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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和谐共生机制研究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通过对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和谐共生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二者和谐共生的对策。因此,探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之间的和谐共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是合理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合理利用是有效保护的保障。

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和谐共生机制研究

周 帼1 凡海军2

(1三江学院法律系,南京210012;2中国人民解放军73610部队政治部,南京210018)

【摘 要】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对文化遗产进行掠夺性旅游开发利用,使文化遗产遭到了重大破坏。为此,通过对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和谐共生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二者和谐共生的对策。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利用;和谐共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市大开发热潮的涌动下,一些地方只注重追求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以牺牲文化遗产为代价,对文化遗产进行掠夺性旅游开发利用,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使文化遗产遭到了重大破坏。因此,探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之间的和谐共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 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相辅相成,和谐共生

1.1 保护文化遗产是旅游开发利用的基石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几千年的历史沉淀中,勤劳智慧的中华民族创造了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既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又是世界文化百花园中的奇葩。“保护文化遗产,对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旅游事业发展,加强世界文化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此外,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和唯一性,一旦破坏,损失就永远无法挽回。所以,我们要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

旅游开发的前提是对文化遗产进行及时的抢救和保护。如果不能充分保护文化遗产,对其进行旅游开发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利用的不断扩展,人们发现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劣。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重申遗、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思想,一些地方存在对文化遗产过度开发利用的情况。“周庄是苏州的一颗明珠,也是一棵摇钱树。作为著名的历史文化名镇,现在却成了‘过度旅游开发导致建设性破坏’的反面典型。”(2)如果文化遗产损坏严重,丧失了其本身的独特魅力,就不会吸引四面八方的游客前来观赏。等文化遗产受到严重破坏后再进行保护,无疑会增加保护成本,代价巨大。例如,沈阳在“申遗”过程中,开始整治北陵周边环境,一个月的时间就将违章建筑全部拆除,投资数额达3700万。发达国家的经验和严酷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保护好文化遗产是旅游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

1.2 旅游开发利用是保护文化遗产的保障

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不意味着将其封闭,而应将其开放,使其成为世界各国人们了解中华民族历史和文化的窗口。保护文化遗产并不排斥对其进行旅游开发利用。利用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进行旅游开发利用是实现遗产地经济良性增长,与环境冲突最小的有效方式。对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旅游开发利用,能广泛地传播遗产价值文化,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急需的资金,形成良性循环,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总之,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完全可以和谐共生。保护文化遗产和对其进行旅游开发利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关键要做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合理的可持续的利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是合理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合理利用是有效保护的保障。

2 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和谐共生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2.1 存在“重申遗、重开发、轻保护”的思想

自1985年我国成为世界遗产缔约国以来,世界遗产品牌的商业价值不断涌现。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遗产,使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深入人心。我国近几年掀起了“申遗”热潮,其中不乏急功近利的心态。旅游业作为“无烟工业”,日益被政府和开发商看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为了政绩需要,为了实现眼前利益,一些地方想方设法、千方百计要“申遗”。他们“申遗”的目的无非是在世界遗产名录上争得一席之地,拿到世界遗产的招牌,进行大量旅游开发,利用世界遗产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他们关注的不是世界遗产的保护传承,而是经济利益。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进行的旅游开发,后果可想而知。

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利用中,存在着“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遗产地政府和管理机构把文化遗产当成“摇钱树”,不惜以破坏文化遗产为代价,大搞商业、娱乐设施建设,进行房地产开发等,使文化遗产满目疮痍,伤痕累累。“几年前,同安苏颂洗墨池被填,建了一座商业楼,把苏颂的海外子孙气跑了,几个亿的投资移到他地,便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2.2 过度进行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

