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郭陈兰诉北京资源亚太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郭陈兰诉北京资源亚太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郭陈兰不同意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郭陈兰提交的证据有: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清河支行交易明细及中国农业银行大兴区支行活期存折合并明细打印件,用以证明其与资源亚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在郭陈兰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无法支持。本案中,法院依据郭陈兰的申请尝试调取了证据,但因其提交的线索有限无法调取,导致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10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郭陈兰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资源亚太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亚太公司)

【基本案情】

郭陈兰申诉至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要求确认其与资源亚太公司自1999年12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12月29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仲字[2010]第012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郭陈兰的仲裁请求。郭陈兰不同意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郭陈兰提交的证据有: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清河支行交易明细及中国农业银行大兴区支行活期存折合并明细打印件,用以证明其与资源亚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资源亚太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清河支行交易明细及中国农业银行大兴区支行活期存折合并明细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其公司无关。

应原告郭陈兰的申请,一审法院根据郭陈兰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清河支行交易明细及中国农业银行大兴区支行活期存折合并明细打印件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大兴区支行调取其卡在1999年12月至2002年1月期间资源亚太公司为其打入工资情况,但该行告知本院因明细只有取款情况,未有存款情况,无法查询。

【法院裁判要旨】

郭陈兰称其与资源亚太公司自1999年12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从其提交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清河支行交易明细及中国农业银行大兴区支行活期存折合并明细打印件中不能证明资源亚太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且一审法院根据其申请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大兴区支行调取证据,但银行告知无法查询。故在郭陈兰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无法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本案中,因郭陈兰主张其与资源亚太公司自1999年12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至今已经过去数年,郭陈兰在一、二审仅提交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清河支行交易明细及中国农业银行大兴区支行活期存折合并明细打印件予以证明其主张,但该交易明细因无发工资记录,只有取款记录,通过银行已经无法查找工资发放单位;另因在本案中,随着时间的流逝,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资源亚太公司仅有义务提交2008年以来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档案材料,对2008年以前的档案材料无义务举证,法院也不能以证据归责原则判决单位承担责任。故在郭陈兰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均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劳动者维权应注意两点:

一、维权要及时,就是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维权法律意识,多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对中国的基本法律规定有大概了解。在中国,不知道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抗辩时效的理由。

二、证据材料要保存。因劳动者平时维权意识不强,不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等到产生纠纷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时无法提交有力的证据。本案中,法院依据郭陈兰的申请尝试调取了证据,但因其提交的线索有限无法调取,导致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

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刘青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