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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

时间:2022-07-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党和政府把“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当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工作。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立之初就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支持,政策一直是明确的。

  党和政府把“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当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工作。解决“三农”问题需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需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1月8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突出重点,就是要“根据需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地把农民带人市场,成为市场的主体,让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寻求自我解放和发展,不仅关系到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目前,组织带领农民走向市场,应该成为各级党政组织在农村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为农户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围绕某一个农产品生产,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在技术、资金、信息、储运、购销等方面开展合作的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专业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推动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发展的一种比较好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纽带,而且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是农业经济产业化、专业化的需要,也是农民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业经济产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维护农民市场利益和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群众性经济组织。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立之初就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支持,政策一直是明确的。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建立农民的技术服务组织。1986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指出:“近几年出现了一批农民联合购销组织,其中,有乡、村合作组织兴办的农工商公司或多种经营服务公司,有同行业的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1987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明确指出:“近几年,农村除了土地为中心的乡、村合作组织之外,为了发展多种经营,扩大商品生产,农民又自愿组成了多样化专业性的经济联合,这些新的经济联合,既克服了家庭经营的局限性,获得了适度的规模效益,又不改变农户的产权和经营权、承认各自的独立利益,因而体现了自愿互利原则。这些联合,多数以懂技术、善经营的人或骨干企业为核心,能适应当地条件,着眼于经济效益,因而具有充分的生命力。”

  1991年中共中央21号文件,即十三届八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要重视推动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广实用技术和开辟新产业中的作用”。1994年,在中共中央4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引导农民专业协会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经济组织”。1995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和1999年国务院5号文件都提出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为促进专业社发展,1997年财政部财商字[1997]156号)减免了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此外,还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流通和加工、农业技术推广等。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200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合作经济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2005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强调:“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集体经济组织要增强实力,搞好服务,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一起发挥联结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指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这些重要论述在宏观上为中国农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了政策条件。

  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行政性法规,有的已出台了《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河北、内蒙、山西、山东、浙江、福建、安徽、黑龙江、吉林、湖南、湖北、四川、甘肃等十几个省(市、区)政府下发了专门文件,在资金、信贷、税费等方面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党和政府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对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高潮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策进一步明确,国家扶持力度逐步加大。在2004年和2005年,农业部每年都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围绕全国11个优势农产品区域、35种主导产品和地方特色产业带建设,选择111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农业部还制定了2004一2010年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将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销服务网建设项目”,用6年左右的时间,扶持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销网点。2005年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143个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同时确定北京、吉林、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山东、河南、陕西、宁夏、四川和青岛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省市。财政部在2003年安排2000万元专门资金扶持的基础上,2004年和2005年又分别安排了5000万元专门资金,扶持了25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立法工作已经启动,法制环境逐步完善。经中央批准,十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列入“十五”立法规划,目前已经初步草拟了法律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浙江等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制定地方性法规,鼓励和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第三,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扶持政策陆续出台。在中央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积极推动各地制定、落实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初步统计,已有河北、北京、吉林、甘肃等17个省市制定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门文件。在农业部、财政部示范项目的带动下,2004年省级财政安排试点扶持资金达6700万元,许多市、县也确定了一大批试点单位,起到了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四,稳步推进试点,发展态势良好。1994年,农业部在安徽、山西、陕西等省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2002年至2003年期间,农业部在全国确立了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6个地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综合试点,确定浙江省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省。2004年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抓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就有500多个。通过全国试点树立了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为鼓励、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

  在以上政策措施的推动下,近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根据中国社科院农业发展研究所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其中,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总数的40%,养殖业占27%,加工运输业占18%,其他业占15%;乡范围内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84%,县内组建的占10%,跨县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6%。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及的领域已从瓜果蔬菜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发展到农机服务、运输、粮油作物、水利建设、资源开发、手工业品生产等诸多方面。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已经超过15万个,但与67万个村相比,每4个村还不到1个;2004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数量达到2363万人,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所占比重很小。无论是现有的250多个示范项目单位,或是全部15万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使发展再规范,也很难完全带动起现有的9亿农民。所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大有潜力,发展的任务和工作还相当繁重。