为了追求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地方对文化遗产过度开发,对遗产本身或遗产地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破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内大兴土木,建宾馆别墅、开发度假村。第二,在文物古迹上架缆车、索道。第三,在旧城改造和城市化建设中忽视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随意拆毁有价值的文物建筑和历史街区。第四,“一些地区热衷于在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的范围内进行缺乏历史根据的复建和新建,”忽视了“整旧如旧,以存其真”的原则。第五,旅游管理接待能力和旅游发展不平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的人日益增多。这就产生了游览面积小而游客量多的矛盾,在节假日就体现得更明显。尽管游客的增多给旅游地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旅游公害。如游客在文化遗产上随意刻画,呼出大量二氧化碳造成文化遗产周围环境的改变,产生大量旅游垃圾、水体污染、噪音污染等一系列问题。

2.3 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为了保护文化遗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保护文化遗产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既是执法者执法的准绳,也是守法者守法的依据。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我国《宪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但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了“钱能买法,权能管法”的现象,甚至部分“决策者”肆无忌惮地毁坏文化遗产而未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既是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完善的体现,也是执法不严、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的产物。目前,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为法律(狭义)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但它们效力低,差别大,衔接难。

3 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和谐共生的对策

3.1 树立“保护为主,兼顾利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旅游开发利用对文化遗产的影响属于后者。而当前过度的、不合理的旅游开发利用是对文化遗产破坏的主要因素。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当前最主要也最迫切的任务。因为,“文化遗产具有脆弱性、不可再生性和唯一性,一旦破坏,就永远无法挽回。”在保护中应该坚持“预防性保护为主,被动性保护为辅”的原则。任何对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利用的行为都应以不危及文化遗产和原生环境为原则,坚决杜绝对文化遗产进行掠夺式开发和利用。在保护的同时,也要兼顾利用。只保护,不开发利用,当地经济发展会陷入困境,文化遗产保护的大量经费也无法保证。要积极拓展旅游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的方式和渠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克服“只保不用”的消极现象。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它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即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要协调发展,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保护文化遗产时,一定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保护”放到第一位,旅游开发利用放到第二位;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绝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遗产”变为“遗憾”。正如李岚清同志在全国文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所说“在文物工作中,我们要防止和纠正片面强调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倾向,……在处理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的关系上,我们必须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即要以保护为主,旅游开发利用为次。”

3.2 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执法、监督机制

有必要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针对特定对象——文化遗产,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文化遗产保护法》。通过立法,确立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建立管理体制、资金保障、展览利用、奖励制度、法律责任等。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制定一定要规范、严谨、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太抽象笼统,不能赋予执法者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要加大法律的处罚力度;明确文化遗产管理者、经营者和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虽然法律是一种有效的规制手段,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再完善,如果没有一支严格高效执法的队伍,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无从谈起。所以,还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对他们进行定期培训考核。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投资大,见效慢,必须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机制。应改变对文化遗产多头管理,有利益大家争着管、无利益大家推诿扯皮的现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签订责任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制。目前,监管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打击,轻预防”的倾向,应真正建立起事先惩罚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控机制。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强化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监督管理,鼓励大众传播媒介对损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曝光。例如,可以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开通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举报信箱、成立举报网站论坛等,对积极举报人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3.3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在文化遗产受侵害后,公众都希望其他人来与不法行为作斗争,自己搭便车,坐享其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公众都忍气吞声、无人起诉的情况下,文化遗产就很难受到更好的保护,所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很有必要。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活动的制度。它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起源于罗马法,在当时与维护公共利益的不足相联系,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不足以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授权市民起诉违法行为。相对于传统的民事、行政等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的最大特点是对传统诉讼中的原告适格理论进行拓展,赋予与所诉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私人或私人组织以起诉资格,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现实中面临的文化遗产受侵害的事例层出不穷,更需要我们尽快建立自己的公益诉讼制度。这样,既可以充分保护文化遗产本身,又可以促进我国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需要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宣传的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氛围,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如可利用媒体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月活动,印制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资料免费向游客派发,在青少年中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活动”。

参考文献

1 赖栋才.守护心灵的家园.解放军报,2006-02-20(4)

2 雍玲玲.浅谈文物的环境工程建设.http://hpma.cn/main/kycg_show.asp?article_id=71

3“厦门东部地区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课题组.厦门东部地区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建议.http://www.cnctrip.com/info/sitesnews/dispnews.asp?newsid=262

