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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和谐机制研究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生态平衡旅游理论中,揭示了文化遗产旅游的基本规律,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基本机制。此时,文化遗产的保护地位必然被文化遗产的消费地位所部分取代。因为文化遗产强调的是遗产的保护,所以在文化遗产的旅游中,旅游者的旅游状态是不可能到达理想旅游状态的。以保护为特征的文化遗产旅游,要达到保护遗产的目的无非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定旅游者人数和行为。

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和谐机制研究

王敬武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旅游系,北京100037)

【摘 要】文化遗产旅游是当今人文旅游形式中最为活跃的一种旅游形式,同时文化遗产旅游对文化遗产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从旅游的视角,通过对文化遗产旅游属性的深入分析,确定了文化遗产旅游为限定性旅游类型的旅游,并将限定性旅游的基本理论纳入了生态平衡旅游理论。从生态平衡旅游理论中,揭示了文化遗产旅游的基本规律,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基本机制。

【关键词】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旅游;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限定性旅游;生态平衡旅游理论

文化遗产旅游,它是将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的一种旅游形式。然而,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并不是文化遗产的固有属性。所以,利用文化遗产来发展旅游和保护文化遗产之间必然形成尖锐矛盾。

遗产,顾名思义,是一种遗留下来的具有极高文化价值的有形或无形的客观存在。遗产,不仅强调这种客观事物有着(相对)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积淀,更重要的是强调了遗产本身是缺乏生命再生能力和延续能力的资源。所以,保护文化遗产将是第一位的和最重要的事情。

如果将文化遗产视为旅游资源,那么文化遗产资源就成为旅游消费的对象。此时,文化遗产的保护地位必然被文化遗产的消费地位所部分取代。或者说,对文化遗产资源只能做到在追求旅游经济效益极大化之前提下的“适度”保护。大量的事实证明,我们不能期待旅游本身成为保护文化遗产的有效力量,我们只能期望在文化遗产旅游对文化遗产的负面影响越少越好。

文化遗产资源是人类的财富,文化遗产为人类服务是文化遗产存在的价值。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旅游的这种形式是否适宜文化遗产的利用?

当然,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对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认知的程度,在于旅游理论对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系统研究。遗憾的是目前的旅游理论是不成熟的,特别在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是匮乏的。研究文化遗产旅游与保护的问题必须从旅游的角度研究,否则我们又会回到纯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非旅游领域之中。探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和谐机制时,必须研究从文化遗产的旅游属性开始。

1 文化遗产旅游的属性特征

我们在研究文化遗产旅游的属性时所遇到的最大困难是缺乏旅游基础理论的支持。目前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的种类越来越多,观光旅游、文化旅游、商务旅游、度假旅游、休闲旅游等早已成为人们家喻户晓的旅游形式,它也是旅游分类常见的形式。这种随意性的旅游分类,几乎无需旅游冠名的规则,其结果就造成分类简单而研究困难。因为即使在同一旅游类型中,各个具体旅游形式之间仍存在质的研究差异。如会展旅游和奖励旅游都属于商务旅游,奖励旅游是企业奖励员工的一种形式,它以完整的旅游时间为旅游特征。会展旅游是以异地会展为旅游发生的契机,而旅游则发生在工作之余的分散时间段上。前者研究的重点在旅游的激励机制上,而后者研究的重点是会展如何促进会展专业旅游流的形成及规模。因而,我们没有看到、也不可能看到以商务旅游的基本旅游规律及特点的类旅游研究,和以类旅游共性规律为基础的具体旅游的研究。文化遗产旅游肯定是属于文化旅游的类型,文化旅游的基本旅游规律是什么?所以,当研究文化遗产旅游时,我们无从借鉴文化旅游的类研究结果,我们只能从文化遗产旅游进行研究。但其结果不一定限于文化遗产旅游,一切与文化遗产属性相关的旅游都是适宜的。

笔者认为,无论何种旅游形式,旅游者追求的旅游目的都是相同的。这是研究这个问题的基础和出发点。也就是说,我们不应该将旅游的内涵扩大。旅游就是旅游,旅游的结果会使旅游者获得各方知识是旅游的附属产品,如果将它倒置,非旅游的其他学术领域就都能够涵盖相应的研究内容,旅游理论的独立性怎能体现?旅游研究的价值如何体现?

