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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后雨诉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刘后雨对科住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安排其加班的主张,举证不足,本院对于其要求科住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判决后,被告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挚诚友帮劳务派遣中心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5180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后雨

被告(上诉人):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挚诚友帮劳务派遣中心

被告:北京祥和洁达保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刘后雨原系科住物业公司的员工,具体负责中关村住宅小区的环境保洁工作,其月工资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刘后雨称其于2001年6月到科住物业公司工作,科住物业公司对刘后雨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但其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刘后雨的具体入职时间。2007年7月1日科住物业公司(甲方)与挚诚友帮中心(乙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要和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从事有关工作,乙方与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07年10月15日挚诚友帮中心与刘后雨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挚诚友帮中心派遣刘后雨到科住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刘后雨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化。2008年4月23日科住物业公司(甲方)与祥和洁达公司(乙方)签订了《保洁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4月23日止,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管理的中关村小区住宅楼的保洁服务委托给乙方管理,乙方配备77名保洁员向甲方提供现场保洁服务。2008年7月1日起祥和洁达公司接管了中关村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及垃圾外运工作,并接收了包括刘后雨在内原保洁员77人,此后刘后雨在祥和洁达公司的安排下继续在中关村住宅小区从事保洁工作,2008年7月起刘后雨按月从祥和洁达公司领取工资,其月基本工资为800元。

刘后雨系农民工,科住物业公司、挚诚友帮中心、祥和洁达公司均未为刘后雨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刘后雨称2009年3月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其提出辞职。祥和洁达公司称刘后雨不服从公司的安排,适逢中关村管理处有工作调整裁员的要求,故2009年4月10日公司决定将刘后雨辞退。科住物业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绿化保洁岗位的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刘后雨就科住物业公司安排其加班工作的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2009年4月刘后雨以要求科住物业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刘后雨的全部申诉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挚诚友帮中心、祥和洁达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负有举证责任。现科住物业公司未与刘后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交入职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刘后雨的具体入职时间,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于刘后雨提出的其于2001年6月到科住物业公司工作的主张予以采信。2007年10月15日刘后雨与挚诚友帮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挚诚友帮中心派遣刘后雨到科住物业公司工作,此时刘后雨与挚诚友帮中心建立了劳动关系,挚诚友帮中心为劳务派遣单位,科住物业公司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2008年7月1日起祥和洁达公司根据其与科住物业公司签订的《保洁服务委托合同》,接管了原科住物业公司负责的中关村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及垃圾外运工作,包括刘后雨在内的保洁员由祥和洁达公司接收,此后祥和洁达公司按月向刘后雨支付工资,并对刘后雨实施劳动管理,故本院依法确认2008年7月1日起刘后雨与祥和洁达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刘后雨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始终未发生变化,无论用人单位主体如何发生变化,其所从事的保洁工作未发生中断,基于上述情况,本院对于科住物业公司提出的刘后雨向其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刘后雨系农民工,《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现科住物业公司、挚诚友帮中心未为刘后雨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据上述规定科住物业公司应向刘后雨支付2001年6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挚诚友帮中心应向刘后雨支付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科住物业公司应对挚诚友帮中心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补偿数额本院将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判定。刘后雨对科住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安排其加班的主张,举证不足,本院对于其要求科住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科住物业公司、挚诚友帮中心均未提出与刘后雨解除劳动关系,挚诚友帮中心亦与其签订了期限至200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现刘后雨要求科住物业公司、挚诚友帮中心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述请求均不予支持。

2008年7月1日起刘后雨与祥和洁达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刘后雨关于其与祥和洁达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缴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本院对于上述争议不予审理。

本案判决后,被告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挚诚友帮劳务派遣中心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后语】

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做出了连带责任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审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应当是审判过程中需要秉持的价值取向。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马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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