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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

时间:2022-06-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税务为例,以纳税人身份证为唯一标识,实现个人“一户式”收入管理制度。按规定,个人“一户式”档案将登记纳税人的个人详细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由税务机关监控。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搭建的网络平台,基层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系统提供的引导信息,及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流动人口可以据此异地落实免费技术服务、享受奖励优待政策、委托办理生育证和婚育证明等。

四、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

(一)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人口信息是社会最基本的信息,人口信息资源是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之一,是国家制定与实施各项政策、法规和指导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建设各级人口基础信息库,目的是实现全国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

1.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重点工作

现行体制下,人口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一般都按政府部门业务条块进行,在开发的规划、组织、资金和体制上都是条条块块、各自为政,纵强横弱,没有对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责任主体,使得人口信息资源处于“孤岛”状态。在人口信息资源公开、采集、储存、发布、交换、监督等方面缺少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造成信息共享无法可依。拥有人口信息的政府各部门业务系统相互独立,信息系统建设从业务上都是垂直的,自成体系,各自有自己的标准规范,信息资源交换困难。公安部门作为人口管理的法定职能单位,掌握的人口信息资源全面,对身份证号码等人口基本信息的登记最权威,但由于体制、机制及需求等方面的限制,特别是缺乏到村组的信息员队伍和按月的信息报告制度,无法及时对人口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公安部门由于职能所限,对人口信息整合、交换与共享的自主驱动力不够。为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须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以全员人口数据库为基础,逐步整合其他部门人口基础信息资源。以全员人口个案数据库(含育龄妇女、流动人口)为基础搭建省级信息交换共享平台,逐步整合其他社会资源,构建出一个面向基础信息交换、共享与应用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自然人生命周期所有相关基础信息的采集汇总,与人口相关的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实现信息交换与共享。将流动人口库纳入到全员人口库中整体设计、同步采集、统筹应用,实现了“两库合一”,避免了全员人口库和流动人口库“两张皮”相互脱节的现象。在数据采集上,建立统一的信息采集模式,统一采集口径、采集表单。在数据存储上,将人口流动信息作为全员人口信息的拓展,与全员人口数据集中存储,既方便数据维护和管理,又保证了数据的一致性。通过省级平台,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人口信息的动态维护。

第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码。人口基础数据库记录的是以居民身份号码为标识贯穿自然人生命周期的人口基础信息数据,通过建立相关应用系统,实现对自然人生命周期的管理。逐步实现将身份证与公民的社会保障、医疗服务等挂钩。以税务为例,以纳税人身份证为唯一标识,实现个人“一户式”收入管理制度。按规定,个人“一户式”档案将登记纳税人的个人详细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由税务机关监控。据有关税务专家介绍,这类似于美国纳税人的“终身密码”,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收入都能在一个档案中查询,个人逃税将变得越来越困难。

第三,强化管控措施,保证质量。在全员人口库建设过程中,把数据质量当做重中之重来抓,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制定源头信息采集规范。统一信息采集的内容、口径、方法和有关采集麦单,并根据采集方案,省级对市、县、乡级人员进行大培训,乡级对村组采集录入人员实施相应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和质量责任。二是创新信息科学采集方法。在信息采集时,实行地毯式推进,进村入户采集,形成网格;包干包片,要求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信息录入后,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料进行比对;指导基层以社区为单位对楼栋居民实行科学管理。保证全员信息采集的准确和全面,及时更新信息,实现科学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

2.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的重大意义

人口基础信息库在实践应用中显示出日渐旺盛的生命力,在服务各级党委政府、服务相关部门、服务人口计生工作、服务民生、服务社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有利于科学决策。通过记录本人信息及家庭信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就业处所、人户分离情况等,构建全员人口库的基本雏形,在此基础上将全员人口家庭户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进行拓展,基层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信息内容,完善人口信息库内容,基本澄清了人口总量、结构、分布特别是流动人口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把握人口形势,优化产业布局、城镇规划、生态建设、民生发展等重大决策,提供扎实的人口基础数据。

第二,有利于整合资源。在人口库建设中,人口信息资源为公共部门服务的效果逐步显现出来,较好地实现了部门间人口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依托现有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建人口基础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人口计生委、公安厅、卫生厅、民政厅、教育厅、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厅等部门的人口基础信息在线交换,使人口基础信息交换平台成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