4 陆建松.试论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http://www.sunyat-sen.org/bwlt/index.php

Research on Relation of Coexist in Perfect Harmony of Cultural Heritage's Protection and Tourist's Develop and Use

ZHOUGuo1 FANHai-jun2

(1Sanjiang University,Nanjing 210012;

2The Political Department of PLA73610 Army,Nanjing 210018)

Abstract During in the course of the development ofmarket economy,cultural heritage is unduly used in tourist's development in some p laces.This has brought about severe damage.So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problem of coexist in perfect harmony of cultural heritage's protection and tourist's develop and use,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cultural heritage's protection;tourist's develop and use;coexist in perfect harmony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名胜古迹保护(1927—1937)

周 媛

(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扬州225000)

【摘 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设置机构、制定法律对名胜古迹进行保护,采取了多种措施来维护管理名胜古迹,开创了中国名胜古迹保护事业的新时代。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名胜古迹;保护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治相对稳定,经济得以发展,文化建设蓬勃开展,中国社会进入发展相对快速的黄金时期。国民政府在推行各项建设事业的同时,对名胜古迹保护予以了极大的关注,国民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设置机构、制定法律对名胜古迹进行保护,采取了多种措施来维护管理名胜古迹,名胜古迹的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 设置名胜古迹保护机构

鉴于国家没有专门保护管理名胜古迹的机构,无法对名胜古迹保护的各方面作科学有效的统筹与安排,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组建全国性的名胜古迹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名胜古迹的保护与管理。

1.1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国家保管古物的机关未臻统一,以致碑碣建筑,剥蚀坍毁,……采掘出于自由,奸商巧夺牟利,摧残国宝,殊堪痛心,为统筹保管计,故有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之设立。”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护法》,并决定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1932年6月18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隶属关系是直隶于行政院,职责为计划全国古物古迹之保管、研究及发掘事宜。1934年7月12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行政院开成立大会,规定“依照中央古物保存法之规定,为全国保管古物法定主管机关。”这是近代中国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国家机构,其工作是“关于保管古物古迹事宜”。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成立后,首先对其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1934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为各地工作进行便利起见,酌在各地设立办事处,办理古物古迹的调查、保管,古物发掘的监察,古物纠纷事件的处理和其他有关古物和各种事宜。如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以北平为历代故都,古物古迹,精粹所聚,有设立办事处的必要,经决议,将北平古物保管会改组为北平办事处。1934年1月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西安办事处,加强对陕西境内的名胜古迹的保护。其次制定《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工作纲要》,共十条,是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从事全国名胜古迹的保管、研究及发掘事宜的纲目。它的出台,对于“保存古物意义至为重大”。此外还具体实施名胜古迹保护工作。如制定《古物古迹调查表》,对全国名胜古迹进行调查;主持修缮故宫明午门及内五龙桥、洛阳龙门石窟及延安清凉山石佛遗迹等。作为全国保护名胜古迹的法定主管机关,中央古物保管委员自成立后一直致力于国内名胜古迹的保护工作,为保护名胜古迹作出了贡献。

