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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原则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1.1 “三个不得”基本原则早期发展经济学强调资本积累。如果仅从工商企业角度看,工商资本仅仅是投资而非支持农业。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后,我国农业资金供给体系发生了一些变化。农业投资主体间应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共同配合,形成农业投资的有机统一体,通过国家财政资金来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以实现农业投资的多元化格局。

5.1.1 “三个不得”基本原则

早期发展经济学强调资本积累。发展经济学家们认为:“虽然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丰富,但资本最为稀缺,是制约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1]2008年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提出了“三个不得”的原则,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是指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是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尤其是一些连片规模良田,应以粮食种植为主,优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不得损害农民利益,是指在土地流转中,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土地流转,而不能侵害农民利益。中国农业本身非常缺乏资本,在坚持“三个不得”的前提下,任何主体租赁土地都应该是被允许的。“三个不得”原则,也是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5.1.2 资本逐利性与农业公益性相符合原则

农业是我国的传统产业部门,如果单纯从GDP贡献角度看,农业部门是微不足道的。如果从我国粮食安全以及国计民生的角度来看,农业又是具有外部性和社会公益性的必要部门。粮食稳,则天下安。随着我国逐步进入工业化中后期,农业现代化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农业产值和劳动力人口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不过农业产值比重下降仅仅是相对GDP而言,实际上农业产值的绝对值依然在不断增长。农业作为维护粮食安全的战略部门,其重要性依然不言而喻。

资本具有逐利性的本质特征。目前,我国楼市股市等资本集中区多受政策影响,收益前景不明;多数企业又受到产能过剩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大量闲置资本开始出现。在这种背景下,毋庸置疑,资本的增殖特征要求其必须具备流动性。工商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及相关产业,就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润。如果仅从工商企业角度看,工商资本仅仅是投资而非支持农业。不过农业的公益性又要求企业必须以“支农为目的,赚钱为副业”。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诸多不确定因素。“虽然从一个长周期来看,它应该而且可以获得平均利润甚或超额利润,但毕竟农业开发投资的回收期较长,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影响较大。”[2]因此,为吸引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政府应在宏观调控上给予企业如信贷、税收、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对于“既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生产率,同时又提升了企业效益”的双赢局面的工商资本,可以考虑给予示范性企业称号。同时,政府必须辩证地来看待工商企业的投资。在给予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必须设立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审慎地处理各利益主体间利益分配关系,保证工商企业与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制衡状态,限制其可能产生的榨取农业剩余的行为。

5.1.3 以国家财政投资为主导,撬动社会资金投资的原则

在国家财政支农方面,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确保财政支农支出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不过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统筹城乡发展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不断融合,财政支农资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因此亟须通过社会力量来支持农业发展。在社会资金的供给主体分析中,包括了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资金供给主体。社会资金供给能力不仅取决于资金拥有量及其偏好,同时还要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后,我国农业资金供给体系发生了一些变化。不过整个资金供给体系是相辅相成、各自分工、有机耦合的一个整体。在整个供给体系中,国家财政支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即使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政府财政投资也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以日本为例,詹兆雄(2002)在分析日本农业现代化问题时指出:“日本农业是小农经营,巨额投资部分无法由农户自己来承担,很大程度上要靠政府投资及金融政策。五十年代,日本政府对农业的投资已占国民经济投资的20%左右,以后对农业的投资呈增长的趋势。”[3]卢荣善(2007)在分析农业现代化经验时,也提出财政补贴对日本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他指出:“1990年,日本中央财政的农业预算支出为23784.7亿日元,其中用于各类农业补贴的支出竟占近70%。另据经合组织调查,2000年日本农业的补贴占GDP总额的1.4%,而当年的农业总产值才占1.1%,即农业补贴超过农业总产值。从农户的年收入来看,日本农户年收入的60%来自政府的各种补贴。”[4]因此,应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农支出,确保农业生产力的积累性、继承性以及均衡性。同时,财政资金实力雄厚,在农业投资中具有较强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因此,应制定合理的政策,规范投资环境,强化财政资金对其他农业投资主体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发挥财政资金“马太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领域。农业投资主体间应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共同配合,形成农业投资的有机统一体,通过国家财政资金来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以实现农业投资的多元化格局。

5.1.4 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原则

邓小平在阐述“两个飞跃”的论断时指出,“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集体经济。1991年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明确规定:“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不仅能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纵观世界农业发展规律,家庭经营始终是最有效的经营主体,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则是家庭经营的组织保障。“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最终目的还是要盘活农村生产要素,以技术示范和市场运作等方式,完善农村家庭基本经营制度。”[5]

2013年一号文件首次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目前,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还具有活力,农民不愿意放弃家庭基本经营制度。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小规模承包经营农户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和数量最多的主体,将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长期并存。因此,我国务必重视对小规模农户的扶持,推动有条件的发展成为家庭农场。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尊重和保障家庭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同时,鼓励工商资本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不断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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