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制度变迁与制度的多样性

制度变迁与制度的多样性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制度变迁与制度的多样性从制度变迁的研究范式来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采用的是一种终极性价值判断,即在物质资料生产中,以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为核心,以制度安排对人的存在的意义为标准的判别方法,它认为制度的变迁和替代是必然的。在制度变迁动力的客观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家也有丰富的论述,其主要观点是把制度变迁的客观推动力归结为相对价格变化、经济增长、技术进步等。

第二节 制度变迁与制度的多样性

从制度变迁的研究范式来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采用的是一种终极性价值判断,即在物质资料生产中,以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为核心,以制度安排对人的存在的意义为标准的判别方法,它认为制度的变迁和替代是必然的。而新制度经济学则采用一种现世性价值判断,即以稀缺资源的配置和物质财富的生产、分配为核心,以“自然形成”的既定制度永恒合理为标准的判别方法,它以理性和实用主义为基础。下面就对两者的制度变迁理论进行比较。

一、制度变迁的动力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动力理论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是研究“制度创立、变更及随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18)。由于对制度内涵认识的差异,新制度经济学家在探索制度变迁的动力时,形成了各种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是从人的主观要求或者客观方面寻找制度变迁的原因和动力。

从主观上说,制度变迁的诱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制度变迁是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产物。诺思认为,由于人们认识到存在一些潜在利润,这些潜在利润是由规模经济、外部性、对风险的分散和克服以及交易费用的转移和降低所产生的,而这些潜在利润在现存制度框架内,无法得到实现,这就使人们产生了改变现存制度安排的要求。“如果预期的净收益(即潜在利润)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19)所以,制度变迁动力的大小,取决于再缔约给行为者带来的净收益,这个预期净收益越大,制度变迁的动力就越大。那么,制度变迁的边界何在?舒尔茨认为,制度与资本、技术、劳动一样,都为经济提供服务,社会经济达到均衡,就是各要素的投入到达边际生产力都相等的那一点。只要制度变迁的边际收益大于资本等要素投入的边际收益,制度企业家就会进行制度创新,直到制度变迁的边际生产力等于其他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制度变迁的边界就确定了。

在制度变迁动力的客观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家也有丰富的论述,其主要观点是把制度变迁的客观推动力归结为相对价格变化、经济增长、技术进步等。如舒尔茨认为:“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了对制度的新的需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所进行的滞后调整。”(20)拉坦受到舒尔茨的启发,他认为:“制度变迁的一个主要来源是社会为将创新活动的收益内在化所做出的努力。……土地租佃关系的现代化,包括从分成租佃向土地出租租佃及所有者自种(在大多数西方农业中的耕作经营体制),可以部分解释为使单个农民的企业化创新收益内在化的产权的转变。”(21)诺思把舒尔茨的制度变迁动力范围加以扩大,认为制度变迁是由于相对价格和偏好的变化,这种变化通过影响再缔约给行为者所带来的收益而起作用。(22)在各种相对价格的变化中,诺思特别强调人口因素的作用。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诺思把西方产权制度的变迁,归因于人口持续增长所产生的对稀缺资源的压力。而拉坦则看到了制度变迁的更深层原因,他说:“制度变迁可能是由对与经济增长相联系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的。”(23)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动力的理论是多元的,既探讨了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制度变迁中的推动作用,也研究了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因素对制度变迁的影响,从而多层次、多角度并较完整地研究了制度变迁动力的多个不同方面。

(二)马克思的生产力一元动力论

马克思是第一个对人类社会制度发展和变迁的一般规律做出系统阐述的思想家,后来的任何试图构建历史理论的人都无法回避马克思的分析框架。

马克思对唯物史观做过如下纲要式的经典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24)

这段经典表述说明,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马克思的这个看法基于这样一个因为太过普通而为以前的所有贤哲所忽略的事实:“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这个事实构成“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因而“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25)。这也是经济制度即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和文化制度形成的前提。撇开这个前提,就谈不上社会发展和制度变迁。