1.2 东西陵管理处

清东陵与西陵地面建筑宏伟壮丽,地宫殉葬品价值连城。辛亥革命后,全国出现了军阀割据混战的局面。封建军阀多次在东陵和西陵,盗窃文物,损坏古迹。尤其是1928年东陵盗陵案使东陵受到空前的洗劫。东、西陵频频被盗,急需成立管理处对其进行保护与管理。1928年8月30日,内政部致国民政府呈,决定成立东西陵管理处。“东陵、西陵为前清皇室陵寝所在,具有历史上之价值,其间陵寝之维护、陵地之整理,事务繁重,向由前北京内务部保管。民国四年,因东陵之户生计艰难,将陵中荒地、陵木垦伐一部,以资给养,而前直隶省政府认为利之所在,攘夺心生,遂于民国九年藉词接管,设局置官,大事垦伐,加以委派非人,惟图中饱,不知保护,省库未见挹注,而东陵荒芜,盗窃日多,从此不堪词问。本部有鉴于此,拟将所有旧设采植等局,一律取消,而另设东陵管理处,总理其事,仍归本部直接管理。又,查西陵与东陵性质相同,应请亦归本部管辖,设西陵管理处,总理其事。至两陵陵务,应如何保管整理之处,即责成各该管理处拟订详细计划,负责进行,庶几前代陵寝,得以保存,而盗窃歪风,亦可从此遏抑。谨将管理处组织章程,缮具清摺,备文呈请鉴核备案施行。”至于所需管理经费,规定:“东陵略有收益,暂可挹注,毋庸另行筹措;西陵有无收益,已饬本部北平档案保管处就近查复,拟俟查复前来,再行陈报,合并陈明。”为有效管理东、西陵,内政部制定了东西陵管理处的组织章程。如《东陵管理处组织章程》规定“东陵管理处直隶于国民政府内政部,依法令管理关于东陵陵墓、陵地及其他有关事务。”东陵管理处设置第一、第二两科。第一科的职责为“一、关于陵墓及建筑物保护修葺;二、关于本处庶务、会计及陵地收益事项……”等。第二科的职责为“一、关于陵地开放事项;二、关于陵地整理及保管事项;三、关于陵木之保管事项……”。东、西陵管理处的设置,改变了自陵寝被盗之后的无人过问与管理的状况,组织章程使得管理处对前代陵寝的保护有据可依,使陵寝得到有效的保护。

2 制定名胜古迹保护法规条令

北洋政府时期制定了一些有关名胜古迹保护的条例令文,但由于政府不力,名胜古迹保护工作往往有法不依,很难取得预期效果。鉴于北洋政府保护令文不够完备有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不久,就开始制定有关文物古迹保护法规条令。

2.1 《古物保存法》

1930年6月2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于1931年6月15日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为其他名胜古迹保护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古物保存法》对古物的定义为“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古物保存法》共十四条,对古物的范围、保存、登记、采掘、流通以及保管机构的组织等内容作了概括性规定。《古物保存法》制定后,由于较为笼统,对于如何实施需要作进一步的说明。1931年7月3日,国务会议通过《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国民政府行政院对如何施行《古物保存法》作了详细解释。《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共十九条。主要规定要严格古物的登记、整修和古物的采掘。以古物采掘为例,其中规定:采掘古物,不得损毁古代建筑物,雕刻塑像、碑文及其他附属地面上之古物遗物或减少其价值;……凡名胜古迹古物应永远保存之。《古物保存法》及其《施行细则》是中华民国颁布的第一个有关文物古迹保护的法规,是派生其他名胜古迹保护法规的母法,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名胜古迹保护纳入法律保障体系,开创了名胜古迹保护的新局面。