  (三)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

  早在19世纪初,在世界现代合作经济的发源地欧洲就出现农业信贷抵押协会和互助保险公司等合作经济组织。19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农业对市场依赖程度的加深,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加剧,合作运动在美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欧国家兴起,随后逐步向欧洲大陆延伸,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合作化运动已席卷北美、拉美、澳、亚、非洲国家。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法国有13000多个农业服务合作社,4000多个合作社企业,90%的农场主是农业合作社的成员;日本有综合农协2500多个,专业农协3513个左右,100%的农民以及部分地区的非农民参加农协,现有正式会员546万人,准会员350万人;瑞典90%的农民是农民联合会成员,在与农业和食品有关的加工、营销等领域,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分别是:奶业99%、牛肉79%、猪肉81%、粮食销售70%、混合饲料80%、原材料80%。

  综观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不难看出,虽不同国家的农业合作化有不同的特点,但它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做法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不受政府行政干预支配;二是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所有制性质不变,生产经营完全自主;三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各异,多元化发展;四是始终不渝地恪守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五是从维护农民的利益出发,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六是政府积极鼓励支持。。

  发达国家发展农村经济的经验表明:中介组织是将松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规模化经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较为成功的国家,中介组织往往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担当。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和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践还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都是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农民的生产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不会提出也不会出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当农民的生产变为商品生产,农产品成为加工企业的原料,或者直接进入消费市场时,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的产品适应市场的需求,取得较高回报,才出现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组合,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民的生产和农产品的质量对接,使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民社员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特点

  20世纪80年代初,甘肃和全国一样进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逐步形成了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格局,一家一户的农民开始独立承受市场风险。80年代中期,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有了进入市场的客观要求。面对市场竞争的困惑,分散经营的农民迫切需要以合作制的方式组织起来,联合进入市场,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其业务范围由技术咨询扩展到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成为推动甘肃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9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的迅猛发展,促使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成立起各种各样的合作经济组织,以解决各种问题,抵御各种风险。

  (一)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状况

  当前,甘肃农村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时期,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过去仅仅为解决温饱而谋求粮食总量的增长,向脱贫致富、实现县域经济发展,谋求农业的商品化、社会化转变;转型的主要内容,就是由单一的耕地经济向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转变;转型的基本手段,就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努力实现农业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的对接。为了适应这一转型时期的发展要求,必须实现由过去主要依靠土地和劳动力的配置,向不仅依靠土地和劳动力,而且更主要依靠科技和资本投入转变,进一步挖掘生产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更快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育起来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专业经营的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建立的,其组织包括在农村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等。近年来,随着甘肃省一批新型农民合作社的诞生,以及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运作方式,不仅得到了农民的欢迎,更得到了甘肃各级政府的密切关注。2003年,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小岔口村的农民王作泰联系40多户农民组建起了鲁家沟农资农副合作社,在洋芋收购旺季,跨区跨县设立收购网点16个,收购洋芋达5000多吨,既解决了当地农民的洋芋销售难问题,又保证了入社农民收入的增加。据统计,这种由农民自愿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仅在定西市已发展到11个,人社农民达到1588户。

  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长过程中,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甘肃各级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为了加快和规范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甘肃省委、省政府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于2004年2月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从指导思想、政策措施上做出了具体部署。该《意见》提出,经过3至5年的努力,力争使全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争取有30%左右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5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加工和销售。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专业经营的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建立的,以发展专项产品产业化经营和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实体。2004年5月,甘肃省农牧厅代省政府起草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的意见》,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一步做出了安排部署,决定在全省选择3个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和40个左右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县和试点、示范单位进行试点,试点、示范工作任务将在两年内完成。这些措施的出台,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规范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

  在甘肃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近年来,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在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省农牧厅统计,在2004年初,甘肃全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607个,其中专业合作社93个,专业协会2333个,专业联合社61个,专业联合会120个。按产业化划分:种植业1519个,畜牧业583个,渔业9个,其他496个;按社员所在区域划分:市(州)内22个,县、市内129个,乡内1412个,村内1014个。有固定资产9102万元,年经营总收入67624万元,返还社员利润6933万元,代销农产品89.6万吨。2005年,甘肃全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发展到3007个。