从体验的视角来研究文化遗产旅游,其实并不属于旅游基础理论层面的研究。严格地讲,这种研究属于旅游理论的旅游心理学分支学科。在旅游心理学领域,旅游体验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共性参量,我们更难以寻觅旅游体验的基本规律。所以,体验在不同的旅游形式中必然以具体形式出现,如探险(体验)旅游、漂流(体验)旅游、休闲(体验)旅游、刺激(体验)旅游等林林总总的体验旅游。从旅游的视角研究旅游,研究的是旅游者的旅游状态,是旅游者在体验旅游过程中“产出”的共性结果。旅游状态将由旅游者概念来揭示(非艾斯特形式的定义)。旅游状态的最大值就是旅游的理想状态;旅游状态的极小值就是0,它表明“旅游者”的纯旅行行为。

现在我们回到文化遗产旅游的研究上。因为文化遗产强调的是遗产的保护,所以在文化遗产的旅游中,旅游者的旅游状态是不可能到达理想旅游状态的。以保护为特征的文化遗产旅游,要达到保护遗产的目的无非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定旅游者人数和行为。因为在旅游者消费文化遗产资源的时候,人为规定旅游者的人数以及旅游者与旅游资源的“接触”程度,就可以有效的保护旅游中的资源安全;二是制定保护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法律、法规和各种相关条例。如文物保护法就明文规定什么是文物、保护的级别和可利用的程度等。由于文化遗产不一定全部都是文物,所以又出现了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各种条例、政策等;三是约束旅游企业的各种政策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等等。这些都说明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来开展旅游活动是要受种种限制的。

通过对旅游资源分类研究,文化遗产旅游应该归属于限定性旅游类型。而限定性旅游是以某种约束条件为主要特征的旅游形式。限定性旅游的旅游规律,就是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基本规律。

2 限定性的文化遗产旅游

对文化遗产旅游的研究,目前主要是从非旅游角度进行的,并以“静态”为其研究标志,主要成果包括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同年的《世界遗产名录》项目的实施、1989年的《保护民间口头传承建议书》、2001年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2年的《伊斯坦布尔宣言》、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等。除此之外,各国还有文物保护法和一系列具体资源的保护法,如自然资源保护法、空气污染法、环境保护法等。将这些法律法规应用到旅游中,它们就形成了对旅游主体、旅游客体、旅游媒体和旅游环境的约束。这些约束主要体现在纵向上而非横向上,很少能体现出动态化旅游要素之间的约束关系。

从旅游的角度研究文化遗产旅游,我们就不能仅仅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文化遗产上。因为旅游所涉及的不仅是旅游客体,它还涉及旅游主体、旅游媒体和(旅游)环境。

由于旅游过程是动态的,文化遗产旅游中4个旅游要素的变化规律,既要满足保护遗产的目的,又要符合旅游的基本规律。静态研究方法只是研究的初始阶段。

适宜文化遗产旅游保护的约束形式是很多的。约束可以发生在旅游要素中的一个旅游要素、或两个、或三个、或四个旅游要素,或发生在若干要素构成系统化之后。文化遗产旅游的总约束原则是:(1)保护文化遗产;(2)满足旅游者利益。两者的关系是:如果保护的方法有效和科学,保护管理的制度完备和执行力度有效,则游客的旅游利益将会受到大的保障;如果保护方法和管理均在探索阶段,则必须用以减少旅游者利益为代价的约束条件来开展文化遗产旅游。

在限定性文化遗产旅游中,对4个旅游要素的约束一定是协调共生的。这种协调共生的约束关系就是可持续旅游的要求。在旅游基础理论中,适宜最理想状态的限定性旅游的基本理论就是生态平衡旅游理论,因为它能保证旅游四要素的最大利益。所以,生态平衡旅游理论是研究文化遗产旅游的基本理论。

3 生态平衡旅游理论

3.1 生态化链式结构的限定性条件

在生态平衡旅游理论中,如果诸限定条件之间存在并保持着相互关联,则旅游的主体、旅游的客体、旅游的媒体和(旅游)环境就一定会形成一条类似于生物链的结构。我们可称之为准或类生物链结构。在它们之中,若有一个环节的限定条件发生变化,则其他限定条件就一定要随之发生变化。并且,只有在平衡的状态下,它们才能处于亚稳定平衡状态(即不稳定平衡状态)。很显然,旅游中的这条“生物”链的平衡非常复杂。在生态平衡的旅游中,一个平衡状态可以由不同的限定组合来完成或者来实现。生态化的限定条件所强调的是变化规律的客观性而非人为性。当限定条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时,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才具有长期性和未来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在生态平衡的旅游中才具有真正的意义。生态平衡旅游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实现旅游者的旅游状态的最大化,而是旅游主体、旅游客体、旅游媒体和旅游环境协调共生下的旅游整体的系统化和最佳化。

3.2 生态化链式结构的基本规律

在生态化链式结构(或准生态链式结构)中,环境要素是重要的。环境的变化对任何形式的旅游资源都会产生影响,至少旅游价值会在环境的变化中发生变化。在北京现代化的城市发展中,出现为保护文物建筑而形成的孤立“盆景”,以及名山中的条条索道就是佐证。

