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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主要介入条件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商资本投资农业,能够充分激发工商资本的生产要素潜能,带来“企业+农户”双赢的局面。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需要软环境和硬环境的全方位支持,这些介入条件包括国家政策支持、农业生产经营部门工业化改造、农产品基地的形成与发展、硬环境支持等。由于是对农民土地经营权利的租用,因此我国土地租金收入可以以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后,工商资本交给农户的土地流转费用来表示。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能够充分激发工商资本的生产要素潜能,带来“企业+农户”双赢的局面。在新农村建设上,通过以资本为切入点,带动当地农业资源保护性开发,加快农村市场化进程,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需要软环境和硬环境的全方位支持,这些介入条件包括国家政策支持、农业生产经营部门工业化改造、农产品基地的形成与发展、硬环境支持等。

5.3.1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收益临界条件:工农两部门边际收益相等,农户收入不少于外出务工收入

舒尔茨(Schultz,1968)认为:“在欠发达国家中间,把农业看作是经济活动的一种低级形式,已十分流行;在经济、政治社会歧视的共同压力之下,农业已经成为这些国家经济计划中的薄弱环节。它们的共同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在给农业以平等经济待遇的条件下其潜在的经济贡献。我的任务是阐明农业中的机会,也就是它对经济增长的潜在贡献。”[7]“我确信经济增长理论的中心概念应当是投资的收益率。如果农业中得到的收益率等于或高于其他经济机会的收益率,那么就意味着,就每个单位的投资而言,农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与其他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相等或更大一些。”[8]综上所述,改造传统农业,就是要使农业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要想使农业成为经济增长来源,就必须给予农业投资以平等的获利机会,这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投资问题。改造传统农业中,新要素的获取可以使农业收入流价格下降,进而使农业投资有利可图。不过,新要素的营利性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收益两方面。新要素投入带来的绝对产量增加量,才是弥补投资成本后的利润来源。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前提条件是,资本必须在工业和农业两部门获得均等的边际收益,才能在社会各部门间自由充分流通,才存在获得平均利润的预期收益。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研究范式,资本会从利润率低的部门转向利润率高的部门,即由资本相对充裕的工业部门转向资本相对稀缺的农业部门。下面,本书通过一个简化的工农两部门均等配置模型,来分析工(商)业资本投资农业的临界条件。

假设经济系统由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多个部门构成,则多部门生产函数为:

其中Qi是i部门的产出,Li和Ki为投入到i㊣部门的简化的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下面,我们首先对该模型做出以下假设:

假设一:生产函数满足规模收益不变这一条件,即随着投入量的增加,规模效益以同等比例递增,直至出现规模效益最大化。

假设二:工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技术改造的成本高,其技术实力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假设三:将土地排除在生产函数的要素投入范畴外。一是土地为外生变量,可近似看作常数;二是现代农业中,作为增长的源泉,土地相对于劳动和资本是次要的。

假设四:存在统一的要素市场,资源要素在多个部门间可自由充分流动。

则从事i部门的纯收入πi㊣为:

其中,pi是i部门的产品价格,piQi是该部门的毛收入,wi、ri分别为投入到i部门的单位劳动、资本的价格㊣。

则有:

构造最优化拉格朗日函数为:

其中,λ和η㊣为劳动和资本的拉格朗日乘子,该式的最优解应满足以下条件:

则:

在该简化模型中,目标为收入函数最优化,而约束常数为资源。拉格朗日乘子表示资源的边际收益,即每增加一单位资源使用量所增加的一个单位收入变化值。经过整理,代入原式,可得:

其中λ和η㊣均大于0。

简化为工农两部门的均衡配置条件为:

在比较静态的分析下,该模型得出了工农两部门预期边际收益相等的均衡条件。这个均衡条件是工商业资本投向农业领域的临界条件,即只有具备了两部门边际收益相等的前提条件,才能引导趋利性资本在各部门间自由流动。本书中“以工农两部门边际收益相等”为介入条件的分析,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在实际运行中,随着现代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农业部门的收益也在不断提高,与工业部门之间的差距在不断缩小。因此,应采取政策优惠、税收支持、农业补贴等措施,鼓励工商资本支持农业,将资本的逐利性与农业的公益性最大化地结合起来。