  从地区分布看,酒泉武威张掖、天水、平凉等市发展较快;从组织功能看,有以共同购买生产资料为主要功能的;有以共同销售农产品为主要功能的;有以共同使用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也有以农产品加工为主要功能的。从发起方式看,有农民自发合作型,农民能人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涉农部门带动型,供销合作社带动型等。从合作的领域看,合作业务范围扩展到生产、加工、储藏、运销、开发等各环节,合作组织为社员提供购销、技术、信息、贷款担保等多项服务。从合作形式看,有以提供技术、信息、销售服务为主的专业协会、研究会;有直接与社员签订购销合同,实行统一提供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产品、统一结算的专业合作社;还有股份合作社等具有经济实体的合作经济组织。从兴办方式上看,有种植、养殖专业户和农村经纪人牵头兴办的,有农技推广服务单位领办的,有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与农民联办的,还有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科协等单位牵头兴办的。

  据调查,目前定西市农村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11个,拥有会员4万多人。从组织形式上看,主要以农民专业协会为主;从从事的产业看,主要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从分布层次看,主要以乡镇和村社为主;从兴办方式看,绝大多数由农民自发牵头兴办,也有一部分由农业技术部门和乡村干部牵头兴办;从经营主体看,主要有龙头带动型、经营服务型、股份合作型、政府引导型、市场带动型和能人领办型等6种类型。在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具有一定规模、经济实力强、与农户联系紧密、作用发挥比较好的有80户,经营范围涉及种植、养殖、贮运、加工和流通等各个行业,覆盖主要农产品及产业化经营的各个领域,已初步在提供社会化服务、协调内外部关系、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维护农民利益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

  目前,甘肃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从调查的情况看,各地都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精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合作形式多样、合作组织开放、合作领域广泛、管理走向规范的良好态势。具体表现为六个方面的特点:

  1.数量增长相对较快

  近年来,甘肃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速度加快。仅2004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比上年增加了400个,增长15.3%。2004年初全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607个,到2005年5月就增加到3007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总数59.06万人,其中,农民成员50.03万人,带动农户91.08万户;代销农产品总量为213.19万吨,其中,粮食68.77万吨,蔬菜、瓜类95.34万吨,水果24.10万吨,肉类5.21万吨,奶品1.05万吨,其他18.73万吨;代购农用资料总量为9.02万吨,其中,化肥5.61万吨,农膜1.41万吨,饲料1.75万吨,其他0.27万吨。实行盈余返还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39个,成员因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增收额为11246万元。

  2.合作的专业性强

  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以专业化生产为基础,以某一类专业产品为龙头组织起来,如马铃薯协会、养牛协会、养羊协会、水果协会、蔬菜协会、食用菌协会等等,都有明显的专业特征。甘肃省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如中部以马铃薯,河西以制种、蔬菜、啤酒原料,陇东以果品、畜禽、中药材等产业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较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推动,加快了当地重点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带的发展。

  3.兴办人身份多元化

  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大多数是由农村经纪人、种植大户和在技术、购销、加工方面有一技之长的能人发起组建的,最初主要是为解决专业化生产中的技术、产品购销等分户经营难以解决的问题而酝酿产生的。如,定西市安定区的洋芋协会、白银市景泰县的芦阳养鸡协会,在成立之初就是几个贩销大户为了解决销售、价格的问题,联合当地农户自发成立的。这种自发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占全省总数的70%左右。另外,还有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了有效行使自己的行政职责或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与农民联合创办的。如由村民委员会、供销社或农产品营销企业牵头发起的合作组织,被称为外生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占30%左右。这类组织有的带有明显的集体经济特点,往往是乡村基层组织受政策导向的影响,在行政干预下成立的。

  4.合作内容多样化

  当前,随着甘肃农业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了范围扩大、业务拓宽、功能增强的发展势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会员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服务。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设立上既有营利性的以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为主要目标的企业,也有非营利性的单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专业技术协会。目前,全省股份合作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尽管数量不大,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农民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入股,兴办实体型企业,按照企业运作模式组织生产、加工、销售,其目的是追求效益最大化。这种模式能大幅度地提高成员(股东)收入;同时,通过资本公积金能使合作组织本身快速滚动壮大。

  5.以契约型分配方式为主

  目前,由于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大多数是以松散型的方式联合在一起的,所以,其成员的收益主要是靠成员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来分配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受成员集体委托负责对外交易,成员接受组织定价,组织按照成员提供的产品数量,依据定价减去交易成本后返还收益。某些产业链较长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每年的年中或年底,根据产品加工销售的获利还会对利润进行二次分配,不过,目前这种分配方式所占比重还很低。