在生态平衡的旅游中,旅游生态链的结构比自然生态链的结构要复杂得多,表现为其结构的立体化,任意两个要素之间都具有直接作用的特点。自然生态链是双向作用,相隔部分只能通过相邻部分间接传递。生态平衡旅游中的(准)生态链是双向的、立体的、直接的和间接的作用同时发生的关系。

图1 生态平衡旅游四要素的相互制约关系图

在生态平衡旅游理论中,旅游客体将受到来自自身生物链和准生物链结构的共同作用。即使对于人文旅游资源,它虽然不能像生物那样以生物的形式繁衍后代,但它也能以某种方式向下传承,它也就具有“生命”的特征,也就具有寿命周期,至少存在自然寿命和旅游寿命两种形式。所以,要想无限延长其旅游寿命,它一定是处在人文生态环境的平衡状态下。

生态平衡旅游的平衡条件是准生态平衡、生态平衡和准生态与生态链之间的平衡。

3.3 人为性操作可以在生态平衡链允许的变化幅值内进行

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和谐机制,强调的是如何解决利用中的破坏性问题。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由于不能破坏文化遗产资源,那么遗产资源的可利用程度一定要在生态平衡链的变化幅值内进行。

生态平衡旅游的四要素,虽然具有准生态链的平衡关系,却都具有主动挑起变化的作用。在4个旅游要素中,只有旅游客体的约束条件的客观性较强。如果旅游客体为自然旅游资源时,则客体本身应保持生态平衡;若客体为人文旅游资源时,则客体应保持人文旅游资源的生态平衡;若客体为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混生共体时,则客体应保持自然生态平衡、人文资源的环境平衡以及自然与人文的协调(平衡)。由此可以得出:在旅游四要素生态平衡的大平衡状态下,还可能存在不止一个被嵌套在大平衡下的数个小生态平衡状态。在所有的生态平衡关系中,起相对核心作用的一般是“小”生态平衡中的自然生态平衡和人文生态平衡。

旅游是消费资源的一种形式。尽管我们将旅游美其名曰为友好的活动,但它对旅游资源的直接或间接性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只存在旅游的消费同其他消费形式相比,旅游对资源的破坏程度可能会略轻。对旅游资源的破坏包括:旅游者的直接性破坏、间接性破坏、有意或无意性破坏、服务性设施的破坏、开发性破坏等。生态平衡旅游就是主动消除以上各类可能形成破坏隐患的一种旅游活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消费资源。同样,旅游活动也需要消费资源。当旅游需求成为人类需求的必然时,生态平衡旅游对旅游资源的破坏最小、利用最合理,同时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旅游者的个人利益之均衡极大,这就是生态平衡旅游的本质。为了阐述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旅游利用,我们必须遵从自然旅游资源到人文旅游资源最后落实到文化遗产旅游这样一个研究的逻辑关系上。

3.3.1 自然旅游资源的生态平衡及旅游利用程度

在以自然旅游资源为主的地域,能否开展生态平衡旅游,决定权是由自然生态平衡变化的幅度值决定,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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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生态旅游平衡点的幅度变化示意图

其中:生态化资源旅游平衡点是指某地域最理想最苛刻的生态化平衡点。生态化资源旅游平衡的极限值是指某地域生态化平衡,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恢复生态到其平衡点的最大偏离值。

在生态平衡旅游中,“规定”是该旅游发生的主观要求。但它的自由度受自然恢复力或人为恢复力的控制。当自然恢复力或人为恢复力不能达主观“规定”的程度和时间要求时,说明该生态平衡旅游的发生一定超过了该地的生态平衡的极限,应当减轻生态平衡旅游发生的程度。如:可以在旅游人数上、旅游活动量上和范围上加以控制,或其他。另外,“规定”的另一层含义是尽量促使其旅游发生,用各种自然与人为干预的方法使旅游在规定的程度内能保证旅游活动在生态化平衡变化的幅值内(高峰值和低谷值之间)上下波动而形成动态平衡。生态平衡旅游的自主性(组织方和管理方的主观性)就表现在生态平衡的峰值范围内的有限度的人为控制性上。

3.3.2 人文旅游资源的生态平衡及旅游利用程度

人文旅游资源的生态平衡,在不同地点(地域)因其内容和环境的差异而不同。虽然人文旅游资源的平衡方式不同于自然旅游资源,但其表现形式与自然旅游资源的平衡形式是一样的,也如图2所示。峰值之间的幅度就是我们开展人文生态旅游的限定范围。