其次,就农业产业工人而论,在目前农村空心化、农业老龄化、农业兼业化的背景下,无论任何一种利益联结模式,农民若要成为资本主导型雇工农业中的产业工人,就必须使产业工人务工的收入不少于外出打工收入。我们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下股份合作模式为例。在这种产业组织模式下,原有土地上的劳动力约有20%左右能够成为产业工人[9],剩余的劳动力则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为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丰足的劳动力资源。在农业产业工人收入构成上,主要包含土地租金收入、入股分红收入以及工资等三个部分。目前,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村空心化和农业兼业化现象非常普遍。村庄中青壮年劳动力都选择去城市打工获取更高的收入,农村中留守的人员无论是劳动能力还是新技术掌握等,都很难成为技术型劳动工人。对于农业产业工人而言,能够让他们流转出土地,成为资本主导下雇工农业的产业工人,前提条件是“土地租金收入+入股分红收入+工资≥务工收入”[10]

首先是土地租金收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则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租金收入是指农业资本家由于租种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全部货币额。这里的地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租金收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除严格意义上的地租外,还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固定资本的折旧费和利息。二主要指农地上的灌溉设施、仓储设施等。农业资本家需要定期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利息。二是可能包含农业资本家部分平均利润。在小规模农地经营中,如果无法获得超额利润,只能将部分平均利润作为租金缴纳给土地所有者。三是可能包含部分农业劳动工人的工资。为了缴纳高额的租金,有时候需要农业资本家压低农业产业工人工资,然后变成一部分租金交给土地所有者。地租是农业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11]由于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是对农民土地经营权利的租用,因此我国土地租金收入可以以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后,工商资本交给农户的土地流转费用来表示。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在一些已经开始试点和推介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区域,土地租金收入有了比较大的涨幅,不同的种植对象所交付的租金收入也有所不同。

目前,从总体上来看,工商资本投资给原承包户的土地流转费用主要依据土地上粮食等作物产出的价值及价格上涨空间,并适当兼顾了土地非粮化使用的情况。在2014年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调研中,课题组在土地租金方面进行了走访调查。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后的土地租金计算上,主要适用于当地土地流转后的情况。调研中,有以下两种形式不符合该统计口径:一是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企业所有。比如雅安市四川省蒙顶皇茶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其规模化经营的132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存在土地流转和租金情况。所以,该企业并未在该统计中。比如四川省禹贡蒙顶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其规模化运营的1万亩土地,包含了两种类型:一是租种农民的土地,二是企业自身的土地。因此也不能完全统计。二是一些菌类企业并未使用土地。比如四川宏森有机农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引进荷兰先进的双孢菇技术,在车间内进行种植和生产,不涉及土地流转问题,因此土地租金也就无从谈起。

在土地租金的计价标准上,一般采用两种形式:一是现金的形式,这也是最普遍的形式,占到了94.7%;二是大宗农产品时令牌价形式,仅有2家企业采用这种形式,仅占10.5%。也有企业同时兼用两种形式。比如四川省名山区建山安吉苗木农民种植企业,在计价标准上,对不同的地貌类型进行区别对待。在耕地上采用1100元现金或800斤谷子的计价标准,林地为40元每年的现金计价标准。在蓬溪县工商资本投入林业上,20多年的林地租金是3000元,平均每年约为150元每亩。林地和荒山按照每年150~225公斤黄谷的计价标准。不同林业类型,生产周期不同。比如金果林3年挂果,有的林7年挂果,周期很长,土地租金累积起来更高。四川省荥经县一铭生态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种植天麻为主的农业企业。在计价标准上,该公司采用了150公斤玉米的计价标准,依据年底的时令牌价来计算租金。

在以现金形式支付土地租金的18家企业中,年平均租金为1460元。个别企业的土地租金较高,比如四川省屏山县水中韵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年租金高达每年8000元。有部分企业土地租金较低,比如四川常灵食品有限公司,年土地租金仅为400元。总体来看,年租金分布在400~1200元之间的较多,占到了66.7%(具体见表5-2)。目前,宜宾市屏山县产业集聚工商资本的能力较弱,主要还是体现在土地租赁和集中经营问题。屏山县土地流转大多是800~1000元每亩,部分高达1500元每亩。

表5-2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年租金概况

续表5-2

根据农业部贺军伟、王忠海、张锦林(2013)在浙江、四川和湖南三地的调研结果,各地区的土地流转费用情况不尽相同。虽然大都以粮食实物折价,但真正流转给工商企业后种粮的土地流转费用要低一些。