用财产关系或生产关系来解释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性质,并不是马克思的发明,例如法国波旁王朝复辟时期的历史学家基佐、梯也尔等人对这一点已经有所认识。然而,马克思的贡献就在于将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进一步归结为生产力的状况或发展水平,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马克思的这一发现,使人们摆脱了18世纪以来启蒙学者关于自然观上的唯物主义和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的二元论的困扰,将对于社会发展的解释唯物主义地置于一个统一的基础之上。因此,被誉为“俄国马克思主义之父”的普列汉诺夫将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称为“一元论历史观”。

根据“一元论历史观”,社会制度演进的机理可以概括如下:生产技术的改良和发明导致新的劳动工具的出现,以及协作、分工等生产技术组织形式的变化;生产技术组织的变化又引致生产过程中人们的相互关系即生产关系的变化;而生产关系的变化最终引起政治和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变化。

在理解这个社会制度演进机理时,要避免这样一种简单化的倾向,即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当作是绝对的、单向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马克思本人以及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多次强调过,生产关系,或者说财产制度、经济制度,也会对生产力发生反作用,尽管最终起作用的因素还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不仅表现为旧制度对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阻碍,而且表现为新制度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即新制度可以“诱致”更多的、更快的技术创新,从而加快生产力的发展。

同样,对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马克思也反对机械地理解,而强调在考察社会制度变革时,要充分注意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他对于否定意识形态的反作用的学者将自己的理论简单化、庸俗化的倾向,是深恶痛绝的。他曾针对片面地将历史唯物论归结为“经济唯物主义”的庸俗说法愤慨地说:“我所知道的一切,就是我不是马克思主义者。”(26)

与马克思相比,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过分强调了制度对生产力的反作用,而忽视了作为制度变革根本动力的、作为一个时代累积的“自然历史过程”的生产力自身的发展。因而,较之诺思等人对私有产权制度诱致的经济发展的片面强调,马克思所做出的解释显然更为全面和准确。

在这里我们应当看到,马克思所着重研究的是“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亦即社会的基本制度框架的变革。而诺思等学者研究的制度变迁,则不仅是指基本制度框架的根本变革,而且包括一定基本制度框架内任何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边际调整。确实,这类边际调整不一定都是技术变化要求重大的组织变革的结果。它们可能与技术的变化有关,也可能由其他因素引起。但这种一定制度框架内的边际调整的存在,并不能成为否定马克思理论的理由。因为马克思理论所要解释的并不是这种边际调整,而是基本制度框架的变革。事实上,马克思并未试图将一定制度内的任何细微变化都归结为生产力的变化。相反,他在强调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根本动力的同时,也注意到了“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生产关系”(27)的存在。例如,他在谈到古代奴隶制社会就存在过的雇佣劳动制度时指出,这只是“一种例外和救急的办法”,即所谓“非原生的生产关系”,它并不说明生产力的发展已经要求对奴隶制进行根本的变革。正是因为缺少生产力基础的支持,雇佣劳动制虽然古已有之,无论是在奴隶制时代还是在封建时代,它都没有成为整个社会制度中稳定的、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关系形式。只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发生了以手工工场的出现、机器生产为基础的工厂组织的形成这一系列的劳动技术组织的巨大变革,雇佣劳动制度才以资本主义的全新形式成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主导形式。总之,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抓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个根本,才能摆脱历史上存在的大量次要和偶然因素的纠缠,为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理出一条前后一贯的清晰线索。

二、制度变迁的路径

(一)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

1.路径依赖

制度变迁中最显著的规律性特点便是路径依赖,这是由诺斯于1990年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指现行的制度变迁要受到以往制度的影响。刘易斯对路径依赖的总结是,“一旦制度开始变迁,它们就会以一种自动强制实施的方式进行下去。老的信念和制度在变化,新的信念和制度彼此之间,以及新的信念和制度与相同方向上的未来变迁之间都逐渐变得协调一致。”制度一旦在自我增强机制下选择好了变迁的路径,它就会沿着这条路径走下去。这种选择并不一定是有意为之的结果,某种偶然的解决方法一旦流行起来,变迁路径也就确定了轨迹。沿着既定的方向,制度变迁进入了循环的轨道,最终的结果则要视路径本身的方向而定。

