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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变迁在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假说认为,制度变迁是由于经济增长所造成的,经济增长是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力源泉。这种假说认为,制度是经济主体或行动团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安排,制度变迁是指由于制度环境的变化导致经济主体或行动团体之间利益格局发生变化,通过相互博弈所达成的新的制度安排。这种假说将技术视为推动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的动态原因,主张技术变迁决定制度变迁。

第三节 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的内涵

由于托斯坦·凡勃伦把制度看做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因此,他认为制度变迁,包括习惯、规范和法律,其发生最初是个人行为模式变化的无意结果。同时凡勃伦又指出这种无意结果最终将推动审慎的、主要是政府的法律修改和重组过程,而这些过程可能是缓慢的、迟疑不决的。当这种制度重组面临既定的古代原则和令人尊敬的规范以及顽固的既得利益者时,尤其如此。

以科斯、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则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对制度和制度变迁进行分析,也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过程,为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即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对另一种效率低的制度(即起点模式)的替代过程,或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的产生过程。诺思等人也强调人口、知识、技术的变化对制度变迁的作用。但与凡勃伦强调人的本能心理的作用不同,诺思强调人的理智心理的作用,把制度变迁的动力归结于理性人对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成本—收益的比较计算,认为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约束条件是制度的边际转换成本等于制度转换的边际收益。[16]

新制度经济学派以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作为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理论基石。诺思认为,国家凭借规模经济优势,为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换取收入,以使其财富或效用极大化,即国家(或统治者)总想使它在现行制度下得到效用(含经济收入和政治支持)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或统治者)又总想节约交易成本,以促进社会产出极大化,从而扩大征税基础。所以,国家(或统治者)应掌握法律等强制手段,以较低的成本带来正规规则的变化与调整。现代化包含着对制度的不合理的力量的克服。对制度新的需求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的结果。制度变迁在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人们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正试图对不同的制度安排做出社会选择。[17]

拉坦(1991)把制度变迁叫做制度创新或制度发展,它包括:①一种特定组织的行为变化;②这一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③在一种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

阿兰·斯密德(2004)认为制度随着人口、资源、技术和人们主观意识及想象的变化会导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发生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理论分为功能性、权力、同构和学习演化模型。功能性理论设想一个理性的角色采取行动推动制度变迁以使制度更好地满足角色的利益;权力理论可以表述为有权力获得自己的利益,而无须征得其他主体同意的主导群体;同构理论将过程概念化,在其中,制度可以稳定或变化,甚至在角色不知道可选择制度和绩效之间关系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学习演化理论则强调人类目标和偏好的变化并不需环境随之发生改变。制度变迁常常包括功能性、权力和同构的混合过程。[18]

因此,制度非均衡必然导致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一种制度均衡—非均衡—均衡的过程。当某一制度安排达到均衡时,便实现了“帕累托最优”(Pareto efficiency),在这一状态下的任何调整和变动都有可能导致整体效率或效益的损失,即不可能通过改变产品或资源的配置,在其他人效用水平至少不降低的情况下,使任何别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反之,在“帕累托无效率”(Pareto inefficiency)的情形下,即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利益主体意识到其既得利益受到威胁或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于是要求对其效用或利益函数最大化作出更有利的契约安排,例如进行资源重新配置,就是一种“制度改进”(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过程。这就是制度变迁,也即新制度(或新制度结构)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或旧制度结构)的过程。

二、制度变迁的动因

史晋川、沈国兵(2002)将制度变迁的动因归纳为以下几种理论:

(一)经济增长推动说

这种假说认为,制度变迁是由于经济增长所造成的,经济增长是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力源泉。舒尔茨和拉坦持这种观点。舒尔茨(Schultz,1968)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认为,广义的制度是指管束人们的一种行为规则,限制到经济学领域内,制度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服务的供给者,是经济领域里的一个内生变量,因对经济增长动态的反应而发生制度变迁。尽管如此,舒尔茨也承认并非所有的制度变迁都可以这样来分析,如一些不依赖于经济增长的制度变迁就不能。拉坦(Ruttan,1978)也认为,“制度变迁不仅会影响资源的使用,而且它本身也是一种资源使用性的活动。制度变迁可能是由对与经济增长相联系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的”。

(二)利益格局调整说

这种假说认为,制度是经济主体或行动团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安排,制度变迁是指由于制度环境的变化导致经济主体或行动团体之间利益格局发生变化,通过相互博弈所达成的新的制度安排。戴维斯与诺思(Davis and North,1979)持这种观点,他们在《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一文中,分析了影响制度变迁的五种因素:一是制度环境;二是制度安排;三是初级行动团体;四是次级行动团体;五是制度装置,指行动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由于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和交易费用等制度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经济主体或行动团体之间利益格局或收入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动团体)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即发生制度变迁。