据调查:“浙江省杭州萧山区的一个村,2009年的流转费为600元/亩,2012年涨到800元/亩,最高的已经超过了1200元/亩。浙江绍兴县的一家企业,2009年的流转费用为600元/亩,2012年涨到了918元/亩;宁海县的一家企业,2010年和2011年的流转费用均是600元/亩,2012年增加到了880元/亩,2013年继续提高到了940元/亩。”[12]

“四川省蒲江县种植猕猴桃的一家企业,土地流转费用为800斤稻谷,其价格按照当时粮站牌价折算;广汉市一家企业的土地流转费为1000斤稻谷,按照每年3月8日粮站的牌价计算。在当地,也有根据旱地和水田等不同类型,来划定最终流转费用的。在蓬溪县,一家企业的流转费是600斤水稻,按照当时粮站牌价计算。”[13]

“湖南省株洲县工商企业的土地流转费用不一,基本在600斤稻谷和800斤稻谷之间。衡阳县流转用于种粮的费用一般为每亩200~300元,高的可以达到700元左右,与从事非粮的土地流转费用基本持平。汉寿县一家大米加工企业,2009年按每亩180~250元的价格流转了1800多亩地,不过由于当时签订的流转合同不稳定,最近几年又被农民要回了几百亩地,目前只剩下了1200多亩。”[14]

从短期来看,虽然上述土地流转费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农民主体的视角来看,其公平性和合理性就要大打折扣。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土地价值升值空间没有体现出来;二是目前土地的商品属性体现得不充分;三是工商资本投资农地后的“溢价增值”部分分配不合理,包括工商企业、原承包户、真正种植者之间的利润分配机制不健全;四是土地用途改变后的潜在收益难以评估等。因此,土地流转费用的不完善,可能会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其次,农民获取的入股分红收入。由于目前农村市场化发展不充分,股价的市场化价值还体现得不够充分,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体现。从2014年暑期调研情况来看,四川省荥经县一铭生态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1000~2000元的入股分红收入,分配给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农户。不过,从整体来看,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进行土地流转的比例还不高。在调研的区域内,普遍还是在探索阶段,没有形成固定的流转模式。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其实是农业中市场关系充分发展的过程。科斯(Coase,1937)认为,市场交易是在法律框架下履行一种确定行为的权利。从本质上看,市场交易是一种产权让渡的契约。随着农业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展,市场交易成本也会随之上升。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为了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就必须提高产权透明度和效率,降低产权界定的执行成本。这就亟须积极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充分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市场价值。

最后,农民作为产业工人的工资性收入。马克思认为:“地租一方面是对平均利润作扣除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对平均工资作扣除的结果。”[15]他指出:“正常工资的一部分被交给了土地所有者,真正农业工人的工资被压低到它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下,以致工资的一部分由工人手中扣除下来,形成租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在地租的伪装下流到土地所有者而不是工人的手中。”[16]可见,在土地私有制情况下,农民很可能在资本主导型模式下失去土地,沦为雇佣工人,难以获得长期收益。马克思地租理论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不同土地所有权性质下的地租体现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对我国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后的资本主导型雇工农业仍不失借鉴意义。

从2014年暑期调研情况来看,在产业工人工资计量上,有两种常见形式:一种是在季节性用工上,以工作天数和劳动量作为计量工资的标准。同时,根据男女劳动力的差异,给予不同的工资标准。最为典型的企业是四川辉源菌业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是一家菌类生产、加工企业。在产业工人工资分配上,男性劳动力每天的工资为80~90元,女性劳动力每天的工资为50~60元。这与男女的工作性质、技术水平以及劳动量有很大相关性。二是以月工资为计量标准的形式,这种形式也是最为常见的形式。在27家企业中,平均月工资为3553元。其中,产业工人工资分布在2001~3000元区间的最高,占比达到37.1%;800~3000元区间共接近60%,是产业工人工资最集中的区间(具体见表5-3)。