过去选择的结果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现在可能的选择,因此制度变迁中原有制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的产生和变迁受到过去的影响,同时也限制了当前和未来变迁路径的选择。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在变迁过程中不断地自我强化,准确的选择可能导致良性循环,而错误的路径则会使制度发展最终偏离原有目标。因此初始的制度选择是极为重要的,此时不仅要考虑其直接后果,还要注意其长远的路径依赖效应,以免积重难返,造成“差以毫厘,失之千里”的结果。

一种制度一旦确立,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就会主动或被动地去适应它,以增强自身在现存制度环境中的获益能力,这一过程能动地增强了现存制度的路径依赖效应。同时,制度为相关各方提供了稳定的预期,这又加强了确保制度持续的信心。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总会产生既得利益者,他们力求巩固现有的制度,从而维持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制度是利益保护的屏障,最初选择的制度在回报递增机制的作用下,也会形成自我强化的路径依赖。

2.制度的量变与质变

制度作为一个系统,不断与外界的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发生联系,它的质是由其功能和结构所决定的。制度的变迁并不仅仅是规则的变化,受其影响的各种社会关系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而此时原有制度所代表的关系必然会有所反应,这种反应当然会影响到制度的变迁进程。因此制度的变迁不会一蹴而就,必然会出现新旧制度长期共存的现象。在变迁过程中,制度的量变与质变总是交织在一起的。量变过程中总会伴随着一系列的阶段性、局部性的质变,而量变的结果必定是导致根本性的质变。

同时,即使是制度的质变,在现实中也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渐进的方式。具体而言,制度变迁是从局部到全局、从部分到整体、从个别到全部,分层次、分阶段地逐步完成的。

3.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的统一

制度变迁中一个很重要的规律就是发展趋势的客观必然性和发展可能的现实条件性的相互统一,否则制度变迁很难实现。

人类社会的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它产生的充分依据,同时又都不可避免地要被新的、更完善的、更进步的制度所取代,一切制度都必然要经历历史的变更。引起这种变更的根本动因不是永恒理性或绝对真理,而只能是物质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的制度必定要从初级模式走向高级模式,从不完善趋于完善。制度变迁的这种方向和趋势是客观的、必然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尽管这种发展的趋势是必然的和不可逆转的,但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新旧制度的相互竞争、相互遏制也是不可避免的。新制度的萌芽一经产生,旧制度不但不会主动退出历史舞台,反而会极力抑制其生长,并巩固自身的地位,当然二者相互借鉴、相互学习也是存在的。因此制度变迁是否能够完成、新制度能否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系列有关现实可能性的问题要视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而定,也就是要考虑到制度变迁的现实条件是否齐备。制度变迁必须要在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统一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二)制度变迁的三种模式(28)

1.“神秘化”的制度模式

制度最初以“神秘化”的模式出现,涵盖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历史时期。在这一历史阶段中,贯穿其中的不是严格的理性法规或成文的法律规范,制度的形成也不是人类自觉运用理性的观念协调自身行为的结果,而是依靠某种神秘的精神号召与呼唤确立起来的社会规范;人类理性的力量遭到了忽视,而神的观念则成为贯穿于所有制度的主导力量和核心。

“神秘化”的制度模式之所以会存在,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类认识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人类社会形成的初期,出于生存的需要,人们不得不面对与自己相对立的自然世界,通过对它的认识和改造,以获得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在认识和改造自然世界的过程中,由于人类自身的认识能力和技术水平低下,以及对自然力量的恐惧,使得人与自然的关系一开始就处于一种神秘的状态之下,对自然神秘力量的崇拜成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最主要的部分。在神秘化的力量成为人类生活主宰的情况下,一旦人们对自然的神秘力量的崇拜固化为以组织中的某一权威为对象时,“神秘化”的制度模式随即形成。