第三,有利于服务民生。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搭建的网络平台,基层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系统提供的引导信息,及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流动人口可以据此异地落实免费技术服务、享受奖励优待政策、委托办理生育证和婚育证明等。在育龄妇女数据库基础上应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使人口计生、财政、监督监察和资金发放部门的数据共享,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据育龄妇女数据库,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这样维护了流动人口均等享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权利,使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度大为提高。同时,使流动人口免除了往返奔波之苦、费用支出之难、丢失岗位之忧,节省了精力、时间和返乡开支,从根本上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有利于改进考评。人口信息系统为考核评估提供了重要依据,改进了考核评估方式,增强了考核评估效果。一方面,有利于改进对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估。在抽样调查中,调查员通过查看人口信息库,就能快速而准确地掌握调查对象的有关情况,从而大大减少了原始劳动、重复劳动,也切实提高了抽样调查和考核评估的效率,使人口计生工作考核评估更具科学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改进对项目管理的考核评估。使项目管理考核评估更加注重对工作过程的评估,更加侧重对优质服务的评估;评估指标更加量化、细化;评估方法更加自动、简便;评估结果更加真实、客观。

(二)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2010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首份《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指出,2009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到2.11亿。未来二三十年,人口流动将呈现四大基本态势:一是流动人口规模不断增加但增速放缓。如果我国人口流动迁移政策没有大的变化,到2050年,流动人口规模可达3.5亿人左右,但每年新增流动人口由近600万逐步下降到2050年的300万左右。二是经济危机促进人口重新分布。受本次金融危机影响,劳动力需求减弱,长距离人口流动减少,短期内沿海地区人口集聚趋势有所弱化,出现以省会城市为中心的流动态势,但流动人口继续向沿海、沿江、沿主要交通线地区聚集的长期趋势不会改变。三是未来我国流动人口将呈现三层格局。我国将逐步形成以东部沿海城市带为重心,以内陆城市群为中轴,以西部中心城市为集聚点的流动人口分布格局:第一层是以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都市圈为中心的东南沿海城市带和环渤海城市带;第二层是以武汉城市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成渝城市群等中西部城市群为中心的中西部产业承接带;第三层是西安、昆明、乌鲁木齐、哈尔滨等中西部中心城市。四是人口流动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流动人口受教育年限比全国平均水平略高,年龄结构趋于成年化,性别结构逐步均衡,举家迁移比例上升,在流入地长期定居倾向明显,流动人口的民生问题和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压力增大。

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迫切要求;是推进人口城镇化、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需要。

1.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呼唤户籍制度改革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和城乡区域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人口流动迁移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为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大规模人口流动迁移,也对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带来了巨大挑战。由于传统的以户籍为依托的社会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改革我国城乡有别的二元户籍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户籍管理的主要功能是人口统计。然而,我国户籍制度基于特定历史原因被附加了各种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户籍管理的特殊性非常明显,其主要功能为确定身份、限制迁移、资源和权利配置的依据以及差别待遇。户籍制度“改革难”的根源在于户籍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联结无法简单剥离。

早在2003年3月开始,横亘在我国城乡之间,长达40多年的户籍“壁垒”就出现了松动。广东、浙江、福建、湖南和江苏等省份分别取消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户口划分,统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全称“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

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增加的人口多半是农民工以及他们的子女。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这些人在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却难以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附着在户籍上的社会福利,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同时,由于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所带来的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又进一步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要使城镇化健康推进,真正实现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格局形成,就需要对现有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做出全局性的配套政策和制度设计,使农民工从制度层面融入城镇,这其中户籍制度改革无疑是最核心的命题。户籍制度改革要让农民得到实惠,但是现在很多地方改革不是着眼于解决问题,而是谋取农民手中土地。很多地方户籍改革的动机是想拿农民的土地,而不是促进社会人员的自由流动、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城镇化道路必须进行配套的战略性改革,建立城乡统筹的、每一位居民或公民都能享有同等公共服务的体制。户籍的真正内涵是以“作序、低保、教育”为核心的公共服务,户籍制度改革本身是一个目标而非手段,简单地“宣布”取消城市与农村户口,很难有什么现实效果;而恰恰需要跳出户籍之外,以“土地一户籍一财政”联动改革探索公共服务的筹资创新。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应当是户籍制度价值回归和公民基本权利重新配置的过程,户籍制度改革需要相关配套改革同步进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坚持“以人为本”,把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回归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登记办法,剥离依附于户籍制度的各种福利成分,实行户口与自由迁移理念相适应开放性的、城乡统一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的一元化户籍制度,建立由国家依法对公民进行登记管理,确认公民身份,使户籍制度恢复其国家对人口资源的统计和对社会实施有效管理功能的本来面目,促使户口管理向人口管理过渡,最终实现“一证走遍天下”;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在回归其人口登记功能的基础上,对所有公民都应当一视同仁,实行公民基本权利的均等化和普适化。合理设置进城条件,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使户籍制度真正体现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对等,最终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流动自治的状态。