(三)技术决定论

这种假说将技术视为推动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的动态原因,主张技术变迁决定制度变迁。持这种观点的有马克思(Marx)及其后的马克思主义者、老制度主义者凡勃伦(Veblen)及其追随者。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生产方式的变化(即技术变迁)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变化(即制度变迁),尽管后者在一定条件下对前者具有一定程度的反作用,但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都相信前者是提供社会制度变迁的更为基本的动态力量。老制度主义者凡勃伦及其追随者阿里斯(Ayres)提出了老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第一个主要纲领,“该纲领集中考察了新技术对制度安排的影响,考察了既定社会惯例和既得利益者阻碍这种变迁的方式”。因此,他们也认为,技术是推动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的动态因素,技术变迁导致制度变迁。

(四)制度变迁自我循环累积论

这种假说认为,制度变迁本身是经济发展的动态原因,具有自我循环累积机制,即主张制度决定论而否定技术决定论。诺思与托马斯(North and Thomas,1973)持这种观点,他们反复强调了制度变迁比技术变迁更为优先且更为根本的观点。在他们看来,荷兰和英国在1500~1700年间发展比法国和西班牙更快的原因,就在于当时荷兰和英国进行了有效的所有权制度变迁,而法国和西班牙“这两个专制君主国家在被卷入的争夺政治统治的斗争中不能创建一套提高经济效率的所有权,它们的经济结果陷入了停顿”。

(五)技术与制度互动论

这种假说认为,制度变迁是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之间的一个互动过程,不应该把两者割裂开来,只强调其中一极,而应该把两者统一起来看作一个互动的过程。拉坦(Ruttan,1978)持这种观点,拉坦认为,“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代表了一个对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拉坦主张,“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之间相互依赖性很高,必须在一个持续的相互作用的逻辑中来进行分析”。[19]

三、制度变迁的主体与装置

制度变迁中,不同的个人和集体承担不同的角色。戴维斯和诺思(1994)将制度变迁主体分为初级行动团体(第一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团体(第二行动集团)。

(一)初级行动团体

初级行动团体是一个能够发现新的收入,并意识到通过改变制度能获取这些收入的决策单位。它可能是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团体,他们启动制度创新的过程,影响制度变迁的方向。他们中至少有一个成员是熊彼特所说的那种敢于冒险、有敏锐观察力和组织能力的“企业家”。如果创新成功,他们将获得创新收入,同时承担一定的创新成本。因此,一旦他们发现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们就会竭力推动制度变迁。

(二)次级行动团体

次级行动团体也是一个决策单位。它是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预期收入的组织和个人。次级行动团体虽然帮助获得收入,但它一般不增加收入总量,而经常耗费部分收入。但如果法律赋予他们一些离散性的权力,他们可能会使初级行动团体的部分额外收入转化到他们手中。

可见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而次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初级行动团体能通过制度变迁创造收入,而次级行动团体不创造收入,它只参加收入再分配的过程。

(三)制度装置

制度装置是行动团体为实现制度变迁而利用的文件或手段等。当这些装置被运用于新的制度安排时,行动团体就用它们来换取制度创新收入。

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形成初级行动团体→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主要方案→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形成次级行动团体→两个行动团体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制度变迁。

四、制度变迁的模型

林毅夫(1989)把制度变迁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变迁。[20]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来自于地方政府和微观主体对潜在利润的追求。卢现祥(2003)把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概括为:

1.盈利性

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制度变迁成本时,有关群体才会推进制度变迁。

2.自发性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有关群体(初级行动团体)对制度不均衡的一种自发性反应,自发性反应的诱因是外在利润的存在。

3.渐进性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制度的转换、替代、扩散都需要时间。从潜在利润的发现到潜在利润的内部化,其间需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如在行动团体内就某一制度方案达成一致同意就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而非正式制度变迁还要更缓慢一些。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变迁,是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它是以政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程序是自上而下的激进性质的存量革命。强制性制度变迁有其存在的经济合理性:

1.由国家提供制度性服务的成本较低

林毅夫认为,在技术条件既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的核心,用最少费用提供定量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从某种现行制度安排转变到另一种不同制度安排的过程,是一种费用昂贵的过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的基本功能就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所以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作为垄断组织,国家可以用比竞争性组织低得多的费用提供制度性服务。所以,当存在国家时,社会的总收入将大于个人不得不自我提供服务或从其他竞争性组织得到这种服务的社会总收入。另外,由国家提供的制度服务,可以凭借强制力组织和实施,所以在制度实施和组织成本方面也具有优势。[21]