由于人文旅游资源不同于自然旅游资源,它的生态平衡较自然旅游资源的平衡有着难于显现的特点。它较自然旅游资源的平衡有着更具欺骗性的一面。自然资源的变化显而易见,恢复程度也能表现出来。人文资源不具备这样的表现力,非主观的但结果却是破坏性维护就是一种欺骗。所以,人文生态旅游强调的是传统、文化、环境以及它们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协调与共生。

3.3.3 自然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及自然与人文旅游资源的生态平衡

当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其生态旅游的平衡条件极为复杂。例如,在历史名山中修建索道是否合理,就得从自然、人文以及自然与人文这3个平衡来讨论,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得出正确答案。方便游客只是一个主观因素,如果以方便顾客为名以经济利益为实的话,就是对文化遗产的一种严重破坏。

生态平衡旅游理论以确定生态平衡旅游之生态链的平衡点及变化幅值,和在变化幅值内的旅游四要素的各种组合为其理论研究的核心和基础。

生态平衡旅游在发展进程中,由于受习惯势力的影响,总是将理论上的生态平衡旅游与现实生活中的生态旅游混为一谈。目前,我们把生态平衡旅游多视为自然环境下的生态旅游,这是可以的,但是绝不能将自然的生态旅游作为生态平衡旅游的唯一和全部。很多情况下,我们的研究早已涉猎了人文旅游资源,只是不愿背离自然景观环境的大背景。今天我们研究文化遗产旅游,寻找的就是支撑这种形式的旅游基础理论。生态平衡旅游理论既适应自然生态旅游也适应人文生态旅游,更适应文化遗产旅游。所以,我们可以将目前的生态平衡旅游理论视为限定类旅游的基础理论。

文化遗产资源是人文旅游资源中受限制程度最高的一种资源。所以,开展文化遗产旅游,对文化遗产来讲,是一种具有高危险性的活动。要进行安全的文化遗产旅游,首先要科学的确定特定遗产的旅游平衡点;其次,确定该遗产的最大许可受损程度;最后,研究以减小受损程度为目标下的旅游主体、旅游媒体和旅游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

目前,开展文化遗产旅游的目的,除了弘扬和继承文化传统外,主要是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问题就出现在旅游企业过于重视经济利益而将文化遗产的保护寄托于文物部门、法律法规和景区旅游条例,或缺乏对文化遗产的全方位的认识。

4 生态平衡旅游与可持续旅游的关系

生态平衡旅游是可持续旅游中最典型、最理想的一种形式。在理解可持续旅游时,只要抓住时间因素,就抓住了本质。“可持续”意为相对的长久。旅游资源寿命的可塑性极强,资源的旅游属性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属性。所以,维护一种旅游现象的持续进行就是可持续旅游。在这里强调的是发生的时间相对的延长,并越长越好。所以,可持续旅游只是一种概念,没有时间长度的绝对值。任何旅游都可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可持续旅游中,存在“短期的长和长期的短”这一现象,这与人们的认识有关。也只有生态平衡旅游才能消除“短期的长和长期的短”现象。

5 展望文化遗产旅游

文化遗产旅游是当今时尚的旅游形式,它和生态旅游一样,存在相同的理论问题和实践中相似的破坏现象。解决旅游实践中的问题不能因为旅游现象的综合性就将旅游相关理论视为解决旅游问题的主要理论依据。研究旅游现象的基本视角就是旅游视角,而辅助视角的才是旅游的经济视角、资源视角、社会人类视角、环境视角、体验视角、市场营销视角等等。研究文化遗产旅游,如果不从旅游的角度出发,必然将解决问题的重担寄托于旅游法律法规,期待于文物法、文化遗产法和各种公约、条例等。即使是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也不可能完全解决文化遗产旅游的实际问题。

同时,每一种特定文化遗产旅游,因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它们都会形成各自的旅游规律。成功的文化遗产旅游案例,只能为其他文化遗产旅游提供借鉴而不能仿照。加强文化遗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是目前的当务之急,也是文化遗产旅游健康发展必然出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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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巴莫曲布嫫.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新定义.http://www.chinesefolklore.org.cn/xscz/xscz_fwznew.htm

9 旅游学刊有关人文旅游和生态旅游的研究

Research on the Mechanism of Harmonizing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Tourism Resources

WANG Jing-wu

(Department of Tourism,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Beijing 200037)

Abstract Heritage tourism is currently the most prosperous form of cultural tourism while it has terribly produced negative effect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Taking the perspective of tourism,this paper conducts a deep analysis on the features of heritage tourism.It is grounded by the identification of heritage tourism with certain limited tourism and categorizes theories of limited tourism into those of ecological balance tourism,from which the principles of heritage tourism could be revealed and the fundamental mechanism of harmonizing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exploration &utilization could be found out.

Key words cultural heritage;heritage tourism;the protection&exploit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limited tourism;theories of ecological balance tour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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