  6.逐步形成产业化发展模式

  甘肃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普遍小,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许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合作,加强利益联结,逐步形成了“公司+专业协会+农户+基地”的产业化经营链条,既确保了企业原料或货源的稳定性及质量,降低了与分散农户“交易”的成本,又使农户通过返利得到加工或流通领域的增值利益,两者相得益彰。甘肃省渭源县五竹良种洋芋繁育协会成立于1998年7月,现有会员1250户,协会设8个分会和1个经济实体(五竹良种经销公司),协会会员遍布全县20个乡镇。自协会成立以来,已引进新品种(系)40多个,总结出了一套洋芋优质种薯栽培、留种、贮藏等实用技术。通过几年来的发展,协会现有固定资产120万元,建立良种基地4000多亩,年可生产一、二级脱毒良种8000多吨,年外调洋芋优质种薯1.5万吨。协会在“公司+协会+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运作过程中,推动了洋芋产业化的进程,带动了五竹镇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拉动了当地的经济增长。

  三、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既要遵循国际社会农业合作组织运行的基本原则,也要根据国情、省情的特殊性,探索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道路。

  (一)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原则

  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育早的国家,合作社已有160多年的历史。早在1844年,在英格兰一个名叫罗虚代尔的小镇,有28名纺织工人创办了一个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并制订了几项原则,包括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利润向社员返还等等。合作社由社员当家作主,实行一人一票的管理制度,真正为社员谋利益。社员不仅能从自己办的商店买到货真价实的生产生活资料,还能通过分红获得原来由商人赚取的利润。这些原则后来被称为罗虚代尔原则。国际合作社原则在保持其基本原则精神的基础上不断得到了完善。

  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85年成立时,把罗虚代尔原则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原则,并将其归纳为8条原则:(1)自愿互利原则。人社和退社完全自觉自愿。自愿入社是互利的吸引,互利是自愿的基础。(2)民主管理原则。最突出的特点是每个社员享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权利。由此决定选举合作社管理机构和重大决策。(3)现金交易原则。不准赊购赊销。(4)按市价交易原则。在售货时采取市价交易的目的在于能取得一定的盈利。用作公积金以壮大合作社实力和教育基金等。(5)如实介绍商品原则。树立合作社诚实的形象和良好的商业信誉。(6)按社员购买额分配红利原则。这样把社员利益同合作社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7)重视对社员教育原则。(8)对政治和宗教保守中立原则。其后,在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上,曾对罗虚代尔原则进行多次修改。

  国际合作社运动中有不同的合作学派,对合作社的定义各有不同。1995年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对合作社做出了最权威的定义:“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所需资本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主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同时,经过修改重新确立了合作社的七条原则:(1)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向一切能使用其服务并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人们开放,没有性别的、社会的、种族的、政治的或宗教的歧视。(2)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是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选举产生的男女代表要对社员负责。在第一级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个社员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组织也要实行民主管理。(3)社员经济参与。社员平等地贡献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股金只汲取有限的补偿。合作社盈余按以下项目进行分配:提取一部分公积金,用于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社员群众同意的其他项目。(4)自主与自立。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治与自立组织,合作社若与其他组织包括与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募集资金,必须保证社员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5)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要为社员、社员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利他们更有效地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贡献。合作社要向公众特别是青年和社会名流宣传合作社的性质和优越性。(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国际的合作机构一起工作,来最有效地为它们的社员服务,并加强合作社运动。(7)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它们的社员认可的政策,为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效劳。以上7条原则,在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上通过,被称之为曼彻斯特原则。参加这次大会的100多个国家的200多个合作社组织(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都赞成和接受这些原则。

  (二)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发展起来的群众性组织,是农村经营制度的组织创新,目前正处在发展之中,还很不成熟。它最终要发展成企业性质的组织,或者办成企业。但现在还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公益事业单位,是一种特殊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群众性的自治经济组织,在运行中有其特定的组织管理原则,能否坚持这些原则,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关键。

  发达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比较严格地坚持了国际上通行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7项基本原则,即“曼彻斯特原则”,并依此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从而确保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最终促进了农业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发展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又要从甘肃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和创造;既要积极实践,勇于探索,多样化发展,又要坚持规范化的制度建设,防止一哄而上。随意无序。因此,培育和发展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能侵犯农民家庭经营的自主权,不能改变农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修正案规定的精神),坚决防止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名,将农民财产集中归集体的错误做法。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打破县、乡(镇)和行政村的地域和行业界限,采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专业协会等形式实行跨区域合作,加强相关产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