在神秘化的制度模式下,最初权威的概念已经由原始社会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长式权威,逐渐演化成为封建社会中以法律条文、国家机器为基础的君主式权威,相应的制度变迁也在同时进行,所谓对神秘存在的自然力量的恐惧已经被对神秘存在的代表——组织首领及其不成文条例(如各种各样的“禁忌”)——的敬畏所代替。这种形式的演化,目的在于把人们的理性观念纳入对权威力量的片面服从,这些自封的神秘力量的代表(如君主)力图使人们相信其制度是历来的宗法传统或惯例,从而确保其制定的法规具有合法性。

“神秘化”制度模式具有神秘性、随意性、强制性和非理性的基本特征。在这种制度模式中,血缘关系逐渐为等级体系所替代,人身依附关系不断被加强,所有的禁忌变迁成为规则,进而成为成文法的基础。社会组织中的权威既是法律与法规的制定者同时也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制度制定的思想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制度的运行方式取决于人们在观念中对所谓神秘力量的认同与恐惧,制度的性质取决于权威的个人喜好和内在素质,制度的变更则是出于人们对神秘力量的信仰的改变。

2.“经验型”制度模式

“经验型”模式是制度变迁的第二个阶段,大体处于工业革命发生前后至工业革命终结的历史时期,这也是制度模式由“人的依赖关系”向“物的依赖关系”转化的时期。这种制度模式的出现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人类对自然与社会认识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制度体系下,人与人的依赖关系被逐渐割裂,并且在最大限度上与物的关系联系在一起,其结果是财产、物成了世界的统治者;个人不能以人的社会关系来确证自己的存在及其价值,而要依靠物的力量来确证自己存在的价值。

在以“神秘化”为特征的制度模式中,理性被“神性”所掩盖,理性的力量显得微乎其微。当人类在与自然和社会的相互斗争中逐渐意识到自己意志的力量,并用这种力量取得一次又一次对自然和社会的胜利时,人类理性的力量最终得到了确证。这些理性力量的证明在漫长时期里凝结起来构成了强大的技术力量,它以技术的理性观念及其物质成果把人类的思维指向对事物内在规律的探索之上,以理性所特有的方式把握一切存在的事物。

这种制度模式中,神秘力量控制的局面被“经验”力量所打破,对神及其代表的崇拜与追求被对真实存在的事物及其规律的探索趋势所取代。人类对自然和社会本质的探索欲望逐渐增强,通过自身的不断实践,从客观存在的事物之中取得经验并进一步把它积淀为制度。这种制度模式的主导者是对自然和社会具有深刻理解的“经验性”权威,他们在人们对于神秘力量的崇拜发生动摇时,以个人的人格力量探寻着一种新的制度模式,使自己获得了直接操纵制度的权力,并使人们对神秘力量的崇拜转变为对组织权威的崇拜。尽管这种崇拜是建立在个人独特人格力量基础之上的新迷信,但对于当时的制度转型来说,它毕竟是由以往愚昧落后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关系而造成的一种必然的社会心理现象,在当时有着合理性的一面。这样,在理性精神的指引和推动下,以工具、技术和自然科学为标志的人类驾驭自然界的能力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同时,作为人类自我控制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政治组织形式和国家机器的力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在“经验型”制度模式中,技术的力量已经开始显示它的威力,特别是人类理性的发展,其最主要的标志就是近代工业革命的出现。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的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英国工业革命为例,工业革命沿着技术革命—工业革命—生产关系革命—上层建筑革命的链条而进行,理性与技术发展的最终结果是社会制度的变革。在技术革命阶段,以工具机械为起点,带动了动力机械与传动机械的发明,由此引发了近代工业革命的开始;工业革命从棉纺织业开始,促进了化学、机械、机器制造、金属加工、交通运输等工业部门的兴起,从而形成完整的工业体系,它引起了整个社会结构、生产关系和人类思维的巨大变革;以工业革命为基础,生产关系领域也发生了巨大的革命,它首先使社会的阶级关系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以此为核心,逐步产生出工业无产阶级和工业资本家阶级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根本对立,而资本家阶级与无产阶级的这种社会关系一旦确立,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也就获得了它存在的依据,它最终取代了神秘化制度形态中的封建所有制,随之而来的是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由此开始,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也就完成了它的理性化形态而得以真正建立;不仅如此,在资本主义制度确定的前提下,资本主义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在以技术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正式开始运行,近代资本主义的国家形态、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为这种社会体系的稳固创造了前提条件,而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经济、政治、法律与伦理学说也为维护这种社会制度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深刻的思想基础。