2.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规模超过2亿,这些人长期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制之外。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流入人口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严峻挑战,亟待破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0年9月,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央综治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并在49个城市启动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暨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信息完备、服务均等、管理高效”的总体要求,着力推动体制创新,建立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着力解决重点难点,率先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强化“两基”建设,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网络体系;着力加强信息管理,为均等化服务构建信息支撑体系;着力加大资金投入,形成政府主导、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费投入机制。

当前,城市社区建设滞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投入不到位、工作人员不足,国家规定的流动人口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未能完全落实,流动人口难以享受到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可靠保障。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低生育水平难以稳定,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

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要维护广大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不断满足他们对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加强服务实现管理目标。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宣传倡导服务。积极开展关爱流动人口的主题宣传服务活动,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按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孕情环请检查,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加强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和普及,为流动育龄人口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婴幼儿早期启蒙活动,将流动人口纳入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奖励优待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流动育龄夫妻,可按规定给予奖励;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加强相关政策协调,促进流动人口获得子女教育、技能培训、医疗、社保、文化体育设施、公共福利等其他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优先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城市的落户问题,加快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进程。

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带动。在流动人口聚集的主要城市,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有力促进流动人口市民化进程。流动人口可以就近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在计生服务机构、社区服务点、居住点免费领取避孕药具。在优生优育方面,流动人口可以免费享受咨询服务,参加当地组织开展的婴幼儿早教活动及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还可以享受相关的奖励政策,在生产、生活方面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当地政府的扶持和救助。

3.关注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是在改革开放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群体,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是传统农民工问题在新阶段的延续、体现和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他们的就业和生活环境相对传统农民工有了很大改变,但在城乡二元体系下,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他们仍旧面临着类似的问题。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主要问题有:(1)工资水平低,而城市房价居高不下。高房价是农民工在城市稳定生活的最大阻碍。(2)教育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落后,这是阻碍农民工在城市长期稳定就业的关键问题。当前新生代农民工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30%左右。而城市劳动力市场中需求量最大的是受过专门职业教育、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中专、职高和技校水平的劳动力,这部分占总需求的56.6%。(3)子女教育难以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基于自身阅历和切身体验,对子女受教育的期望都非常高。他们中越来越多的人正是为了让子女能够在城市接受更好的教育而选择在务工地就业和定居。然而,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难问题仍相当突出。(4)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要想实现在务工城市长期稳定就业、生活的目标,就要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生活保障。目前新生代农民工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与他们所在务工城市稳定就业和生活需求之间的距离还有相当差距。(5)感情相对孤独。新生代农民工处于交友、恋爱、结婚的黄金期,对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的需求很强。但上班时间长、接触面窄、工资收入低、行业男女比例失调等一些问题,使他们没有时间和时机进行交流沟通,社会对他们也缺少相应的人文关怀,婚恋和精神情感成为困扰他们的首要心理问题。感情孤独已成为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主要困惑。

对新生代农民工面对的问题,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将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纳入常住地公共预算之中。建立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土地、公共设施、预算等公共资源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常住地公共预算,并逐渐加大针对农民工公共预算的存量和增量投入。通过试行新生代农民工城镇落户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落实和监督,加大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力度。大力提高农民工的社会政治地位,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文关怀。进一步探索新生代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形成社会化的管理格局。