  2.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农民自愿成立、自动办会、自我发展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人会自愿,退会自由,入股自愿,退股自由,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成一种真正的自由进出的联合体;要坚持民办民有,产权归民;只要是承认组织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农民都可以吸纳为会员,并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参加一个或同时参加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组织类型要突出专业,因地制宜,要允许试验,允许多样性,不强求统一模式;对已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府部门要给予积极引导和扶持,不得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制命令、强行捏合,更不能以各种行政手段干扰、刁难甚至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按照章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要坚持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章程为依据,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做到“责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内容、范围、生产经营计划、盈余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其组织章程应当明确发展目标,规范运作程序,载明组织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宗旨和原则;对成员的加人与退出、权利与义务、股金数额及缴纳办法、盈余和亏损处理办法等事项必须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4.坚持服务产业的原则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八章规定:“组合以通过其所从事的事业最大限度地为其组织成员服务为目的,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其事业的经营。”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以盈利而是以农民服务为宗旨,即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为成员的生产、生活提供综合化、社会化的服务,以此来保护其成员的利益。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为成员服务作为基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以及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农村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充分发挥一个组织带动一片农户的作用;要以培育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品的产业化经营为方向,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该组织还要在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上下功夫,切实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让农民真正享受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以增加他们的收入。

  5.坚持市场化的原则

  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要学会研究市场、适应市场、开拓市场,防止出现“成功于合作,失败于市场”的经验教训,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抓住传统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产品,组织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抓住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综合社区建设契机,扩展服务和合作领域,兴办消费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要从市场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出发,适合发展什么样的就发展什么样的,需要建多大规模就建多大规模,通过市场竞争,实行优胜劣汰;要不断提高市场转化率为中心,遵循集约经营原则,统一标准,规范经营。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商品转化水平,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也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目的。根据特定产业项目的生产特点,有必要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制定和推行统一的生产技术标准,并且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力求做到统一时间下种、统一标准生产、统一时间产出,使每一次的产出都具备相应的规模,产生一定的规模效应。

  6.坚持合作制分配方式的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是增加农民的收入,为成员服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有效的合作应通过优惠供给、保护价收购或二次返利、按股分红等办法,使农民成员从合作中得到实惠;该组织的盈余和积累归其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对于年度可分配盈余,在留取必要的公共积累以后,可以按照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本组织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对成员股金进行分红,但一般不得超过当年1年期存款利率的110%。

  7.坚持多样化的发展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达国家有近200年的历史,以传统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的合作组织为主,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多元化发展,已不局限于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形式各异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遍布农村各地,几乎涉及到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法国除传统的农业合作社外,还有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和农业工会。美国农业合作组织以供销服务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和产业合作社为主,包括供货合作社、营销合作社、联邦土地银行协会、生产信贷协会、合作银行、乡村信贷联合会、乡村电力合作社、乡村电话合作社、农民火灾保险合作社、奶牛改良合作社、共同灌溉公司、放牧合作社、多种经营合作社等等,此外,还存在很多具有合作性质的专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日本农业合作组织是“农协”,其经营的业务包括农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农产品收购、农业信贷、指导和组织农户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等多个方面。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居民需求不同,很多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区域性特点。因此,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兴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决不能统一套用一种规格。在组织形式上,可以是合作社、农民协会,也可以是股份合作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类型上,可以是专业经济协会,也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技术信息服务型的,或者是加工、销售型,也可以是集服务、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综合型;在利益联结上,可以是松散型的,也可以是紧密型的;在兴办主体上,可以是农民自办,可以是技术服务部门、供销社等与农民联办,也可以是村、社干部、种养大户、加工企业、运销大户与农民联办,只要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什么组织形式都可以;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是采用“公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模式。总之,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发展生产的需要和农民的觉悟程度,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8.坚持产业化发展的原则

  要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失时机地抓住已形成规模的农产品,引导农民组织龙头企业、专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协会、流通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它们具有企业规模较大、科研水平较高及市场开拓能力较强的特点,以它们为主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更好地带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该组织要按产业化的要求实行区域化布局,规范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农业产业化要强调农产品的标准化,这既是对质量的要求,也是对数量的要求。质量的标准化属于生产技术性要求,而数量标准化,则是构建农业微观经营组织中首先要考虑的事情。在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要就近组合,规模要适度。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不搞终身制,做到有进有出。