3.“理性化”的制度模式

“经验型”制度模式处于理性启蒙的初期,理性和技术的发展在这一时期还没有充分展开,随着人类认知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随后产生的便是以完全的理性、较为完善的技术为基础的制度模式即“理性化”的制度模式,这是制度变迁过程的第三种形态,也是迄今为止制度变迁的最高级模式,一般是指工业革命以后至今的“后工业社会”阶段。

“理性化”制度模式是“物的依赖关系”在现代社会的延伸。因为在“物的依赖关系”的制度模式中,尽管理性和技术的发展尚不尽完备,却已经出现了对“物”的过分依赖的倾向,任其发展将最终导致一种新的“拜物教”的出现,形成人与物之间的本末倒置的社会关系,因此对物的依赖必须被固定在人们的理性发展之中。

在“理性化”制度模式中,人们崇拜的是以技术、信息为特征的“技术理性”。在这一模式的社会组织中,以信息技术及其物质形式——计算机——为代表的技术力量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至于技术现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文化力量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文化娱乐方式等都与技术发展水平息息相关。

“理性化”制度模式的出现与“经验型”制度模式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经验型”制度模式确立的早期,由于它对人们的思想解放和信仰转型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因此在历史上也确实曾经起过重要的进步作用。马克思曾经以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确立为例,深刻地分析了现代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对旧有社会所实现的革命和变革的巨大意义,指出资本主义制度的兴起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灵光,而且,“物的依赖关系”的制度模式还像魔鬼一般唤醒了沉睡着的巨大生产力,“第一次使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第一次产生了只有用科学的方法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第一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为自然科学创造了进行研究、观察、实验的物质手段”,“第一次把物质生产过程变成科学在生产中的应用”(29),从而在不到100年的时间内创造了以往一切时代生产力的总和,“它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30)。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可以说是对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经验型”制度模式对社会发展过程所起的正面作用的经典描述。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在它发展的早期就属于这种制度模式,它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因为这种制度“创造出一个普遍利用自然属性和人的属性的体系,创造出一个普遍有用性的体系,甚至科学也同人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属性一样,表现为这个普遍有用体系的体现者,而且再也没有什么东西在这个社会生产和交换的范围之外表现为自在的更高的东西,表现为自为的合理的东西”(31)。不仅如此,马克思也揭露了这种社会制度在理性化的外衣下掩盖了它野蛮和伪善的实质,指出这种社会越是向前发展,就越是显示对制度、理性和文明的破坏的特征,认为虚伪制度内的一切进步和不一贯全都是最大的倒退和始终一贯的卑鄙,每当资产阶级制度的奴隶和被压迫者起来反对主子的时候,这种制度的文明和正义就显示出自己真正的凶残面目。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了以技术为基础的“理性化”制度模式实际上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为制度的文明创造了物质基础,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在这种制度模式之下,其实掩盖的是对技术和理性的滥用,制度的性质不同,技术和理性的社会意义也就表现出截然的对立。因此,“理性化”制度模式存在着时刻偏离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正常轨道的可能,因为这种制度模式对技术的发展存在着过分的宽容与迁就,极为容易把社会发展方向引向片面的技术理性。这种担心并不是杞人忧天,现代社会出现的技术理性片面化发展的现实就已经说明,在制度模式下技术为何种理性所左右,关系到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根本方向。

三、制度的多样性和均衡选择

按照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制度是均衡的博弈规则。那么,为什么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制度不同?制度是如何选择的?一个社会经济体系的制度如何在多样化制度之间进行转换?下面,我们根据博弈论分析框架,分析制度多样性、制度均衡与非均衡以及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

