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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苏北地区反贫困研究

时间:2022-02-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苏北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苏北地区反贫困研究_思想文化新论

乔永平

摘 要:苏北是江苏省贫困人口的主要集中地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是江苏省实现反贫困目标的重要举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小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的矛盾,提高其组织发展能力。但是由于苏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参与农村反贫困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苏北农村反贫困工作的成效,因而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以实现苏北反贫困的目标。

关键词:苏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反贫困

一、苏北地区农村反贫困的现状分析

江苏是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但也是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省份。由于自然、历史和经济等多种原因,苏南苏北发展差距较大,苏南五市发展较快,苏北五市发展相对较慢。苏北土地面积、常住人口分别占全省53%和39.4%,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仅占全省的19.6%和14.7%。全省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苏北地区,2007年底全省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2 500元的贫困人口中,苏北占到83.64%。苏北地区贫困人口收入水平较低,生活较为困难,严重影响了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1]为此江苏省委、省政府于2008年7月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按照农村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2 500元的新的扶贫标准,提出了苏北地区2012年基本消灭贫困的目标。为此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其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苏北农村反贫困的必要性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著名的贫困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指出“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2]。所以为了彻底消除苏北地区的绝对贫困,关键是要提高贫困人口自身的发展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小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的矛盾,提高其组织发展能力。

1.有利于增强贫困农户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我国农业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也造成了农户生产经营过度分散化和非组织化问题。小规模、分散化的贫困农户,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很大的盲目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极差。与小规模、分散化的贫困农户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大,掌握市场信息能力强,可以及时地向贫困农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减少贫困农户在市场方面遇到的风险。

2.有利于提高贫困农户的市场竞争能力

数量众多的小规模贫困农户由于交易额小,市场谈判力量有限,面对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大型跨国公司,市场竞争能力极为有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提高了贫困农户进入并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

3.有利于提高贫困农户的专业化、商品化生产能力

贫困农户由于生产规模小,往往采用“小而全”的生产方式,容易造成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多年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虽然扶贫力度很大,但是并未改变贫困农户的小生产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把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可以实现专业化分工,进行专业化生产,有利于提高贫困农户的专业化水平。同时由于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发展,提高了生产经营的效率,也有利于提高贫困农户生产的商品化。

4.有利于提高贫困农户的农业现代化生产水平

在分散、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大规模的农业机械和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难以得到有效的推广应用,限制了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购买贫困农户需要而又无力购买、或者单独购买而又得不到充分利用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提高了设备利用率,节约了生产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通过向贫困农户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促进农业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从而提高贫困农户的现代化生产水平。

5.有利于提高贫困农户的主体参与意识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规定,有利于提高贫困农户的主体参与意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员的企业,社员既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者又是其顾客,二者是统一的。社员行使权利不依赖于资本量的大小,而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剩余分配主要按社员与组织之间的交易额进行。这些质的规定性,充分体现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之间的联合,有利于提高贫困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其主体意识,增强其组织性。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发挥贫困农户组织起来的优势,实现贫困农户自身拥有的土地、劳动力与外部注入的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的有机组合,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组织、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苏北农村反贫困存在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苏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发展速度较快。据江苏省农林厅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苏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3 823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苏北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参与苏北农村反贫困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既包括在农村扶贫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苏北农村反贫困工作的成效。

1.合作范围较窄

西方发达国家的合作经济组织,如欧洲国家的农民合作组织涉及农业产、供、销、信贷、保险和社会服务等各个环节,日本农协提供的服务不仅包括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指导、农业信息,农产品加工、存储、销售,以及信贷、保险,还包括生活服务、医疗卫生保健等,凡是与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有关的一切方面,均离不开各级各类农协组织的参与。[3]苏北农民专业组织合作的范围主要集中于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上,而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储运、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的还很少,而且加工转化水平、科技含量、附加值都较低,利润空间有限,从而对贫困农户的增收作用还非常有限。

2.对贫困农户的覆盖率较低,对贫困农户的带动力有限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农户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美国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农场主的覆盖率在80%以上,丹麦、荷兰、法国90%以上的农业经营者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日本农协几乎将所有农户都纳入到了组织体系中,我国的台湾省加入农会中的农民也占95%左右。[4]近年来苏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发展较快,对农户的覆盖面在全国属于较高水平,但由于起步较晚,对农户的覆盖率还很低,特别是对贫困农户的覆盖率更低,因而对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有限。