  四、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

  当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甘肃各地农村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对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和农产品的竞争力起到一定积极作用。我们在肯定其发展及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处于发展初期的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甘肃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地位、作用以及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看清这是提高我省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服务化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主要途径;没有看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发展趋势,是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思路,积极推进我省农业实现现代化进程的有效手段;没有看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农民的思想观念带来根本性的变革和在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新问题方面的作用。思想认识的不足必然带来实际工作的滞后。

  2.法人地位不明确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无法制定和执行扶持政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注册登记状况比较混乱,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民政、农业部门注册登记的都有,从调查的情况看,全省各地没有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总数的53.4%。其原因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费用低但不许搞营利性经营;工商登记允许搞经营,但税费与其他企业一致,它们难以承受,于是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选择了不注册;近些年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甘肃发展较快,由于缺乏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及相关法规,导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很难以独立的法人身份与各方主体进行交易,影响其活动的正常开展,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3.覆盖面相对较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甘肃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迄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目前发展仍不尽如人意。从全省规模看,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很小。一些州市的专业合作组织几乎是空白,即使在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充分发展的州市,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也不是很大。在甘肃省,农产品行业协会几乎是空白,没有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和团体。仅有的几个行业协会都靠政府“输血”,业务范围往往仅是引入新品种,指导生产,几乎不涉足流通领域。

  4.组织化程度不高

  其主要表现是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的比例不高,就全省而言,根据省农牧厅统计,2004年初,甘肃省有人会社(会)员11.31万人,占总农户的2.5%;带动农户45万户,占总农户的9.9%。与东南沿海地区的25%和发达国家80%的组织化程度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联合合作意识、诚信意识及法律意识还远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没有认识到自我联合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自我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没有认识到诚实守信对其自身适应市场规则的重要性;同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运作不平衡,有的县区组织运作的质量较好,有的县区运作质量相对较差,基本流于形式。

  5.组织发展不规范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名称很不规范,有的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的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有的叫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从兴办的实体看,有的叫专业合作社,有的叫专业协会,有的叫专业技术协会,有的叫合作协会,也有的叫合作社公司等等;其登记状况也很不规范,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或企业,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根据甘肃省工商局2004年底的统计,共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1856个(2004年初,省农牧厅的统计数字为2607个),其中在工商部门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名义登记的614个,在民政部门以社团法人名义登记的农产品行业协会276个。有相当一部分则没有登记,没有登记的合作经济组织约占总数的52%。由于缺乏有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遵循的统一规则,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6.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

  甘肃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仅限于在产前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和产中的技术服务,而产后组织客商收购,或实行统一销售的较少;有的与会员签订购销合同也是一次性买断关系,销售和加工环节的利润归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牵头人所有,给农户返还利润的少,使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之间的联结不够紧密,还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

  7.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甘肃省的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凡事凭“领头人”口头认可,无章可循;有的即使制定了规章制度,也没有严格按章程去执行,既没有议事、监事制度,也没有财务管理制度等;在组织运营与管理上往往取决于关键人物,发起人往往既是会长又是经理,一人控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决策不民主,会(社)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一般成员的民主权利受到影响,缺乏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8.服务功能相对较低

  其主要表现是有价值的市场信息掌握得不多,提供得不够及时;与市场对接的程度低,销售渠道不稳、不畅。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中介服务型的,自办经济实体的较少,其综合协调手段和服务功能较弱。许多发达国家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拥有屠宰厂、加工厂、销售公司等经济实体,对内实行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制度,对外实行公司制,合作经济组织有收购社员产品的义务,再进行加工、销售,所以其经济实力都非常强大。由于政府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合作思想、合作原则、合作技巧、财务管理、信贷和投资等方面的培训不足,一些组织人员素质偏低,组织协调能力差;农业技术部门职能转变不快,政府的农业科研、推广组织及有关涉农机构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此外,农资市场体系、科技体制、农产品质量标准及检测体系、农业信息体系都有待建立和完善。