2.2 《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十一条,另附各县市名胜古迹古物调查表式,即遵照查填”。条例规定:“凡在中华民国领土内,所有名胜古迹古物之保存,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行之。”条例共11条,其中名胜古迹分湖山、建筑、遗迹三大类。“本条例所称名胜古迹古物,分类如下:湖山类,如名山名湖及一切山林池沼,有关地方风景之属。建筑类,如古代名城关塞堤堰桥梁坛庙园囿寺观楼台亭塔,及一切古建筑之属。遗迹类,如古代陵墓壁垒岩洞矶石井泉,及一切古胜迹之属。”把古物分为碑碣类、金石类、陶器类、植物类、文玩类、武装类、服饰类、雕刻类、礼器类、杂物类。对于名胜古迹古物的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省区民政厅应饬市县政府,将辖境内所有名胜古迹古物,依照部令调查表式,逐一详确查填,呈由该管省区政府,转函内政部备查”;第四条详细规定“各市县政府于辖境内,所有名胜古迹,应分别情形,依照下列方法,妥为保护:①湖山风景之处,非于必要时,不得任意变更,致损本来面目。②古代陵寝坟墓,应于附近种植树株,围绕周廊,或建立标志,禁止樵牧。其他有关名胜之遗迹,及古代建筑,应商同地方团体,赞资随时修葺,其有足资历史考证,或渐就湮没。遗迹仅存者,宜树碑记,以备查考。③历代碑板造像画壁摩崖之属,应责成地方团体,或其他适当之人,认真保护。不得任意塌摹毁坏,或私租售运。凡可拓印者,无论完全残缺,一律拓印二份,直接邮寄内政部备案,仍将所拓寄之种类数目,分别呈报该管长官。④古代植物之属,应责成所在地适当团体或个人加意防护,严禁剪伐。⑤其他金石陶器雕刻,并各类古物,应调查收集,就地筹设陈列所,或就公共场所,附入陈列。并严定管理规则,俾免散失”;对于保护责任也有说明,“名胜古迹古物,如应保护疏忽,致毁损或消减时,该市县政府负责人应受惩戒处分”;对于毁损盗窃诈欺或侵占等行为者,“依刑法所规定最高之刑处断”。《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对名胜古迹下了较为确切的定义,以前古物囊括名胜古迹,定义笼统。人们只知古物概念与价值,不知名胜古迹的价值。《条例》使得人们对名胜古迹有了清晰的认识,对于名胜古迹的保护也有了明确的方向。

1928年至1936年,《古物保存法》以及《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的出台,有效地遏制了自晚清以来纷杂无序的名胜古迹破坏的狂潮,从感情、气势、心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对破坏中国名胜古迹的东西方列强以及不法古玩商人以较强的威慑与震撼。在此环境下,东西方列强对中国名胜古迹肆无忌惮的毁损破坏行为不得不开始收敛。

3 名胜古迹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南京国民政府除设置名胜古迹保护机构、制定名胜古迹保护法规条令外,还积极实施名胜古迹具体的保护工作,对名胜古迹进行调查、修复与建设工作,使中国的名胜古迹保护事业摆脱了过去零乱不整的状态,开始朝着系统化方向发展。

3.1 云冈石佛损毁情况调查

云冈石窟位于大同市西16km的武周山麓,武州川的北岸。石窟依山开凿,东西绵延1km。它是我国规模最大的石窟群之一,也是世界闻名的艺术宝库。但自晚清以来,官方不知留意护惜,商贾假营利以毁弃,再加风雨剥蚀,佛像石刻凋残毁坏极多。1929年9月18日,当时在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会工作的常惠,赴山西大同调查云冈石窟损毁情况,于9月29日写成调查报告。常惠到云冈后的第二天,就开始调查,从东至西,满山满谷,山坡石崖,无处非佛。查无洞基痕迹者不计外,详单列后。此次调查发现石鼓洞失去佛头多达二十二颗;无名佛洞损失惨重,失去56颗佛头。碧霞洞风雨剥蚀,已无佛像,调查计“共失去佛头九十六颗”。调查开列了盗佛人的名单。“由今年五月至九月止,此数月共盗去佛头约百颗。现将寺僧告发盗佛人开后。”根据调查所得,常惠提出了县府对云冈石佛保护的注意事项:“由县中派警察常川驻守;不时派员密查有无偷盗及伤毁佛像情形;预防驻守警察疏忽或与村人及古玩商勾结;如有外人游历,预防其偷取及伤毁;零星修理由县中及本地绅董担任,较大工程,则请由中央拨款。”

