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制度化与制度变迁

制度化与制度变迁

时间:2022-03-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化问题时,更加关注行动者对某一制度的认同在其被普遍选择和实施中的作用。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广泛的制度环境中的文化规则具有重要作用。(二)制度变迁1.制度变迁是社会运行的常态社会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这就是说社会制度是处于变化之中的。
制度化与制度变迁_现代实用社会

二、制度化与制度变迁

(一)制度化

1.制度化的含义

正如在前面已经说过的,人类社会中的制度是十分复杂的,从宏观的社会体制到各生活领域的规范体制,再到人们在组织中和日常生活中的固定化的规则,都可以称之为制度。由此我们可以说,任何社会都是复杂的制度体系。然而,正是社会制度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无所不包的特点,才使集中地讨论它很困难。在社会学中,由于制度被暗含在社会结构、行为规范的分析之中,所以专门针对社会制度的分析并不发达和系统。正是基于这一状况,以下关于制度的分析可能有时会超出经典社会学的范畴,分析视角也是多元的,希望能加强大家对社会制度的理解。

不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人为设计的,社会制度部都有一个形成的过程。我们把人们活动方式模式化、定型化的过程称为制度化,即人们在一定情况下承担某种角色时,他们会按照彼此预知的,并被认为是正当的与合法的方式去行动。由此,社会制度的定型化是反映在人们重复的共同活动之中的。制度化不但反映在微观的社会互动之中,也反映在更广阔的社会生活之中,比如法制化就是在一定社会生活领域,人们普遍遵照法律规范去行动的过程。

帕森斯从人们的行动的角度来定义和研究制度化。他认为,制度化是指一定地位的行动者之间相对稳定的互动模式,制度化既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结构。制度化是一种过程,是说规范是人们在一定的情景中通过互动、相互调整而逐渐形成的,并调节着其后的互动,并使其稳定。通过这一过程,制度化的模式得以建立、维持或改变。制度化是一种结构,是说当人们的互动制度化时,可以说某一种社会系统(社会结构)也就存在了。应当注意的是,帕森斯所说的行动者不但包括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也包括其他行动者;把制度化既看做过程也看做结构,说明了某种互动方式可以稳定下来(制度化),也指出了进一步变化的可能。

2.制度化的机制

从最广泛的含义上可以说,制度化是社会规范形成的过程。当某种规范被普遍接受并在行动中被遵循时,就可以说它已经制度化了。制度化是一个过程,它有程度上的差异。那么,某种互动方式是如何制度化的呢?自然起源的制度与人为设计的制度对之有不同的解释。

自然起源的制度观认为,制度的形成即制度化并不是人们有意地预先设计的,而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在这方面萨姆纳关于民俗—民德的进化对于解释制度的形成有一定说服力。萨姆纳认为,民俗是人们的习惯行为,它产生于能满足人人都感到的基本需要的那些细小行为的重复。民俗进一步发展产生民德,民德是公认的习惯和传统演进的结果,是人们应该奉行的行为规范。当民德被某一社会作为伦理原则认定下来时就构成道德,当它被社会从政治角度规定下来时就构成法律。萨姆纳并不完全排除在此过程中人们的理性也发挥作用,但他更强调习惯的作用。

在经济学中,制度常常被认为是人为设计的,制度的形成是人们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当某种行为和互动方式使人们感到有好处时,人们会重复这种行为方式,于是这种行为方式、互动方式被制度化,并进而成为人们都遵循的制度;制度可以减少人们共同活动的“成本”,同时,减少成本也就成为某种行为方式制度化的理由。在一些经济学家那里,甚至习惯也可以被放到理性主义的角度下来考虑,比如他们认为人们之所以遵从习惯是因为改变它们的“成本”太大。至于那些被人们有意识地建立的规则的制度化过程,也可以从规则利用者进行的成本—收益计算来进行解释:当人们遵从某种规则比不遵从这种规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时,人们选择了遵从行为,而多次重复选择此种规则就是这一规则的制度化过程。当然,在经济学的观点看来,在人们的理性计算中,受到惩罚、没有更有效地实现个人目标都可以计入“成本”。

在现代社会中,大量制度是人为设计并通过某种机制去推行和实施的,从而带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的特点。但是,这种制度被接受和实施的制度化过程并不只是“自上而下”的。从社会建构论的角度来看,人们并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某项规则和制度,尤其是在涉及具体规则时,人们可能会站在自己的角度对规则作出某些修改。这样,制度化就是制度制定者、推行者同各种制度的相关参与者的互动过程。

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化问题时,更加关注行动者对某一制度的认同在其被普遍选择和实施中的作用。在新制度主义看来,制度化是行为被重复以及被自己和他人赋予相似意义的过程。这样,互动中的个体建立起共同认识就是制度化的关键。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广泛的制度环境中的文化规则具有重要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某些制度被人们认为是合理的并被实施,是因为他们“知道”人们都相信这一制度,由于人们存在着这种价值、文化上的共识,所以他们去选择和实施某项制度,而价值和文化上的共识是人们共同建构的结果。