(三)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

不同的行业对特殊人群的界定不尽相同,在法律领域中特殊人群主要指:外来人员、涉毒人员、归正人员和被关爱对象。涉毒人员是指关联、牵涉到毒品及毒品交易的相关人员。归正人员是指刑释解教人员。被关爱对象是指因特殊原因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的人员,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妇女、老、弱、病、线及少数民族等。特殊人群具有经济窘迫、抵制力差、流动性高、社会地位低等特点,他们被侵害的可能性大。另外,由于他们很难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相对固定的社交圈,具有高度流动性,使有预谋的犯罪分子容易利用这部分特殊人群从事犯罪活动,这无疑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加强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胡锦涛同志指出:“满腔热情地关心残疾人,切实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让他们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的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简称“两个体系”),为残疾人生存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维护残疾人的发展权,促进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和全面发展,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这是两个体系建设最为迫切的任务,应当优先安排、抓紧实施,使城乡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尽快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残疾人在救助或扶持方面的需求和实际得到的帮助之间存在差距。目前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几6亿个家庭人口。2009年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表明,超过一半的有就业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未就业,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4.6%,近40%的城镇残疾人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40.5%的城镇未就业残疾人和76.9%的农村未就业残疾人靠家庭供养和邻里接济。在给残疾人提供救助时应该更实际,并且要有重点,对残疾人的帮助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其暂时的或某一方面的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

第二,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更加公平、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各项服务;要加强服务机构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和应用,严格行业管理,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覆盖面,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高度重视社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残疾人服务设施。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培育助残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残疾人公共服务。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2.促进归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

归正人员作为刑满释放和劳教期满解教的特殊人员,做好对他们的安置帮教工作,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的恶习很深,加上社会上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2004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求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和社会保障。2011年,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对特殊人群实行特殊关爱,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加强对归正人员的保障问题已是刻不容缓。

第一,归正人员的生存问题。归正人员在服刑完毕或者劳动教养结束后原则上送回原籍、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由社会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办法安置,个别确实无家可归而又自愿留下就业的,由原劳改单位收留安置。归正人员回归社会后,首先面!临的就是生存问题。他们在被判刑时,常常伴有罚款、赔偿和没收财产等问题,因此他们的家庭多陷入生活困境。归正人员回归后,一般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所以他们面临着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对面临生存问题的归正人员,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各种有效安置措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属农业户口,在刑释解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在其承包土地未落实之前,对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基层人民政府临时性社会救助。刑释解教人员属城镇户口,回原籍所在地落户后,确认属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可由基层人民政府实施过渡性安置及社会救助;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确有困难的家庭应按有关规定准予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申请办理的程序和标准与其他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归正人员的受教育问题。一部分归正人员因为没有文化或者文化低而犯了错,在监狱或者劳教场所生活了几年,他们的文化水平并没有提高多少,很多人正因此而失去接受正常教育的机会。回到社会后,他们获得正常的受教育机会很小,往往受到多方面的歧视,没有文化也加剧了他们寻找工作的困难程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积极为归正人员自食其力创造条件,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增加对归正人员劳动技能培训力度。

第三,归正人员的就业问题。归正人员回归社会后,大多面临找工作的问题。但社会上还普遍存在着对归正人员的歧视,许多招工单位都将归正人员拒之门外。对归正人员的安置,重要的就是要帮助归正人员尽快找到适合的工作,重新开始对生活的追求。对有创业能力的归正人员,给予技术、政策扶持,为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一定的减免税、费优惠;对于农村户籍的归正人员,及时按照相关政策落实承包责任田,并享受和当地村民同等经济待遇。鼓励归正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对表现较好,有一定技能的归正人员,主动帮助其与企业进行联系,开展就业推荐工作,努力为归正人员就业创造条件。对一些年龄较大又无工作技能的归正人员安排在社区服务的岗位就业,比如从事社区的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工作。

第四,归正人员的隐私权问题。尽管归正人员通过教育和改造汲取了教训,在处罚执行完毕后,他们完全可以回归社会成为一名普通的公民,由此享有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但他们所受的处罚被记入其档案,成为一生跟随他们的污点。户口簿上的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记录,时刻暴露他们的隐私,使他们在工作、婚姻等方面往往受到社会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甚至他们的亲属、子女也会因此受牵连。对归正人员隐私的保护,各国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许多国家建立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即对接受过刑罚或认定过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或由法官依据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

第五,归正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归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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