机炒作行为。此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噪音污染、气味扩散等外部不经济行为,而企业并未对附近村民进行相应补偿,影响了村民对企业的信任。企业与农户间的心理契约并不稳固,资本下乡的双赢效果并不明显。

4.4.7 可能改变农村基层固有的社会结构

大规模的农地流转,往往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农民与工商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就错综复杂,可能会对原本稳态的农村基层社会结构造成冲击:

一是企业与社区间的矛盾凸显。工商资本在适合企业化种养业的经营中,可能出现他人的盗窃行为。工商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开始雇佣非当地人员进行监管。不过这导致了盗窃和防盗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企业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对于社区和企业是两败俱伤的结果,不仅不利于社区的稳定长久,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是土地重置后的再分配问题。如果在合同期内,工商资本提前退出农地经营,按照惯例土地将回归农民。不过,一个现实的问题是,若干年前的土地分配和若干年后的最新人口需要进行再分配,这是一个利益调和的过程。尤其是对于年度内人口减少,导致的土地重新调整中利益相对减少,致使该部分家庭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了强烈不满。同时,还有部分农民认为土地租金收入分配不到位,导致土地重新分配中的利益和租金再分配矛盾升级。

综上,农地用途的改变不仅引发了社会矛盾,而且还因为利益关系的调整,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这必将对地方政府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严格要求。资本下乡,会对乡村组织结构造成一定的破坏,产生新的利益集团,塑造一个与乡村原有强势群体结合的权势阶层,对势单力薄的农户造成冲击。新权势阶层的形成改变了固有的农村基层政治格局,给农村的民主政治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此外,由于务农的收益太低,很多农民都自发出去打工,农村的空心化现象非常严重,面对外来资本强有力的冲击,可能带来更大的不确定因素。这对农村整体的社会结构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对农村社会结构的重新认识和评估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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