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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城镇集体企业中国城镇集体企业在历史演变中因其资产形成过程、经营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类型。原二轻局管理的城镇集体企业有的被划归国资委管理,有的被划归经委管理,还有的则成为无主管单位企业,留在联社系统的集体企业主要是联社集体资产投资形成的联社直属企业。

第一节 城镇集体企业

中国城镇集体企业在历史演变中因其资产形成过程、经营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类型。

一、联社系统的集体企业

联社系统的集体企业主要包括两类:手工业合作化过程形成的集体企业和以联社自身经营收入和成员企业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投资成立的联社直属企业。

1953年前后,中国开始在城乡开展合作化运动,在城镇建立起手工业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中国的合作社运动掀起高潮,首先在农业领域兴起,尔后延伸到工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合作社经济的兴起,使分散的个体经营转变为合作社的联合生产和经营,使孤立的财产个人所有转变为合作社集体占有。

手工业合作化过程中形成的集体企业,其最初的经营体制基本遵循了合作社“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本原则。1958年,在“一大二公三纯”的思想影响下,对合作经济开始上收、合并、升级、过渡。手工业合作小组升级为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转厂过渡为国营工厂和合作工厂。在1958年转产过渡后,合作社社员被退还了股金,社员(代表)大会改为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分红制度被取消,完全改为工资制。合作社基金或上缴给国家,或上缴给联社,城镇集体企业的资金被上收,联社和国家投资的资金开始注入合作社企业,集体企业的资金构成开始复杂化,合作社的基本经营模式开始“国营化”。由于工业合作社国营化的弊端严重影响了手工业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1年着手对手工业合作社进行适当调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手工业三十五条”),规定原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已经转为国营工厂的,凡是不利于调动手工业工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恢复和增加产品品种、不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不利于便利群众的,应改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合作小组。到1963年上半年,过去转厂过渡不当的手工业合作社已基本恢复。“文革”期间,“手工业三十五条”被当作修正主义或资本主义的东西遭到批判,手工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制度和灵活生产的经营传统再次被废弃,企业盈亏与职工劳动紧密结合的多种分配制度被取消,变成了单一的固定工资制,形成了“二国营”的经营模式。

“文革”以后,二轻联社陆续恢复。20世纪90年代的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二轻行业主管部门被撤销,联社机构被保留下来,与集体企业成员单位不再有行政管理关系,而是松散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原二轻局管理的城镇集体企业有的被划归国资委管理,有的被划归经委管理,还有的则成为无主管单位企业,留在联社系统的集体企业主要是联社集体资产投资形成的联社直属企业。目前省级联社组织还基本存在,部分市级联社组织被保留下来,但许多市级和区级的联社组织已经被撤销。保留下来的联社组织有的通过经营联社资产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联社经济实体,有的联社则已经基本没有成员企业。

二轻联社系统是城镇集体经济中比较有组织的一类,联社系统有自己的学会(中国合作经济学会)、杂志(《中国集体经济》、《上海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研究》)和网站(中国合作经济网)等。联社有相应的机构、资金和人力资源开展集体经济行业管理工作,目前关于城镇集体经济的讨论主要是来自二轻联社系统,包括举办集体经济论坛、开展调研活动和撰写集体经济的研究报告等。

二、区街集体企业

从历史上看,城市区街集体企业形成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8~1960年“大跃进”时期街道兴办的经济实体。成员主要是城市街道、里弄的家庭妇女。到20世纪60年代初由于国民经济出现困难,街道企业也进行了调整,一些街道企业被迫关停并转,一些企业被上收或改组为国有企业、大集体企业。以沈阳市为例,1961年末全市共有街道企业501个、职工3.1万人,各种服务组织2790个、职工2万多人,1962年关停300个厂(组),上收200多个企业,涉及职工2.09万人。(1)第二阶段是毛主席“五七”指示下兴办的区街集体企业。1966年按照毛主席的“五七”指示,城市街道和一些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兴办“五七”工厂或“五七”连。到1966年底,沈阳市的区街企业又发展到了2020个、职工8.46万人。第三阶段是“文革”后为解决就业问题兴办区街集体企业。该阶段的集体企业主要是解决城市中存在大量待业人员就业问题和为城市居民提供第三产业服务。

区街集体企业按照归属不同可以区分为区属企业、街道属企业、居委会属企业。由于城市区政府不具备直接投资兴办企业的条件,只能借助社会力量来兴办,因此区街集体企业中真正由城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直接投资兴办的企业很少,绝大多数企业都是经过“收养式”创办起来的。区街集体企业的创办通常由区街和居委会干部发动,动员一些有技术、有条件的能人出来办厂,由创办人自己解决企业开办的大部分问题,创办企业的资金多数情况下由发起人合伙集资筹集起来。区街政府在自身有限的条件范围内,尽力为新办企业解决资金、场地、开业执照等难题,等到企业成形之后,再由区街政府或部门“收养”。

