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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比较

时间:2022-07-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诱致性制度变迁其改革主体来自基层,基层创新主体看到了潜在的利润从而产生了对制度的内在需要,正是这种逐利的驱动机制推动各种制度逐步成熟和完善。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分析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

1.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

(1)改革主体来自基层。以基层的各种行为人为变迁主体,这些行为人是新制度的需求者,也是制度安排的推动者和创新者。

(2)程序为自下而上。即基层政府通过行为人或者企业对制度需求的分析,发现或者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利润可观,就推动或者影响上级政府,上级政府也以同样的方式影响它的上级政府,直至决策者安排好制度。

(3)具有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性质。是在保留核心制度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制度,或者对外围制度进行部分的调整,是一种典型的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式的改革。并且使增量革命与边际创新相互影响,彼此联动,持续扩展新体制、新制度、新机制的覆盖空间。

(4)在改革成本的分摊上向后推移。诱致性制度变迁在改革成本的分摊上采取向后推移的方式,尤其在改革的初始阶段,那些影响较大会迅速产生巨大私有成本及减少私人净收益的改革措施,要么被化整为零,通过分步实施来向未来分摊巨额成本,要么向后推移,推迟到以后阶段,等到实施的阻力已显著下降,或者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累积改革收益远远超过这些成本为止,再来分摊。

(5)在改革的顺序上,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和从外围向核心突破相结合。一是先解决较容易的制度,再向核心制度突破,由易到难,逐步推进。二是在具体的制度上,一般都采用先试点、摸索积累经验,再在大面上推广。

(6)改革的路径是渐进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采取的是非暴力的、非突发式的,而是一种需求试探性质的,以基层行为人或者企业对制度的需求来慢慢诱导制度的出台。在制度结构的安排上,也不是所有的制度全部安排好,而是根据制度的需求和决策的安排,逐步地推行,以避免社会产生巨大的震荡。

2.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优点

(1)具有坚实的组织保障机制,改革的速度和路径有可控性。依托既有经济组织推进改革,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改革的摩擦阻力,降低制度创新的风险,低成本地利用传统组织资源,可以有效地控制改革的速度,把握改革的方向。

(2)具有自动的稳定功能,改革震动效应在预期内。由于改革决策者的稳定、改革队伍和改革主体的稳定,即使是试错式的改革,也足以把改革的负效应充分估计到,改革的损失能够有比较充分的准备。不至于因改革而影响社会稳定,也不至于因改革措施的出台而使改革局面失控。

(3)具有内在的优化演进机制和广泛的决策修正机制,降低了决策失误率。诱致性制度变迁其改革主体来自基层,基层创新主体看到了潜在的利润从而产生了对制度的内在需要,正是这种逐利的驱动机制推动各种制度逐步成熟和完善。而且这种内在优化演进的动态弹性机制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开放性和现实性。

(4)激励机制持久起作用,保证源源不断的改革动力。由于变迁是以基层为创新主体,基层各阶层获得了先发性收益,这就进一步刺激了对特定改革措施集合的需求,产生了普遍的谋求改革行为和普遍的改革“饥渴症”现象。

(5)改革收益外溢性和改革主体的受益性,保证了改革的不可逆性。即创新主体从新制度安排中得到的好处大于创新主体回到旧制度的冲动。

3.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缺陷

(1)改革难以彻底,核心制度难以突破,或者强制性制度供给长期滞后,制度需求缺口大。一是改革主体来自基层,变迁力量弱,无法突破核心制度。二是基层的行为人或者企业作为改革的主体,在基本的制度需求解决后,其动力就会减弱,从改革的主体地位上退下来,从而使创新缺少主体。三是程序为自下而上,无法获得强制性制度安排。四是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的改革策略本身就隐含了核心制度的稳定。五是渐进改革的路径决定了必然会有一部分制度供给滞后。在制度供给上也是先一般制度,后核心制度,而这些滞后的核心制度仅依靠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需求问题的。

(2)改革时间较长。一是因为渐进式改革决定了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二是需求诱致性制度改革表明制度的供给是在有需求时就会有制度供给,这种制度供给比较被动,而且需求与供给之间有一个很长的时滞期。三是试错式、边干边学式的改革决定了许多制度的安排要经过多次试用,各种制度要经过反复“博弈”,才可能找到比较正确的制度安排,这也是一个相当耗时间的改革方式。四是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改革方式决定了下层的改革要得到上层的认可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3)改革成本较大,且有向后累积的趋势。一是试错式的损失成本大。二是渐进式的改革时间长,即使改革路径符合“帕累托改进”,但是时间消耗本身就是巨大的成本。三是改革是成本向后推移,越到后期,付出的成本就会越高。而且一旦成本分摊不当就可能导致改革功亏一篑。

(4)改革主体可能会出现逐步位移。当初始的改革主体利益得到满足后,就有可能从改革主体的位置上退下来,从而导致改革主体缺位。在改革主体缺位时各种利益集团会利用这种主体缺位的机会来促使制度安排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倾斜,或者干脆越俎代庖,自己进行制度安排,从而使改革主体逐步位移。

(5)导致“双轨制”长期并存,加大了政府和官员的“寻租”空间。由于政府和官员是制度安排者,决定改革安排的时机、制度变革的强度、制度实施的范围,一是不可避免会出现制度上的“搭便车”行为,出台于己有利的制度或者向自己、自己的利益集团倾斜的制度。二是拖延新制度出台的时间。三是利用制度安排的机会,获取各个利益集团的好处,以制度安排来“寻租”。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分析

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如初级行动团体)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国家在制度供给上除了规模经济这一优势外,在制度实施及其组织成本方面也有优势。例如,凭借强制力,国家在制度变迁中可以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

1.为什么需要国家推进强制性制度变迁?

