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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阶段税收调节社会贫富差问题研究

时间:2022-06-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现阶段税收调节社会贫富差问题研究■ 朱俊福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贫富差距也相应扩大,需要政府加以调控。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具有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的贫富差距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乡差距扩大。

中国现阶段税收调节社会贫富差问题研究

■ 朱俊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贫富差距也相应扩大,需要政府加以调控。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具有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对于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对我国贫富差距的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成就卓越

改革开放30年多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1978年到2008年GDP年均增长率在9.8%以上,2009年比上年同期增长8.7%,社会生产力和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总量稳居世界前列;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到上个世纪末已总体上达到了小康。2009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实现GDP33.5万亿元人民币、外汇储备2.4万亿美元、工业增加值达到13.5万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2.5万亿元人民币,粮食产量突破5亿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2.5万亿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总额实现2.2万亿美元,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许多方面都走到了世界前列甚至是首位。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已实现GDP26.8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10.6%,经济总量已超越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在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成为国内外媒体热议的焦点。

(二)贫富差距拉大的表现我国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也面临许多问题,诸如环境问题、城镇化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等等,其中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热点问题。目前来看,我国收入差距已经非常明显,而且仍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的基尼系数在2000年就超过了0.4,而目前更达到了0.47。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基尼系数高于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其公布的135个国家中名列第36位。我国现阶段的贫富差距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差距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先缩小后扩大、再缩小再扩大的过程。近年来,尽管国家采取了多种惠农措施,支持农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城乡差距问题仍然十分突出。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仅为5153元,城乡收人差距已达3.33∶1;而且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省份,这一比例更大,比如2009年甘肃的城乡收入差距达到了3.95∶1;贵州达到了4.28∶1;若把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各种社会福利考虑在内,城乡居民的收人差距可能更高。

2.地区差距扩大。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比如,2009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排名前三的省市分别为上海、北京和浙江,该指标均在24000元以上,而经济欠发达的甘肃却仅为12060元,相差均在两倍以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排名前三的省市是上海、北京、天津,该指标均在10000元以上,是甘肃(仅为3050元)的三倍以上,即便考虑三个直辖市农村的特殊情况予以剔出,排名紧随之后的三个省分别为浙江、江苏和广东,该指标也在6900元以上,为甘肃的两倍以上。同时,即便在同一个省份,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相当大,以甘肃为例,全省14个市州中,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金昌市16317元,最低的临夏州7368元,比值达到了2.21∶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嘉峪关市6956元,最低的陇南市1995元,比值高达了3.49∶1。

3.行业差距扩大。部分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凭借资源优势,获取了大量超额收益,行业收入差距已经非常明显。有研究表明,2000年我国行业最高人均工资水平是行业最低人均工资水平的2.63倍,到了2005年,这一比例已增至4.88倍,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平均工资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到10倍之间。全国政协委员宋晓梧认为:“我国行业收入差距最高与最低的比值在逐年拉大,2009年一季度公布的数据显示,最高的证券业是全国平均的5.9倍,行业收入最高与最低的比例扩大到了11∶1。”“而这种差距约1/3是垄断因素造成的”。“我国国民收入中用于雇用职工的工资比重大幅下降。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10年下降了11.66个百分点,严重影响了就业总量。”

4.个人存量资源差距进一步扩大。由于地域条件及资源禀赋的差异,个人分享社会财富的能力差距进一步扩大。北京大学夏良业教授指出:“根据世界银行的最新报告,美国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41.4%的财富,财富集中度远远超过了美国”;中国社科院人口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研究表明,我国城镇10%的最富裕家庭人均收入与10%最贫穷家庭人均收入之比从1995年的4倍左右扩大到2008年的9倍左右,城镇最低收入5%的家庭人均收入占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比例从1995年的5l%左右下降到2008年的24%左右,社会财富正越来越向少数人手中集中。目前,“富二代”现象和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再比如,在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但聘用工与正式工、农民工与城镇工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往往是有差别的。

