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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美华诉重庆现代书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超过5个工作日未作出受理决定。现杨美华起诉要求现代书城赔偿其失业后本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及加付的部分,共计6156元。杨美华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现代书城足额支付9个月失业保险赔偿金6256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代书城未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没有为杨美华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杨美华因失业不能获得失业救济,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53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杨美华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现代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书城)

【基本案情】

现代书城与杨美华于2007年2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杨美华在现代书城从事图书导购工作,每月工资为800元。2010年6月28日,现代书城以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为由,提出与杨美华解除劳动关系。杨美华在工作期间,现代书城一直未为杨美华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杨美华在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杨美华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现代书城赔偿其失业后本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及加付的部分共计570×9×120%=6156元。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超过5个工作日未作出受理决定。现杨美华起诉要求现代书城赔偿其失业后本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及加付的部分,共计6156元。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代书城未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导致杨美华因失业丧失经济来源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求。同时,现代书城也不能证明杨美华目前的工作状况,因此现代书城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杨美华在现代书城的工作年限为三年零四个月,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沙坪坝区为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为每月570元。按照《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杨美华按规定虽然可以享受九个月失业保险待遇,但自失业之时起至本案答辩期满日止,杨美华仅丧失经济来源三个月,故本院只对客观存在的损失给予司法救济。杨美华在今后六个月是否仍然失业,且又符合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尚属不能确定的事实,故法院认为,对杨美华依据可能发生的事实要求给付今后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照《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

由被告重庆现代书城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杨美华失业保险赔偿金2052元。

杨美华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现代书城足额支付9个月失业保险赔偿金6256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代书城未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没有为杨美华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杨美华因失业不能获得失业救济,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杨美华工作三年零四个月,按规定可以享受九个月失业保险待遇。但杨美华自失业之日起,至本案一审庭审法庭辩论终结日止,仅丧失经济来源三个月,原判支持对杨美华客观存在的三个月损失进行赔偿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美华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更新了许多新观念,推进了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关系的监督和管理,两年来企业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已有了飞速发展,各地在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的过程中纷纷出台了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但是在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劳动争议案件近年发生井喷,从侧面反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正在日益觉醒。本案中现代书城于2010年6月28日以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为由,与其41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随着合同的解除,原来隐藏的各种劳动关系问题浮现出来,有的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有的没有缴纳医疗保险,有的没有缴纳失业保险,有的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等,该单位的41名员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超过5个工作日未作出受理决定后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各类劳动关系案件共计72件。一审法院在立案当天即冻结现代书城银行帐款20万元,送达起诉书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解释、做调解工作,共调解结案40件,当事人自行撤诉24件,释法后对不符合起诉条件仍坚持起诉的案件进行驳回的有4件,最终判决案件仅4件,杨美华起诉的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在该系列案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案中争议双方对没有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焦点:1.在对杨美华客观存在的三个月失业进行赔偿后,对其今后六个月是否仍应赔偿?就本案未缴纳失业保险金来说,按规定应赔偿杨美华失业九个月的损失,因从其失业起至一审庭审辩论终结日止才三个月的时间,针对已对其多次调解、释法后其仍然要求法院判决的情况,一审法院对其依据可能发生的失业事实要求给付今后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亦予以维持。2.采取何种方式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杨美华如果三个月后仍然失业,可以自行收集仍然失业的证据向法院另行起诉。

相较其他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普遍显得不起眼,但程序和实体规则可能更显复杂,尤其劳动争议案件所包含的民生主题和人本价值,使得立法和司法怎么重视都不为过。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用人单位在合法前提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调动劳动者热情和积极性,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内涵所在。

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杨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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