3.组织发育程度低,合作紧密性不强

目前苏北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虽然较多,但组织化程度普遍较低,合作紧密性不强。据统计,苏北地区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松散型合作组织超过总数的50%以上,契约型合作组织大体占总数的30%左右,而紧密型合作组织不到总数的20%。[5]绝大多数合作组织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尚未形成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方式是买断式或订单式的,二次分配机制普遍没有建立,社员基本上没有享受到盈余返还,严重影响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和贫困农户参与的积极性。[6]

4.规模小,经济实力薄弱,市场竞争能力差

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合作组织数量减少而单个规模不断扩大。各国合作组织打破自身封闭经营的格局,在办好基层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合作组织间联合使合作产业的领域不断扩大,形成规模优势。日本农协形成了从基层农协,到都、道、府、县农协,以至全国农协的三级组织系统,并于1997年提出了合并及改组计划,经过合并,农协数量从1992年的3 073个减少到2000年的1 411个。美国从1970年至1991年,合作组织总数由7 790减少到4 494个,平均社员数由815.8人增加到903.2人,平均营业额由245万美元增加到1 705万美元,实现了跨区域的联合与合作,并形成自己的品牌,市场竞争力很强。韩国农协目前大约有24 000名成员及1 327个分会,在韩国整个经济结构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农协的市场份额占整个韩国农业流通的40%。[7]

苏北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分布在村、镇范围内,跨行业、跨地区的专业合作组织较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普遍缺乏联系和合作,组织规模普遍较小,综合实力不强,自身积累与发展能力弱,市场竞争能力差,贫困农户从中获益较少,对贫困农户的扶持能力有限。

四、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苏北农村反贫困的建议

总体而言,苏北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作用还十分有限,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促进其发展,以增强其对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带动作用。

1.加强对苏北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外部支持

外部支持指的是促进合作的社会支持环境,包括政策、资金和合作技术支持等。外部力量的介入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弱势群体”创办的“弱势组织”,在发展初期困难很多。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介入,指望依靠农民的“内生”力量来推动大规模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是不现实的。只有通过外部力量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调动起农民的内生力量,培养农民合作的经验和习惯,避免不必要的“试错成本”,使其跨越式发展成为可能。[8]

有学者担心外部力量的介入会导致农民主体的缺失,会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自我发展。其实外部力量的介入并不必然导致农民主体的缺失,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可以让农民自我发展的平台和机制。

2.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吸引是合作组织各方合作的契机和保证,所以要从既促进公平又促进效率出发确立利益分配机制。在合作组织内部,虽然社员拥有产权中的剩余索取权,一般允许合作组织对社员的资本股金支付红利,以保证资本投资者的收益和促进效率,但红利率通常受到法律限制。合作组织更主要的是一种劳动联合,在对剩余进行分配时必须向劳动倾斜,主要按社员与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易额进行分配,以保证劳动者特别是弱势贫困农户的合理收入。只有建立合理的内部分配机制,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合作组织和合作主体的利益诉求,才能使合作组织具有生存和发展的“黏合力”。[9]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联系。

3.扩大合作的范围,整合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针对苏北地区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小、竞争力弱等问题,借鉴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对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整合,扩大其合作范围和规模,增强其市场竞争力。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破行业、地域等限制,走上联合之路。通过多目标、多功能、多元化次级组织使农民合作收益呈现多元化,降低市场波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稳定的负面影响,提高社员的收益。

参考文献

[1]吴春梅,路宏伟.江苏“脱贫攻坚”工程解读[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7):3332-3333,3339.

[2][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7]肖立.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经验对江苏的启示[J].农业经济,2009(2):75-77.

[4]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5]姚兆余,应瑞瑶.江苏省苏北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运作机制与发展对策[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4):15-19.

[6][9]卞凤玲.对苏北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考察[J].探索与争鸣,2006,(11):40-42.

[8]李伟,张思竹,史青.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合作问题研究[J].学术探索,2009,(3):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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