客观地说,贫富差距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任何国家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可能会遇到这一问题。只不过不同的国家社会贫富差距的悬殊大小有所不同,所采取的处置方法不同、结果不同而已。对我国来讲,目前出现的贫富差距过大,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过多地注重了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没有协调好“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的关系。2001年至2008年我国GDP年均增速10.2%,财政收入年均增速20.9%、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年均增速27.4%,而同一时期,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年均增速15.5%,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速15.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为9.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速仅为6.4%。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收入分配方面,没有实现政府、企业、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均衡发展的目标。收入分配关系处理不好,社会贫富差距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对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一方面会严重挫伤大量社会劳动者的积极性,削弱社会发展的活力;另一方面会使弱势群体对于社会产生抵触心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采取有效措施缩小贫富差距,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贫富差距给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当前显得尤为重要、尤为紧迫。2010年2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现阶段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应有更大作为

(一)税收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能够大有作为

1.税收是国家“济贫”政策的基本保障。为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政府有多种选择,“济贫”无疑是最重要的措施之一。而对于其“济贫”,则既可以采取传统的社会救济模式,并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例如,我国于1999年9月28日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建立起了以财政对个人或家庭的转移支付为手段、旨在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又可以通过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良好就业机会,不断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来解决。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2010年10月17日联合国确定的第18个国际消除贫困日致辞中就指出,拥有体面的和生产性的工作是战胜贫困、创建自给自足生活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他强调,只有增加在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的投资、促进创造就业机会,改善体面工作条件,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有效缩小贫困与体面工作之间的差距。

而无论是那种选择,充裕的财政收入是基本保证。而税收正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我国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维持在90%以上,是我国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安排和有力的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保持其在GDP中合理的比例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缩小贫富差距的基本保障。

2.税收是国家参与和调节社会分配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能够较好地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调动人们创造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积极性。但市场也有许多缺陷,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贫富差距就是市场经济特别是欠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和调节社会分配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的合理安排,实现对社会群体财富的再分配,税收工具的运用完全能够成为政府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工具。

(二)税收对我国缩小贫富差距贡献巨大

首先,税收筹集的财政收入为国家调控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保障。据2010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09年我国的财政收入达到了6.85万亿元,其中税收收入为6.31万亿元。正是有了这一财政实力,中央财政拿出450亿元的资金,补贴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农机具购置,减半征收小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免住房交易相关税收,支持自住性住房消费;拿出9243亿元用于公共投资,用于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工程、社会事业投资(占44%),灾后恢复重建(占14%);拿出7253亿元用于支持“三农”,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继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拿出就业专项资金426亿元,实施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部分费率、再就业税收减免及提供相关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和增加就业;拿出2906亿元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农村五保户供养水平、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水平,充实社保基金;拿出551亿元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新建、改扩建各类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投入。所有这些措施都较好地改善了低收入群体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其次,税制改革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从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来看,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方面,同时消费税也承载着一部分调节职能。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税制结构日趋完善,税收管理日益科学化和精细化,特别是2008年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和成品油税费改革,推出了一系列结构性税收调整政策,对缩小地区和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税收对于调节收入分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中到2009年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已达到3944亿元,消费税已达到4761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例不断提高;内外资所得税得以统一,公平了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同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等都不同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财富向欠发达地区的转移。

(三)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与管理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调节还不到位

近年来,由于我国利润、利益形成机制存在缺陷,收入分配制度不尽合理,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和社会期望也变得空前高涨,这也凸现出了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健全,税收的调节力度及调节效果存在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税收结构使实际负税向社会中低收人阶层转移。虽然我国实行的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但流转税类税收收入占据整体税收收入的50%以上。从税负归宿和居民消费规律来看,由于流转税类存在比较明显的税负转嫁,其税收多构成市场上的商品价格,最终通过市场而进入居民消费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我国税收负担的承担主体。

2.房产税不适应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需要。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的范畴,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调节居民收入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但目前我国房产税在调节收入方面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一是现行房产税采用房产租金收入和房产原值按一定比例扣除的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办法征税,税率分别为12%和1.2%。但在我国房地产市场房产投资价格收益已经远远高于租金收益情况下,人们往往以租金收益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这就使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大打折扣。二是房产税减免政策不完善。由于对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建立在“个人”基础上而不建立在“家庭”基础上。从非营业用房产的购置到保有,高收入群体往往会把房产分别置于各家庭成员名下,不但享受了国家在房屋购买环节给予的税收优惠,还合法规避了房产税缴纳的数量,加之以“营业用”与“非营业用”来划分是否享受房产税免税,使部分别墅等高档居住用房也纳入到了享受房产税免税范围,这都使现有房产税不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三是现行房产税并未对农村地区进行开征,刺激了房地产市场和部分富人阶层利用政策漏洞无限制地向农村扩展。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加速了收入分配差距继续扩大。

