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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的动力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变迁的主体,从狭义来看,是指制度的直接变革者或创新者。市场/企业的制度变迁/创新动力来自哪里呢?《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浙江卷)》第五集专门就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行会等的制度变迁及其动力机制的研究进行了系统展现。

制度变迁的主体,从狭义来看,是指制度的直接变革者或创新者。广义上的制度变迁主体,则“包括所有与制度变迁相关、表示了相应态度、施加了相应影响和发挥了相应作用的主体,也包括反对者和阻挠者在内”(黄少安,1999)。本研究采纳黄少安(1999)的上述观点,即接受广义上的制度变迁主体的论述。那么制度变迁的各主体为什么要发动、组织、影响制度变迁呢?其动力/动机/原因何在呢?同样,下文将主要从形塑制度变迁的两大主要力量——国家和市场两方面,对此进行简要的文献梳理。

(1)国家/政府为什么要进行制度变迁/制度创新呢?

首先,国家/政府为什么要进行制度变迁/制度创新呢?回答这样的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回答政府的角色是什么。尽管关于政府角色的观点因研究领域和立场而异,但基本的共识是:政府是由官员构成的,政府官员有着内容多样化、形态各异的利益追求(周黎安,2008)。因此,政府/政府官员进行制度创新的背后必然有着强大的激励。从政治维度来看,周黎安(2008)在许慧文的“蜂窝式结构”理论、钱颖一等的“中国特色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荣敬本的“压力型体制”以及朱光磊和张志红的“职责同构”理论的基础上[3],提出了中国地方政府官员激励的“行政逐级发包”理论和“政治锦标赛”模式,指出在这种激励机制下,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治上的锦标赛式晋升而不断地进行或推动制度变迁/制度创新,以推动经济发展。当然,这种模式毫无疑问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成本。在经济利益方面,众多研究指出,在财政分权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官员获得了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以获取体制外资源(预算外财政收入、寻租机会)的激励。例如,周飞舟(2007)的研究发现,土地收入已经成为东部沿海地区众多地方政府的主要预算外收入来源,这种依赖土地收入的“第二财政”,对地方政府预算内的“第一财政”的贡献都非常明显。吴建南、马亮、杨宇谦(2007)通过对“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多案例文本分析指出,地方政府的内在动力(获得晋升、声誉、名利等)和外在压力(来自上级部门、企业、居民的压力,应对“合法性”)是创新的首要原因。近年来,随着学界对地方政府竞争关注的增加,也开始有学者尝试着从地方政府竞争的角度来理解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力来源(胡彬,2008;江静、陈柳,2009)。

(2)市场/企业的制度变迁/创新动力来自哪里呢?

市场/企业的制度变迁/创新动力来自哪里呢?在此领域,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行会等)的制度创新/变迁的研究较多。《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浙江卷)》第五集专门就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行会等的制度变迁及其动力机制的研究进行了系统展现。其中,曹正汉(2006)指出获得政治合法性、消除政治歧视和增加政治谈判能力,是温州民营大企业不断地进行诸如“借红帽子”、“建立党委”等制度变迁/创新的动力。黄少卿、余晖(2006)则通过对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诉讼的案例,揭示出声誉机制、社会性激励机制等在这次重要的集体行动(制度变迁)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此外,姚洋(2008)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央意识形态演变和地方制度创新相互作用的结果。中央政府意识形态是为整个国企改制系统带来动力的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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