1929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邦彦也对云冈造像史迹及其石佛毁失情况进行了调查,于1929年11月10日形成调查报告。这次调查与常惠调查时隔两个月,调查发现仍有石佛遭受新的破坏。菩萨洞以前损失的两颗佛头,此次发现损失四颗佛头,这说明破坏仍然在进行。调查还发现了前次调查中所没有发现的楼窑子和寄骨洞,楼窑子新失佛头九颗,寄骨洞新失佛头三颗。宝生佛仅具洞形,则露顶已久。“自白佛以西十七洞(二十二至四十二)残毁特甚,且小窟居多”。“本年五月迄八月中,所失特多”。面对石佛被毁情形,赵邦彦十分痛心。“云冈诸岩,多系沙石所成,不易持久。风雨摧折于外,山泉渐渗于内,经历千余年,今所存者不过昔日三分之二。国人投之荒郊,不知爱护,游人任意残毁,居民随时凿伐,因不自今日始。”赵邦彦也对石佛保护提出了建议,特别提出要妥筹经费,派专员切实负保护之责,否则就会“为龙门之续也”。根据调查结果,1935年4月,中国营造学社梁思成拟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重修云冈石窟古迹,并提交了重修计划大纲”。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采纳了梁思成的提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营造学社办理,并请地方政府协助进行。

3.2 坛庙寺观的修复

坛庙寺观是古代中国的品位象征,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北京的先农坛、日坛、月坛、地坛,曲阜的孔庙等坛庙建筑,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对坛庙寺观的保护持积极态度。1932年,内政部拟决定清理部管地产,修复坛庙古迹。“案查本部所属北平各坛庙,为有关历史文化之古迹,依训政时期约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应予以保护或保存。”为此还制定了《内政部清理部管地产修复坛庙古迹章程》,并呈致行政院,批复后开始筹款修复北平天坛、孔庙、国子监及其他坛庙古迹。1934年10月,国民党中央致函国民政府,拟定修理维持曲阜孔子陵庙的办法。办法详细规定了经费的募集和经费的管理:经费募集分摊派和募捐两种;孔庙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权为,“嗣后新集之孔庙经费,凡属于孔庙之文化事业,由中央政府、山东省政府、曲阜县政府及孔子嫡裔共同组织一委员会保管经营之。”在这一时期内,蒋介石、戴季陶、何应钦等政府官员亲自赞助修复洛阳白马寺、香山寺、开封铁塔寺、云冈石窟、龙门石佛。1934年,蒋介石来到北京,见坛庙多有损毁现象,密电行政院:“查平京各坛庙,均属具有悠久历史之伟大建筑,足以代表东方文化。此次抵平,就闻见所及,此项建筑多失旧观,长此以往,恐将沦为榛莽,至深惋惜。现各坛庙系由内政部属北平坛庙管理所保管,考其以往情形,腐败不堪,殊未周妥,而地方政府不负管理之责,诚属非计……所有平市各坛庙及天然博物院以拨归北平市政府负责管理为妥。”行政院接到密令后,当即指示北平市长,着其预为筹划,准备接收坛庙管理所,制定切实整理办法。1935年1月北平市政府正式接收坛庙进行管理。接收后的坛庙管理所制定了整顿计划,将天坛外坛辟为公园,发展绿化及配套各项服务设施。同时,对内坛进行重点保护,既满足了人们游览天坛的愿望和需求,又保护了天坛的内坛部分的重要古迹。1936年2月,针对部队占住寺庙的情形,蒋介石通令“各部队不许进驻庙宇”,“已驻入者速行迁移”。

3.3 中山陵东山风景区的建造

南京中山陵东山风景区以名闻遐迩的钟山为中心,包括灵谷寺、明孝陵、梅花山等风景名胜。这里名胜古迹众多,在南朝时已为游人青睐。梁朝以前,全山有佛寺70余座,其中灵谷寺最为著名。该寺前身是梁武帝为高僧宝志所建的开善寺,原在钟山南麓独龙阜。为建明孝陵,将寺及塔迁于今址,并改名灵谷寺,被赐额为“第一禅林”。寺内无梁殿也建于明代,为我国著名的古建筑。灵谷塔原名宝公塔,塔正面中刻有著名文物“三绝碑”。该碑上刻有唐代名画家吴道子为高僧宝志画的像、大诗人李白作的赞诗、大书法家颜真卿的手书,故称“三绝碑”。明孝陵坐落在钟山南麓独龙阜玩珠峰下,占地长达22.5km,殿宇巍峨、楼阁壮丽。梅花山曾有孙权陵墓。钟山北麓有明代开国功臣徐达、常遇春、李文忠、伊成、吴良、吴桢的墓。随着历史的变迁,钟山风景区许多名胜古迹均遭到破坏,中山陵的建设却为东郊风景区带来勃勃生机。