3.个人所得税制不够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率形式较为复杂,税负差别较大,给纳税人避税制造了天然的制度漏洞,加之我国资金流管理上的天然漏洞,造成仅有工薪族的课税力度太大,不利于社会公平。一是工资与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与经营所得等采用累进税制,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45%、40%和35%,而偶然所得则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二是工资、薪金所得税长期实行“定额扣除法”,不能准确反映由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所决定的“实际纳税能力”。三是在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还没有个人账户,仅有住房公积金可以做实个人账户并可有条件取款的情况下,允许住房公积金基数高至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3倍,并给予全额税收扣除的政策,明显有利于高收人群体。四是我国资金流中现金交易过大,造成个税的征收管理严重滞后。税务机关能够较为有效控制的个人收入仅为普通工薪阶层收入中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正规企业工资薪金部分,而对于大量的直接通过现金支付的个人收入部分却无能为力,此部分收入却恰恰又是个人收入差距形成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四)运用税收手段缩小贫富差距是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要求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方面应当有所作为。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保障科学发展、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强大动力的战略高度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围绕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有效的税收调控体系,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节分配、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新局面奠定科学的税制基础。并明确提出,要“规范分配秩序,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因此,认真分析和研究我国贫富差距问题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加强税收管理,有计划、有重点地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

三、加强税收对贫富差距调节力度的几点思考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为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税收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继续发挥好税收的聚财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我国目前出现的贫富差距问题,虽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但说到底是发展问题,也必须在发展中解决。因此,必须按照税收基本原则收好税,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了,“真金白银”到手了,才能支持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扶持弱势群体的发展。作为税务部门,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把该收的税收上来,以保障国家合理的税收收入,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把国家的产业政策落实好,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税收经济环境;另一方面,要坚持管理服务并重的原则,严格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税收,服务经济发展。

当然,在发挥税收聚财职能的同时,必须辩证地处理好“收”与“支”的关系,既要把“蛋糕”做大,也要把“蛋糕”分好,真正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本质特征。一方要加大中央财政对社会弱势群体、低收入人群以及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三农”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扶持低收入人群加快发展步伐,来缩小贫富差距;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以满足公共需要、服务公共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充分共享。应该说,近些年来,中央财政用于保障民生方面的支出增幅很大,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方面,也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人口多,基数大,人均水平低,财政用于民生保障方面的支出和很多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比如2007年,美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比重达到了29.54%,德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比重达到了54.03%,而我国2008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仅占中央财政支出的2.58%,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占两级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为15.34%,地方财政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18.62%,但各省之间的悬殊较大,最高的辽宁省达到了25.72%,而最低的西藏自治区为11.63%。当然,由于统计口径不一定完全一致,数字上的差距未必能真正说明问题,但逐步扩大财政支出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比重,是缩小我国社会贫富差距的必由之路。

(二)要完善现行税收政策,促进社会财富合理配置

首先,要完善税收制度设计,切实解决税收与税源相背离的问题。随着“总部经济”的发展,税收与税源相背离的问题日益突出,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利益损害十分严重,如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模式导致的结果既是如此。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法人”企业所得税制,以独立的法人为纳税人,对法人单位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税款缴纳上采取的是“就地预缴+三因素”分配税收比例的办法,即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项因素所占比例分配税款。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发达地区的人员工资和资产增长幅度、速度远快于欠发达地区,对企业集团实施的法人所得税制无形中会导致欠发达地区的税收进一步向发达地区转移。因此,应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标准,在“三因素”中加入较为科学的地域测算因素,以确保所得税收入在区域间合理分配。

其次,完善税前扣除制度,遏止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企业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实现的经营利润作为计税依据的,在营业收入一定的前提下,准许税前列支的范围和数量就成为决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纳税人把原本应属于员工个人承担的费用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既挤占了企业所得税税基,也逃避了个人所得税。为此,一是要严格控制税前列支项目,根据区域特点对各类支出(特别是消费类支出)占经营收入的扣除比例设定一个上限,防止纳税人将应由员工承担的费用列入税前扣除项目;二是要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可以考虑按照地区或行业上年平均工资、薪金水平设置合理的上限,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薪超出本地区或本行业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一定比例(比如50%)的部分不允许税前列支,这样既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操作,也有利于调节行业间收入分配的差距。