表5-3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后产业工人工资简况

目前,我国工商资本和农业之间还处于初步融合的风险投资阶段,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参照体系尚未有效建立。因此,在农业产业工人工资收入上,还未有一个权威有效的衡量体系。各地区的资源禀赋、区位优势、经济发展情况、农业产业规划等都存在差异性,因此不能一刀切。要在保护农民基本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抉择。总之,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和借鉴下,我们得出只有工农两部门边际收益均等的临界条件下,工商资本在至少获得平均利润的前提下,才会租种土地;产业工人在所获得的“土地租金收入+入股分红收入+工资”上,必须不小于外出务工所得收益,才可能成为雇工农业中的产业工人。从实际调研情况来看,入股分红收入几乎可以忽略。一般来讲,土地年租金收入大约是1460元,产业工人月工资收入大约是3500元,平均外出务工收入为3300元左右,技术性工种会略高一些。从理想状态来看,只要租金收入与产业工人工资收入不小于外出务工收入,那么流转出农地的农户就会选择成为产业工人。当然,这里的分析只是从工商资本和农户两大利益主体的主要获益上进行,剔除了一些其他因素,比如工商企业所获得的农业补贴、优惠政策等,农民外出务工所应承担的各种风险等,这里只是单纯分析工商企业和理性农民意愿介入的最低临界条件。

5.3.2 政策转变:由限制到有条件支持

从国际上看,比如日本和韩国,都是在农业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允许工商资本进入的。国家在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方面保有审慎的态度,是一种有限制的支持。1996年,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杜鹰、关锐捷曾联合撰写了《关于积极引导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的战略构想》的研究报告。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只是一种战略构想,处于分析和论证的阶段。进入21世纪之后,2001年中央18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流转中为防止企业到农村圈地,不提倡企业到农村大规模包地。”可见,基于当时我国的国情和农情,国家对于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是一种限制的政策。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新的“三农”问题也在不断涌现。由于农业投入先天不足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旧严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矛盾依然突出。2004—2014年的一号文件,构筑了我国农业支持和保护的体系。在农业投入上,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确保财政支农支出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除了财政支农以外,在保持财政支农稳中有升的前提下,加大了引导社会力量投入“三农”的政策。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其中第一条就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2013年一号文件更是将社会力量直接定位在“城市工商资本”上,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力求践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运行机制。2014年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虽然近几年,国家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上,是一种鼓励和引导的政策导向,但这种支持是有条件的,比如“不鼓励工商资本‘长时间、大规模、低价格’的方式租赁农地”“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等。可见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国家对工商资本下乡是一种有选择和有条件的支持,这对资本雄厚的工商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项政策红利。

5.3.3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的全面深化改革

樊、帕蒂(Fan、Pardy,1997)等人的研究显示:“1978—1984年中国农业增长中的38.6%来源于体制改革,而这一数值在1985—2004年更是增加到了42.1%。”[17]舒尔茨(Schultz,1964)认为,改造传统农业的体制无非是两种:“有一种依仗政权的命令方式,这种政权不仅要重新组织农业生产,而且要指挥农业活动。此外,还有一种主要以经济刺激为基础的市场方式,这种刺激指导农民做出生产决策并根据农民配置要素的效率而进行奖励。”[18]显而易见,第一种命令的方式是政府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指令性体制选择,第二种即是有利于传统农业改造的市场体制安排。舒尔茨在阐述市场体制的必要性时,引入了“效率价格”的概念。效率价格,即是指市场价格。它依据市场供求形成并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在政府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价格的干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为了促进工业化而将农产品价格压低到效率价格以下,二是为了保护农业而实行农产品支持价格。这两种方式都是强行进行的人为转移方式,而非增进经济效率的途径。这就导致政府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价格往往背离效率价格,不利于传统农业的改造。[19]

我国农村存在着大量的生产资源,由于缺乏商品属性,导致难以转换为资本。因此,资源丰富而资本缺乏成为目前农业农村的普遍现象。同时,在工农城乡之间还存在着要素流动不畅的现象。过多的社会资源集中于城市和非农产业,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化。因此,社会资本供给和需求的对接,使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成为必然。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速,工农关系协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需要不断破解阻碍农村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实现城乡之间的要素流动,让效率价格在改造传统农业中充分发挥作用。此外,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是一种市场行为,需要以农村市场化发展为依托。因此,还需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同时,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改革原有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提供良好的体制机制保障。