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病逝于北京,遵照他的归葬钟山的遗愿,南京国民政府决定建造中山陵。经各方有关人士的多次踏勘选择,终于选定茅山南坡空旷的2000亩地为筑陵的地点。孙中山先生葬事筹备处又采用向国内外公开悬奖征求设计图案的方法,经评判顾问评判,从40多种应征方案中选中了中国建筑界当时杰出的建筑师吕彦直设计的方案。吕彦直的设计吸收中国传统文化,根据钟山地形平面图呈“自由钟”状,将建在其南麓的中山陵平面构图也呈“自由钟”形,不仅与钟山整体自然面貌浑然一体,且寓有“暮鼓晨钟”的深刻含义,象征中山先生的精神永恒。中山陵于1926年1月动工建造,至1929年初主体工程次第落成,6月1日举行奉安大典。其余各项建设于1933年完成。中山陵由墓室、祭堂、陵门、墓道、博爱坊等组成。后又陆续建设纪念性建筑物:中山植物园、行健亭、紫铜鼎、音乐台、光华亭、仰止亭、流徽榭、藏经楼、中山铜像、图书馆等。中山陵园建成后,直属当时的国民政府,成立了总理陵园管理会,并制定谒陵规则来管理陵园。南京东郊风景名胜区随着中山陵的建成,更加名播海内外,成为名扬中外、万古流芳的名胜古迹区。

3.4 庐山风景区的开发

庐山又名匡山,匡庐,山峰雄伟,景色秀丽,尤以瀑布、奇峰、云海、植被四大景观最为人称道,向有“匡庐奇秀甲天下山”之称。庐山历史悠久,自古即是闻名中外的避暑胜地,由于山高林密,江湖环绕,故夏季凉爽宜人,秋季繁花似锦,一年四季皆宜游览。从民国初年起,每年来庐山避暑游览的外国游客就达2000多人。1927年春,蒋介石来到庐山,将庐山变成南京之外的第二政治中心,成为国民政府的“夏都”,庐山的开发与建设也因此拉开了序幕。庐山名胜古迹众多,主要有花径、龙宫洞、仙人洞、三叠泉、海会寺,以及佛教净土宗的发源地东林寺和我国古代四大书院之一的白鹿洞书院。为了保护这些名胜古迹,国民政府成立了庐山管理局,管理局规定在白鹿洞书院,观音桥、含鄱口等名胜处,严禁砍伐古松,强调保护庐山植被和古迹,为庐山的开发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1934年,在庐山建立了我国著名的亚热带高山植物园,园内的植物3400余种。夏都时期,随着“美庐”的兴建,庐山的别墅及其公共建筑的兴建形成了一个高潮。从1934年到1936年,蒋介石在英租界的火莲院旧址,兴建了庐山图书馆、庐山传习学舍和庐山大礼堂三大建筑。庐山图书馆在当时可称得上是一个巨大建筑,其外观美轮美奂,设备精美。风景区内建有邮局、电报局、电话局,长途电话可直达各省市。各名胜区内还建有医院、厕所等公共设施,抗战前的庐山,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

此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研究院的考古学组还对河南安阳殷墟遗迹进行科学发掘。此次发掘共15次,前后持续10年之久,发现了众多建筑遗址以及大批精美文物和甲骨文,为殷商文化研究积累了大批实物资料,同时避免了殷墟遗迹盗毁流失的遭遇。