(1)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统治者至少要维持一套规则来减少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这些规则包括统一度量衡、维持社会稳定、安全的一系列规则。统治者的权力、威望和财富,最终取决于国家的财富,因此统治者也会提供一套旨在促进生产和贸易的产权和一套执行合约的执行程序。

(2)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品,而公共品一般是由国家“生产”的。按照经济学的分析,政府生产公共品比私人生产公共品更有效,在制度这个公共品上更是如此。

(3)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如前所述,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由此使制度安排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即制度供给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就会代替诱致性制度变迁。因为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扼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

2.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类型

(1)从制度变迁的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即以中央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变迁和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变迁。

中央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中央政府为了追求租金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而主动安排的制度供给。这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中央政府。这种制度变迁方式适合于对整体性制度的安排和对障碍比较大的旧制度的变更。

地方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地方政府为了在地方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取地方租金和产出最大化而进行的制度安排。这又称为中间扩散性强制性制度变迁,其主体是具有较大主动性的地方政府,或者是中央授权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优先进行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变迁方式适合于需要进行试点的制度安排或者需要地方政府提供经验积累的制度创新。

(2)从对制度需求的回应来看,也可分为两种,即需求回应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没有需求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需求回应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先有制度的需求,然后决策者根据实际适时地、主动地推进制度变迁,以满足制度的需求,解决制度缺口。其最终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获取最大化租金和产出,另一方面也是迫于基层行为人、企业和下级政府的压力,这是一种典型的制度“博弈均衡”。这种制度变迁方式适合于以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基点的变迁,这种制度变迁效率比较高,风险较低,能够安排出比较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安排。

没有需求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决策者的一种主动性的、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它不是根据制度的需求来安排的,而是决策者根据自己的经验或者其他的制度模式来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获取最大化租金和产出。这种制度安排适合于对传统制度的最大限度矫正或者是新制度完全取代旧制度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风险比较大,缺陷也较多,需要不断地修正。

(3)从制度变迁的暴力性质来看,有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非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非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就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主动性的制度安排。政府掌握制度变迁的主动权,制度作用的对象只能被动地接受,没有选择与被选择的权力。

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以基层行为人的暴动或者反对集团政变方式来进行制度变迁,其前提是暴力推翻现存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变迁方式是一种暴力革命。

3.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

(1)政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

(2)程序是自上而下的。

(3)激进性质。

(4)具有存量革命性质。

4.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点

(1)推动力度大。

(2)制度出台的时间短。

(3)能够保证制度安排较好地运行。

(4)对旧制度的更替作用巨大。

5.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缺陷

(1)低效性。因为制度供给是根据经验,而不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制度可能符合发展的需求,也有可能不符合发展的需要,低效性不可避免。它可能违背了一致性同意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讲一致性同意原则是经济效率的基础。某一制度尽管在强制运作,但它可能违背了一些人的利益,这些人可能并不按这些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类制度就很难有效率。

(2)“搭便车”行为不可避免。由于决策者或者影响决策的利益集团会利用制度供给的机会为自己牟取好处,而这时由于没有制度需求集团,因此,没有任何监督机制,也就是说制度要求供给者、安排者与今后制度作用对象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3)制度破坏性大。由于强制性制度约束性强,一旦不符合实际需要,便可能对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破坏。正因为强制性制度供给存在这些问题,决策者一直比较谨慎,不能轻易采用。

(4)社会震荡大。因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对既得利益集团各种利益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因变迁性质决定没有一定的缓冲时间,震荡是不可避免的。

(5)风险高。

(三)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比较

1.两者相互补充

(1)当诱致性制度变迁满足不了社会对制度的需求的时候,由国家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就可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

(2)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也并不是无差异的,即制度是有层次性、差异性及其特殊性的。有些制度供给及其变迁只能由国家来实施;而另外一些制度及其变迁,由于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它就只能由相关的团体(或群体)来完成。这后一类的相互补充并不是由成本—收益比较原则决定的,而是由制度的差异性(类似于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产品差异性的分析)决定的。这一点被新制度经济学家忽视了。

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有许多共同点,如两者都是对制度不均衡的反应;两者都得遵循成本—收益比较的基本原则等。

2.两种制度变迁模式差别

(1)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这两类制度变迁主体的差别并不是在数量上,而是体现在“质”(或性质)上。诱致性制度变迁主体集合的形成主要是依据共同的利益和经济原则,国家这个制度变迁主体进行制度变迁的诱因比竞争性组织(或团体)更复杂。

(2)两类制度变迁的优势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主要是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如果它能克服外部效果和“搭便车”之类的问题,那么它在制度变迁中将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之一。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它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它能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

(3)两类制度变迁面临的问题不同。如诱致性制度变迁作为一种自发性制度变迁过程,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却面临着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等问题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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