  9.发展环境还不够宽松

  从近几年省委、省政府抓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思路和具体措施来看,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是十分重视的,把这项工作摆上了重要日程。但在有些部门由于对这项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个别地方经济管理部门对经纪人协会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农民加入协会的积极性;某些本应属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目前仍在政府职能部门手中掌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政府的农业科研、推广组织及有关涉农机构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再加上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建立,农村一家一户分散的生产,势必造成生产投入上的浪费。以上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10.市场经济发育得还不够成熟

  当前,我省有些产业的发展不稳定,市场对农产品需求波动较大,在一些特色产业发展较快、产品市场需求较旺的时期,专业合作组织便能得到稳步发展;一旦市场需求发生变化,专业合作组织就会出现萎缩现象。其原因是缺乏龙头企业的有效拉动,农产品销售市场不够稳定。

  五、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目前,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的规模较小,生产经营水平较低,生存的空间十分有限,在一定程度上还相当脆弱。为了实现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战略目标,加快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速度,既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引导、扶持和保护,又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制度创新。今后,为了积极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按照“完善组织、创新机制、自主管理、共同受益”的目标,政府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扶持、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我们认为,当前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1.要从思想认识上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作为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首要的是解决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宣传发动,使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要从农村改革发展的全局去认识,从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高度去认识,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应对人世挑战,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进一步增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实效。通过宣传发动,让农民明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农民自愿建立的,绝不是“归大堆”、走回头路,解除其各种不应有的顾虑,以增强积极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心。发达国家经验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组织农民走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中介,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有效载体。因此,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关心、支持和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氛围。

  2.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规体系

  通过完善有关法规体系,来促进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如果说良好的运行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的话,那么有效的政府支持则是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一例外地采取了积极支持的态度,他们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美国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于1926年制定了合作社销售法;日本政府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组合重建整备法》、《农协助成法》等法律。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比较规范的就有15万个,我省也有3000多个。由于还没有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解散、注册、登记,甚至正常经营活动都还无法可依。《农业法》中强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依法登记,但依什么法,如何登记并无详细规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社团法人到民政部门注册?还是按企业法人到工商部门登记?《农业法》也没有说清楚。目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急需确立,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并将立法目标和调整对象由“支持和促进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扩大到“支持和促进农民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涉及的对象十分复杂。包括社区合作组织、各种专业协会、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传统合作组织还处在改制过程中,在立法时,要考虑到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来可能出现的变化,为其进一步改革留下足够的空间。立法的侧重点应明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明确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以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区别;要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来修改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我省也要修改和完善地方性的有关法规,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注册、登记到管理都要做到有法可依。

  3.要通过农业产业化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要从促进甘肃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高度,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关系十分密切,好像一对孪生兄弟,不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无法正常健康发展;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就难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组织的一个创新,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发展甘肃农村经济的助推器。我省农业面临的不仅仅是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要面对国际市场。为了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更多的生存空间,就要不失时机地抓住已形成规模的农产品,引导农民组建龙头企业、专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协会、流通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围绕主导产业确立发展目标,并且按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实行区域化布局,规范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省农牧厅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底,甘肃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到2270个,其中,龙头企业带动型1187个,占52.3%;中介组织带动型576个,占25.4%;专业市场带动型239个,占10.5%。目前,甘肃省有国家重点农产品加工或经营的龙头企业13家,省重点龙头企业84家,市州认定重点龙头企业160多家,分别占龙头企业总数的1.10%、7.08%和13.48%。为了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商品基地“三位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和打造产业经营链条,甘肃省必须把产、加、销,贸、工、农等各环节有机地连接起来,抓好龙头企业加工增值与市场的对接,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生产基地连接,搞好与农民的利益结合,逐步打破地域和行业界限,采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专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联合与合作,促进相关产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

  4.要扩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

  为了提高甘肃农业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必须扩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要逐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重点是要把指导、协调和行业管理等服务职能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下放或划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时,要认真听取并尊重相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科研部门的新品种、新技术等也要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助推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向会员提供市场行情和产销信息服务、提供农用生产资料服务,提供农牧业科技指导及咨询服务,使农民及时掌握各种市场信息,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调整种植、养殖结构,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研究制定本行业行为规范和组织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会员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政府的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要定期对国内外市场行情进行分析,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建立防范预警机制和风险保障基金制度;要建立和完善该组织的融资机制,对外吸纳资本金,对内开展股份合作,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的潜力;要大力开拓国内乃至国际市场,疏通销售渠道,扩大销售份额;要把农民中的许多经营专家和技术能人组织起来,吸收他们人会,由他们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活动,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民脱贫致富带头人的培训中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利用自身联系广的优势,通过举办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商品交易会、洽谈会等多种方式,协助农民开展商务活动,引导农民走向国内外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作用的发挥,既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又符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要求。