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名胜古迹保护的意义

4.1 保存和发扬了中华民族文化精髓,为保护世界遗产作出了贡献

中国是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创造了古代人类最高的文明成果,为后世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兵马俑、长城、敦煌莫高窟、龙门石窟、众多的宫殿、寺庙、道观、祠堂、陵墓、碑塔、城墙、堡垒、炮台、园林、亭台、水榭等人造景观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从不同的领域和角度反映了历史上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实物资料。然而由于遭受战乱的打击和自然灾害的破坏,各朝各代名胜古迹的损坏在所难免。虽然历代统治者深知其宝贵性和重要性,但是很少利用国家机关职能和封建法律体系来保护名胜古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通过国家立法,建立专职的保护机关,充分发挥法律效应和相关国家机关的专职职能保护名胜古迹,如1928年内政部公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条例》第一次使用名胜古迹字样发布条令,确定了名胜古迹的种类、保护的范围及保护的办法,这使得人们对名胜古迹有了清晰的认识,对于名胜古迹的保护也有了明确的方向。尽管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而使其保护的力度大打折扣,但依然保存了大量蕴涵中华民族伟大文明内涵的名胜古迹,使其能留传至今,为后人充分领略中华民族古代文明的博大精深、体味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感受中华民族文化的深刻内涵,提供了重要的原始物质依据。在这些名胜古迹中,如清东、西陵,庐山、孔庙、安阳殷墟等现已被评为世界遗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与保护,而这一切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名胜古迹的有效保护是密不可分的。

4.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名胜古迹保护的启示、借鉴作用和现实意义

南京国民政府对于名胜古迹的保护,对于现代中国的名胜古迹的保护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南京国民政府关于名胜古迹保护的相关国家机构的设置和专项法规的制定,开了近现代中国运用国家力量保护名胜古迹的先河。机关设置方面,首先设立了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为首的全国性的保护机关体系,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是中国第一个国家设立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国家机构;其次,对于具体的名胜古迹还设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如成立了东西陵管理处。在法律方面,国民政府注重名胜古迹相关法规的制定,在中国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名胜古迹的保护纳入国家整体政策体系之中,从基本保护法到名胜古迹的修缮,发掘等具体规定,都为后世的名胜古迹保护立法工作提供了借鉴;如1930年6月2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为其他名胜古迹保护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如其后制定的《古物保存法施行条例》、《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都是在其基础上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在各地方制定的名胜古迹保护法令中,如《山东省名胜古迹古物保存委员会规则》、《泸西县保存会拟具保管县境名胜古迹、古物章程》、《昆阳县名胜古迹、古物保存会暂行规则》、《云南省易门县名胜古迹保存会暂行简章》等等,也遵循了《古物保存法》基本原则。南京国民政府在对名胜古迹实施保护时还采取了积极、科学的办法和措施,如在修缮亭台楼榭和堤堰桥梁时采用了现代修复技术、现代艺术布局理念等,使名胜古迹脱离了过去风雨剥蚀、日朘月削的消极状态。这些措施开现代中国名胜古迹保存之先河,对后世名胜古迹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意义深远。

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现代名胜古迹保护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国民政府当局经过十年的努力,名胜古迹保护机构的数量和功能日益完善,名胜古迹保护法规条令日殝系统周备,名胜古迹的调查、维护、建设等各项保护活动蓬勃开展,整个名胜古迹保护工作取得了质的飞跃,为中国现代名胜古迹保护事业奠定了规模和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2 内政部公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申报,1928-09-14

3 袁兆晖.紫禁城.北京:故宫博物院紫禁城出版社,1999

4 史全生.中华民国文化史.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

The Protection of Scenic Spots and Historical Sites by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1927—1937)

ZHOU Yuan

(College of Cooking Tourism of Yangzhou University,Yangzhou 225000)

Abstract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the government had protected scenic spots and historical sites through establishment organization and formulation law by the national name.The government protected scenic spots and historical sites by many measures and founded the new times of protection Chinese scenic spots and historical sites.

Key words the period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scenic spots and historical sites;protection

【注释】

(1)Prentice R C.'Tourismas experience.Tourists as consumers.Insight and enlightenment',Inaugural Lecture Queen Margaret's College,Edinburgh(1996)p.5转引自:Emma,Bronwyn and Patrick(1998)

(2)Light D,R Prentice.Market-Based Product Development in Heritage Tourism.Tourism Management,1994(15):27-36转引自:张朝枝,保继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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