(一)制度多样性

博弈是参与人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状态,经济学家常常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诺斯就提出,制度是博弈的规则,它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而美国学者格雷夫(Avner Greif)从博弈均衡的角度给制度下了一个定义:在博弈论框架中,两个相互联系的制度要素是关于别人行为的预期和组织,组织是非技术因素决定的约束,他们通过引入新的参与人(组织本身),改变参与人获取的信息,或者改变参与人某些行动的报酬来影响行为。青木昌彦根据这一思路对制度给出的定义则更为直接: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持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个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环境中的几乎所有人所感知,并与他们的策略相关。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32)

上述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制度是多样化的。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理解制度的多样化。一方面,社会生活是多方面的,在经济、政治、组织和社会其他领域及其各自的子领域都存在制度。政治制度、选举制度、金融制度、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劳动力制度、公司制度、法律法规等都是不同层次和不同作用范围的制度。由于作用范围、作用强度和作用方式的不同,戴维·菲尼把制度分为三种类型(33)。①宪法秩序。规定和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是规则的规则,它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②制度安排。它是在宪法秩序框架内所创立的,包括法律、规章、社团和合同。③规范性行为规则。制度的多样性的另外一方面在于,相同的作用领域内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时间出现了不同的制度形式。例如,同样是规定人们选举权利的制度就包括直接选举制和间接选举制等不同的制度形式,同样是界定股份公司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公司法,美国、日本、中国的公司法就存在很大的区别。那么,这种制度多样性的原因何在?

制度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博弈。于是,制度的多样性可以理解为博弈均衡的多重性,即面对同样的技术知识、风险偏好,存在着多重均衡,或者说博弈存在不同的结果。那么博弈为什么会出现多重均衡?如果存在多重均衡,怎样达到其中的一个均衡?随着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不同的社会群体演化出不同的政治与社会经济环境,人们所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相应的相互作用的人的策略选择也可能不同,因而出现制度的不同,这就是制度的多样性的一般情形。

经济学家对于制度多样性的研究尚未取得重大的突破,不同学者试着从不同的侧面分析制度多样性的原因,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研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制度的多样性归结于人的认知模式的不同。比较典型的是诺斯的观点,他认为每个人都用自己的心智模式去阐释周围的世界。这些心智模式一部分源于文化,或者说由知识、价值观以及行为准则在代际间传递而产生,它们在不同民族和社会中根本不同。另外一部分则通过经验获得,这些经验对特殊环境而言具有本地性,因而不同环境下获得的经验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由此导致人们心智模式的巨大差异,形成对世界的不同理解以及处理问题的不同方式,甚至个人的正规学习也是由相互抵触的模式组成的,而我们正是通过矛盾的模式来解释周围的世界。如果获得的结果与预期不一致,人们就会不断学习,并改变其心智模式。由此他得出结论,并不存在一个必然得到的确定均衡,而是会出现多重均衡。

第二,制度的多样性来源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不同。格雷夫通过案例指出,一个社会的组织——它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以及道德强制制度——是伴随着它的社会建构、信息传递和协调机制的,并且对长期的制度变迁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制度起源于积极的文化信仰,是自发演化的产物。文化可以影响制度是因为由文化决定的预期影响着均衡选择,因此也就影响现有的组织并产生新的特定的组织。由于文化信念影响人们的预期,一旦有关相互关系的不同策略预期形成以后,它们会转化为新的“文化信念”,并会超越原来的博弈,因为它们可以影响对于游戏规则和组织发展过程的外部变化的反应,即它们本身也成为与博弈相关的一个因素。将文化信念和博弈联系起来可以较好地理解不同的组织及其变化。因为一个特定组织的出现依赖于现有的文化信念。这种组织的路径依赖和文化信念对外部变化的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导致不同社会组织或制度的出现。例如,不同的经济、社会、法律和道德机构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构架、信息传递和协调机制。因而,不同文化导致了不同形式的组织以及相应的制度。

