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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涛诉北京长吉加油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张小涛不服该裁决,于2010年5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长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212元。长吉公司据此作出与张小涛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小涛关于其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张小涛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小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89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小涛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长吉加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吉公司)

【基本案情】

2000年2月14日,张小涛到长吉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二部工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27日,双方最后一次续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10月20日7时许,张小涛下班时,在未经长吉公司相关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公司一根485电缆线用工作服包裹放置在自行车筐内欲带回家中,当行至公司门口时被保安员刘华南发现并制止,张小涛遂将该电缆线锁在自己的更衣柜内,后离开公司。同日下午,经保安员刘华南汇报,长吉公司在张小涛的更衣柜内发现了其欲带出公司的485电缆线。10月27日,长吉公司以张小涛私拿电缆线、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与张小涛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长吉公司工会,工会答复意见“同意”。10月29日,长吉公司向张小涛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张小涛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长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212元。2010年4月21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张小涛的申诉请求。张小涛不服该裁决,于2010年5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长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212元。

【法院裁判要旨】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本案中,张小涛置长吉公司借用公司财物必须履行的程序于不顾,未经批准私自欲将公司电缆线带出公司,其行为符合长吉公司《员工手册》(2008年12月版)第十条第10.5.2.4.3款第mm项规定的“严重性与以上过失、过错相近的其他同类行为”,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长吉公司据此作出与张小涛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小涛关于其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小涛要求长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张小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及其他诉讼费22元,由张小涛负担(已交纳)。

张小涛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并认定张小涛确存在欲将长吉公司工具线私自带回家的行为,张小涛未经公司许可,试图将属于公司的物品带回家。长吉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以张小涛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无需向张小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小涛辩称其欲将工具线带回家的行为属于暂时借用,事后将归还公司,长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张小涛亦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本院对其所述难以采信。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小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这首先要审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确定了三条原则:第一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二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三是已向劳动者公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长吉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了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属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长吉公司制定《员工手册》时与工会进行协商,且《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已向张小涛送达。《员工手册》作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适用于劳动者。

应该说明的是,审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仅要审查用人单位的制定程序不违法,也要审查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即审查其是否具备实质上的公平。

其次是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会发生何为严重违纪的争议。本案中,张小涛未经公司许可,试图将属于公司的物品带回家,其行为符合长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性与以上过失、过错相近的其他同类行为”,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长吉公司据此作出与张小涛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无需向张小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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