3.制度建设

在现代社会中,组织或社会的权威部门设计某些制度性规则并力图去推行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制度性规则被解释为更符合组织或社会的利益,具有合理性,因此一般运用组织系统去推行这些规则。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来看,这种使相关人员认同规则并去实行的过程就是制度建设。按照制度的构成理论,制度建设就是要在几个方面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以使其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关于制度建设并没有明确的理论。从正式组织和组织体系的角度来看,在自上而下的制度化模式中,要使制度规则被实施有如下可能的途径:第一种是组织成员的社会化,即组织通过对其成员进行社会化使其认同这些制度,并使制度得以实施。第二种是权威机关强制性地推行某些规则,并对不遵从者进行惩罚。对于这些途径,帕森斯的制度化理论都有论及。

上述两种制度建设的方法是经常被使用的,这在较为具体、规模较小的组织中可以取得明显效果。问题是在较大的范围内制度如何才能建设起来。一个能给人们普遍带来好处的制度规则容易建立起来,但是这种在经济学里被称为“帕累托改变”的情况并不多。当一种新制度规则的实施具有利益重新分配的意义时,它的实施就会遇到阻力,制度化就遇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新制度规则的实施过程就成为参与者公共选择的过程。

(二)制度变迁

1.制度变迁是社会运行的常态

社会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这就是说社会制度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当我们从微观的角度去看待制度规定时,就会发现它们的变化是经常性的,这主要是渐变,比如一个新制度的成长和旧制度的衰落。当然,制度之间的互相替代也是经常性的,只要把时间尺度放得足够长,那么制度的兴起和替代也就是经常的。

社会制度的变迁包括渐进变迁和剧烈变迁,也可分为局部变迁和整体变迁。剧烈变迁是制度的价值理念、规则内容发生本质性变化的现象,即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两种不同制度的过渡。而渐进变迁的激烈程度要小得多。整体变迁是整个制度体系的变化,包括价值观念系统、规则系统和组织系统的变化,而局部变迁是制度体系的某一部分的变化。

制度变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原因有:人们的需要发生变化、人们生存的环境发生变化、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结构发生变化等。这种变迁的共同基础是,原有的社会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或者说社会制度已不能像人们希望的那样发挥积极功能。

2.制度的生命周期

任何社会制度都不是永恒的,一种社会制度从其产生、不断完善,到成熟,再到衰落直至消亡的过程称为制度的生命周期。从功能的角度来看,这一过程是:制度因不完备而有限地发挥功能——制度因成熟而充分发挥功能——制度因落后于人们需要的变化而不能有效地发挥积极功能——制度因过时而完全不能发挥积极功能。这样,制度的生命周期大略地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形成阶段

当人们选择了某个制度之后,就会通过明确和强化它的价值,逐步设计出与之相适应的规则,建立执行制度的组织体系,从而逐步发挥作用。由于制度的这些方面尚在建立初期,因此它在很多方面不完备,这样,它的功能发挥也是有限的。然而正是人们的需要与制度发挥功能之间的差距推动着制度的不断完善。这是制度的形成时期;制度形成时期的标志是新制度在相应领域的功能范围扩大,制度的规则体系逐渐完善,人们对新制度的参与和认可增强。

(2)成熟阶段

制度的成熟阶段表现为制度的规则体系已经建立,组织体系已经配套,它们在价值体系的强有力的指导下高效地发挥功能,基本上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制度的使用者对它基本上是积极的评价。这一阶段也叫制度的效能阶段,在这一阶段制度仍在不断完善,或者通过改革而局部调整那些与社会需要不太适应的部分。总体上说,制度规则及其运行与人们的需要基本上是吻合的。

(3)形式化阶段

当制度成熟之后就会形成自我运行的机制,这是制度的各部分有效连接、共同发挥作用的阶段,即有效地发挥功能的运行模式的定型化。然而,由于人们的需要总是在变化,社会各方面或制度的运行环境也在发生变化,因此,这种定型化的功能模式可能会与其功能目标脱节,这样,制度就变得越来越形式化。实际上,制度的形式化就是其功能的衰退,它是一种制度达到巅峰状态之后走向老化的表现。

(4)消亡阶段

当一种制度基本上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时,它就进入消亡阶段,在这一阶段,制度表现出如下特征:制度存在的价值已相当模糊,或制度原来的价值与人们的现实追求根本不同,不能反映社会的需求;制度规范已基本上失去约束力,行为与制度规范严重脱节,制度结构内部出现严重混乱;制度化的活动流于形式,它不但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而且带来人们的普遍反感,人们对这种制度越来越失去兴趣直至想抛弃这种制度。这表明该制度已由正功能状态转向负功能状态。应该指出的是,制度在消亡阶段的功能状况与其形成时期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在形成时期,制度不能最有效地发挥功能是因为制度不健全,只要加强制度建设就能提高制度的效能。但是进入消亡阶段,制度的作用与社会的需要基本上不同,即不可能在原制度框架内满足社会需要,即使进行局部改革也不能使该制度再生。这样,制度只能走向消亡。

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制度的功能失调现象。制度的功能状态是相对的,实际上难以测量某一社会制度是否完全高效地发挥了功能。或者说,任何制度都有不完备之处,因而会出现实际的功能状态与理想的功能状态有差距的情况。但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制度不健全而不能充分发挥功能,这可以称功能不足;另一种是因为制度的结构混乱而出现的功能失调,它是一个制度出现严重问题时的表现。当制度的功能状态存在问题的时候,人们可以努力去完善或修补制度,而且这种完善和修补有时也会发生作用。但是,当一个制度基本上已经陈旧或已走过效能阶段时,这种修补就只能是维持性的,这时制度创新和制度替代就会自然到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