第三,随着社会科学的融合,经济学界逐渐认识到,面向制度变迁过程的复杂性方法提供了一种解决博弈的多重均衡以及制度多样性选择问题的方法。初始条件的不同、人们偏好的不同或改变、学习或知识经验积累的快慢、信息的多少以及对称程度、实际博弈过程中发生的小概率事件或随机扰动,都影响博弈参与人的策略选择,并可能导致最后出现不同的结果。其中初始条件的不同以及可能伴随其中的正反馈效应是产生制度的路径依赖的重要技术性原因。

归纳起来,社会制度是复杂的、多样化的、互补的,有正式的,也有非正式的,并且会不断发生变化,先前的制度的互补性影响制度及其变化,在制度形成过程中,非正式的制度与正式的制度相互产生影响。

(二)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以及制度变迁

经济学中均衡的基本含义是社会经济体系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有关变量相对静止、各行为主体对交易的结果处于一种满意的状态。按照诺思的定义,制度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给定条件下,现存的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任何个人或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34)

制度的均衡包括制度安排的均衡和制度结构的均衡。前者是指一项特定制度的供给完全适应需求从而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而后者则是指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相互关系处于一种协调和相对静止的状态。由于制度可以调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不同社会主体对同一制度的需求和供给往往不同,有时甚至完全对立,所以,制度均衡的实现是比较困难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通常处于非均衡状态。

制度非均衡就是指社会主体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意欲改变而又未改变的状态。也就是说,存在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社会主体从中得到的净收益大于从现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中得到的净收益,因而存在一个新的赢利机会,这时就会产生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和潜在的制度供给。

但是,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并不一定导致新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新制度供给能否实现取决于多重因素,关键在于不同社会主体的博弈过程。诺思认为,制度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行为者的谈判力量及构成经济交换的总体的一系列合约谈判给定时,没有一个行为者会发现将资源用于再建立协议是有利可图的。要说明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对现有的合约和规则满意,只是由于参与者改变合约的成本和收益使得这样做不值得,现存的制度制约、确定和创立了均衡(35)。诺斯将制度均衡概括为以下三种状态:第一,安排的调整已经获得了各种资源所产生的所有潜在收入的全部增量;第二,潜在的利润虽然存在,但是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的成本超过了这些潜在的收益;第三,如不对制度环境做出改变,就没有可能实现收入的重新分配,那么,这一状态就存在。(36)

决定制度均衡与制度非均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化、市场规模的变化、技术的进步、偏好的变化、知识的积累、制度选择集合的变化、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以及随机因素的扰动或冲击。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有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下的收益总量或收益分配方式,因而相关博弈主体的利益也会相应地发生改变,从而改变原有制度的均衡程度。

如果博弈参与者在潜在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下获得的净收益大于他们在现有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下获得的净收益,新制度就会产生,这就是制度变迁。新制度对应于上述因素的变化,此时的新制度对应于变化条件下的新的制度均衡状态。然而,新的均衡也不是永久性的,一旦那些因素又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又会改变“新”制度下的利益总量或利益分配方式,原来的“新”均衡又被打破,经济体系又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如此循环往复,人类社会就是在制度均衡与非均衡的交替变换过程中曲折地进步与发展的。

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制度均衡与非均衡的相互转换。但是,制度并不必然具有社会效率,甚至通常并不具有社会效率。低效率制度体现了一种制度的非均衡状态。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安排的建立是服务于那些对新谈判规则的建立具有谈判力量的利益的。而低效率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往往得到了社会多数人的认可,或者受到了少数人的误导。

阅读并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经历了土地私有制、集体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农业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2年底,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散化自主经营。这一制度使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排他性产权,激发了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使土地产出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为了弥补个体农户生产的不足,1951年底中央开始组织以农民个体经济为基础的生产互助组。这是一种简单的劳动协作形式,并不改变农民土地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但体现了集中劳动和分工协作的某些优越性。正是对这种优越性的过高估计,1956年我国开始建设大规模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制度变迁,是在政府动员和变相强制下自上而下推动完成的,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和试验示范的渐进式改革方式,盲目地把苏联集体农庄模式作为制度变迁的直接目标。此后,中央不仅没有全面总结前阶段的经验教训,反而又开始了建立人民公社的跃进式变革。人民公社是一种土地等各种资产公有化程度更高、组织规模更大的产权组织形式,农民集中参与劳动,私有产权基本消失,各项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均归集体所有。这种制度的问题在于,组织规模和实施手段与农业生产的特点相背离,从而导致了监督不力和激励不足的不良后果。人民公社制度初次失败后,1962年中央对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做出了调整,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但这种多级产权制度导致了产权模糊和残缺,使制度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下降,从而造成了严重的资源配置失调和生产效率低下。