5.3.4 工商企业与农户共同的利益契合点

马克思指出:“地租一旦取得货币地租的形式,同时交租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一旦取得契约关系的形式,这种转化一般只是在世界市场、工业和商业发展程度比较高以后才有可能,也就必然出现租赁土地给资本家的现象。这些资本家一向置身在农村范围之外,现在却把他们在城市中获得的资本和城市中已发展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即产品只是作为商品,并且只是作为占有剩余价值的手段来生产的形式,带到农村和农业中来。”[20]

从工商资本的角度来看,近几年我国传统的资本集中区如股市、房产等因受国家政策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收益前景不够明朗。另外一些大型工商企业,也面临着竞争压力增大的局面,亟须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因此大量闲置资本出现了新的投资需求。比如山西省,近几年因产能过剩,煤矿产业结构亟须转型升级,淘汰落后和低效产能。因此,煤炭资源行业经历了一次大规模的整合与调整。在优势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下,很多企业全身而退,积累的资本也大量累积下来。再比如,在浙江省温州市,民营经济一直保持着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在民间存在着大量闲置的工商资本。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从事农产品初级加工的企业家们,在当前农业功能不断拓展、国家政策扶持力度加大的情况下,也在不断拓展农业投资范围。对于资本这种流动性和逐利性极强的生产要素,闲置的资本必将流动到最具潜力的农业部门,以获取增值效益。工商资本从非农部门回流农业部门,是我国劳动-土地要素关系改善引致的农业生产率提高和农产品需求、价格变动带来的农业投资报酬提高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不仅与我国发展阶段和发展战略转变后制度、市场等外部条件改变有关,根本在于农业生产要素关系、农业基本属性等影响资本收益率的内在因素发生了变化。因此,工商企业与农户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契合点,这也为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创造了先行条件。

5.3.5 土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

艾尔曼(Ellman,1972)指出:“劳动力的大规模组织是有效率的,可也需要有效的计划、有效的管理与有效的会计工作才行。就经营规模的经济或不经济来说,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巨大差异,只需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就一目了然。”[21]舒尔茨在区分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的标志时,主张在改造传统农业中“至关重要的投资类型并不取决于大农场的建立”[22]。他认为:“农场的规模取决于效率原则,最有效率的规模才是合理的规模,而农场的效率来自农场内部要素配置的均衡性。在这种改造所引起的过程中,关键问题不是规模问题,而是要素的均衡性问题。”[23]这种均衡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性均衡,即根据要素的技术特征实现不同要素的合理组合;二是经济性均衡,即根据不同要素相对价格的高低寻求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

农业规模化经营中的适度,主要取决于它所获得技术性规模效应与它所引起的制度性效率损失之间的计算结果。能否实现规模经济取决于技术的不可分性和节省交易费用两个方面。农业中的规模效应比工业领域的规模化报酬显著性要弱得多。改革开放前的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等经营模式,由于社员在集体经济中的产权模糊,劳动激励不善,缺乏监督等,导致集体作业的效率损失,规模经营中制度性效率损失显著。虽然我国农业面临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农业经营存在着小而散的现状,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组织不断创新和完善,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必将迎来利好条件。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土地流转也在不断加速,这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创造了条件。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我国土地流转不断稳定有序地进行。据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达2.7亿亩。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比2009年增加115%,占流转总面积的10.3%。”[24]“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4亿亩,是2008年年底的3.1倍,流转比例达到26%,比2008年底提高17.1个百分点。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287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个。”[25]随着土地流转的加快,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形成,这为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提供了可能。工商企业在规模化土地上开发建设农产品基地,提供产供销一条龙服务,为企业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

5.3.6 农业生产经营部门的企业化改造

马克思认为:资本占领和改造农业后,呈现出农业的工厂化制度特征。资本开始按照工厂经营模式建立起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农业生产组织,这种生产组织即为农场。马克思指出:“发达的、同资本主义基础上的机器生产相适应的劳动组织,就是工厂制度,这种制度甚至在现代的大农业中——由于这一生产领域的特点而多或少的发生一些变化——也占统治地位。”[26]接着他指出:“正是随着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从而农业越来越按工厂的方式进行经营,这种情况也按同样的程度发展。”[27]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社会资本从城市产业转向农业部门,需要整合农业部门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行公司化、产业化经营,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在农业现代化制度变迁过程中,农业生产经营部门的企业化改造是必然要求。因此,“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不仅来自于资源的比较优势,而且更主要的是来自于农业经营组织的组织优势,来自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各种资源合理、有效的利用和分配。美国正是由于其强大的农业经营组织体系,使其农业在资源利用、科技应用、市场开拓等方面有了巨大的优势,形成了农业的国际竞争力”[28]

