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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企业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农村集体企业中国对农村集体企业的界定采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区域标准,一是所有者主体标准。中国农村的集体企业,即乡镇集体企业,是在农村副业基础上,经历了社队企业、乡镇企业两个阶段发展起来的。目前,农民的各种新型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形式。

第二节 农村集体企业

中国对农村集体企业的界定采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区域标准,一是所有者主体标准。所谓区域标准,就是企业的注册所在地是在农村的企业,而不管投资的资金来源。而所有者主体标准,就是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农村的村民组织或者村民的集体组织。本书在论及农村集体企业时也采取双重标准,即由农村居民组织创办,或者以农村居民组织投资为主体创办的并设立在农村的企业。

中国农村的集体企业,即乡镇集体企业,是在农村副业基础上,经历了社队企业、乡镇企业两个阶段发展起来的。1984年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中,决定“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根据这个文件,我们现在所称的乡镇集体企业就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务院于1990年7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所界定的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集体企业。即由全乡村民集体举办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所属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二是1990年2月12日农业部发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即指“有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由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3)

由于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的相似性,我们在论述农村集体企业时,主要是讨论农村的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即合作社。目前,农民的各种新型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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