2.可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

靠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着较高昂的交易费用,除非转变到新制度安排的个人净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费用,否则就不会发生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同时,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物品,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其外部性表现在:因为制度安排不能获得专利,当一个制度安排被创新出来以后,其他个人可以模仿这种创新并大大降低他们组织和设计新制度安排的费用,因此创新者的报酬将少于社会整体的报酬。这个问题暗含的意思是,制度安排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将少于社会最佳量。其“搭便车”表现在:一旦制度建立,每一个受这个制度安排管束的人,不管是否承担了创新和初期的艰难,他们都得到同样的服务。因此,如果诱致性制度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唯一来源,必将导致提供的新制度安排的供给大大少于最佳供给,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这就需要政府采取行动来弥补持续性制度供给的不足,从而产生强制性制度变迁。[22]

国家在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时也要遵守经济规则:只要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他将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但是,如果制度变迁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时,国家也会维持某种无效率的不均衡。也就是说,统治者只有在下面这些情况下才会采取行动弥补制度创新的供给不足:即按税收净收入、政治支持以及其他进入统治者效用函数的商品来衡量,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计边际收益要等于统治者的预计边际成本。

国家维持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和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这二者都属于政策失败。政策失败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

(三)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比较

卢现祥(2003)对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进行了比较研究。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既有共同之处,也有相异之处,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区分开来,它们相互补充,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对制度不均衡的反应;都要遵循成本—收益比较的基本原则等。这两种制度变迁模式的差别在于:

1.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个人或一群人,或者一个团体;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这两类制度变迁的主体差异并不在数量上,而是在性质上。诱致性制度变迁主体集合的形成主要是依据共同的利益和经济原则,国家这个制度变迁主体进行制度变迁的诱因比竞争性组织(或团体)更为复杂。

2.制度变迁的优势不同

诱致性制度变迁主要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如果它能克服外部性和“搭便车”之类的问题,那么它在制度变迁中将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之一。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它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能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

3.两类制度变迁面临的问题不同

诱致性制度变迁作为一种自发性制度变迁过程,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强制性制度变迁面临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等问题的困扰。

由以上分析可知,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是一种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这种互补关系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当诱致性制度变迁满足不了社会对制度的需求时,由国家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二是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也并不是无差异的,即制度具有层次性、差异性和特殊性,有些制度供给及其变迁只能由国家来实施,如法律秩序等,即使这些制度变迁有巨额的外在利润,任何自发性团体也无法获得;而有些则只能由相关的团体(或群体)来完成,如某些制度及其变迁,由于适宜的范围是特定的,只能由相关团体来完成。可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这种相互补充性不是由成本—收益比较原则决定的,而是由制度的差异性决定的。

五、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路径依赖

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思想最早来源于保罗·大卫(1985)与阿瑟(1988)对技术的经济学研究,诺思(1994)将其拓展到制度变迁领域,提出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

诺思认为,制度变迁过程与技术变迁过程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increasing returns)和自我强化(self-reinforcing mechanisms)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沿着既定方向得到不断的自我强化。而且,已建立的制度中存在的既得利益集团,会千方百计地维护现存制度,阻碍进一步变革。路径依赖使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的循环轨道,也可能顺着错误的路径而陷入恶性循环中,甚至被“锁定”(lock-in)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而导致停滞。“锁定”局面一旦出现,就很难扭转。

诺思指出,决定制度变迁的路径有两种力量:报酬递增和由显著的交易费用所确定的不完全市场,如果没有报酬递增和不完全市场,制度是无关紧要的。而随着报酬递增和市场不完全性增强,制度变得非常重要,自我强化机制仍起作用,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设计一项制度需要大量的初始设置成本,而随着这项制度的推行,单位成本和追加成本都会下降。②学习效应,适应制度而产生的组织会抓住制度框架提供的获利机会。制度变迁的速度是学习速度的函数,但变迁的方向却取决于不同知识的预期回报率。③协调效应,通过适应而产生的组织与其他组织缔约,以及具有互利性的组织的产生与对制度的进一步投资,实现协调效应。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一项正式规则的产生将导致其他正式规则以及一系列非正式规则的产生,以补充这项正式规则。④适应性预期,当制度给人们带来巨大好处时,人们对之产生了强烈而普遍的适应预期或认同心理,从而使制度进一步处于支配地位。随着以特定制度为基础的契约盛行,将减少这项制度持久下去的不确定性。总之,制度矩阵的相互联系网络会产生大量的递增报酬,而递增的报酬又使特定制度的轨迹保持下去,从而决定经济长期运行的轨迹。

戴维斯和诺思(1994)认为在潜在利润出现和使潜在利润内部化的制度创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即制度创新滞后于潜在利润的出现。诺思将制度变迁的时滞分为四个部分:认知和组织时滞、发明时滞、菜单选择时滞、启动时滞。每部分时滞都有其影响因素,包括现存法律与制度安排的状态、人的有限理性、信息成本和意识形态等,其中现存法律与制度安排的状态的影响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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