农业生产经营部门的企业化,是指对农业生产经营部门进行类似工业和商业企业经营的工业化改造。从本质上讲,农业企业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者经济人本性的组织体现,同时也是农业产业成为现代产业的重要制度保证之一。企业化的现代农业生产组织有两种形成途径:“一是传统农业生产组织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商品性和契约化要素的投入比重,实现自给性生产向商品性生产转换而形成的现代农业生产组织。这是一种内在企业化的途径,其结果是小农户变成大农场。二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农业生产单位通过土地、资金、劳动力等入股的方式,与加工企业或商贸企业组成农工商一体化公司,这是一种外在企业化的途径。”[29]

它的主要表现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市场导向型自主生产决策的产生。在传统的生产导向模式下,主要是以产量最大化为最终目标。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产品供给不仅受到了来自资源、环境、要素配置等方面的制约,而且越来越受到需求的约束。农业生产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消费,因此供给必须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生产决策也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来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农产品商品化率提高。在农业生产经营部门企业化运营之后,农产品产出中的自给性消费部分占据相当少的比例,绝大部分农产品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和流通,农产品商品化率不断攀升。三是投入契约化。“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要素交易的契约。对于现代企业来说,要素已不一定或不可能完全自有,而主要通过交易契约获得。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当这种交易契约仅限于土地要素时,农业生产单位还不能完全具备企业的性质。只有当这种交易契约同时遍及到非土地要素时,农业生产单位才被企业化。”[30]四是利润率平均化。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部门是“贫穷而有效率”的。传统农业中确实存在着储蓄率和投资率低下的现象,究其根源在于传统农业中对原有生产要素增加投资的收益率低,对农民储蓄和投资缺乏足够的经济刺激。农业生产经营部门的企业化改造,就是通过生产组织部门的公司化改造促进资本在各部门间自由流动,使农业部门的资本投入能够获得和非农产业部门大体相等的利润率。

5.3.7 硬环境支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集成项目和投资平台等的完善

农业基础设施是指“在经济与自然再生产交织进行的生物有机体同环境之间能量转化、物质交换和循环的过程中,所必须投入的物质和社会条件有机总体的总和,或者是指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环节中,所使用的农业生产公共要素的组合总和”[31]。农业基础设施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在外部投入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在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一般都承担了主要投资主体和组织者的责任,发挥着主导作用。”[32]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能够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强化农业内在竞争力、培育农业的造血功能提供重要支撑,同时还能够减少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先期预付成本。在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上,国家应不断加大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新农村建设,不断维修和改造年久失修的基础设施。

集成项目是投资特色农产品生产获取利润的有效平台,是吸引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关键一环。集成项目,主要是以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农产品开发为主体,把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开发与资本、人力、技术等生产要素整合起来,形成以农产品开发为中心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各参与主体在契约形式下,实现利益共享。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农业家庭经营需要新型服务体系来支撑,而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就是要为分散农户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利高效的服务,降低农户经营风险。因此,应鼓励工商企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与农业经营有效结合,形成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体系。

5.3.8 农产品基地的形成与发展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其初衷在于充分发挥资本的生产要素潜能,改造农村传统农业,实现农业适度规模化、产业化运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基地作为企业规模化经营的载体,能获取农地规模化经营后的整体效益。因此,应积极推进农产品基地建设,防范农产品基地可能出现的异化风险。目前,部分工商资本介入的盲目性,扭曲了农产品基地的本质属性,显现出农产品基地形态异化风险。具体体现为基地组织结构异化、农民主体地位淡化等问题。农产品基地应以资源确权为支撑实现农产品基地权益协调,强化对农村土地、农产品基地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以经济收益为动力确保农产品基地农业导向性,确保农产品基地农业导向性是防范农产品基地异化风险的“治本”措施,而农业导向性的树立必须以经济收益为动力;以组织创新为手段塑造农产品基地农民主体性,防范农产品基地形态异化,必须要创新农产品组织形态,重塑农民主体性。[33]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法人制度,使各方利益达到制衡状态,形成“企业+基地+农户”的良性运作模式。积极防范农产品基地的异化风险,为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提供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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