第三,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的倾斜力度。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模式下,受地理环境等因素制约,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投资环境与东部有较大差距,使得中西部地区并不能从中真正受益。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支持中部崛起等战略决策过程中,也配套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大多沿用了改革开放以来支持东部沿海地区优先发展的政策方式,内容也趋同,在东部沿海地区执行税收政策已经抢占先机的情况下,这些优惠政策实际上并不能给中西部地区带来明显的“洼地效应”。为此,可以考虑:

一是对在欠发达地区投资的国家非限制类项目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做,既有利于缩小地区间的贫富差距,也可以帮助发达地区传统产业在国内实现梯度转移。

二是鉴于许多欠发达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如人均GDP排名靠后的贵州、甘肃、云南均是如此)。应尽快推行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这样做,既有利于增加欠发达地区的地方财力,缩小地区间的贫富差距,也有利于理顺国内生产资料的价格机制。

(三)要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强化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

首先,要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人的重要税种,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类征收的办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到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月应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的部分按5%征收,对月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45%征收),对除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其他偶然所得等),采取定率征收的办法,税率为20%。但就国外情况来看,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对个人全部所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收个人所得税,如美国适用5%至35%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日本适用5%至40%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法国适用的是0%到52.7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推行综合计税办法,建立起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税前扣除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导方向。同时,鉴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现状,要进一步优化设计累进税率,合理调整税前扣除标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其次,要逐步改革房产物业税。目前,我国只对经营性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对其他房产不征税。但世界大部分国家对房产普遍征税,只是在税种名称上有所差异,如,美国叫财产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税率由各州自行设定,计税依据为房产的固定价值;日本对房地产课征不动产取得税,税率标准为4%;法国对私人拥有的房地产征收个人房产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税率因房产面积、地理位置的不同而不同。推行房产物业税改革是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热门话题之一。结合我国实际,可以考虑合并调整房产税等相关税种,开征物业税,收入归属地方财政。这样做,既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财富分配的职能,引导居民合理消费,也有利于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理顺地方政府获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渠道。

第三,要积极研究开征遗产赠与税。通过开征遗产赠与税,加大对财富拥有者处置财产行为的税收调节力度,是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如美国就有联邦遗产和赠与税,税率在18%至50%之间,同时还有隔代财产转让税,最高税率为48%;日本有继承税和赠与税,继承税以继承人取得的继承财产或遗产为课税对象,赠与税则针对因赠与取得财产的个人征税,税率均采用10%至50%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我国,对是否开征遗产税仍有争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征此类税种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对后代起到激励作用,以有效解决“富二代”的问题。

第四,要进一步优化货物劳务税制,从消费环节调节贫富差距。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劳务,逐步取消营业税,不仅是世界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必然要求。可以考虑按照先易后难、逐步到位的原则,先将与货物生产流通联系比较紧密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按照抵扣进项税的办法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营业税的其他应税项目,可以考虑先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抵扣机制的覆盖面;统筹设定增值税“扩围”后的税率,保持合理的税负水平;配套推进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合理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普遍征收基础上实施特殊调节的税种,在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压缩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同时,有必要将消费税征收范围由特殊商品消费领域向高端服务消费领域拓展,运用消费税对高消费娱乐活动进行特殊调节,有利于正确引导社会消费、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同时,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适当调整部分消费品的税目和税率。

(四)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支持弱势群体加快发展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来看,中小企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特殊群体的发展壮大对于维护稳定、增加就业、促进发展意义重大,也有利于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收入分配格局。因此,需要凭借税收政策鼓励中小企业逐步做大做强,对于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和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实施差别性的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支持其发展。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加快发展进程一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综合考虑从业人员、税前扣除、优惠期限等多种因素,科学设计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其加快资本积累、提高科技转化水平;二要大幅度提高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起征点(可以考虑由现在的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10000元),以进一步减轻个体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三要从税收政策上对民政福利企业、下岗再就业、大学生就业、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等方面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就业,促使低收入者提高收入水平。

当然,税收只是诸多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一部分,要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就必须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根本目标,全面系统地调整和完善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体系,确保各项政策配套严密,综合发挥效应,全方位、多角度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为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系原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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