改革开放以后,农民迅速抛弃了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到1983年底,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的生产队已占98.3%。这一制度建立了“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的新型收益分配关系。农民个人财产权利独立化,大大克服了来自外部的产权侵害和生产队内部的“搭便车”行为,产权应有的激励和积累功能得以释放。这次制度变迁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农业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但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农业经济存在的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逐渐显露,于是,在直接的家庭经营层次之上又显示出了合作的必要性,因而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和农业土地流转制度得以诞生并逐渐完善。

思考题:

根据马克思的生产力一元动力论来分析,为何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会失败?结合有关土地产权改革的史料,根据新制度经济学有关理论来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农业制度变迁的原因和成就。

本章关键术语

制度(institution) 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change) 多样性(diversity)

博弈(game)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马克思理解的制度的本质属性?

2.简述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构成理论。

3.制度变迁具有什么内在规律?

4.简述西方学者对制度多样性原因的分析。

5.什么是制度均衡和制度非均衡?为什么说人类社会是在制度均衡与非均衡的交替变换过程中曲折地进步与发展的?

本章自我检测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37)

1958年以前,新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在长达50多年的时间里,户籍政策构筑了“农业户口”与“城市户口”在实际利益上的不平等。两种户口成为差别化分配各种利益的最直接标签。户口交易成为几十年户籍改革变迁中的独特现象。据有关报道,到1994年上半年,全国约有17个省共300多万人购买了城市户口,此项收入高达250亿元,这还不包括那些未登记在案的以及暗箱操作的部分。这个数字,充分表明了户口负载的各种利益分配的真实含金量。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正如人口学专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口流动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为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徙自由,国家正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

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会议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确定了对于迁移进行指标与政策的双重控制。1992年底,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成立。1993年9月30日,国务委员召开会议研究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由此起步。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开始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2008年3月4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向媒体表示,由国务院牵头,包括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14个部委正在积极协商户籍改革的事情。据透露,户籍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

思考题:

1.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说明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因和动力。

2.结合本案例,说明一项制度是如何从非均衡向均衡变迁的?

【注释】

(1)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2-33.

(2)(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4.

(3)(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226.

(4)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关于制度的经济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38-139.

(5)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87,144,86.

(6)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87,144,86.

(7)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12,13.

(8)(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28.

(9)(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68.

(10)江德兴.马克思的现代社会发展理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7-8.

(1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14-123.

(12)(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49.

(13)(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关于制度的经济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38.

(14)林岗,刘元春.诺思与马克思:关于制度起源和本质的两种解释的比较[J].经济研究,2000,(6):58-65.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2.

(16)卢现祥.马克思是制度经济学家吗[J].经济学家,2006,(3):5-12.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6.

(18)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

(19)戴维斯,诺思.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M]//R.科斯,A.阿尔钦,D.诺思.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74.

(20)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M]//R.科斯,A.阿尔钦,D.诺思.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51.

(21)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M].//R.科斯,A.阿尔钦,D.诺思.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58.

(22)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111-113.

(23)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M]//R.科斯,A.阿尔钦,D.诺思.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33.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33.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8-79.

(26)马克思恩格斯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464.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

(28)陆江兵.技术·理性·制度与社会发展[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34.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70,572,576.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93,392-393.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93,392-393.

(32)(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28.

(33)戴维·菲尼.制度安排的需求和供给[M]//奥斯特罗姆.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26-130.

(34)戴维斯,诺思.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M]//R.科斯,A.阿尔钦,D.诺思.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97.

(35)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115.

(36)戴维斯,诺思.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M]//R.科斯,A.阿尔钦,D.诺思.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97.

(37)资料来源:2008年8月23日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