随着街道企业的不断积累和发展,发展壮大后的区街集体企业又被上收,或者被转为“大集体”企业,或者被转为地方国营企业,其公有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在这部分集体企业被上收的同时,由于企业发展空间还存在,社会“闲散”人员又会不断创造出新的区街集体企业。以沈阳市的沈河区为例,在改革前的20年里,区街集体企业先后被上收7次,上收企业400多个,其中许多企业还成为沈阳市的骨干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合法地位逐渐被明确,城区和街道很少再组建新的集体企业,而原有的许多区街集体企业或者改制,或者因经营不善解体,因此,区街集体企业的数量在不断减少。现存的街道集体企业大多组建成街道实业公司,实业公司把街道内从事不同业务的各工商企业集中起来管理,有的实业公司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和管理,公司经理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有的实业公司则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逐步与政府脱钩。

三、国有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

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按照主办单位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和其他单位包括机关、学校、社会各界团体举办的集体企业。这类集体企业主要经过三个阶段发展起来:一是1966年开始兴办的“五七”工厂;二是1979年以后为安置就业发展起来的劳动服务企业,以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起来的以市场为导向的集体企业;三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经营机制转换,为了安置富余人员、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大型国有企业在“安置和经营并举”中兴办的一批“三产型”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与主办单位的关系,又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兴办单位出资由兴办单位做主,实质是“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厂长由兴办单位任命;二是集体企业将兴办单位的投资作为贷款入账,在一定期限归还给主管单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厂长由职工民主选举。

国有企业举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大部分是靠国有企业出资金、出场地及工具、设备等进行扶持成立起来的。因此,严格说这类企业不具有集体性质,只是按集体所有制类型登记的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在业务上主要依靠主办国有企业,其原料和市场主要来自主办企业,其中有相当部分的厂办集体企业的原料和市场完全依靠主办单位。由于厂办集体企业在业务上依附于主办厂,随着绝大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其厂办集体企业大部分也随之改制或消亡,保留下来的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厂办集体企业。2002年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集体企业约占全国厂办集体企业总数的2/3,如中石化集团目前还存在550多家厂办集体企业。在地区分布上,东北是厂办集体企业数量最多、规模最大、职工最多的地区。2004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不在岗职工有359万人,东北三个省份不在岗职工就有130多万人,占全国不在岗职工总数的近40%。其中吉林省有26万多人,黑龙江省有36万多人,辽宁省最多为71万多人。这些不在岗职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中的厂办大集体企业。

四、“红帽子”企业

“红帽子”企业是“挂靠”在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和一些信誉较好的国有企业下的“假集体”企业。这些企业通过上交一定管理费,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挂靠的国有企业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与挂靠方没有实质的出资与被出资的关系,也未被纳入主管部门或上级企业单位正常的经济管理范围。这类企业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私营企业,但由于当时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对私营企业的种种限制,这些企业为便于获得土地使用权、融得资金以及享受地方政府的一些减免税收和优惠政策等,主动选择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成为所谓的“红帽子”企业。

自1996年5月至1999年1月中国开展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对全国“挂靠”集体企业进行了清理甄别。结果显示:截至1997年年底,中国72.1万户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中,其中权属性质暂时不清的各类“挂靠”集体企业有33.6万户。经过清理甄别,属于私营(个体)和个人合伙企业的有23万户,集体与私营合资的企业有1.1万户,(2)假集体企业在集体企业中占了近1/3。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渐完善,私营经济经营生存环境也逐渐好转,大多数“红帽子”企业选择了“摘帽”行动。1999年下半年,浙江省在短短半年左右的时间里就有3000多家企业摘掉了“红帽子”。2006年初,据国家工商总局对“红帽子”企业的调研发现,在过去的五六年间山东省有1万多家集体企业摘掉了“红帽子”,全国其他地区“红帽子”企业均有不同幅度的减少。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逐步确定,“红帽子”企业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五、其他形式的集体经济

除了上述几种集体经济形式外,中国城市中还曾经存在过“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等形式。生产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目前体系还比较健全,但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集体经济。如北京银行的前身是北京商业银行,在此之前则是城市信用社,而今已成为一家公众上市公司。消费合作社则在高等学校、大型企业内部存在。

在中国农村改革开放初期,在乡镇出现的“镇办企业”也是城镇集体经济的存在形式。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镇办企业的经营出现了困境,大多数镇办企业破产,能够存续的镇办企业一般转制成了股份制企业或者私营企业。1991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企业条例,把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界定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质是强调“集体共有”的含义。并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划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是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中,本企业和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应不低于51%。它所确立企业的基本原则(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入股分红)与合作经济原则是一致的,而且确立职工入股,享有财产所有权。改革实践表明,城镇集体经济企业都应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而条例中的“共有”属性不利于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对集体企业改革造成了一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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