  5.要提供政策支持和创造宽松环境

  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创造宽松环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世界各国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德国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第一年补贴费用总额的60%,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20%。日本农协进行的获得政府同意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厂房、设备所需投资,50%由政府提供。意大利国有能源部门向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用油价格比城市低50%,农业用电价格比非农业用电低1/3。法国在各种农业合作社创办时,政府给予投资津贴,免去其应交的工商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还给予低息贷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财政补助,税收回扣、低息长期贷款等援助;对于从事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合,在创办后3年内给予财政津贴,优先提供资助。为加快和规范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抗御风险的能力,必须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创造宽松的环境。我省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4]1号文件和甘肃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的精神,在支农资金、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的安排上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对专业合作组织开发的市场前景广阔、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高以及外向型的农副产品深加工及相关项目,在批准立项、资金匹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以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金融部门要采取扶持政策,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支持其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对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的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地贴息;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税收、工商登记、土地占用等方面,应像发展民营企业一样给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也适用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税收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公路、交通部门要建立高效“绿色通道”,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大宗鲜活农副产品运销免收过路费;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要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减免手续费,降低注册资金和会员数量等登记时的标准;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该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花卉苗木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临时用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予以解决;对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解决;该组织的农产品初级加工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要树立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的思想,对不够规范的行为,要本着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而不要把他们扼杀在萌芽状态,以免挫伤农民加入该组织的积极性。只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才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使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服务“三农”、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6.要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把农民受益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各方认可、农民拥护。”的运行机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利与义务;通过采取合同购销、代理销售、代存、代加工等多种形式,进行营销衔接,在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形成稳定的购销经营关系。为了规范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农民专业合经济组织规范性发展,当前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机制:一是要完善内部管理与监督机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的管理与监督机制。要进一步明确权利和责任,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物资、营销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要实行经济利益与经营、管理、服务挂钩的责任制,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严防共有财产流失或浪费。二是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核心内容,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就是要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合理让利、制定最低保护价、利润返还、股金分红、预付定金、赊销生产资料等有效方式,积极扶持农民发展生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将交易额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该组织除了股金分红外,还要按照交易量等因素向社员返还一部分流通或加工环节的增值利润,实行二次分配。这种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结合方式,能更好体现“劳动联合”的专业合作经济的特性。三是要完善民主管理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要遵循自主、民主、平等和团结的价值理念。在制定章程、制度以及规定公积金、公益金、风险保障金等具体提留比例和社员分配方案时,要通过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方式,避免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要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基础上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和营销合作的运行机制,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自己的组织。

  7.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科技支持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农业产业化经营也需要农业科技来支撑。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要选择有一定文化素质、热心农村服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养他们掌握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方法,使该组织成为农村脱贫致富带头人的培训中心;要通过会员之间的传、帮、带,使先进的实用技术能最直接、最有效地得以推广,这样就提高了农业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科技素质,促进了农副产品的更新换代;要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对参与兴办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科技人员,在晋级、加薪和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等;要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研院所与龙头企业合作的新机制,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用新技术嫁接传统企业,推动高新技术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中的作用,加速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提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的科技含量。

  8.要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甘肃农村经济工作的战略地位

  要使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类丰富,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作用明显,就要与甘肃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相结合,在我省范围内建立网络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格局,将甘肃农村经济发展推上一个新台阶。首先,要与促进我省特色产业的发展相结合。要按照“建大龙头,带大基地,兴大产业,占大市场”的思路,加快发展特色产业方面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各类优质、特色、新型产品的产业化经营;其次,要与我省重点农业项目的实施相结合。要以农产品的改良加工、草产业开发、专用面粉生产、脱水蔬菜加工等农业重点项目为依托,组建相关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该组织的引导,扩大项目实施的覆盖面,提高我省农业重点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第三,要与我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要把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贯穿于基层组织建设的始终,理顺该组织与当地政府以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逐步建立起农村经济由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体运作的运行体制,使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真正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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